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主体的知识转移与共享机制
——基于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

2019-06-20 01:39王明对陈丹霞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19年7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隐性协同

王明对,陈丹霞

(1.广东海洋大学 海洋工程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广东 深圳 518101)

1 问题的提出

21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提出了各自的创新战略发展规划,重视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以保持技术领先地位。自我国确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创新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之一,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和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从创新实践来看,随着分工与专业化向纵深发展,知识创新来源越来越广泛,知识创新已由独立创新向合作创新、协同创新、开放式创新模式演进。

在整个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间进行实时、多边互动,共同发生作用,且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大,线性创新逐渐演变为涌现创新[1]。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开放协同创新的优势,降低创新过程的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创新生态系统,使创新主体自发、自主地对知识转移和市场需求做出更敏捷的响应,推动知识共享与创新,促进创新主体的协同与演进,实现创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2]。

创新本质是知识的共享与创新,知识已成为组织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3]。提升我国创新能力需要形成以核心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为创新主体,以政府、科技中介组织为辅助的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创新生态系统,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与共享,发挥知识的“外部性”和“溢出效应”,形成创新主体间的协同生态网络[4],通过创新生态圈内的异质创新主体的深入合作和资源整合,促使创新涌现[5]。创新的核心是通过知识捕获、融合、创新、扩散,实现知识增值[6]。知识创新是组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7],而大学/科研机构是作为知识创新的主体,在创新生态系统形成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知识转移与共享机制,有效推动了创新生态系统内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特别是与企业之间的知识转移与共享,提升了创新主体的知识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硅谷模式的成功实践,在全世界激发了一股以“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热点的研究。到20世纪90年代,产学研协同研究在我国也兴起了这一研究浪潮并不断地深化。随着创新速度的加快,协同创新模式逐渐突破传统的线性模式或链条模式,呈现出多元、多向、涌现、开源等特质,逐步演变成以大学或科研机构、企业为核心创新主体,以政府、科技中介组织为辅助主体的多元、开放、互动的创新生态网络[5]。至此,协同创新是组织网络长期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对创新主体的知识转移成了不可或缺的力量[8],也开始成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模式研究的要义。

随着科技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组织间的竞争已演化为创新生态系统间的竞争,而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是创新生态系统中重要的创新主体,从创新生态系统视角研究创新主体之间知识共享与创新的系统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从创新生态系统视角,从理论上探索了创新主体之间知识共享与创新逻辑、实施机制和治理机制,以促进创新主体提升创新效率,降低创新风险,提升组织优势,推动产业转型与升级。

2 知识转移与共享的逻辑

知识转移与共享是指在一定情境中,知识从知识源到接受者的捕获与扩散的过程[9],而在协同创新过程中,知识转移与共享是指知识在不同创新主体间的捕获与扩散[10]。协同创新旨在创新生态系统内促进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融合与创新[11],进而整合和完善原有知识体系,最基本形式是知识转移与共享。各创新主体在创新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位不同决定了创新主体之间可实现知识转移与共享,一般是以企业为知识的需求方,以大学或科研机构为主要的知识供给方,以技术契约为条文维系双方的互动,驱使创新主体间的知识持续而稳定的双向转移与共享,进而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和互利互惠的创新主体,即产学研的协同创新格局(图1)[6]。协同创新过程中知识转移与共享机理主要包括3个部分:协同创新关系的确立阶段、知识共享平台和辅助支撑体系。

图1 知识转移与共享的逻辑

2.1 协同创新关系的确立

核心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首先会基于自身需求,再根据自身知识资源的特点与限制做出选择。企业拥有较充裕的资金和市场化、产业化知识,但缺乏科学技术知识;大学或科研机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知识成果,但缺乏市场化和产业化经验、资金和能力。这种知识与能力互补的客观存在,产生了知识的需求与供给,当各创新主体在合作模式、合作项目、预期目标、责任利益分担共享等达成共识,签订契约后,就建立了创新生态系统,从而导致知识在创新主体之间的不断循环流动。

2.2 知识共享与创新平台

知识捕获:大学或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专业技术知识,企业向大学或科研机构转移市场需求和市场化知识,因此这种知识转移是一种双向转移。企业在捕获知识的同时,需要与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互动,以便不仅获得显性知识,更能获得隐性知识,并与其原有知识存量进行融合,更新其特色知识体系,从而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各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增强,又进一步提升了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形成一个正反馈的良性循环。创新生态系统内创新主体之间持续发生的知识转移与共享,创新主体以自组织、自控制和自协调等路径从无序转变为有序,将知识、经验水平在更大领域内进行传播和共享,为下一阶段的知识共享、转移、融合、创新奠定基础和前提。

知识融合与创新:知识创新是知识转移与共享过程中价值增值、创新主体的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的持续过程,尤指各创新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进行相互融合彼此转换的过程。知识转化是知识创新的核心环节,只有转化之后形成系统化的显性知识和自身独有的隐性知识系统,才能成为创新主体的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Nonaka构建的SECI模型描述了组织内部知识创新的4个阶段转化,认为在组织内部,创新主体通过社会化阶段获得隐性知识,将其在外在化阶段转化成显性知识,再将此零星显性知识通过要素配置整合转化成系统的显性知识,最后通过内化阶段将系统化的显性知识转化为隐性知识并更新其系统性隐性知识,整个过程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实质是一个知识不断创新增长的“知识创造”或“知识螺旋”[12]。协同创新是跨组织的知识共享、转移与创新系统,更强调创新主体之间发生SECI的过程,创新主体从外界环境捕获知识,通过异质创新主体间的持续、频繁的知识捕获与扩散,各创新主体需要对捕获的知识重新进行融合与创新,形成创新主体内的SECI循环与创新主体间SECI循环的叠加,实现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的知识不断创新与螺旋式上升。

知识共享与创新平台: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各创新主体以知识共享与创新为直接目的,以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为最终目的,共享知识在创新主体间实时、交互的非线性重组,构筑知识协同共享平台和引导乃至调节创新主体各阶段内的知识转移、嵌入与共享的创新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被筑建的协同共享平台是动态知识产生和相互转化作用的场所,促进知识共享、创新与合理应用的介质载体,即Nonaka提出的“Ba”[12]——知识场。知识场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转移共享和创新流动建构了一个“具有抽象意义的具体平台”[6],是连接时空的知识协同场所,既可以是物理场所,又可以是虚拟场所,如电话会议,还可以是精神场所,如共享的理念等。从知识场角度讲,协同创新过程也是知识协同平台的创建过程,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创新主体间持续发生共享与创新等非线性或螺旋式协同作用,知识间要素耦合缓慢加强,知识存量和知识流量逐渐积绽,为知识协同共享、螺旋式创新和赢得竞争优势提供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核心企业、大学/科研机构通过知识共享网络平台,不断吸收创新生态系统内外的隐性知识,用专业化工具或方法把隐性知识显性化,新知识开始通过知识聚合、知识重组和知识激活三种实现方式不断涌现[13],核心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结合各自的目标与原有知识存量,将新知识内化为自身的隐性知识,并最终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

整个知识转移共享与创新活动是一个动态、多元、双向和持续的方式,也是一个螺旋式上升、循环往复的流程。当知识从一个创新主体转移到另一个创新主体时,捕获的知识已不是扩散时的知识,而是包含了以协同创新成果形态出现的新的创造知识,如有形资源的创新和创新生态系统的创新活力、各创新主体的创新创造动力的发展。当这种新知识再通过SECI循环转移到起点阶段时,它经过多次的螺旋式演化,最终实现知识的系统、复杂化与全面化发展,从分散化的创新主体个体知识演化为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知识共享与创新的跃升[14]。

知识优势:Rudy Ruggles将知识优势视为是创新主体基于知识流动的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并从其形成过程中包涵知识存量与知识流量的重要载体[15]。知识存量优势是由各创新主体拥有的独特知识资源所决定的,属于静态优势,它是某一时点的创新主体的核心能力;知识流量优势是创新生态系统中各创新主体间知识共享与创新的流量决定的,是动态优势,它推动各创新主体和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知识存量的动态发展。从这个角度上讲,创新生态系统知识优势的形成,是各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不断激活知识转移与共享,并不断增大自身和系统的知识存量,进而增强创新生态系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本质是知识存量与其流量之间的动态演化。在创新生态系统过程中,各创新主体的转移与共享知识,提高了各自系统的知识捕获、融合和创新能力,在提升知识流量优势的同时,提升了知识转移的效率与效益,进而实现创新主体和创新生态系统的创新绩效[16],形成知识存量优势。

2.3 辅助主体

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强调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为协同创新营造有利的环境,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和完善的政策法律制度。一方面,各级政府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财税政策,还需要考虑配合科技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政府政策、法律政策等,这些政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创新政策体系,引导和鼓励创新生态系统内创新主体间的知识转移与共享。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充分听取创新主体和创新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只有满足不同创新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才能设计出具有真正激励作用的创新政策体系。科技中介组织服务于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它通过整合社会上闲散的知识、人才、资金和信息等资源,在科技成果从产生到产业化的全过程中,为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供必要的链接和平台。

3 知识转移与共享的实施机制

依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创新生态系统的成功落地依赖于各创新主体的知识转移、共享、创新及其市场化。在长期实践中,大学/科研机构、企业间形成了有效的知识转移与共享的实施机制,推动了创新生态系统内部的知识转移与共享,带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协同研发、企业创立和人才流动有效地推动了知识特别是隐性知识在创新生态系统内的转移与共享。

3.1 协同研发

协同研发也是创新生态系统最重要和最常见的知识转移实施机制。协同研发是大学或科研机构与企业订立契约,为企业进行研发的一种合作机制。协同创新倾向于应用研究,且在契约约定的框架内开展研究活动。一方面,企业可以从协同创新中直接获得外部知识,促进企业知识创新,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研发人员的知识技能,提高企业吸收外部知识的能力;另一方面,协同创新过程中大学或科研机构和企业间人才的流动带动了相关隐形知识的转移与共享,也带动了各创新主体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创新活动,主要包括短期协同研发和长期协同研发。短期协同研发主要是问题导向型、应用型研发,是强调对现有产品或现有服务的改进与升级。对创新能力不高的企业来说,短期协同研发可以实现效益与效率的双赢。长期协同研发项目主要是针对产业共性技术、重大攻关技术的研发,更受到大企业的青睐。协同研发将知识、企业实践和市场需求紧密地联系起来,对促进创新主体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具有重大意义,这不是仅仅依靠某个或某类创新主体努力就能实现的。

3.2 企业创立

衍生企业或新创企业也是创新生态系统重要的知识转移实施机制的载体。大学或科研机构可以通过技术许可、知识产权参股或其他形式参与新企业。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斯坦福大学周围快速发展的衍生企业或新创企业以及由此带来硅谷的蓬勃发展,硅谷一直引领着现代科技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兴趣。目前,新创立的企业或衍生企业已经成为最令社会计划者关注的生态系统创新的知识转移与共享的前沿阵地。但创新主体仅凭专利保护和许可协议很难获得知识创新的全部价值,因此一部分大学或科研机构更愿意采取衍生企业的形式直接参与到知识创新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中。衍生企业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了就业机会,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来了示范效应,对促进创新主体间知识转移、共享、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17]。有学者认为,衍生企业是“大学或科研机构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最直接方式”[18]。

3.3 人才流动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隐性知识在创新生态系统内创新主体之间转移与共享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而且对促进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学或科研机构经过长期实践,逐渐形成了有效的人才流动知识转移与共享机制,包括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联合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由于隐性知识转移与共享需要一定的情境,因此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间的面对面互动对隐性知识的转移与共享至关重要,是其他转移机制所无法替代的。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是一种交互活动,形式灵活且效率较高,不但可以进一步明确企业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提高企业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相对于协同研发而言,中小型企业更青睐于这种机制。

联合人才培养项目是大学或科研机构与企业以契约为基础培养企业所需的人才,学生必须定期到企业实习,课堂教育与实践教育有机结合,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项目效果较好。一是项目为企业提供了高素质的人才。企业聘用的是有经验的人才,且在聘用之前企业通过提供的实习机会已经考察了被聘用人的能力,这一举措可以有效解决在用人“柠檬市场”中非对称信息诱致的聘用人员逆向选择问题。二是项目强化了大学或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一方面,大学或科研机构从企业获得市场需求信息和产业化经验,使自身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更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另一方面,企业也获得了更有针对性的人才和新知识。三是促进了创新生态系统内创新主体之间知识的共享与流动。高素质人才不但为企业带来了产业前沿知识,而且改善了企业人才结构,提升了企业捕获知识的能力,进而提升了企业的知识创新能力和新知识产业化能力。此外,人才流动也促进了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知识创新与发展,进而促进了创新生态系统内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捕获、融合、创新和扩散[19]。

4 知识转移与共享的治理机制

由于创新主体的多样性、异质性、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和知识资源配置的不同特性,在不同情境下采用的治理模式应有所迥异。法律法规、契约和信任机制是创新主体之间知识转移与共享的有效治理机制。

4.1 法律法规

在法律视角下,知识共享过程就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下的知识捕获、共享、创新与扩散的过程[20]。知识产权是对创新主体的有效激励,被法律赋予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权。在知识扩散、共享的过程之中,由于知识的外部性和溢出性特征,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异质创新主体面临的知识产权流失的风险;同时,知识产权还具有可交易性,因此可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保障异质创新主体的利益来激励持续创新,从而提供知识转移与共享水平。因此,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已经日益成为创新主体广泛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要收益回馈机制。

4.2 契约

契约是指通过法律强制执行,能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和信任危机导致的创新成果流失的风险,确保创新主体履行协同创新契约,进而保障创新主体的合理利益。契约是知识转移与共享的法制保障基础,与知识产权保护法有机配合,能有效地保护知识创新成果,激励创新主体持续进行知识创新,妥善地解决知识共享或资源流失的瓶颈。创新主体间可通过契约建立明晰的知识产权权属模式和筑牢公平公正的利益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创新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的全局效益与相互不同个体的局部效益。不同类型的知识共享成果应侧重于考虑创新主体的利用价值,如企业主要是强调知识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大学或科研机构的主要利益取向是科研,政府的主要利益取向是公共利益,发挥协同创新知识共享与创新成果的最大效益[21]。

4.3 信任

信任机制可有效降低创新生态系统中各创新主体建立维护日常管理的运营成本,旨最大限度地共享或交流彼此的知识、资源和文化,扎实推进生态系统全局绩效的提升。通过建立信任机制,可以抑制和降低系统中各创新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创新生态系统中各创新主体间形成的弱关系网络,可以通过合作对彼此有更多的了解和客观的评估,良好的信任声誉随着关系网络的变化而在整个关系网络广泛传播。同时,创新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会随着关系网络的变化在创新网络中迅速传播,从而导致创新主体失去加入更多创新生态系统的机会,影响其长远发展[22]。以法律法规治理、契约治理和信任治理等联合彼此的兼容和相互作用,避免了单一治理机制的单纯施用的软约束。

5 结语

创新生态系统已成为我国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模式,协同创新的实质是创新主体之间鉴于知识分工或配置的异质性与知识互补性的存在价值,有了知识的需求和供给,诱导着知识在创新主体不断转移与共享的循环流动。因此,从创新生态系统视角研究创新过程中的知识流动,既能追本溯源,又能研究创新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形成机理。基于创新生态系统,本文解构了创新主体的知识转移与共享机制,提出了协同创新过程可分为知识捕获、知识融合、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形成紧密联系、动态演化阶段,进而形成知识优势,并提出了创新生态系统协同创新知识转移与共享逻辑和实施机制,进一步分析了法律法规、契约与信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本文虽然研究了协同创新过程中知识转移与共享的机理与机制,但由于知识转移与共享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关于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知识转移与共享的影响因素、错综复杂的关系等问题将成为下一步探讨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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