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视域下网络舆论议题的层级效度分析

2019-06-11 06:49邱雨
关键词:中央政府网络空间议题

邱雨



公共领域视域下网络舆论议题的层级效度分析

邱雨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传统媒体时代业已式微的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将面临何种境遇,成为重大的学术前沿问题。而对于网络舆论议题的同质化处理和对于政府之于网络舆论反应的整体化解读,造成了这一问题答案迥异的既有研究格局。为明晰该问题并加深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命运的认识,将网络舆论分为事实性议题和价值性议题,将政府的反应或网络舆论作用于政府的层次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进行研究。研究发现,网民在事实性议题中表现出的良好交往风貌与在价值性议题中所表现出的群体极化呈鲜明对比;通过建立异质网络舆论议题与不同层级政府反应之间的二维坐标系也发现,行动逻辑差异下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不同性质及不同范围的网络舆论表现出差异性反应。

公共领域;网络舆论;价值性议题;事实性议题;效度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领域理论认为,由于公共权力领域有走向衰微的倾向,而私人领域又天然追逐个别利益,所以真正的公共性只能由两者之间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生发,公共性的生发机制则是私人公众的话语交往,只有公开而自由的对话交往才能形成公共舆论,从而为政治法律合法性评判奠定道义基础。而公共领域的形成离不开保障公众开展自由平等对话的传播媒介。公共领域最初产生于17世纪和18世纪的英国、法国和德国,以沙龙、咖啡馆等为空间载体,其参与公众“公开指责国王、文武政要和大法官”“共同反对政治领域中的专制主义”,以舆论攻势推动现代政治从传统政治中脱胎出来[1](40-72)。19世纪中后期,大众传媒的影响范围和力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由于“一对多”的传播特性,其对公共领域的讨论议题以及舆论走向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政治权力借由传统媒体的“赋权”增强了控制公共领域的力量,因此,在传统媒体时代,公共领域异化为被操控的领域,哈贝马斯称这个过程为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20世纪中后期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因互联网迥异于传统媒体的“多对多”传播特征,众多学者开始思考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的境遇问题。

耐人寻味的是,学界针对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命运的既有研究产生了严重分歧,甚至是截然对立的研究图景。有些学者认为网络空间复苏了公共领域,他们认为网络空间为公众的理性批判提供了理想的平台[2],公共舆论提升了政府对公民诉求的回应性[3],因而持一种“技术改变政治”的乐观态度,将网络空间及网络舆论视为“社会和政治转型的催化剂”[4];而有些学者则将这种观点视为“乌托邦”式的幻想,他们看到了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信息失真、语言暴力等乱象[5],网络讨论中持续度、深刻度及理性的阙如[6],以及“政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交媒体上”[7]都使他们持悲观论调。这种研究现状不是由于学者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应有交往环境之定位不同而造成的。事实上,研究者都承认一个健康的网络公共领域离不开内外两个环境:就内部来讲,离不开网民理性的交往生态;就外部来讲,离不开权力对网络舆论的保障和回应。但是,学者们在论证是否形成了这种交往环境的过程中则往往精细化不足,集中表现为对网络舆论议题的同质化处理和对政府之于网络舆论反应的整体化解读。

因为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的命运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同时是一个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所以,在论述公共领域的网络时代境遇时,研究者也会用不同的网络舆论案例来证明其观点。然而,由于既有研究没有意识到网民在异质网络舆论中的表现是不同的,即对网络舆论议题不加分类地进行同质化处理——视为“铁板一块”——的研究做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致使研究者们以不同的网络舆论案例为论据支撑了结论迥异的论点。具有同样倾向的是对政府之于网络舆论的反应的研究,即要么认为政府是严格管控,以至于限制了网络空间中的话语交往,要么认为权力在虚拟空间中作用有限,因而网络空间中的话语交往存在“去政治化”现象,从而使公共领域走向复兴。实际上舆论议题和政府的反应都不能一概而论,就舆论议题而言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就政府反应而言存在着层级差异。为分析的清晰性考虑,本文试图构建一种粗线条的分类框架,将网络舆论议题分为事实性议题与价值性议题,将政府的反应或网络舆论作用于政府的层次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并建立网络舆论议题与政府反应之间的二维坐标系,以对不同网络舆论议题、网络舆论议题之于政府的作用,以及二者和网络公共领域命运的关系进行再认识。

二、事实性议题——理性共识与网络公共领域

所谓事实性议题,是指网络舆论的指向对象是某个事实性的事件。网民开展网络舆论的旨归是探究某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核心是追究事实真相。这类事件能够引起网民全民大讨论的前提是其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网络舆论在事实性议题中扮演了“审判官”的角色,每个网民都成为“侦探”,表现出挖掘事实真相的巨大潜力。

方曙光在其博士论文中详尽地叙述了“华南虎照片事件”,并通过该事件得出了“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形成的结论[8](100-160)。他认为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网民能够开展理性的话语交往并能够达成舆论共识,这种舆论共识的力量使得公共政策对其做出回应,充分显示了网络公共领域塑形政治合法性,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旨向。实际上,该论者没有意识到其选取的舆论议题的特殊性,“华南虎照片事件”是一个典型的事实性议题,网民针对其开展的话语交往的诸多“良好”表现与该议题的性质密不可分。事实性议题最核心的特点是其追究的事实真相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也即“真假”问题答案的唯一性。当某个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或风险预判来“塑造”事件,尤其当他者缺场的时候,由于他者验证其所言真伪的难度较大,这种塑造事件的动机也就愈发强烈。

日本经典电影《罗生门》就很好地诠释了人类的这一行为方式:事件的外在呈现是武士和妻子在山林遭遇强盗,妻子被强暴,武士死了,但是事件过程的“黑箱”却被妻子、强盗、武士鬼魂以及故事讲述者——樵夫所塑形。强盗的说辞展示了自己的勇猛,妻子的说辞凸显了自己的贞洁,武士鬼魂的说辞表现了自己的痴情,作为故事讲述者的樵夫省略了自己的偷盗行为,每个人都为了粉饰自己而丑化别人,歪曲事实。人由于“自利”而歪曲事实的倾向使得事件真相往往扑朔迷离。但是,再严密的说辞也改变不了事实的属性,那就是——“真相只有一个”,这是事件无法改变的客观属性,我们常言所说的“纸包不住火”就是对事实属性的形象化表述。

之所以说“华南虎照片事件”是一个典型的事实性议题也是如此,无论华南虎照片的“拍摄”者周正龙再怎么通过细节无遗地描述其“只身犯险”拍摄华南虎的经过,也不可能改变事件原本的真相,而事件的真相(在未被揭露之前)可能与其所说的正好相反,事件的主人公也可能有充分的动机做出虚假陈述(这些动机可能是政府的金钱奖励、媒体关注对一个普通农民所带来的荣耀感等)。事实性议题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事实真相被挖掘和揭露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理论上讲,任何事件一经发生就会留下痕迹,通过对事件“蛛丝马迹”的挖掘、分析,就有可能使事实真相浮出水面。比如在“罗生门事件”中,强盗和武士夫妇以为自己是事件的唯一在场者,但事件过程已经被隐藏的樵夫所看到;再如“华南虎照片事件”中,尽管当事人只有周正龙一人,但相机、树叶、纬度等都是事件的“记录者”和“见证者”。当然,理论与现实不能等同,理论上还原事实真相的可能性不等于现实事件中的“错案”都能得到“平反”,但是在网络时代这种可能性确实增大了。

在事实性议题中,网络舆论表现出了强大的追究和还原事实真相的功能。这种功能与网络平台的特点密不可分。

首先,网络所具有的全民普及性,使得受关注的事实性议题四面楚歌。网络时代,信息的即时传递性和网络的全民覆盖性会使造成舆论影响的事实性事件迅速为全民所知。“瞬间流传全球的信息,混合了横越邻里的现场报道,为社会事件与文化表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时间立即性(immediacy)”[9](561)。与此同时,每个网民都可能成为破解事实真相的“侦探”。网民中包括各个领域的专家和精英,网民身份的虚拟性,使其发言的风险顾虑大大降低,他们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事件进行解读,在“论据”和“逻辑”面前,鱼龙混杂的声音没有生存空间,受关注是那些具有“真才实学”的分析。比如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掌握话语权的是那些能够给出专业分析的人,他们从摄影专业、动物专业、植物专业等方面分析照片的真伪,毫无疑问这些分析者有很多都是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如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傅德志,公开以实名方式,以人头担保照片有假。由于人们都关注事实真相,因此网民针对事实性议题的话语交往不易“跑题”,保证了该话题讨论的长期性和深入性,而讨论的时间和深度是判断网络公共领域是否形成的要件之一[10]。

其次,网络平台具有极强的信息记录与查询功能。网络虚拟空间和传统物理空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传统物理世界中,时间与空间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总是具有一致性”,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人们利用虚拟技术增强了虚化空间的能力”“它大大降低了时空对人类行为的限制,并给人类提供了一种‘多线程’地处理日常事务的方式”[11]。在网络时代,个人和组织的很多实践活动都通过网络来进行,而网络空间可以储存海量信息,它可以长久甚至永久地记录这一虚拟空间中留下的相关痕迹,成为人类大脑记忆的延伸。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搜索引擎可以迅速地“翻出”你想要找出的内容。网络具有信息记录和查询等强大功能,这使得将来几乎每个人和组织的踪迹都会被记录在网络中。这种“网络记忆”使互联网成为个人及组织事件的记录者和总结者,拥有了还原事件真相的“侦查”能力。这种功能对于事实性议题的真相探寻具有重大作用,通过分析事件当事人在网络空间中留下的痕迹,就有可能按图索骥找到开启事实真相的 钥匙。

最后,网络舆论造成的声势压力,以及“线上”和“线下”的互动推动事实真相的浮现。在事实性议题中,网民围绕事实真相会展开热烈的话语交往,由于关注的持续性和讨论的深入性会使舆论声势扩大,从而给事件的当事者和裁决者造成压力。比如,“在‘被交警咆哮事件’中,一位网络知名人士本来想借助微博对交警展开群众声讨和人肉搜索,结果却在网友的连续追问下不得不承认自己违章停车在先的事 实”[12]。再如,针对2016年4月发生的重大案件——于欢案——的一审宣判结果,网民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各大网站上的单条新闻下,评论动辄高达200多万条,累计评论过亿,创造了有中文网络以来网民参与讨论的历史记录。对此,有记者评论道:“网友们从各个层面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不仅援引刑法第20条,甚至援引古今中外各种案例,相当于上了一场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原理和历史案例的大课”,正因如此,“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疑点逐渐清晰”[13]。这里的“疑点”,就是对于一审判决中的事实真相的追问。在这种全民的舆论大潮下,“二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可想而知,几乎是在刀尖上行走,容不得任何闪失”[14],这种对事实性议题的舆论压力监督着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在于欢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原审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认定“事实”不全面。最终,对该案中的辱母细节和警察作为问题都进行了严格的事实核定,使终审做出了较原审而言大为不同的判决。在这起案件中,网民的舆论热潮扮演了敦促和监督“事实”裁定的角色,可谓是事实性舆论推动事件解决的经典案例。此外,追求事实真相的动力使得网民积极开展“线上”与“线下”的互动。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网友除了进行专业分析以外,部分网友还直接到事件发生地去实地调研。作为照片原型的“年画虎”曝光之后,有些网友还专门去找生产厂家核实,这些“线下”举措直接为“线上”的讨论提供了鲜活和确凿的证据,使得“假老虎”彻底被打死。

在事实性议题中,网络话语交往中的理性共识促成网络公共领域形成,并使其发挥积极影响。虚拟身份具有责任虚化的特点,这造成网民的话语交往经常呈野蛮和暴力色彩,但是在事实性议题中网民却展现了理性共识的一面。尽管在争论初期,论战双方可能呈剑拔弩张之势,可能“赌人头”,但是在真相揭露之后,作为论战双方的败者往往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风度”。如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护虎派”网民在证据出现、审辨无疑之后,当即承认错误,表现出良好的素养和风貌。需要再一次强调的是,这种“风貌”之所以能够呈现,理性共识之所以能够达成,主要是由于舆论议题的属性所致,即在事实性议题中,当真相揭露之后,也就没有再辩论的余地,舆论共识是最自然的结果。在事实性议题中,理性共识的达成使网络公共领域得以形成。网络舆论的巨大影响力使得事件往往能够对当事人以及政府等产生积极影响,使政府做出积极回应并“主持公道”。如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国家林业局要求陕西省林业厅对虎照进行权威鉴定,给公众舆论一个交代。这实际上也就发挥了网络公共领域型塑政治权力合法性,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在此意义上,传统的公共领域得以在网络空间中复兴。

三、价值性议题——价值执念与群体极化

一如前述,在事实性议题中,尤其是那些引起广泛关注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实性议题中,网络空间中的话语交往表现出了理性共识的良好风貌,甚至形成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崭新形态,并发挥了公共领域作为公共权力与公共政策合法性基础,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能得出网络空间复兴了公共领域的结论,因为网络空间中的舆论议题并非仅仅只包括事实性议题,还包括价值性议题。顾名思义,如果事实性议题以讨论事实和追究事实真相为核心,那么价值性议题则以讨论某种价值理念的对错为核心,前者的关键词为“真假”,后者的关键词为“对错”。在价值性议题中,网络话语交往往往呈现出与在事实性议题中迥然不同的一面,理性共识被群体极化所替代,事实论据被价值执念所替代,良好风貌被暴力宣泄所替代。因此在价值性议题中,交往者的表现与公共领域的话语交往者应当有的表现相距甚远,也就无法形成网络公共领域。事实性议题与价值性议题的区分对于全面认识网络与公共领域的关系至关 重要。

与事实性议题相比,价值性议题的核心在于其答案的非唯一性。价值究其本质是一个主观性的问题,是人基于自身经历、体悟等基础上于头脑中建构的产物。而人的主观具有多元性,在绝对纯粹的意义上,可以说每个人的价值观是不同的,正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用韦伯的话来讲,价值背后是“意义”,而意义是因人而异的,“存在着‘意义’的无穷等级体系”[15](27),并且其排列顺序还会因时因地而变迁。价值不仅仅是多元存在的,还有可能以对立的形态呈现,不仅仅是那些带有明显的“正面”和“负面”色彩的价值相互对立,那些同样带有“正面”色彩的价值也可能是互相对立的。例如,“平等”和“自由”通常并排而行,成为人类所追求的共通性理想。在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及资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中,“追求平等和自由”成为艺术家、思想家以及革命者所举起的相同的旗帜。当下中国倡导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将“自由”和“平等”−并列为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平等和自由之辩又是政治学从开创至今的一个经典而宏大的命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今不同社会制度之争很大一部分就是“平等”和“自由”的价值之争。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理念为人所推崇但彼此又互相对抗,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实际上,价值性议题的这种特征正是造成传统政治哲学衰落的重要原 因之一。在政治哲学中,类似自由和平等这种共同作为“正面”价值的冲突俯拾皆是,如秩序和自由的对抗、个人主义同集体主义的博弈等等。它们各自的支持者形成了论战阵营,其中不乏大师和大作。如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受到弗里德曼的激烈批判,分配正义论者与持有正义论者针锋相对。保守自由主义者柏林将这种悖论概括为“价值多元论”,所谓“价值”就是指人类所欲求的目标,所谓“多元”就是这些目标之间彼此是不兼容的,甚至是处于永久性的敌对状 态[16](244-245)。更加让人困惑的是,不同的大师或经典的观点尽管相对立,但如果深入其中则会发现他们的逻辑的“剃刀”都非常锋利,也就是说他们的论证都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以至于形成了不同的信徒或追随者。既然彼此矛盾的价值观都能被“成功”论证,那么这种论证本身是不是就没有太大意义了呢?这是20世纪行为主义对于传统政治哲学的重要质疑之一,这种质疑的根据其实就在于价值性议题答案的非唯一性。

在价值性议题中,答案的非唯一性使得绝对的“理性共识”不可能达成。在理想的公共领域中也只能达成有限共识和“多元一致”,但在这一过程中,交往者能够展现出良好的交往风貌,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相吸收对方观点的合理成分,并且体现出宽容和妥协精神。但是当价值性议题在网络空间中被讨论时,这种交往理性以及尊重妥协精神则往往被个性,以及极端、暴力所取代,这与事实性议题中网民的良好交往风貌呈鲜明对比。造成这种差异的本质原因是价值性议题本身的多元属性,也与网络话语交往的诸多特点相关。

在价值性议题中,网络空间中的话语交往呈现出鲜明的“价值执念”色彩。公共领域强调交往理性,无论最终的舆论是否达成共识或有限共识,都应当是尊重彼此,是不同的理性交互作用的结果。但是在网络话语交往中,应当具有的交往理性却经常体现为价值执念,即持有某种价值的个人或群体往往观点一经形成,就不易改变。因此,价值执念下的对话经常体现出自说自话、逻辑混乱的特点。所谓自说自话,是指对话者与其说是在“对话”,不如说是在“演讲”,而“演讲”的内容被某种特定价值所支配。在网络空间中,以往没有发声平台的大众获得了同等发言和表达的机会,作为话语交往者的网民的文化水平、背景经历、价值信仰等都各不相同,这些塑造了他们不同的价值执念。在就某种价值性议题开展对话之时,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信仰体系进行议论而不管对方说了什么。自说自话的舆论空间无论再怎么热烈,也不能称之为公共领域,因为作为其核心的“话语交往”和“主体间性”[17](182)失落了。价值执念下的对话经常表现出逻辑混乱甚至不讲逻辑的特点。某种价值执念的形成经常是灌输的结果,而不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尤其当一个人在还没有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时,这种灌输的效果就更明显。信仰体系的价值执念往往是不需要逻辑的,它所依系的更多是情感和某种身份的认同,因此作为信仰者的话语交往者经常无法依据逻辑来议论,他的讨论经常表现为不容推翻的结论,结论和论据互相循环论证,从而也就没有了对话的必要。

在价值性议题中,网络空间中的话语交往呈现出鲜明的群体极化倾向。在价值性议题中,“即使是最为简单的争论也没有取得共识的可能”“一旦产生大论战,只有自我感觉良好或者心理状态受外界影响较小的,或者思维相对偏执和头脑简单的才能在论战中坚持下来”[18]。并且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不同价值影响下的“执念”,使话语交往者呈现出鲜明的非妥协性、暴力性,从而使最终的舆论表现为群体极化的产物。学者Tong曾在其文章中列举出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中国的左翼人士和右翼人士在2012年的价值性议题的论战中互相谩骂,而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知名教授和知识分子[19]。知识分子作为社会中最具有理性特征的一个群体都如此,更何况是普通的网民。在传统的以面对面为交往形式的公共领域中,交往者往往会有“外在形象”的顾虑,这种顾虑使其即使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也能互相尊重,并注意倾听对方的理由。但是网络舆论所具有的虚拟身份和“即逝公众”特征,使持不同价值的交往者常常呈现出语言暴力和感情宣泄的特点。

如上论述,网民在价值性议题中的话语交往常常与在事实性议题中的表现迥然不同,与公共领域应有的理性的交往风貌背道而驰。不仅如此,作为公共领域外部的权力主体,即政府,对不同性质的网络舆论议题也会有不同的反应。

四、网络舆论议题的层级效度分析

不同性质的网络舆论议题对应着不同的网络舆论交往风貌,而政府对网络舆论的反应也不是“整体性”的,会受网络舆论议题性质的影响。在既有的研究中,在探讨网络舆论对于权力的作用效度,以及权力对网络舆论的反应及控制程度的时候,又往往将政治权力以及政府视为整体,从而得出了如下结论:要么政府对网络话语交往控制严格[20],要么无法控制[21],网络舆论要么能够有效作用于政府并维护公共利益,要么对于政府而言是一种无关痛痒的存在。这种分析和结论实际上犯了和“对网络舆论议题同质化处理”一样的错误,即分析不够深,从而导致了研究结论的模糊性和片面性。“对政府反应的整体化解读”的研究风格,没有意识到政府行动逻辑的层次性,以及网络舆论对于不同层级政府作用的层次性。一种粗脉络但不失清晰的划分认为,政府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级,而这两个层级的政府在行动逻辑上往往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以中国为例,贺东航和孔繁斌在研究公共政策执行的中国经验时认为,政府的政策目标在中央和地方呈现出不同特征,前者具有“整体性”,后者具有“本地化特色”[22];周雪光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这种行为逻辑的差异概括为:中央政府权力的“象征性意义”与地方政府权力的“实质性意义”[23]。认识这种差异性对于深入地认识网络话语交往的效果,以及不同层级政府对于不同舆论议题的反应和管控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在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不同的,因此,评价某一个国家的网络空间的公共领域成长状况,以及网络舆论对权力的影响及受到的管控情况,都要结合其国家结构形式进行分析。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单一制形式,如中国、英国、法国等,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行中央统一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整个政府实行层级控制,对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中央政府有权撤销;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实行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限于篇幅,这里主要以单一制国家为例,对网络舆论议题的层级效度进行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同为单一制国家,但由于政治生态、央地关系等的不同,各个国家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也会呈现出差异性的特点,因此下面的论述更多是在“单一制国家”一般性的意义上,即马克斯·韦伯所讲的“理想类型”的意义上。

就中央政府而言,其行动逻辑围绕构建和维护统治合法性或权力合法性展开。中央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掌者,是执掌政权最重要的组织机构,权力合法性的构建,成为中央政府运转的核心旨归。这种旨归具体表现为中央政府致力于控制社会政治冲突、维持社会政治秩序,以及建立和维护与社会成员之间权威与服从关系。而公共领域理论认为,权力的合法性从根本上服务于公众利益,它不存在于公共权力自身,相反政府的自主性、自利性使得其所主张的公共利益始终与真正的公共性存在距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社会公众本身,来自大众的话语交往或交往理性,因此它强调意见领域和道义领域的重要性。也即是说,公共领域对权力合法性的主张,其理想落脚点在公共利益。可见,公共领域对权力合法性的论述,是一种主张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公众舆论的理论逻辑,而中央政府则是通过控制社会冲突等实践来建构权力合法性的行动逻辑,两套逻辑之间势必存在一定张力。并且,在公共领域的现实运作中,公共舆论异化以及非理性、暴力化交往的情形屡见不鲜,也就是说公共领域本身也非“法外之地”,这更使得中央政府倾向于对于公共领域以及公众舆论持谨慎态度。

就地方政府而言,其行动逻辑主要围绕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命令,以及维系本级政府的生存运作展开。与中央政府所具有的全局性作用相比,地方政府可以看作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延伸,具有地方性。与中央政府所考虑的权力合法性这一全局性的立场相比,地方政府更多地扮演着政策执行者角色。中央政府所具有的权威性使得地方政府要服从中央政府的政策命令,如何更好地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命令便成为地方政府行动的重要逻辑依据。此外,由于经常存在的权责不对等的情况,使得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还必须考虑本级政府的生存运作问题。关于这一点,吴毅曾用生动写实的笔墨描绘了中国的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他认为乡镇干部在日常行政中不仅仅依靠行政命令,还经常“以行政命令为底色,依靠各种面子与人情资源来推动行政运作”,这种“圆滑”和变通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在生存压力下的无奈之举。由于中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着信息自上而下“层层屏蔽和筛选”的特点,这使得基层政府经常处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权责不对称的生存运作窘境[24]。而且由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地方性而非全局性特征,即使地方政府层面的运作和政策即使出现了窘况甚至错位,中央政府也可以采取事后纠错的方式来进行政策调整,而不必事前严格监督地方政府的行动,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行动自主性。在网络话语交往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动逻辑的差异性使得网络舆论对于政府的作用效度,以及政府对网络舆论的反应也呈现出显著的层级性差异。

如前所述,网络舆论议题包括事实性议题和价值性议题,在这两种异质舆论议题中,网民的理性程度和交往风貌呈现出明显差别。因此,就网络公共领域所应具备的内部环境而言,要对“网络公共领域是否形成”这一问题作答,应当考量具体的网络舆论情境。那么,就网络公共领域的应然外部环境——即权力对网络舆论的有效回应——来讲,具有差异性行动逻辑的央地政府又会对异质网络舆论议题作何反应呢?可以根据舆论议题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将事实性议题分为地方性事实性议题和全国性事实性议题,根据舆论议题的影响范围将价值性议题也分为地方性价值性议题和全国性价值性议题,在假设这些舆论议题都获得了影响力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不同舆论议题和不同层级政府的反应之间的坐标系。

就事实性议题而言,其与不同层级政府反应之间的二维关系大体如表1所示。具体而言,当事实性议题所议论的内容为地方局部性问题时,无论这种议题对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领导人是批评还是肯定,中央政府都会做出积极回应,原因正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具体性不危及整个权力系统的合法性。对这种舆论的积极回应有时表现为对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奖惩反而能够增强整个政治体的合法性。比如在中国,如周雪光所言:“在强大中央集权体制下和一统观念影响下,无论权力落实到哪一级,中央政府都必须对这一权力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25]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这种舆论有可能造成对地方政府的不良影响或者威胁到某些具体官员的利益,那么地方政府则倾向于运用权力来压制这种舆论,而如果地方政府没有感觉到威胁,则会予以漠视。但是中央政府的积极回应使得地方政府无论是持压制姿态还是漠视姿态,最后都会在中央政府的命令之下做出表态,但这种表态往往是一种消极的反应,因为“压力型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并非消极被动的政治行为体,它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往往以自己的利益损益值作出对策参量,得益愈多,愈乐于执行;受损愈多,则不乐于执行”[22]。典型的案例是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陕西省林业厅从漠视网民舆论到遵从国家林业局的指令对虎照做出鉴定,其实就是地方性事实性议题对于不同层级政府作用的鲜明体现。在全国性事实性议题中,就中央政府而言,如果这种事实性议题不会威胁到权力合法性,那么中央政府倾向于做出积极回应并调查和公布事实真相,但如果这种舆论威胁到了权力的统治合法性,比如对敏感事件、国家机密的言论,中央政府考虑其可能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而倾向于对其进行严格管控。就地方政府而言,由于这种舆论对其影响较小,因此倾向于采取漠视或忽视的态度,但是如果中央政府做出了管控的命令,那么地方政府也会随之对舆论进行管控。

表1 事实性议题的政府反应

就价值性议题而言,其与不同层级政府反应之间的二维关系则与事实性议题有所不同,如表2所示。具体而言,当价值性议题仅发生在地方局部范围或所议论的价值仅仅关涉地方政府时,在差异性行动逻辑下,中央政府倾向于无为而治,而地方政府则倾向于漠视①。因为对于中央政府而言,由于地方性价值性议题不像事实性议题那么“刚性”和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对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冲击较小,对其无为而治反而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应对方式。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地方政府行动的逻辑使其较少聚焦自身合法性的建构和维护问题,地方性价值性议题对于地方政府执行来自中央的命令或者维系本级政府的生存运作影响较弱。因此,地方政府常常“对舆情持有逃避心理,‘不怕通报,就怕网报’”“在维稳和政绩的压力下无视网络时代的公众诉求,没有把网络平台上的‘民意’信息视为社会沟通、服务民众的有效契机”[26]。而对于那些全国性的价值性议题,即那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的价值性议题,如对整个国家行为、政体和国体以及国家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等进行议论时,中央政府则倾向于对其做出管控反应,因为在这种价值性议题中,通常会出现威胁政权合法性的声音,如颠覆性、煽动性言论,并且“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等错误思潮,极易按照不同的利益和诉求聚集起来,进而壮大声势,扩大影响”[27],这些言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中央政府所力图避免的。地方政府则由于此种言论对自身影响较小之故,倾向于漠视这种讨论,而在中央政府的命令之下,又会遵循其命令对这种舆论做出管控。

表2 价值性议题的政府反应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层级逻辑差异下的央地政府对异质网络舆论议题的反应呈现出差别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只有在精细化分类的基础上,才能对网络话语交往的作用层级和效度以及权力对其管控的力度和行为有更深入的理解。

五、结语

作为公共性的生发空间,公共领域对于权力合法性基础的塑造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深刻的意义。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一个显著表现就是网络公共领域的外延、特征等与传统的公共领域相比已大不相同”[28],因此,传统媒体时代业已式微的公共领域,将在网络空间中面临何种境遇,成为重要的学术前沿问题。但是,对于网络舆论议题的同质化处理以及对于政府之于网络舆论反应的整体化解读,造成了结论迥异的既有研究格局。通过分析,无论是网络舆论议题还是政府对于网络话语交往的反应都不能统而言之,一种粗线条的划分:网络舆论议题包括事实性议题与价值性议题,而政府对于网络舆论议题的反应则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层级;在不同的网络舆论议题中,网民话语交往的生态迥然不同,网民在事实性议题中所表现出的良好风貌,在价值性议题中经常寻觅不到;而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影响范围的网络舆论议题,政府的反应则具有鲜明的层级性差异。通过建立异质网络舆论议题与不同层级政府反应之间的二维坐标系,不啻可以对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命运有更深刻的认识。

注释:

① “无为而治”和“漠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治理方式,而后者则不能称其为治理方式,只能说是一种不在乎的行为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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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level validity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ublic sphere

QIU Yu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In the traditional media age, the public sphere faded and the fate of it in the cyberspace becomes a major issue in academic frontier. The issu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tends to be handled homogeneously and the government tends to interpret and respond to it uniformly, which results in the existing research pattern of the issue which otherwise should have been addressed to differently.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problem and to deepen our recognition of issues in the public sphere of the cyberspace, we can divid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to factual issues and value issues, and divide the government's responses or network opinions which influence the government into two levels of the central and the local. Findings show that netizens' good exchanges and performances in factual issues contrast sharply with their group polarization in value issues. And by establishing the two-dimensional coordinate systems between homogeneous net opinion issues and the government's responses of different levels, it is also found that the different action logic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show different responses to different network public opinions of different nature and scope.

public spher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value issue; factual issue; validity analysis

2018−07−29;

2018−12−19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公共理性语境下的中国协商民主研究”(12YJA810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愿景与路径优化研究”(14AZD009)

邱雨(1989—),男,山东临沂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与方法,联系邮箱:wudaqiuyu@163.com

10.11817/j.issn. 1672-3104. 2019.03.016

G206

A

1672-3104(2019)03−0143−08

[编辑: 游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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