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标
一、案例背景
2016年10月5日,搜狐新闻一则“王思聪打赏抖奶主播500万”的新闻刷爆了读者的眼球。2017年5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约谈在京注册的二十多家网络直播平台,要求各直播平台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对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
主播即资源。为留住优秀主播,不少平台公司找到税务中介机构,希望中介能提供方案,尽可能的降低主播税收负担。
中介A为平台B提出的解决思路是:(1)由A寻找一个可以对“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并且应税所得率较低的地区;(2)让网络主播到该地区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个人工作室,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本工作室涉及的个人所得税;(3)以各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名义与平台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如此,主播个人工个室只需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按当地应税所得率缴纳较少的税额即可。
平台B认可了A的方案,委托A代为办理相关事宜。2017年7月,中介A与C市某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约定:(1)中介A为当地引进纳税人若干,引进的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款。(2)当地对A引进的账务不健全的个人独资企业按5%作为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3)C市财政对A所引进的税人缴纳的各税本级财政分成部份按一定比例返还给A,作为对A招商成果的奖励。
2017年8月,中介A代理包括平台B在内的共四个平台按既定思路实施了相关工作,并于9月在C市某区开始纳税,全年缴纳各税1531.65万元,取得当地财政奖励一百余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筹划前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关系
据A介绍,平台公司不会与主播们签订雇佣合同,也不会向其发放工资,主播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观众的打赏。一般情况下,平台与主播对观众的打赏会约定一个分成比例。当观众对主播打赏后,打赏的金额会进入平台为相应主播开设的专用账户中。月底,平台按约定比例支付给相应主播。
(二)筹划前平台应该怎么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平台与主播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平台应按“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假定主播D月收入20万,则平台应对D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为200000*80%*40%-7000=57000元。
(三)中介A所提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1.个税条例第八条明确: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如此,只要主播注册的个人工作室明确了其经营业务为网络直播相关业务,则按“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并无不妥。
2.筹划主案的节税效应
按A与C市的协议来看,C市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5%,应该说是非常低的。按筹划的方案,假定主播D月收入20万,则平台B无需对D扣缴个人所得税,而D在账务不健全的情况下,只需按注册地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即可,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200000*5%*25%-1005=1495元。
对比筹划前后主播D在相同收入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可谓天壤之别。应该说这个筹划案例是比较成功的。
(四)案例潜藏风险分析。
从主播D在相同收入下的税收负担来看,此方案的节税效应是显著的,但并不是说这个方案就是完美的,我们应更进一步看到此方案潜藏的税务风险。
1.C市税务机关对网络直播行业定的應税所得率是否合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明确,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所得率的幅度为:工商业和交通通输业:5%——20%;房地产和建筑业:7%——20%;餐饮服务业:7%——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
如此,C市税务机关对网络直播行业按5%作为应税所得率是与上行法规冲突的。不能保证C市税务机关自己纠错或被外部审计发现错误要求整改的情况发生。此为本案例的第一个潜在风险点。
2.主播们故意不完善账务核算是否涉嫌偷税?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网络主播们在很容易完善账务核算的情况下故意不完善账务,并因此而获得了少缴税款的好处,是否构成偷税,还有待商榷。
3.至于C市税务机关因核定不准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而存在的执法风险、C市财政部门将税款本级分成部份用于对中介A的奖励是否合法等方面的内容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