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保贷款中的策略性违约规避机制设计

2019-06-11 07:29张皖婷徐晓燕
运筹与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策略性合约约束

张皖婷, 何 平, 徐晓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6)

0 引言

联保贷款是一种用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新型融资方式[1]。所谓联保贷款,是指几家贷款有难度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联保小组向银行申请贷款。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担保,相互监督,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联保贷款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小组中有成员到期不能还款,其他成员有责任为其偿还所欠贷款。许多学者在研究中指出,这种连带责任机制可以激励贷款企业进行贷款前的筛选、贷款期间的监督和贷款后的约束,对于克服银行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有重要作用[3]。然而,联保贷款同样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如办理手续繁杂[4],监督机制不完善[5]以及系统性风险[6]等问题。而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策略性违约问题。

根据联保贷款合约的规定,小组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一个联保小组的团体力量不能够偿还其中一个违约成员的贷款(例如当连带责任过大,而该小组成员都是中等产出水平者时),即使小组中除了违约成员外的成员都有能力偿还自己的贷款份额,最终整个小组还是会对银行违约。因为联保贷款合约规定,只有全体小组成员如数还款,银行才会视其履约,否则将会视为违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小组的最佳策略就是每个成员都不还款。由此即形成了策略性违约问题[7]。

通常情况下,面对借款人违约,银行会采取催收欠款和加收罚息,甚至在系统内警示通报等措施;对于信用恶劣的,银行将起诉违约的借款人。但很多时候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选择策略性违约都是无奈之举。面对银行的维权措施,他们很可能在追债过程中破产或者跑路。最终造成的损失只得由银行自己承担。长此以往,银行对联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大为下降,许多银行相继抬高该项业务的门槛,例如加大对借款企业的审核以及对贷款额度的控制等[8]。这意味着原来可获得贷款的一批中小企业将无法达到银行贷款的要求,背离了联保贷款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

总结已有研究,连带责任过大是产生策略性违约的重要原因。Besley和Coate[7]指出,策略性违约是联保贷款的连带责任机制失灵时所产生的一个负面效果。当失败同伴的负担过重,本可以偿还自身贷款额的中等产出水平成员会被迫策略性违约。Park和Shen[9]在对中国县域企业的联保贷款研究中发现,当所有企业的产出普遍下降时,违约企业要想找到小组中的其他成员企业替其还款就会显得相当困难,此时连带责任机制失灵;Doula和Barua[10]在其著作中提到1998 年的大洪水造成了借款人大面积策略性违约,给第一代格莱珉银行的联保贷款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究其原因,则是连带责任机制过于僵硬。

针对策略性违约问题,以Besley和Coate[7]和Aghion[11]为代表的学者把研究重点放在借款者的还款意愿上。Besley和Coate[7]构造和分析了偿还博弈,通过引入社会惩罚机制来加强对违约企业的惩罚,从而增强小组成员的还款意愿,达到解决策略性违约的目的;Aghion[11]从银行的角度考察申请贷款的联保小组,研究单个企业的还款意愿。他的研究指出同伴监督和社会惩罚可以激励贷款企业主动还款,从而控制违约率。然而这类研究的问题在于,只关注了借款者的还款意愿,没有考察借款者的还款能力。当连带责任过大,对于一些中等产出水平的企业,即使他们有还款的意愿,也会因无力替失败同伴承担还款责任而被迫策略性违约。

考虑到借款者的还款能力,Bhole和Ogden[12]在研究中设计了一个新型合约来规避传统联保贷款合约中连带责任过大的问题。该新型合约为小组中每位借款者设置了一个还款的上限。当同伴违约时,小组成员只要偿付一个固定的数额就不视作违约。这一新型合约放松了传统合约中连带责任过大的约束,但对于一部分企业只能够偿还自身贷款额的特殊情形,银行的做法与传统合约中规定的一致,即不予接受,依旧判为违约。显然,该合约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策略性违约隐患。

尽管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策略性违约问题,但这些研究并不能完全解决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不一致所导致的策略性违约问题。基于此,参照Bhole和Ogden[12]的研究背景和一部分假设,在满足银行和借款企业双方利益的条件下,设计一个弹性联保贷款合约来规避由于连带责任过大而导致的策略性违约的问题。该弹性合约的特点在于能够激励企业自行选择可以承受的连带责任的最大值。当同伴违约时,银行可以接受的还款下限为成员企业自身的贷款额。随着还款额的增加,企业可获得的期望收益随之增加,旨在从正面激励企业还款,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策略性违约,减少银行损失。该联保贷款合约既考虑了借款企业的实际还款能力,也能够激发他们的还款意愿,适用于传统联保贷款中不能够承担完全连带责任的中等产出水平的中小企业。

1 问题描述及假设

这里研究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签订联保贷款合约的情形。为了分析方便,参照Bhole和Ogden[12]研究中的假定,联保小组由2个企业组成,每个企业每期都有一个可以投资的项目,且投资该项目所需资金为I。假定企业每期都需要从银行贷款资金以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该投资项目的产出θ在企业间独立同分布,且已知θ∈{0,H},P(θ=H)=v,P(θ=0)=1-v,也即:项目成功的概率为v,此时企业可以获得的回报为H;项目失败的概率为1-v,此时企业的回报为0。为了使该投资对于企业有意义,假定vH-I>0。

2 弹性联保贷款合约设计

2.1 弹性联保贷款合约模型

(7)

约束(2)表示当只有一个企业成功时,基于连带责任,成功企业的还款额,其中η表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大小;约束(3)保证了成功企业的还款额不超过其投资回报;约束(4)保证了银行能够收支平衡;约束(5)保证了在同伴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成功企业不会违约,因为其履约的收益高于不履约的收益;约束(6)保证了两企业间不存在合谋;约束(7)规定了银行采取的停贷惩罚概率的取值范围。

2.2 性质分析

依据Bhole和Ogden[12]求解问题的方法,可以验证约束条件(4)和(5)为紧约束。将紧约束(4)和(5)带入目标函数求解,满足企业期望收益最大,并且也满足其他约束条件。据此计算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前来贷款的联保小组成员提出的申请,银行需要考察其投资项目成功的概率v,当前折现因子δ以及企业的投资回报H,据此判断可以发放的贷款额度I的范围。若成员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额在银行可以发放的范围内,那么联保小组即可获得相应贷款;反之则被拒绝。

性质2对于满足性质1的任何贷款额I:

从性质2可以发现该弹性联保贷款合约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次,银行这样设计联保贷款合约,还可以有效规避策略性违约问题。如前所述,借款企业会主动选择自身所能承担的η的最大值。随着借款企业愿意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增大,其期望收益随之增加。因此,面对同伴失败的情形,成功企业不会轻易违约,而是尽可能的替其偿还欠款。对于一些企业在同伴投资失败时只能够偿还自己那部分欠款的特殊情况(即η=0),作为还款额的下限,银行也予以接受,将来仍然可以一定概率发放贷款,从而避免这类企业在同伴投资失败时选择策略性违约的情形。这种弹性连带责任机制不仅充分考虑了借款企业的实际还款能力,还能够从正面激励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在其能力范围内保证了还款率,因而可以降低策略性违约发生的可能。

最后,这种联保贷款合约对于银行开拓中小企业客户市场也可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传统联保贷款合约规定的连带责任过大,由此导致了中等产出水平的中小企业策略性违约问题。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不惜损失这部分中小企业客户。而弹性联保贷款合约规定,贷款企业可以选择自身能够承担的连带责任η的最大值(η∈[0,1]),而不限于η=1。这降低了中等产出水平企业的进入门槛,为银行吸引中小企业客户起到推动作用。

2.3 数值分析

为了便于直观理解弹性连带责任机制对于企业还款的激励作用,下面通过数值分析对以上性质进行验证。

图1 连带责任对停贷概率的影响

图2 停贷概率对期望收益的影响

特别的,不妨设H分别为H1=2.1,H2=2.2,H3=2.3,以此考察当企业的投资项目产出水平变动时,该弹性合约下企业的期望收益会有怎样的变化。

可以发现,当H增大时,M的水平也相应提高。即企业的投资项目产出水平越高,通过该弹性合约可以获得的期望收益越大。可见,该弹性合约一方面可以为中等产出水平的企业提供贷款机会,另一方面也同样可以吸引高产出水平的企业前来贷款。

通过以上数值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该弹性合约在激励企业尽可能承担最大的连带责任以获得期望收益最大化方面具有一定效果和实际意义,同时该弹性合约不仅可以吸引中等产出水平的企业,也能够吸引高产出水平的企业,适用范围较传统联保贷款合约更广。

2.4 模型拓展

模型采用两企业联保贷款模式进行研究,该模式也是传统联保贷款理论研究中所常采用的模式。由于增加联保小组中成员数目,模型中的参与约束、激励相容约束、违约规避约束等复杂难度显著加大,模型的解往往不存在。而两成员联保贷款模型结构简洁,分析和理解较为容易,为国内外学者最为常用的研究方法。在理论上,两个联保贷款模型已经论证出了联保贷款中很多关键的结论和性质,其可靠性为国内外学者广泛认可。尽管如此,由于联保贷款小组规模变化所产生的可能影响仍不能忽视。

下面就多企业联保贷款模式进行简单讨论,对联保贷款小组规模产生的影响做一个简单分析。为了分析方便,此处将联保小组成员拓展到三个企业,以此考察多于两个企业的情形。

假设条件同前,当联保小组成员企业为三个时,单个企业的期望收益表达式为:

整理可得:

(8)

当三个企业中有两个企业投资失败时,成功的一个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

(1+2η)RG≤H

(9)

比较(1)和(8)可以发现,两企业联保情况下v的取值范围为[0,1];而三企业联保情况下,为使得激励机制依然有效,v的取值范围变为[0.5,1]。同时,比较(3)和(9)可以发现,为使得成功企业能够承担所有其他失败企业的连带责任,3企业联保情况下企业的投资回报H增大。

由此可见,当成员企业增加为三个时,为使该弹性合约依然有效,对于贷款企业的投资项目成功率v以及投资回报H都需要一个更高的水平。即银行在考察贷款申请的企业时,需要筛选投资项目成功率以及投资回报更高的企业,以此保证还款率。

这与Aghion[11]的结论是相一致的。原因在于,当联保小组的成员增加后,也增加了成员之间“搭便车”的可能性;同时,国内学者江能[15],金俊峰[16]等也指出,随着联保小组人数的增加,成员间沟通成本、监督成本增加,直接影响组员相互监督的积极性,由此引发较高的违约隐患。因此,为了控制违约率以保证所设计的弹性合约发挥效用,当联保小组的规模变大时,银行对企业的考察会更加严格,只有那些投资项目成功率更高、投资回报更可观的企业才有机会获得贷款。

3 总结

本文在传统联保贷款合约基础上进行改进,通过放松过大的连带责任约束得到一个弹性联保贷款合约模型,以期改善现实中的策略性违约问题。可以看到,联保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已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突破口。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由策略性违约而导致的贷款企业“跑路”现象就是联保贷款的一个负面效应。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这一负面效应而对联保贷款模式进行批判,这一贷款模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对于银行而言,应该继续加大对联保贷款这一融资模式的研究,使之更适用于我国具有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对于企业而言,在选取这种融资方式时也应谨慎,不能只看到其无抵押无担保的低门槛,更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只是力图从一个可能的角度,对现实中联保贷款策略性违约现象提出一个理论上的改善方法。对于该方法的进一步检验和完善还蕴含在现实生活中联保贷款的实际运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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