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后期私塾改良与归宿

2019-06-17 09:10熊贤君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塾师私塾

熊贤君

(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厉行义务教育,教育场所、师资和经费成为义务教育能否顺利推行的重要因素。教育场所不可能短时间内建成,师资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经费的筹措更是举步维艰。缓解这些问题便捷的办法,就是对私塾的改良利用。改良利用塾师,使之成为推行义务教育之劲旅,很快成为人们的共识,举国上下掀起了一场私塾改良运动,使千百年来古老的私塾教育迅速出现转型,成为民国后期推行义务教育的有生力量。

1 私塾改良的积极价值

对私塾的改良利用是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厉行义务教育才开始的。1928年5月,大学院通过《厉行全国义务教育案》,但应者寥寥,少有推进行动者。1934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中执委第五次会议议决通过蔡元培、孙科等9名要员提出《实施义务教育标本兼治案》。1935年6月1日,行政院抄发教育部提出的《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及《中央义务教育经费支配办法大纲》训令。6月20日,教育部颁行“实行细则”,义务教育这才紧锣密鼓地在全国各省市如火如荼地推展开来。

然而,推行义务教育所需巨额师资从何而来,百万间教室如何获致,天文数字般的义务教育经费怎样筹措,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大问题。1930年4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议决的实施义务教育初步计划,提出三项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如何使全国四千万失学儿童于二十年内全体入学。二、如何在二十年内增加一百四十万教员。三、如何增加教室一百万间,教室设备一百万套。四、怎样筹措每年二亿八千万元的经费(建筑教室和培养师资的经费还在外)。”[1]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政府和民间联手,否则必将一筹莫展。所谓“民间”,最为重要者莫过于私塾,私塾享有丰富的义务教育资源。

第一,私塾拥有数以百万间计的课室。据1935学年度统计,全国共有110144间私塾,每一间私塾至少有一间课室。政府所开办的小学在城镇的分布稍稍均衡,但幅员辽阔的乡村,政府之力往往鞭长莫及。余家菊曾指出,城镇的学校本来为数不多,而乡村“则数百里间往往不见一完全小学”[2]。1930年,湖北条件较好的江陵、沙市,因为“商业凋敝,社会经济衰落,教育极不发达,全县找不到几个完全小学”[3]。教育家舒新城回忆说: 甲午战争后,从京师到地方有人开办了新式学校,但“我故乡的闭塞,当然受不着这种潮流的影响;就是与国家存亡攸关的甲午之战的一件大事,我们乡下的老百姓,到现在还是不曾明白知道”[4]。既然新式小学如向曙之星,多半学童只好走向私塾完成启蒙教育了。

第二,私塾约有十余万名教师。蔡元培反省推行义务教育20年效果不彰的原因说:“二十年来,中央及地方提倡推行义务教育,不可谓不力。然而经时久,用力多,而获效甚鲜者,实以四年义务教育,所筹经费、师资亦属数量太巨之故。”[5]陶行知起草的实施义务教育方案草案重点研究了培养师资的问题,他认为开足全国师资培养机器的马力,“每年净增教师七万五千人,可以增小学七万五千所,教儿童三百万人。到第十八年,全国小学普遍设立,第二十年义教完全实施”。[1]他的计划过于乐观了,不过比较务实的是,陶行知在“计划提要”中特别提出了塾师改良问题。其时全国110144间私塾,这意味着至少储备有十多万名现成的义务教育师资。将这些塾师进行改良,可以缓解义务教育师资之急需。

第三,私塾在塾学生近200万,将私塾改良就意味着使这些学生直接接受义务教育。据教育部统计,1935年度全国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人数为15041542人,[6]当年私塾在塾学生数达1878351人,[6]占义务教育学生数的12.49%。也就是说,私塾解决了如此之众学生的义务教育学位问题。如果对私塾视而不管,这些义务教育适龄学生将被拒之于义务教育之外。而政府要一下子解决这近200万学龄儿童的学位问题,无论是课室、教师,或是经费,都是无法想象的。所以,解决问题的捷径就是对私塾进行改良,以“借鸡生蛋”。

第四,私塾还有一笔为数不少的经费。据教育部统计,1935年全国110144间私塾,全年收取学费共7145883元,占当年政府为义务教育拨款110167982元6.49%,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数字。对于私塾所收取的学费,引起了美国教育家孟禄的重视。他20世纪20年代初考察中国教育,指出:“中国的私塾很多,每个私塾收的学费也很不少。佛山邻近有一村乡,村内的三个私塾,所收学费将近千元,若将这宗收入的学费去办一个小学校,真是绰绰有余。”[7]私塾这笔“很不少”的学费,怎样转化为义务教育教育的经费?孟禄只是说“政府办理小学应当设法吸收私塾现在的信用”。如果放任私塾,无异于拒这笔学费于义务教育的大门之外,显然要通过私塾改良才能吸纳这笔学费。

正因为私塾享有如此丰富令人艳羡的义务教育资源,使得义务教育推行的顶层制度设计者对私塾实行改良利用政策。在1930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上,义务教育组主任、实施义务教育初步计划编制委员陶行知,设计了以塾师充义务教育师资办法。蔡元培等9人的《实施义务教育标本兼治案》吸纳了陶行知的意见,规定以“已受相当训练,可为代用教员之私塾教师”充任小学师资。1935年5月教育部所颁《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将“改良私塾”纳入义务教育的学校系统。[8]同年6月教育部公布相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改良私塾的具体办法:“限令各地将原有私塾整理改良,一律依照短期小学或普通小学课程办理,改称改良私塾。其较优良者,得径改为短期小学或普通小学。”[8]国民政府官方一系列重要文件一致强调对私塾予以改良,然后纳入义务教育学校系统。

南京国民政府为推行义务教育对私塾改良的态度,使全国各省市充分认识到私塾改良的价值,纷纷出台关于私塾改良的政策。江苏、浙江、江西、湖北、贵州、陕西、绥远等省及上海市,都颁行了改良私塾规则。在各省市改良私塾办法基础上,教育部于1937年6月公布《改良私塾办法》,明确规定改良私塾事项是各省市主管私塾改良教育行政机关办学业绩考成范围。[6]使得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对私塾改良不敢丝毫懈怠。不过,教育部《改良私塾办法》名之曰“改良私塾”,却重在强调私塾的设置原则。凡符合以下五项原则者,其私塾许可设立:第一,不违背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和实施方针。第二,塾师文理清通,常识丰富。第三,塾舍宽敞,光线空气充足,有可供学生活动的场地。第四,选用教育部审定的教科书。最后,不妨碍当地小学满额招生。[6]这一条款与第五章改良私塾“成绩较优者得酌改为短期小学,简易小学或代用小学”自相矛盾。一面对私塾实行改良,其归宿是改为小学或取缔;一面又允许设立私塾。这说明教育部认为在一些地区仍然有保留私塾的必要,否则某些地区推行义务教育更难想象。这一点在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上的议决案中得到了印证。1939年3月,王星拱在会上提交了《酌用改良私塾制以增进教育普及效率案》,指出:“教育之普及自以多设短期小学为要务,惟以我国幅员之广,失学儿童之多,短期内若欲求短期小学之普设,似为公私经济能力所不许。更以我国现时乡村公路未建,山川阻隔,步履维艰。全国人民聚族而居者,所在固多,而分户散住者,亦所在多有。如一保设一小学,而所辖范围,每有四五里之广。以六七岁之学龄儿童,而必其跋山涉川,远地走读,事实上殊感困难……在昔私塾盛行之时,乡村儿童之就学者甚众,以私塾设备简单,学额无定,随地可设,随时可移,无时间之束缚,无形式之限制,故乡村儿童,便于就学。自学校教育兴办后,私塾列在禁例,人民既无享受私塾教育之机会,复不得学校教育之便,此我国乡村之所以文盲日多,反不及科举时代之文化发达也。”[9]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王星拱主张“除择适当地点多设短期小学外,仍应参酌本地实际情形,设立改良私塾,以资补救”。王星拱的提案经审查会审议,请教育部采择施行。这也证明教育部《改良私塾办法》中保留了设立私塾条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私塾的改良举措

私塾是义务教育的实施机构,是政府推行义务教育的重要补充力量。但是,无论是私塾的硬件还是软件,都必须通过脱胎换骨的改良。国民政府明言各级地方政府负有改良私塾的责任,将改良私塾作为他们办学实绩考察内容之一。于是各级政府积极着手私塾改良,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私塾改良举措,使私塾很快步入向现代小学转型的轨道。

第一,明确私塾改良组织领导机构。教育部规定,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为私塾主管机关,“负直接监督管理私塾之责”。省市“负督促管理之全责”,县市教育行政机关具体“办理改良私塾事项”。江苏省各县市将全县市划分为若干学区,各学区成立管理私塾委员会,主持私塾改良事宜。学区私塾管理委员会由教育委员或自治区、公安分局、中心及完全小学、社会教育机关的主管人员,以及核准设立的2—3名塾师代表和地方热心办学的1—2人组成。其职责,其一为议定本区私塾管理计划。其二,组织私塾辅助机关,选定辅导私塾改良之导师与巡回教师。其三,审核设立私塾的调查报告。其四,选择私塾设立地点及儿童应入之私塾与学级。其五,审查塾师资格。其六,审议私塾儿童之义务教育修了期。其七,议定私塾的教科书及教学用书。最后,议决私塾考绩及取缔不良私塾事项。[10]江西省各县市学区管理私塾委员会的责职与江苏省大同小异,只是多了“议决关于私塾之奖惩”一项。安徽省省会安庆市私塾改良领导体制与其他县市有所不同。安庆市将私塾划分为四区,教育局指定区内几所小学共同负责区内私塾改良。安庆市规定,“各区内负责辅导私塾之小学,应联合组织私塾辅导委员会,并由各区内规模较大之小学为主席委员”。其职责为“按照区内私塾处所及数目,划分各校辅导范围”“拟定区内私塾辅导方针及计划”“商榷各项辅导实施办法”和“制定各校辅导联络办法”。[11]由于这个管理私塾委员会由几所小学组成,故各小学还要对学区内的私塾改良进行分工,各位教师具体对私塾的什么项目改良负责任。一些县市成立了私塾改良促进会之类的机构,辅助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行私塾改良。如1936年湖北应山县私塾改良促进会,第一届当选理事11人。[3]也有的县市私塾改良由义务教育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二,私塾塾舍场地及设备条件要求。私塾改良的硬件要求是具备起码的教学场地、活动场地和教学仪器设备。1928年12月24日,北平市教育局颁行《北平特别市教育局取缔私塾规程》,规定:“私塾须有相当之设备(如讲台、讲台桌及学生桌凳等项,须粗具形式)。”[12]几年后《规程》再次修订,“私塾须有相当之设备”仍然保留。这条件已经是私塾允许存在的底线,是开办私塾的最低要求。1937年6月,教育部所颁《改良私塾办法》中,仅有“塾舍宽敞,光线空气充足,并有空场足资学生活动者”一条,对其它的条件则只字未提。应该说,如果私塾有空旷的活动场所,那些“须有相当之设备”自不在话下。其后各省市出台的关于私塾改良办法,对办学条件的要求具体而严格。1937年8月18日经教育部备案的《湖北省各县市巡回辅导员服务通则》,规定巡回私塾辅导员对私塾设施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指导:一要指导制订教学日志和学籍表。二要指导配备必备之书籍,包括各科教科书、教学用书、字典、挂图等。三要指导塾师购置必备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黑板、高低合度之课桌椅,以及时钟、摇铃、痰盂。四要指导私塾修整塾舍及场地,包括修茸房屋、多开窗户及利用隙地开辟运动场。[13]这虽然不是私塾改良的硬性规定,但是私塾改良的方向。贵州省规定私塾应“有相当之房舍(须注意采光、通气及湿燥之适宜)可作教室,并有庭院可作运动场,及便所等适当之处所者”,基本设备应当备有“党国旗、总理遗像、黑板、粉笔、粉拭……”等等。[11]浙江省教育厅编印的《浙江省改进私塾纲要》对私塾“硬件”规定得较为明细:塾舍地址要高而干燥,空气要流通,光线要充足,有长24尺、宽18尺面积的教室,学生不得超过36人;桌椅高低款式适合儿童身材,大小黑板至少各一块,小皮球、乒乓球和乒乓板等最起码的体育、游戏、娱乐器具不得缺如;要有救急药品、教育参考书和儿童图书各不下5种。

第三,私塾课程与教学模式改良。私塾不能带着固有的顽疾转身而为义务教育实施机构。私塾的课程不合现代教育精神,教学方式方法死记硬背,不事讲解,体罚盛行,必须进行彻底改造。

首先,私塾必须参照小学设置课程。1931年12月,福建省规定私塾教学科目为:“(一)党义。(二)国语(读文、作文、写字)。(三)算术(珠算或笔算)。(四)常识(包括公民、卫生、历史、地理、自然各科)。(五)体育。但亦得视学生之个性及程度,酌设其他选修科目。惟所设科目,须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10]江苏省将私塾课程分为必修科和随意科两部分,前者有党义、国语、算术、常识和体育;后者为音乐、美术、工作、农业、商业等。私塾的正式教材“以采用教育部审定之教科书为限,补充教材以经由各该县教育局指定读物为限”。[14]虽然有改革课程的规定,但私塾的课程执行能力极弱,远远达不到要求。如1938年,湖北房县的私塾辅导员发现了私塾课程上的问题,“注重读经”,“古文等为最要”,课程设置“未遵照规定之教学科目表”。要求将读经改为随意科。然而,辅导教师的这些意见如同耳边风,并没有听进去。有的塾师在辅导教师对“各种应行改良之缺点恳切劝导,面加指示后,并无何种反应表示”。[3]

其次,私塾必须执行小学课程标准。1932年,江苏省公布《江苏省管理私塾实施办法》,规定私塾课程严格参酌部颁及江苏省政府公布各类小学课程标准,以保证私塾课程与小学一致。所参照的三种类型的小学课程标准分别是:“甲、相当于完全小学或初级小学者,须依照部颁小学课程标准之规定。乙、相当于简易小学者,须依照本省简易初级小学课程暂行标准之规定,为党义、国语、算术、常识四科。丙、相当于短期小学者,须依照部颁《短期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大纲》之规定,为国语一科。其内容须包含史地、公民、算术、自然等常识。”[10]课程依照部颁标准设置,教学依照部颁标准进行。

其三,各门课程的课时须按规定开足。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私塾每周授党义1小时(分3次),国语12小时(包括说、读、写作),算术6小时,常识12小时(包括公民、社会、自然、卫生),体育2小时(分3次)。随意科自修及运动,各若干小时。学期和学日相对灵活,“由塾师与家长协定之。由甲种塾师设立之某地私塾,每日以训教八小时为率。星期、例假,以指导复习。举行仪式,概不放学为原则。暑假、年假,均应缩短时期或缩短学日。惟在乡村得放忙假。相当于简易小学、短期小学之某地私塾,除经营管理私塾委员会或义务教育设计委员会许可外,概不放假。”[10]

其四,私塾要按小学模式编排学级。《江苏省管理私塾实施办法》规定,要根据儿童家庭的经济状况,按两种类型编级。第一种私塾由当然塾师和甲种塾师教学,此类私塾“以相当于初级小学为原则,以习满初小四年之课程会考及格,为义务教育修了期”。所谓甲种塾师,指凡高中、师范科及师范本科毕业生,均称为“当然塾师”。当然塾师可以充任学级编制相同于完全小学的家塾。“甲种塾师”是指“无试验检定及格及试验检定及格,成绩总分在八十分以上,或国语、算术、常识、口试四科成绩均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塾师”,其班级“得编为单式四具学年之单级及复式等学级,于必要时,经管理私塾委员会或义务教育设计委员会之许可,亦得编四五个学年之复式或六个学年之单级,相当于完全小学”,并须采全日制。第二种私塾由经试验检定及格的乙种塾师主持,“以相当于简易小学、短期小学为原则”。教育部《改良私塾办法》对要求私塾根据学生年龄、文化程度以及家庭状况编班。[6]

其五,对教学方法作了规定。教育部《改良私塾办法》规定,私塾须注重启发式教学方法,体罚必须禁绝。要指导儿童开展课外活动,养成热爱体育运动及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教学时要注意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须注重讲解,不得专重背诵”。安徽省要求优良小学对私塾辅导的内容有:辅导塾师采用分团教学方法或班级编制、辅导塾师改进教学方法,必要时以模范私塾为其他私塾示范。自然科、体育科、音乐科、劳作科和艺术科是私塾的软肋,私塾辅助教育和巡回教师要切实予以指导。譬如,自然科应“充分应用所在机关之一切设备,切实教学”,注意利用私塾所在地的社会资源,如“图表、标本、仪器或该塾之自然环境,作直观之教学”。[11]江西要求塾师教学注重理解,提倡循序渐进,应指导学生默读,二年级以上要注意养成默读的习惯。授新课文应指导学生明瞭全篇大意,遇有生字难句,宜特别书于黑板,先析字正音释义,次讲文法结构,再阐释全课要旨。[15]

第四,塾师须参加辅导、培训、进修诸班。塾师改良是私塾改良的关键,处在私塾改良之执牛耳地位。塾师完成了改良,亦即私塾完成了改良。教育部《改良私塾办法》要求各地编织一具由主管人员、教育委员、中心小学或优良小学教职员等组成的辅导网,以对私塾进行切实辅导。私塾主管机关要利用寒暑假或方便的时间,专门为塾师举办训练班或讲习班。讲习国语、算术、常识等学科外,还须注重公民训练、科学常识和各科教学法的实际研究。

各省市在塾师辅导和培训方面提出了很多新举措。江苏省和江西省规定,私塾辅助导师和巡回教师以高中师范科及师范本科毕业者为合格。安徽省将省会小学中心科学实验室设置区域划为私塾辅导区,共划分为4区,由教育厅指定区内小学数所负责各该区内私塾的课程与教学改良。私塾辅导员要做好以下12个方面的工作:“1.举行塾师访问,联络塾师感情,并调查应行改造之点。2.召集塾师会议,鼓励改进热忱,并讨论应行改进方法。3.辅导塾师根据私塾改进标准改进。4.辅导塾师按照改进私塾课程科目及时间支配表授课。5.辅导塾师采用规定课本。6.辅导塾师改进教学方法。7.辅导塾师改进学生生活。8.辅导塾师招生补足学额。9.指填[导]塾师互相参观,并来校参观。10.必要时由校派人举行示范教学。11.指导塾师阅读书报及其他进修方法。12.指导塾师组织研究会。”[11]安徽省的办法说到底是利用优良小学改良塾师的课程与教学。

针对江西暑期塾师辅导培训侧重知识输入,对能力生成型进修有所忽视的实际,吴寄萍在《改良私塾》提出了4点建议:“甲、使塾师了解推进义务教育的意义。……乙、使塾师具有切实改进的热忱。各项训练的实施,在奋发塾师求进的精神,洗涤塾师陈腐的观念,革新其思想,改变其态度,激发其服务社会之心向。……丙、使塾师获有各科基本常识及简易教导方法。……以使塾师得有改善私塾之能力。丁、使塾师得有适当的生活习惯及进修兴趣。”[11]变被动为主动是塾师改良的根本目标。山东省为落实1931年6月颁行的《山东实施义务教育计划》,以私塾塾师补充师资,“考试私塾塾师,凡及格者准暂充初小代用教师,并使其在暑假中补受师范教育;考试不及格之私塾塾师,择其年龄适合尚堪造就者,由乡村师范学校设班训练,训练时期视其程度酌定”。[16]全国各省市都明确规定,每年暑期都要举行塾师训练班,讲授教学和训育问题。

为了促使塾师积极主动接受辅导和进修培训,民国后期教育行政部门还通过教师检定甄别和对在塾学生会考,以使塾师们明了与现代教师的差距,明确努力的方向,积极参与到塾师改良运动中来,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教学技能,改进教学方法。

据1935—1936学年度统计,全国共有110933名塾师,其中已改良者39191人,占35.31%;未改良者71742人,占64.69%。可见私塾改良任重道远,并不是一蹴而就之举。

3 私塾改良的归宿

南京国民政府掀起旷日持久的私塾改良运动,最终目标是什么?教育部《改良私塾办法》用“奖惩或取缔”宣示了私塾的归宿。已经核准改良的私塾,冠以“改良”二字,名曰“改良私塾”。其中成绩较优者可酌改短期小学、简易小学或代用小学,——“得由义务教育经费项下酌予补助”。而对办理不善,下令整改仍不见起色者,则予以取缔。经过一段时期的私塾改良行动,私塾大多按照教育部《改良私塾办法》设定的路向,实现各自的归宿。

第一,改私塾为代用小学。江苏省规定,私塾及塾师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接受检定;塾舍空气流通,光线充足;课程至少包括国语、算术(笔算、珠算均可)和常识等主要课程;私塾所用课本,均经有关部门审定;教法实行分团授课,特别注重讲解;私塾儿童参加年终由教育局举行的会考,成绩经县市督学认定合格;私塾的管理“尚善”,经查明确实,县政府教育局改之为代用初级小学。[10]陕西省规定:“私塾经教育局调查,其塾师资格相合,训教合法,且设备完善者,得改为代用小学或简易小学,或兼设短期小学班。”[1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对私塾学生进行考试,以观私塾改良的结果。如果私塾学生两次以上及格人数高于80%,该私塾即可直接转为代用小学。

第二,改私塾为短期小学或普通小学。湖北省规定,私塾课程根据学童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均依照小学课程开课,“并得酌量情形,加授简单之课间操”;私塾在规定的“正课”外,还要开展园艺及清洁运动,旨在养成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私塾基本设备有总理遗像遗嘱、黑板、讲台和桌椅;塾舍房屋敞爽、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塾师对学童的管理,能以严格为原则,但不施行体罚。对县政府年终考核获优良成绩者,酌情给予奖励。对考核成绩特异的私塾,可径直改为短期小学或普通小学。[11]

第三,改乡镇私塾为保国民学校。1936年11月,湖北省南漳县遵照襄阳专员公署训令,督促各乡镇将所有私塾尽量归并为保国民学校。自此以后,南漳大部分私塾就挂牌“保国民学校”了。但是,南漳县乡镇私塾并没有如数挂牌改名,只是私塾数字逐年下降,到1948年9月,全县还剩45所,塾童1350人(其中女童167人),塾师48人(其中女塾师3人)。[17]可见南漳县乡镇私塾并没有雷厉风行地挂牌改名。

第四,以改良私塾为基础筹设简易小学。1936年春,山东烟台特区专员公署督学胥振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厉取缔私塾的命令,将50间私塾归并,改为21所简易小学。[18]湖南省湘潭县决定借助改良私塾筹设简易小学,规定该保各甲之私塾调查完毕,报由教育局甄别取销或核准设立,应即于每甲内选择成绩最优之私塾一所,由教育委员指定当地较优之小学教员充改良私塾之指导员,负指导教学及计划改进私塾设备等责。对于常识、算术教学方法,尤应注意与指定之教师研究改善。如果“改良私塾经教育委员视察三次以上,认为办理合法者,得作为该甲之简易小学,但拟改作某甲简易小学之先,应报经教局[核]准,同时教局由照会该甲甲长为本简易小学筹备委员,筹备期定为一年”。[11]改良私塾改作简易小学时,筹备委员应先召集甲内士绅,规划简易小学之校舍,并筹措开办费用,必须筹有相当校舍及经费经教育委员考查认可,报经教局核准后,方得正式成立。足见将改良私塾改为简易小学是非常慎重之事。

第五,将传统私塾改为改良私塾、私立小学。教育部《改良私塾办法》规定,私塾的命名称为某某私塾,已经改良者称为某某改良私塾,“均应制牌悬挂,以示公开”。绥远省规定“凡偏僻乡村,儿童向所属学区之短期小学或普通小学不便,或各小学区所设之短期小学、普通小学尚不能容本区内全数学龄儿童,得由家长或保护人要求设立改良私塾,以济其穷”,“凡依本计划设立之私塾,称曰‘改良私塾’”。[11]湖南教育厅乡村短期义务教育实验区1936年9月始设训练班培训塾师,对塾师进行新教育方法训练,并灌输新思想新知识,参加受训的塾师共20人,期满考试及格15人。“彼等毕业后即令其回原设私塾教课,唯有一部分或因改充普通小学助教,或因改就他业,或因所办之私塾未能与本区规定办法尽合,致正式成立可认为改良私塾者仅七处。本年(1937年)上期又减少至四处,有学生98人。所有改良私塾课程与短期小学同,然亦有因应乡人要求,添授杂字及其他补充书籍者”。[19]据1935年统计,全国共有101027所私塾,其中已改良者35294所,占35.14%。[11]山东省私塾算是所有省市中“转身”最强势的,1936年颁行《山东省各县市改良私塾办法》,强令私塾一律按小学课程办理,统一以“改良私塾”称之。

全面抗战爆发后,有的省份进行了将私塾直接改为私立小学的尝试。1939年,江苏省各级小学被战火焚毁殆尽,六合县硕果仅存的仅县立第一小学,但私塾却十分活跃,而塾师大多具备资格。县知事饶奎拟将一些合法私塾改办代用小学,可供更多的儿童入学,遂与教育科呈报教育厅:“事变后小学不敷容纳学龄儿童,拟择办理完善及成绩优良之私塾辅助其经费或酌予津贴,收为代用小学。”省教育厅遂令全省各县知事照此办理。但因战时经费匮乏,将代用小学改为私立小学。1940年8月,教育厅再次要求各县严格遵循省教育厅所颁《管理私塾暂行规程》,对经过改良,并“已予登记之各私塾,督促其充实设备,筹集基金,改为私立小学。”[20]

第六,取缔办理不善的私塾。取缔办理不善者是为了督促私塾向善。教育部《改良私塾办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一)不尊[遵]令登记者。(二)违反三民主义者。(三)塾师身心缺陷或有不良嗜好者。(四)墨守成法不接受改进之指导者。(五)指定在假期训练或讲习而不到者。(六)塾舍简陋妨碍儿童之卫生者。”[6]江苏省根据私塾生会考成绩决定是否取缔。凡及格人数在60%以下者,“警告一次,警告二次以记过一次论”。凡及格人数不足50%的私塾,警告两次者夺其许可状。及格人数不足40%的私塾,直接吊销其许可状。[10]但从总体上看,各地对私塾取缔持谨慎态度,并不轻易动用杀戒。1934年,河南省督学视察商丘县教育时提出,“私塾调查以后,应从事于积极之改良,勿徒为消极之取缔,但对于读经讲经务须禁止,以免有误数理学科之学习”。[21]说明教育行政部门对私塾的基本态度是立足于改良利用,对于绩效不佳的私塾仍给整改时间,以观后效。

民国后期私塾改良,瞅着的是现代小学和改良私塾目标。参照物和改良标准是现代小学,改良模板仍是现代小学。然而,这些目标是否达成,很难一概而论。应当说,民国后期采取的私塾改良举措,使传统私塾的根基彻底松动,办学条件有了很大改观,塾师的教育理念有不同程度的更新,教育教学或快或慢地开始转型,私塾改良的方向已经明确,改良行动势头很好。但因为私塾毕竟根深蒂固,要完成脱胎换骨的改造,并非易事。何况正当私塾改良运动风生水起之时,“卢沟桥事变”爆发,8年全面抗战,救亡蛰伏了义务教育发展;抗战结束后又忙于内战,国民政府所厉行的义务教育必然虎头蛇尾,无果而终,推行义务教育的配套措施——改良私塾,岂能照常绽放?!因此,私塾改良的目标远远没有实现。①湖北蒲圻县曾下令取缔私塾,但仍然盛行不衰。1936年全县有私塾282间,1943年有私塾250间。直到1951年,全县仍有151间私塾。[22]而湖北全省到1948年17个县(全省共 71个县市)的私塾总数仍有1059所,塾师1069人。[3]全省私塾并没有明显减少。江苏吴江县1949年尚存私塾124间,太仓县1950年亦有98间,上海1951年4月竟有693间[23]。这些数字证明民国后期私塾远远没有改为现代小学。那么,是不是都成为“改良私塾”呢?判断的重要指标是塾师改良。而1935学年度教育部档案有这样的一纸概况表[6]:

表1 1935—1936学年度全国私塾概况表

据表1可以看出,到1935学年度,私塾和塾师改良指标都未过半,有的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这虽然只是1935学年度的数据,但1936学年度和1937上半学年度肯定会有一定的进展,不过速度会是逐渐减缓。“卢沟桥事变”后,私塾改良运动似乎戛然而止。而此间的塾师培训进修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各地塾师以种种理由软磨硬拖。譬如,1935年,湖北省教育厅规定,塾师无论已受未受检定,“均须入班受训”。但各地塾师以该塾暑假照常上课,塾中仅一名塾师,绝不可能停课受训等等理由,无暇无可能进入培训班,故“各纷纷请俟来年”。[3]全国此类情形十分普遍,因而塾师改良成果不可评价过高。

注释:

① 私塾改良为代用小学、短期小学、普通小学、保国民学校、简易小学、改良私塾或私立小学的具体数目,仅见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所载1935学年度的统计数字,全面抗战和三年内战时期的私塾改良状况,均不见统计资料,无法看到全国私塾改良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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