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宝红
摘 要:互联网浪潮下,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拥有形式,而且也在不断衍生各种不同的虚拟财产形式。所以对其保护显得越发重要。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虚拟财产的保护都极为模糊,所以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保护的必要性和具体的保护措施都亟待实现。
关键词:互联网;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1 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
1.1 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是指具有财产性价值、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物。由此概念可得知,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上的物,原因如下:首先,其具有财产性,有经济价值;其次,其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但仍能为人带来物质利益;最后,其能够被人支配和控制,并且经过人的支配和控制,能够为人带来经济效益。
1.2 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其是随着经济发展、互联网的普及而衍生出来的,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财产以电磁数据为载体。虚拟财产到底是否属于财产的争议,其实是源于这种财产不能被人实际操作和控制,简言之,不能被人握在手里。但是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交易种类的增多,财产的概念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握在手里的钱、银行的存款、可以看见的房屋。网络化的普及不仅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亦扩大了财产的外延。
2)虚拟财产以财产价值为内容。虽然虚拟财产是以电磁数据为载体,但是其内容仍体现为财产价值,能为人带来经济效益。
3)虚拟财产以互联网为空间。虚拟财产与我们现实中实在的财产最大的不同点是其以互联网为交易空间,改变了人们关于财产交易的传统方式。
我国学者将虚拟財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账号类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账号和QQ账号。第二类是物品类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角色/化身的装饰品。第三类是货币类的虚拟财产,包括Q币、金币。虚拟财产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的统一特征。其表现为财产存在方式的非实体性,但是拥有真实的财产价值性。
综上,虚拟财产既具有民法上物的一般特征,当然,亦是刑法上保护的“财物”。
2 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式能否按照传统上界定的财产予以保护呢?如果可以,就如同将其视为传统上的“物”,那么其就可以成为刑法上一些犯罪的犯罪对象,如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尽管对其性质有所争议,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尽管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财物的存在形态,但就其本质特征而言,它具有价值性,并且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换为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
将虚拟财产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也是刑法实践的需要。如曾智峰等侵犯通信自由案被称为虚拟财产第一案,但它最终以法院判决否定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而结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正日益成为许多人重要的通信联络工具。网民的使用规模也在不断增加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将虚拟财产作为保护对象更能保障公民的财物安全。这是广大人民的呼声,也是刑法实践的需要。
3 保护虚拟财产的措施
权利、安全和秩序是刑法法益的三个基本形态,在刑法保护中,三者截然不同却又互相关联。对于虚拟财产而言,其在物理以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而刑法保护中的对象应该为具有财产价值的电磁数据,但是从更广泛意义上讲,网络秩序相较于现实社会秩序存在明显差异,而为了维护秩序,为权利和安全的提供保障,刑法应将电磁数据纳入到保护范围。如果单纯利用财产化的手段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其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例如虚拟财产的价值界定困难,现实财产在量刑上主要根据数额进行判决。数额是财产性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计算Q币和游戏点等虚拟财产的过程常常会变得并非常模糊,如游戏玩家可以通过支付现实货币购买,还可以在游戏中不断升级而获得,这其中付出的努力,如何转变为现实价值则变得比较模糊。我国在2005通过对孟动侵犯虚拟财产案,进行了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即被告人窃取的Q币和游戏卡点经过计算最终认定的数额为25948.96元,在这一过程中司法人员主要参照了网络公司在网上标出的销售价格,用户在网外互相交易形成的价格,网络公司与代理商之间交易的价格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此类案件的界定提供了依据,并为刑法保护中进行财产性犯罪定罪提供参考。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一法律修订又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数据是否包括以电磁数据形式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会直接影响相关犯罪适用于财产化保护的路径还是电磁数据保护路径。从刑法保护的角度看,两种保护路径存在着竞合关系,根据案件中的构成要件,我们需要分析财产性犯罪与电磁数据犯罪知否在逻辑上相互支持。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的《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确定了对相关犯罪做出电磁数据保护的司法路径,例如岳曾伟伙同王梁等人利用盗窃游戏账号等手段获取他人游戏币等虚拟财物。在判决上,游戏金币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院判决受到《意见》的影响,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司法解释,其在刑法保护中,明确了司法保护的路径,并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案件依据。
对于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有:
3.1 将虚拟财产保护纳入到《刑法》框架中
目前实践中虚拟财产遇到的最大困境是因为其究竟是否是物的性质,如前所述,其可以视为物。对于虚拟财产,大部分是刑事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所以要对虚拟财产保护第一步就是将其纳入到《刑法》框架中,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明确化。
3.2 逐步完善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理论
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纳入到《刑法》中是法律条文的表达,但是在法律理论层面也应将其丰富与完善,理论联系实际,一向是我们贯彻的准则。应当就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事宜进行更多的理论思考,并适度参照他国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经验,有步骤地进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尝试。
3.3 为司法实践端的虚拟财产保护提供指导
虚拟财产的保护最终会通过司法实践端的司法实践活动予以落实,因此,在虚拟财产的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上,法律体系应当为司法实践端的活动开展提供更多指导。通过对近几年国内出现的虚拟财产盗窃或侵害类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进行分析来看,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虚拟财产相关案件的法律条文适用上通常会难以抉择,《刑法》与《民法》中都包含于财物侵占的相关解释时,司法实践端对虚拟财产进行的保护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资源。因此,国家立法机关亦或是最高检可以在系列法律体系不完善这一时间段里,出台对应的司法解释,从而为基层司法机构进行虛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以及虚拟财产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提供指导,进而使得司法实践活动可以更有效率地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杨晋.浅谈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法制博览,2019(04):211+210.
[2]吕坤容.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9(01):174-175.
[3]秦美美.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18(01):31-32.
[4]曹雪.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占有保护——基于结合网游案例的分析[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8,39(12):72-75.
[5]熊亮.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措施探究[J].法制博览,2018(29):138.
[6]张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8(29):184+183.
[7]李金泽.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8(27):241-242.
[8]汤晨.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7(17):80-81.
[9]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中国检察官,2017(11):74.
[10]杨晓峰.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D].广州大学,2017.
[11]夏尊文.论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法律根据[J].行政与法,2014(08):112-116.
[12]范硕.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J].人民论坛,2014(05):1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