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君
摘要:文章在深入调查、了解山东省广饶县近年来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后,分析争议特点及发生原因,研究提出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见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争议 权益维护 对策建议
一、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情况
(一)总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长,农民式争议案为多。仅2016年就受理700余起,其中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586起;2017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82起,其中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488起;2018年1-11月,劳动争议案件及有关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分别为782、635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合同履行、工资、保险等。同时还出现了包括工作加班、休息等新争议的出现,内容变得越来越多,且非公有企业的案件在不断增加。由于争议双方的法律意识在增加,导致对抗情绪增加,让案件的调解难度进一步加大,并且裁决率也在提升。
(二)发生原因分析
1.因企业改制或破产,劳动关系变更、解除争议案件较多。由于公司变更了债权人,出现了推诿责任的现象,有的农民工得不到工钱却又不知道怎么投诉。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而关门,在破产前本就是一直欠着高额债务,理财、投资等均出现了各种危机,这也是最常见的方式。有的企业是由于进行了改革,竞争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理由,让农民工去找变更前的企业要工钱,涉嫌债务躲避,一些农民工找不到原企业,就算找到后原企业也会找各种借口推诿,如财产已转移等,他们不明白其中的原因,很多时候只能就此放弃。
2.企业内部制度所造成的问题。作为劳动争议的另外一边,用人单位内部的制度不规范,与法律有矛盾的地方。由报酬案件分析,部分纠纷所发生原因是由于单位内制度不完善,与法律矛盾。部分用人单位因为缺少规章制度,或拟定本身的制度。但由于此制度不是在公正的基础上所定或执行的。尤其在处理多数劳动者所作的决定时,未能根据程序另外几个,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导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产生质疑并最终引发争议。
3.农民工不了解有关法律,对一些基本的知识都不清楚,在主体证据方面更缺少法律常识,特别是一到年底,很多公司、企业均会遇到一些财务结算方面的问题,对于单位的投资、亏损项目,均要优先处理,从而未能重视民工的工资,因此遇到了他们要钱难的问题。而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是农民会涉及到最多的一个行业。更由于管理的不规划、转包及分包的情况,很多企业主体不明,导致农民工没有办法结到工资,再加上三角债务的频频出现,找不到真正债务人,这让农民工的群体变得越来越难。
4.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监察力度不够。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起签定的合同里。用人单位需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保险交纳、合同时限等规定都是模棱两可的,导致纠纷后占到了主要地位。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劳动者意识不足,劳动合同审查不严,导致用人单位在合同中逃避了一些需要承担的义务。在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时,沒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经济来补偿。
第二,劳动监察作用力不足,流于形式。对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约定是否明确不做审查。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监察、征缴力度不大,以致拖欠情况突出。由于劳动监察职能未得到应有发挥,劳动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即诉诸劳动仲裁,带来了不应有的压力。
5.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工伤索赔较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作纠纷比例大,建筑工人、农民工受伤的权利为多,原因是因为转包及分包太多,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在承包的工程后,未能重视人员的安全管理,造成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再加上分包人未能根据法律规定为工人交纳保险,当事后发生以后,出现了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受害人伤亡、待遇无法得到解决。频频引发工伤所带来的纠纷。
6.没有多元化的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司法前置的程序,其作用是不能替代的。在有关法律开展后,由于劳动争议大幅度提升,劳动关系也更加复杂多变,劳动仲裁机构首当其冲,解决劳动争议的多元化机制或缺。
(三)争议特点分析
1.从农民工年龄来看,每个年龄段均有劳动争议发生,近几年,20至30岁这个年龄段争议发生数量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由于这类人群很多来自于外地,就业的选择也就存在不稳定性。
2.由争议类型分析,劳动报酬仍是排在最前的,并且快速增长。10%为赔偿、经济补偿类的,10%为保险类的。这一类占到案件的总数90%。
3.从争议发生行业看,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要集中于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4.从涉案企业规模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数量所占比例大。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收尾,劳动争议案件直线下降,而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因劳动用工的不规范,劳动争议大量增加。如一些私有企业已资不抵债、经营困难,长期拖欠劳动者报酬,滋生大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5.从当事人举证情况看,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劳动者也注意在争议发生过程中的证据保存,特别是录音录像等证据资料的采集,不仅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查明。也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来说,特别是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有些单位故意不到庭或者不提交应由其保存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也就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仲裁机构在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工作中采取的有效做法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有效做法
1.重视案件调解处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效能。按照“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始终,坚持案前调解、案后调解、庭审调解相结合。
2.积极推行以人为本的阳光仲裁。对仲裁工作来说,办案质量就是仲裁工作的生命线,多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确保仲裁案件公平、公正、高效、快速地裁决。努力将这条生命线务实筑牢。最大限度地把劳动者维权的成本降低,并用最大的努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化解双方的矛盾,促使仲裁工伤可以真正的、实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劳动关系能更和谐发展,并且在化解双方矛盾等几大方面发挥的最大效能。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1.案多人少,工作量严重超负荷。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利益格局逐步形成,劳动争议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加大。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大幅增长的形势相比,现有仲裁机构设置、仲裁人员队伍建设、仲裁办案条件等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案件量居高不下,而办案人员严重不足,而突击结案又势必造成“求数量、丢质量”的结果,办案人员处于两难境地。
2.劳动仲裁案件办理仍不够规范,质量不高。由于人手不足,且在仲裁程序后面还有诉讼程序,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理仍不够规范,案件质量不高。如在法律文书方面,存在个别案件的庭审笔录过于简单,案卷装订标准不够统一等;在实体方面,有的对仲裁时效把关不严等。
3.仲裁员、基层调解员。素质还需要提升。调解仲裁这工作有一定的专业、难度,在通过法律、审判等系统学习的机会不多,这类工作人员并非专业及职业化的。
三、仲裁机构与有关部门在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工作中的联动措施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动措施
2018年6月份,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会议。并对部分案件进行了研讨。今后,我们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并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讨,加大相应的指导及宣传。增加劳动从事争论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连接工伤的了解,指导当事人可依法做好相应的维权处理。为公正、合法的处理打下基础。
(二)面临的问题
1.疑难复杂案件容易出现裁审不一致。应加大对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疑难复杂问题的沟通,开展相似案件分析。选择一些典型的事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法律适用标准的情况下.对争议服务进行指导。
2.办案人员素质能力有待提升。开展联合培训,调动多资源、多部门,联合参与培训,用各种方式开展,如讨论会、讲座等。让办案人员素质可以得到真正的加强与提升
3.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大量增加。
四、对加强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意见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加用人单位、劳动人民的法律意识。目前,要加大法制的宣传,进一步依法治国是全社会所关注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法律具有社会性,包括实体法、私法等,可调整劳动行政关系内容,也有相应调整平等主体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同的内容。包括福利、保险一些社会保障性内容,有关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劳动者及每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
所以一定要通过各种方法,加大有关法律的宣传与培养,增加劳动者维权意识,也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2.构建起多元式的调节机制。规范案件解决方式,发挥其调解以及仲裁等不同解決制度作用,共同解决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需要最大限度发挥好其调节纠纷以及有利的条件,加大调解力度,让劳动争议可以尽早被解决。将劳动职业部分充分发挥,特别针对用工单位违法的行为,一定要坚持查处,不能手软,让用工单位完成自己的规章制度并落实有关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合同方面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制订薪酬、福利标准。
确立劳动争议纠纷“裁审统一标准”,规范裁审程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且不断出现新情况、新类型,导致裁审出现不同结果,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建议法院、劳动仲裁部门尽快制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的指导意见,以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解决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构建起三种连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