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宇
借条是什么?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作为书证一种,其证明力举足轻重,可谓“王牌证据”。基于借条的审查重要性,本文选择对借条如何形成作以下简要分析。
一、为何审查借条如何形成
(一)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壮大产生弊端形成的社会因素
曾经的司法实践中认为,借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据此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借款人利益。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蔽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等弊端。故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不能仅依据借条认定借贷关系发生及内容。
(二)处理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明确思路的首要步骤
实践中借条的形成情况较多,五花八门。比如后补的借条、换条据形成的借条、结算形成的借条、当场形成的借条等等。因借条形成情况不一,故在审理中明确涉案借条如何形成很有必要。只有明确借条形成情况,才能确定案件审理思路、举证责任分配,甚至对于被告还款情况作出划分。
二、审查方式
借条如何形成,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主要有三类:当场形成、换条据形成、结算形成。
何为当场形成?简单的说就是写借条的时间与款项交付时间相隔很短,可能写完借条就直接给钱,也可能是给钱后写的借条,或者是一边写借条一边给钱。
何为换条据形成?举个例子,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这时候出借人就拿着原始借条找到借款人,让其重新出具新借条,将原始借条收回或者撕毁,这俗称换条据。
何为结算形成的借条?举个例子,借款人欠出借人钱未归还,其中还有部分利息没有给,双方约个时间算算账,重新出具借条,这就是结算形成的借条。
下面分别讨论上述三种情况。
(一)当场形成的借条
这意味着在借条出具的这一天,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甚至可能完成款项交付等借贷行为。
举个例子,出借人持借条要求借款人还钱,借款人认可出具过借条,但辩称未收到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故按照该规定理解,被告对于出具借条未收到款项这种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后,那么法院就需要从细节处开动头脑风暴仔细审查借贷是否发生等相关事实。笔者可以理解该规定作出的社会背景及最高院的良苦用心,但不能否定的是增加了法官审理的难度,变相的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借款双方并不熟识,款项交付为大部分转账小部分现金,在借款人辩称未收到现金并作出合理说明后,我们不排除出借人没有实际交付现金、预扣利息情况,故法院会将举证责任进一步分配给出借人,如其举证不能,则会承担不利后果。
(二)换条据形成的借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换条据形成的借条与结算形成的借条存在本质区别,很多人容易混淆两者概念。通俗来说,结算形成是双方算账,可能是累计形成账也可能仅是一笔账,可能是本金也可能是本息合计。而换条据形成的借条,仅是替换之前的借条,或许改动个日期,或许改动个借条的书写习惯,唯独对原始借款的内容没有进行更改,通过换条据承继下来。
对于换条据形成的借条,是当事人为了防止诉讼时效超过采取的一种民间补救做法,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也可以侧面反映出双方关系较熟悉,借款人信用度较好等方面。故在案件审查中也会相对轻松些。审查方法同当场形成借条的方法大同小异。
(三)结算形成的借条
对于结算形成的借条,法院审查重点也会相应移转,举证责任分配也会不同。
很多时候出借人持有结算形成的借条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借款人抗辩称不认可结算数额,是否需要重新结算?对此,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重新结算过,应以结算后的条据为准,不需要重新结算。这种观点优势在于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几乎达到一案一审即刻判的效果,也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提醒结算需谨慎,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不足是结算后确定的数额可能会存在高息等超过法律保护的情况,这种情况法院如果不予理睬,会不会变相导致社会上人为恶意结算谋求高利情况,这个社会后果显然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结算后的借条,也应审查原始借款,力求查清案件事实真相,防止虚假诉讼。这种观点优势是规避虚假诉讼,展现法官劳心劳力的使命感。不足是很多原始借款时间久远,经常是当事人雙方都很难说清原始借款的来龙去脉,这个时候庭审会出现尴尬情况,作为亲身经历借款的当事人均说不清楚,而法官却试图通过当事人还原原始借款的真相,把自己当成侦探一样去办案,劳心劳命的,还容易产生主观感受,不利于公平公正。故太过于主动,反而会陷入被动,判还是不判是个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借款人如对结算数额不予认可,其要求重新结算的行为意味着推翻之前的结算行为,那么借款人需要向法庭陈述结算形成过程,如果借款人能详细清晰陈述结算形成过程,其陈述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程度,那么法官需要对该结算重新审查,是否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折中做法,既不会保护矫情做作的当事人在法庭胡言乱语,也不会忽略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作为裁判者,其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中立的听取诉辩意见,中立作出裁判,这种中立思维方式应贯彻案件始终。正如审理结算形成借条,同样中立作出判断,既不专断主观,也不矫枉过正。
笔者在审理案件中还遇到过一种情况:出借人持结算形成的借条主张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提供结算前的还款凭证主张偿还过部分款项。对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做法是一刀切,以结算的时间点作为还款的划分,结算前的还款一律不认可,结算后的还款进行相应冲抵。这种做法并无不当,但不能绝对排除出借人人为恶意的以结算时间进行还款划分。但审查起来确实很吃力,所以笔者自己的审理操作是借款人陈述清晰合理的情况下,尽可能还原原始借款,整体的评断双方的借还过程,再进行相应抵扣,而不是仅依据借条上的时间点作简单的划分。
三、小结
综上,基于上述分析,审查借条如何形成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影响审理思路,故其审查必要性可见一斑。同时随着借贷市场的复杂化,最高院对于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要求同样越来越高。而很多时候,负责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官大多数是年轻法官,理论知识充实,但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很难作出综合判断。这也是笔者在审理案件中的切身体会以及困惑,现将上述观点与大家分享,请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