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对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做了详细规定。
《规定》对十项增值税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稅额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等。
《规定》指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