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保障视角下的平台型就业研究

2019-06-11 05:49于海颖
财讯 2019年4期
关键词:就业者网约社会保险

于海颖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平台型就业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就业者加入其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方式,平台型就业在创造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比如平台型企业的经营模式问题,平台型企业的监管问题等等,但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平台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的保障问题,本文将站在劳权保障的视角下对平台型就业提出新的看法。

关键词:平台型就业;劳权保障

一、平台型就业的概念内涵

平台型就业是指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影响下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平台型就业模式与传统就业模式不同,平台就业人员通过注册虚拟账号成为平台服务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以及闲置物品服务客户并从中获得相应报酬,几近于自我管理。根据平台型就业人员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以職业数量和是否存在主次区分为分类标准可分为兼职者和全职者;以就业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分类标准可分为以无形资产为服务内容的就业者和以有形资产为服务内容的就业者。

二、平台型就业的现状

平台型就业具有高收入、工作时间自由、就业门槛低以及契合年轻人就业观念等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员参与到平台就业当中。根据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2016年,提供服务的平台员工数高达585万人,比上年增加85万人,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生产能力、交通出行、知识技能、房屋住宿和医疗分享等领域。根据《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的测算,未来十年中国有望出现5-10家巨无霸平台型企业。

三、平台型就业在劳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相对于传统就业模式通过劳动合同规定报酬的形式,平台就业者的报酬则十分灵活,根据自己的工作量的多少来获得相应的酬劳,但其中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平台就业者还面临着平台的抽成,滴滴平台要从司机收入中抽成20%,再加上其他费用,滴滴司机每赚100元,到手的只有70元左右,和出租车相比的优势逐渐减小;另一个问题是平台对于就业者报酬的克扣问题,比如美团外卖平台对骑手的时间要求就很苛刻,只要超过时间,骑手的报酬就会被扣除一部分。

(2)接受社会保险和服务的权利

平台就业者在就业形式上属于灵活就业,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没有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很好的保护。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拿养老保险来说,不管是传统就业者还是灵活就业者都统一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60%-30(联进行缴费。以山东省为例平台就业者要全部承担3178元,这对于中低收入的全职平台就业者来说无疑面临巨大的压力。

四、对策建议

(1)平台企业确定合理的抽成比例和扣费标准

以滴滴、美团外卖为代表的平台型企业多为轻资产运营模式,企业成本和纳税都会比重资产运营模式的企业低,所以,这类平台型企业现行的抽成比例和扣费标准在大多数平台就业者看来是过高的。平台企业应多多听取从业人员的意见并结合平台实际运营成本确定更为合理巨更有人情味的标准,而不是把盈利作为平台运营的唯一标准。

(2)社保政策和服务向平台就业者倾斜

德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将就业人员分为三类,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给予完全的倾斜保护、对自主劳动中的“自营劳动者”不予倾斜保护、对自主劳动中的“类劳动者”予以不完全倾斜保护;意大利将灵活就业者定位为“准从属性劳动者”,给予不完全倾斜保护。而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则实行 “一刀切”,对包括平台就业者在内的灵活就业者和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降低平台从业者的缴费比例、对平台就业者给予社保补贴、退保时将个人缴纳金额全部退还、对平台就业者开发符合其特点的新的险种等等,切实保障平台从业人员获得社会保险和服务的权利。

(3)对于平台和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进行明确认定

平台就业者发生事故时,平台企业总以平台和就业者没有标准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虽然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约束的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平台企业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不只是信息撮合者那么简单。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一定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采用了可选择的劳动合同关系和独立合同关系。并且该办法没有对何种情况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何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独立合同做出明确规定,这无疑是把选择权单方面交给了企业,这就给平台就业者,尤其是全职就业者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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