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另有案情

2019-06-11 00:30黄从余
方圆 2019年3期
关键词:长泰县肇事罪林某

黄从余

无牌货车与醉酒人员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这个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却藏着另一案情:无牌货车上装有危险化学品。近日,经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7年7月28日,林某驾驶无牌小型货车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途经漳州市长泰县途中,与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连某当场死亡,搭乘者连某昌受伤。经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连某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将林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批捕。长泰县检察院检察官林阿民产生疑问:“林某驾驶的车上装有危险化学品,他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吗?如果没有,林某与其老板都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发现林某老板林某强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该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手续,林某无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资格,仍雇用林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2017年8月10日,长泰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林某,建议公安机关对林某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8月22日,公安机关对林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进行立案侦查;11月30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林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长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官又发现了新问题,林某强未经许可,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资格的情况下,向某制氧厂购买氧气罐(危险化学品)并予以销售,此行为涉嫌非法经营,遂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查,2017年4月起,林某强未经许可,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资格的情况下,向某制氧厂购买氧气罐3.43万瓶,销售给其客户,销售总额为75.15万元,获利6.86万元。经鉴定,该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的“氧(压缩的或罐装的)”危险化学品;同时,林某强购买一部不符合运输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要求的无牌车,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氧气罐,在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許可证且未配备押运员情况下,雇用明知未取得“爆炸品运输”类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林某多次运输氧气罐(内装高压氧)。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和非法经营罪,对林某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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