落实“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建立健全警务工作新机制

2019-06-27 10:56刘宏斌卢东栋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职业化警务公安机关

刘宏斌,卢东栋,王 宁

(1,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3.秦皇岛市公安局,河北 秦皇岛 066000)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的进步,我国警务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务现代化、职业化取得显著进步,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所说:“我国社会大局保持长期稳定,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变化,人民群众求发展、要公平、想参与的愿望增强,对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对警务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现有警务工作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仍然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警务工作机制面临的新挑战

目前,我国处于新时代重要战略发展的关键时期。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贸易保护主义的“逆全球化趋势”抬头,全球治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社会治理创新,人口城乡结构变化等,都使公安工作面临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安全的压力和挑战不断增加。与此同时,警务工作作为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作为世界各国横向比较指标,体现着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公平正义程度。

2018年1月,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指出,要准确判断新时代公安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清醒认识新形势给公安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新考验。审视近些年公安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一方面是人民警察承担着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处于打击违法犯罪第一线,每年牺牲负伤的公安民警数量巨大,成为和平年代最可爱的人;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与亲和感并不高,如何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仍然是新时代公安队伍和警务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

(一)传统警务工作机制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更高层次安全的需要

这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机制上,存在重视严重暴力犯罪,轻视轻微违法犯罪;重视专项警务工作,轻视常规日常治安管理。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1],2000年至2017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2015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达到顶峰后,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两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显著持续大幅下降。2015年至2016年下降746504起,下降幅度约达10.41%,2016年至2017年下降944963起,下降幅度约达14.70%(如图1所示)。

图1 2000-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

图2 2009-2017年杀人、伤害、强奸、抢劫刑事案件立案数折线图

图3 2009-2017年盗窃、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数折线图

从目前掌握的统计数据看,杀人、伤害、抢劫、强奸以及盗窃、诈骗等犯罪在2015年之后都持续下降(如图2、图3所示)。但是,如果将刑事案件立案数与人民检察院批捕案件数进行分类比较后会发现,盗窃和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数中仅有6%左右的案件能够被检察院批准逮捕①(见表1)。这也就意味着,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盗窃和诈骗案件大多数难以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率几乎百分之百,而轻微违法案件的侦破率则普遍较低。例如,2018年“武汉共发生命案70起,枪案34起,抢劫案223起。这是武汉公安有相关统计以来,首次实现命案、枪案、抢劫案等三类刑事案件全部当年侦破,小案破案周期大幅缩短,盗抢骗警情同比下降22.7%。”[2]从案件侦破机制上看,严重暴力案件往往由专业的刑警队侦破,而一般小案则由社区民警或者负责辖区的刑警侦破,两类案件的承担主体不同,往往导致案件的投入力量存在较大差异,而小案件数量远远大于严重暴力案件数量。据统计,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分别为:杀人7990起、伤害111124起、抢劫39230起、强奸27664起,四类刑事案件立案数合计为186008起;盗窃3459742起、诈骗927583起,两类刑事案件立案数合计为4387325起。前后两者之比为1∶23.59,即盗窃和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数合计是杀人、伤害、抢劫、强奸刑事案件立案数合计的几乎24倍。对于单个案件侦破工作而言,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需要人力的投入。但是传统警务观点认为,从破案的社会效果上看,严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对犯罪的震慑和对社会的安抚,远远大于轻微案件的侦破,因此,在警力资源有限的现实背景下,产生了不同的案件侦破资源投入策略,造成轻微案件侦破投入的不足。如2013年,日本友人在武汉自行车被盗,公安机关能够迅速破案,而普通百姓丢失自行车却难以破案。[3]差异化的刑事案件侦查资源投入策略,对于轻微案件的被害人来说则是合法权益保护的缺位。

表12009至2017公安机关侵财类案件刑事案件立案数与人民检察院批捕侵犯财产案件数(单位:起)

(二)社会发展给警务工作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

伴随着现代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风险不断增加,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显现,新的犯罪手段、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因素不断出现,警务工作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压力和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型涉众犯罪处置难度大。例如,e租宝等涉及P2P网络集资诈骗案件,涉案财产价值、涉案被害人人数、涉及地域犯罪的规模和社会影响是过去难以想象的。面对众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巨量的受害人和新兴的犯罪手段,警察执法办案难度激增。正如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所言:“经济运行的深层次矛盾尚未从根本上缓解……风险、纠纷增多、涉众型经济犯罪上升。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新的增长点,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潜在风险。”[4]

二是乡村警务治理需要新机制。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经济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使过去传统的城乡警务工作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例如,过去农村社会治安发案率低,安全感较高,治安基本依靠村民自治,警力投入较少。但是随着农村青年进城务工,农村人口老龄化、低龄化以及农村生产和人口空心化的出现,农村社会治安压力凸显,原有的农村警务模式难以有效运行,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不仅需要治理观念的更新,更需要破解人财物等诸多方面的新难题。

三是反社会性犯罪需要高度警惕。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方式的急速转变,不仅使人们的财富和欲望增加,也迫使人们必须时刻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否则,一旦与社会发展脱节,将会使人们迅速与现实社会之间产生差距,出现心理失衡和落差。“在期待与现实有落差、诉求与回应不同步的情况下,少数社会成员焦虑心态突出。随着工作、生活节奏加快,一些人因生活失意、利益受损等累积怨气,负面情绪加重。”[5]这种负面情绪导致反社会型的犯罪不断出现,增加了维护社会治安的难度。

(三)民主和法治建设给警务工作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

随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相关警察执法涉及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备。《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出台和完善,使警察权的行使日益规范,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不断缩小,警察执法程序性规范要求越来越高。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事诉讼法》②,增加了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应告知“认罪认罚”的新内容。这些新规,有利于防止逼供、诱供,提高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但同时也增加了警察讯问的难度,使犯罪嫌疑人更加清楚坦白后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随着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公民的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不断觉醒,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的质疑和挑战不断增多,甚至是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开始运用法律挑衅警察执法权威。这虽然有利于增加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社会监督,降低警察执法的随意性,但无疑也给警察执法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警察执法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和完善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当前警务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

在新时代,我国公安机关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公安机关警察执法中也存在着一些过去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公安队伍的社会治理成效,也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执法权威。

(一)执法中的法治问题

我国《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执法是警察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警察的执法活动主要体现为办理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警察执法规范、公正、公平,既是警察职业化、专业化、法治化的体现,也是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日益完善,警察执法日益规范。但是,由于公安队伍的教育培训相对滞后,公安民警素质参差不齐,致使部分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依然存在与法治不相适应的问题。警察执法必须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却仍然存在警察执法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例如,“某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大气污染巡查组夜间巡查发现某地建筑工人王某为夜间取暖,在室外多处燃烧煤炭明火,对大气形成了污染。王某被行政拘留5日。”[6]再如,“某县为了落实加强散装劣质煤的管控,县公安局联合综合执法处共计查出了34人违规使用劣质燃煤,对其中两名不听劝告者采取了拘留措施,其他人则警告释放。”[7]不合理执法,直接影响警察执法的根本,破坏了警察执法的法治权威。

(二)执法人员的选择性执法问题

从宏观层面上讲,选择性执法是执法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对不同时间、空间、对象的违法行为灵活、有区别地执行相关法律,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从微观层面上讲,选择性执法是单个执法主体根据本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针对不同执法时间、空间、对象的违法行为有区别地执行相关法律,这也是单个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问题。

警务工作中的选择性执法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专项工作时期的某类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整治,而对重点范围外的违法行为则暂缓处理;二是执法民警对同类对象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同类执法对象。从总体上看,选择性执法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容易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造成执法中的空白或漏洞,为随意执法提供操作空间,导致权力寻租或“破窗效应”。

(三)部分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是社会公正、正义的象征。《警察法》第二十二条③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警察不得违法犯罪。警察违法犯罪不仅是对社会公正正义的破坏,也是与警察本质属性及职责职能完全悖离的。例如,2018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通报公安交警系统内百余名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为涉恶“保车”团伙充当“保护伞”[8],此类执法中的塌方式腐败,动摇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执法的公信力。要根治腐败,必须从严治警,从理想信念和组织制度上管警、治警,依法依规约束、监督警察的执法。

(四)警察因公负伤牺牲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2106名民警因公牺牲,22977名民警因公负伤,其中执行勤务牺牲的占30.9%,抢险救灾牺牲的占6.6%,同犯罪分子殊死搏斗牺牲的占5.8%,因暴力袭警牺牲的占47.5%。[9]

分析执勤民警因公牺牲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暴力袭警;二是过劳死。2019年1月1日,内蒙古赤峰刑警王琰连续加班两天后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牺牲,年仅28岁;2018年12月31日,福建交警刘才添,在高速上处理事故时遭遇后车撞击,勇救他人牺牲,年仅28岁,孩子刚刚1岁零2个月;同日,广东大沥派出所教导员温镜明在上班途中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终年45岁;同日,郑州刑警陈力理在单位值班宿舍里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终年44岁。[10]

相关研究也发现,一些地区警察疾病检出率呈上升趋势,发病类型与警察的工作环境、条件直接相关。“5+2”“白+黑”已成为警务工作的职业特点。长期值班备勤、生活不规律、缺乏锻练等,导致有些警察只能通过吸烟、喝酒等方式缓解压力,这无疑对公安民警的健康带来严重危害。[11]

三、从世界警务发展角度看我国警务工作的问题根源

从世界角度看,各国警察的职能具有相似性。例如,各国警察都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以及服务社会和政治的功能,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也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我国当前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亦可以借鉴世界警务的相关先进理念和经验。

(一)世界警务发展趋势

现代世界警务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过程:现代职业警察、警务专业化运动、警务装备现代化、社区警务。上述四个警务发展过程虽非界限分明,但是每个警务趋势的出现都相应地围绕着警务工作某个具体问题和战略。从中可以发现,世界警务运动的核心就是为了解决警务职能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以便更大程度地使警务职能服务于政府治理社会。从当前世界警务发展的现状看,世界警务发展依然存在过去始终难以解决的根本问题,例如警察腐败、执法不公、暴力执法、警民冲突以及犯罪应对不力等,这些问题依然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各国警方面临的难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世界各国警务持续发展,并且在不同社会发展时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策略。

一是警务决策和管理科学化,将现代管理科学引入警务管理之中,提升警务管理的科学性。例如,2000年之后,英国警务持续改革,用系统性理论指导警务改革,引入市场经济中的很多理念来改善公共领域的服务,注重警务服务的成本与效益,力求公共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突出了科学、统一的警务绩效考核标准的建设,在中央层面设立了专门的警务标准机构。[12]

二是立法规范警察执法程序,对警察证据采集和武力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减少警察执法违法。例如,英国出台《2001年刑事司法和警察法》,进一步规范警察刑事侦查权,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护,该项法律的制定对英属殖民地国家的警察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制定严格的内部纪律管控,强化警察执法规范化。纪律是规范执法人员的内部行为规范,是保障组织有效运行的基础。即便是在强调法治的美国,警察机构也一直试图通过内部控制来消除和减少警察不当执法行为及腐败的发生,如1957年美国制定《执法道德规范》,1986年制定《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1991年修订《警察行为规范》,以纪律约束来达成必要的平衡,说明警察内部的纪律要求在执法规范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13]近年来,为了加强内部监控,美国警察部门除了加强内部监督外,还适当性地使用侦查手段,如在单位内部建立“秘密情报员”,以掌握有关人员的执法不当及腐败信息。[14]

四是强化社会治安的社会责任分担,扩大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主体范围。许多国家通过立法,使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这不仅有助于社会问题治理的社会参与,也能有效减少警力资源的浪费,提升警务资源的有效利用。

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各国警察机关对警务工作的理念、机制和执法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改革,但是涉警问题始终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涉警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探究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是以下四种矛盾难以化解:一是执法的效率与效能之间的矛盾;二是警务法定职责确定性与警务工作面对社会问题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三是警务执法的潜在暴力性与社会公众需求警务服务之间的矛盾;四是警力资源有限性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客观存在且难以根本解决,往往会在社会特定环境下显现,从而产生诸如警察暴力、选择性执法或冷漠不作为等涉警问题。

网上近来有传言:早起空腹喝凉开水,时间长了会让人身体困乏、胸闷气短、记忆力减退。其解释为,早上需要阳气运行气血,空腹喝凉开水,会克火抑阳,损坏体质,即使是喝温开水也不行。

(二)我国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源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警务改革持续不断,随着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警务技术和装备的不断现代化,警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警务专业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警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当前警务工作的矛盾既体现了世界警务普遍面临的矛盾,也反映了当前我国警务工作存在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

首先,专业化能力不强④。目前,我国警务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公安机关的制度设计和队伍建设专业化理念不强,执行政策时警务特征过于突出,警察职业共同体、警务理念和职业伦理精神及其实施规则尚未确立,阶段性警察行动尚缺乏理性论证和规范方式,警察录用、教育训练、职业保障等相关制度建设尚处于摸索阶段。[15]

其次,职业化水平不高⑤。当前警察制度、组织已经通过法律得以确立,警务工作逐步演变为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知识并被社会普遍认同的特殊行业,是现代社会职业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不断落实完善警察招录机制以及公安改革举措等内容上有力推动了我国公安队伍职业化进程。但是,从我国警察发展进程看,一方面有关现代警察职业制度尚未形成,人民警察提高职业能力和完善职业保障等职业诉求难以实现[16];另一方面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心态尚未在警察队伍中成为一种基本常态。目前,在公安队伍中,个别警察理想信念弱化、职业信仰丧失、道德行为失范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构建与警察职业化建设相适应的职业伦理精神成为时代的必须。[17]

专业化是职业化的基础,职业化是专业化的升华,通过职业化的内在伦理约束,使专业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社会。反之,若缺乏内在执业伦理规范,专业技术便仅成为个人谋生的手段。对于警察职业化而言更是如此,如警务工作缺乏专业化和职业化,警务工作就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甚至会降低警察执法的社会效果。纵观我国当前警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本质上来说是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不够,这不仅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也极大地制约了新时代的警务工作。

四、落实“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建立健全警务工作新机制

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上提出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是开展公安工作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则是落实党和人民对公安工作总要求的实现路径。

(一)强化警察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提升警务职业化发展内涵

从警察岗位胜任力角度看,个体在警务工作中是否能够取得卓越成就,决定于个人的内在深层次特征,也就是个人的个性、特质以及社会动机、内驱力、态度或价值观。而这些内在的深层次特征与职业伦理、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心态密不可分,其反映的就是职业化的内在核心。可以说警察职业伦理建设是保障警务工作的内在约束力和动力。

当前我国警察职业伦理的基础就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旗帜鲜明地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学深悟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此,我国警察职业伦理,不仅包括警察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信念,还应包括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的理想信念。

我国警察个体的职业伦理,取决于个人生活、成长、学习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加强警察的职业伦理建设,需要从进人、用人、留人三个环节加强质量把控:一是根据我国警察招录体制改革,强化警察的职业素质养成;二是强化警察招录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测试,坚决杜绝道德缺失者进入公安队伍;三是强化执业过程中道德约束和规范,对于道德缺失者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据此,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征,修订《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使之更加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并与警察职业纪律监督相互关联。

(二)加强警察专业化建设,科学有效实施警务管理

警务专业化,组织机构、职责任务、编制职数、人员素质能力等是基本保障,核心要素是依法独立执法,实现警察执法的最终目的。对于警察个体而言,就是能够像职业工作者一样,全身心投入警务工作,其执法身份能够获得公安机关组织内部和社会公众的尊重和认同。为此,需要营造公安机关组织内部和社会公众尊重警察独立执法的法治环境。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专业化建设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加强警务专业化,不仅有助于提升警务执法规范化,也能科学有效地实施警务管理,规范警力配置,合理使用警力,提升警察社会地位,提升警察的社会成就感,消除警察职业倦怠。

为保障警务专业化建设,需要从政治高度,确定警务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从系统论角度看,公安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协同的关系,政法机关之间必须相互协同、补充,构成完整的系统,共同发挥政法组织的整体系统功能,共同维护国家整体政治和社会安全。从公安机关内部看,各级公安机关、各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各个部门,也必须形成一个系统、联动、协调一致的整体行动目标,各个部门和机构人员不能存在短板。因为,短板效应决定系统整体功能,会使公安机关的整体功能下降至最低值。为此,必须针对整个公安系统开展专业化建设,不能留死角和弱项,让每个部门、每个民警都成为专业化建设对象。

(三)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需要

违法犯罪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必须打击处理任何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不论大案小案,都要依法、准确、及时地查处和打击,这既是警察的法定职责,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政治需要。

从黑恶势力案件查处的实例分析上看,黑恶势力的产生往往源于轻微违法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的忽视和放纵会滋生黑恶势力。此外,轻微违法犯罪也是重特大犯罪产生的土壤,也是滋生警察执法腐败的土壤。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重视轻微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同时进一步完善对执法效果的社会监督,确保在阳光下办案,使执法监督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实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核心价值。

总之,为实现“四句话、十六字”对我国公安工作的总要求,需要加强警务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依法依规从不同层面实施警察治理,强化警察的政治信念,建立科学规范的警务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率和效能,提高社会公众对警察的社会认同,满足社会公众对安全的不断需要。

注释: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规定,侵犯财产案件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聚众哄抢、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种类,盗窃和诈骗仅是其中的两种。但是公安机关对于盗窃和诈骗刑事案件的立案数远高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侵犯财产案件数,从2009至2017年连续9年的6%左右的批捕率,说明大量盗窃、诈骗案件难以侦破。

②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原法第二款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④专业化是指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在一定时期内,逐渐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门职业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所谓“专业”,一般认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于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二是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三是需要长期的专业教育;四是从事者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自律性;五是专业自律性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等。

⑤职业化是指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即要求人们把社会或组织交代下来的岗位职责,专业地完成到最佳,准确扮演好自己的工作角色。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心态是职业化素养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化中最根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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