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骏迪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动了募捐形式的多样化,但是繁多的活动形式背后,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对网络募捐主体适格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慈善法》;网络募捐;主体资格的界定
一、《慈善法》中的网络募捐
网络募捐,就是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开展募捐活动,民众可以通过电脑,普通手机、智能电视等工具连接到互联网参与进行募捐活动。①我国第一个网络募捐萌芽于2004年张妙娥事件,②但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仍未对网络募捐进行完整的规定。
对于募捐的主体资格,《慈善法》中仅是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加以规定,同时《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规定明确否定了个人、非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的可能性,但也表明了个人或非慈善组织可以开展非公开募捐或定向募捐的可能性。由此可以推出:其一,《慈善法》中除了慈善募捐,还有其他募捐的概念,慈善募捐并不等同于募捐;其二,个人或非慈善组织仅能开展定向募捐,即个人募捐不能面向社会公众或在制定平台公开发布募捐信息。而网络募捐是需要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这样看来,在《慈善法》中,③个人或非慈善组织也就失去了网络募捐的资格。其实,慈善组织开展的定向募捐已经明确限定在慈善组织的内部成员,而个人几乎无定向募捐之可能;倘若认定个人可以在其自身所在的任何组织中开展定向募捐,那么作为社会关系集合体的个人,其实也就是公开募捐了,但是对定向所针对的组织进行限定,个人又可能仅仅是个独立的个体,无法纳入任何组织之中,也就无所谓的定向募捐之可能。
二、个人及非慈善组织的网络募捐资格界定
从《慈善法》第110条的表述中可知,非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在《慈善法》中已不被称作募捐,而是称为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已经与网络募捐无缘。而对于个人的网络募捐包含了两种可能性:其一是为自己利益进行网络募捐,这实际上可以因涉及范围较小而被界定为利己的自救行为,具有募捐的形式,不同于一般为了公益、慈善目的的募捐,本身不属于慈善的范围,并不应为《慈善法》所调整。其二是为他人利益进行网络募捐。为他人利益进行网络募捐,这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已明确禁止,但实际上《慈善法》禁止的是,以公益、慈善為目的,为他人利益进行网络募捐的行为,因而为特定他人的利益进行网络募捐,并不应由《慈善法》所规制。
有的学者将为亲朋好友组织网络募捐与个人自救行为所等同④,认为为近亲属进行网络募捐也属于个人自救的范畴。实际上,同个人自救一样,该行为严格来说不属于慈善法中的募捐,同样缺少“基于公益、慈善目的”的募捐意图,不属于《慈善法》的范畴,也不在禁止之列;同时,既然个人自救是个人的基本权利,那么帮助他人获得个人自救属于基本权利,只要将这样的范围仍排除在“基于公益、慈善目的”之外,即属于私法领域,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就应得到允许。
所以,个人能否进行网络募捐,关键在对“基于公益、慈善目的”的判断。以近亲属利益为目的在一般的社会观念里算不上公益、慈善,且近亲属的范围在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同样,为了朋友的利益,也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应为《慈善法》所调整。只不过,朋友的定义过于模糊,为他人进行网络募捐,并非是《慈善法》的规制范围。
三、总结
综上所言,慈善的概念在法律规定中并不明晰,又将“对个人的捐赠”、“对个人的募捐”纳入调整范围,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这一错误其实是一种传统慈善概念与现代慈善概念的混淆,现代的慈善应当是公益的慈善,私人出于好心对特定个人的善举,并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更不应为《慈善法》所调整。回到网络募捐的主体资格问题,可以说在现行《慈善法》之下,有资格进行网络募捐的主体只有慈善组织;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的网络募捐行为,并不是《慈善法》意义的募捐,而属于个人自救,个人的近亲属为其进行的网络募捐行为与此类似,也得以允许。
注释:
①以腾讯公益平台提供的数据为例,在2015年,其超过95.32%的捐赠额是通过移动端完成的,仅有4.68%的捐赠额来自PC端。而在2014年,有接近4成的捐赠来自PC端。
②王藐.我国网络募捐治理初探[D].吉林大学,2015.
③此语境的《慈善法》包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下同。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说:“虽然慈善法草案禁止个人募捐,但并不禁止个人求助。个人遇到困难了,家人遇到困难了,个人向社会募集一些钱来解燃眉之急,法律不禁止;有善人帮助他,也很正常。所以个人求助行为慈善法草案不禁止,也不调整,要不要捐?让公民自己去判断。”
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表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近亲属的范围,可以参照《民通意见》第12条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