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责任分析
——关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法研究

2019-05-29 06:01陈志斌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醉酒

陈志斌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4)

一、与酒后驾驶相关的基本概念

酒后驾车既包括酒后驾驶机动车,也包括驾驶非机动车。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中的酒驾、醉驾等均指驾驶机动车。

(一)酒后驾驶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形

1.关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饮酒驾车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n<80mg/100mL,醉酒驾车指酒精含量n≥80mg/100mL。可见,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定性仅仅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数据确定,而不是驾驶人自身的行为感知状态。

2.部分人群饮酒后驾驶行为的特殊情况。有少部分人(尤其是从不饮酒的女性)喝少量酒后,即使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20mg/100mL以上,本人就已进入醉晕状态,已明显影响到其安全驾驶行为,此时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增大,但不能认定其为饮酒驾驶。也有极少部分酒量较大的人,酒后检测值虽超过20mg/mL,甚至超过80mg/mL,但可能因为身体素质等原因,几乎不影响其驾驶行为,仍然能够安全行驶,有效操控车辆,此时仍须认定其为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

当然,在大部分情况下,饮酒或醉酒后导致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酿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是唯一原因。

(二)酒驾事故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概念的区分

生活中,酒驾事故一般是指因为酒后驾驶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但本文中的酒后(饮酒后、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仅指酒驾行为在先,发生交通事故在后,首先在时间上具有先后次序,但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也可能无因果关系。

二、责任认定及交强险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交管部门对酒驾者的责任认定存在“一票否决制”的情形。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属于酒驾情形,交管部门一般会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至少主要责任,即对酒驾者的责任认定几乎是“一票否决制”,只要“涉酒”,则几乎一定承担责任。但是,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驾驶人的“饮酒”甚至“醉酒”本身并不明显影响其驾驶行为,酒驾者仍然能够正常地安全行驶,此时若与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第三者(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仅从道路通行规则的角度看,第三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酒驾者的驾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并不产生作用,也无过错。设想一个极端案情,当酒驾者停车在十字路口等红灯时,一人骑自行车从后方追尾并受伤,此时如认定酒驾者承担事故责任,则明显不合乎情理。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的赔偿责任作为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系逻辑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条例》)第91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须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进行划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道交法》第76条的赔偿责任条款,只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要求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要求加大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比例,同时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对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甚至即便机动车自身无过错,也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明显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我国很多交管部门将《道交法》第76条的赔偿责任做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以致于进一步加重了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正确逻辑应当是先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客观划分,再根据第76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做出适当倾向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二)保险公司交强险对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对“涉酒”事故交强险赔偿的免责范围过度扩张。根据调查了解,当驾驶人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酒驾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无论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做出酒驾不赔的答复,再加上信息不对称,酒驾者便放弃了自身的索赔权益。

2.酒驾者关于酒驾不赔的自我认知间接免除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2011年以来,醉驾入刑以及《道交法条例》第91条的修订说明我国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大增加,再加上保险公司的宣导使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人产生酒驾不赔的自我认知,因而自动放弃了索赔的动机。

3.部分法院直接采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交强险不赔的判决。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酒后驾驶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案件中,直接采纳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可能本来不具有因果关系的醉酒驾驶与交通事故直接认定为有因果关系的醉驾事故,从而免除了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赔偿责任分析

(一)饮酒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的免除责任范围

无论是《道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机动车道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还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原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均无对于饮酒驾驶可免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表明,对于饮酒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饮酒驾驶行为本身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多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上述法律法规等文件均未赋予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二)醉驾与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交强险应承担垫付责任

1.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醉酒”条款的垫付责任分析。关于“醉酒”,《道交法》主要明确了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情形。《道交法》第76条并未将醉酒列入交强险免责范围,仅言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交强险对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这也是在少数此类理赔纠纷案件中,法院直接依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关于此条,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焦点在于本条中的“财产损失”应做限制性解释还是扩张性解释,这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垫付赔偿金的范畴问题。就本文研究对象而言,第22条虽然从行文的整体表述上并未直接体现出驾驶人“醉酒”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直接原因,但条款中使用了“致害人”和“受害人”的术语,根据文义解释,二者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即醉酒驾驶人作为侵权方(致害人),应当对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整体上看,醉酒与事故发生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上述争议一直持续到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解释》,其中第18条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案件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该条,醉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并且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就本文研究对象而言,第18条中的“导致”表明醉驾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将醉驾者作为“侵权人”也说明了这一点(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多为醉驾者,其他特殊情形本文暂不涉及)。因此,醉酒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关于醉酒在《交强险条例》和《解释》中的共同点,一是醉酒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二是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三是垫付标的仅限于人身损害,四是均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而区别是,《交强险条例》仅垫付抢救费用,而《解释》则将垫付的范围扩张到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金。

2.关于保险公司垫付与赔偿的区分。根据《保险法》第46条,在人身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被保险人)赔偿人身损害后,不得向致害方(第三者)追偿。《保险法》第60条规定,在财产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受害方(被保险人)赔偿财产损失后,可向致害方(第三者)进行追偿。而本文的结论是,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第三者)直接赔偿人身损害后,可向醉驾者(被保险人)进行追偿,即追偿对象系保险合同中的签约方,这意味着在此类案件中,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并未获得保障,而是第三者获得了保障。

因此,根据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追偿权,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不具有追偿权的赔偿,即为一般意义上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其主要责任和权利均终结,也即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此时保险公司资产减少。具有追偿权的赔偿即为垫付,又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替第三者(侵权人)垫付,此时不影响被保险人本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事后向第三者追偿;二是在部分交强险理赔案件中替被保险人(侵权人)垫付,此时可在一定限度内保障第三者(被侵权人)的人身利益,事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无论是何种垫付,保险公司均具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因此在会计账目上记入“应收追偿款”科目,在账目上资产并未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与垫付如图1所示。

图1 保险公司的赔偿与垫付

(三)醉驾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交强险应承担无追偿权的赔偿责任

通过上文分析,《交强险条例》相对模糊而《解释》较为具体地明确了醉驾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这是保险公司交强险承担垫付责任的前提。但是,对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特殊交通事故情形,则难以适用上述条款。如醉驾者安全行驶,而由于第三者(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则与醉驾车相撞,此时若认定醉驾者承担事故全责或主责,则显然违反了《道交法条例》第91条规定。在此类案件中,驾驶人的醉驾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另外,关于保险公司追偿权的问题,由于醉驾者在此类事故的发生中并无过错,此时就缺乏在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被保险人(醉驾者)追偿的法律依据,也不合乎情理。

四、当事人行为博弈体系的构建

(一)在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分析

实际上,在大量的酒驾违法行为中,仅有一部分被交管部门查获;同理,在酒驾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也会有一部分酒驾者为避免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主动积极与第三者协商解决,而不选择报警,这主要体现在财产或人身损害结果比较轻微的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能够接受酒驾者的赔偿金额。如果第三者损害比较严重,尤其是涉及到人身损害时,第三者的理性选择是报警,借助公权力维护自身权益。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如果选择私了,在数日后如果酒驾者反悔而拒绝支付赔偿金,则此时就丧失了酒驾取证的时机,第三者将极为被动。只有在交管部门介入的酒驾事故中,才会涉及到交强险的赔偿问题,因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要件之一。为了将此类事故更为直观地体现出来,本文绘制了饮酒驾驶后和醉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博弈的事件树。

(二)饮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当事人博弈事件树

大多数饮酒驾驶者不能安全行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但也有少数人不会受到影响。在事故发生后,饮酒者的第一反应是如果选择报警,将会受到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会积极与第三者进行协商。饮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当事人博弈事件树见图2。

图2 饮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当事人博弈事件树

图2中,A为酒驾者,B为保险公司,S为第三者(或受害人)。从图2可看出,如果酒驾后发生的第三者损害结果较为轻微,无论酒驾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避免受到行政处罚,酒驾者均会积极与第三者S协商,即便酒驾者对交通事故无责任,也会选择妥协,从而使应负事故全责的S获取不当得利。但如果第三者损害结果比较严重,首先第三者为保障自身的权益会主动选择报警,至于酒驾者A,只有当第三者损害程度足够严重,以致于选择报警比协商更为有利时,才会选择主动报警,即为了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宁愿承受酒驾的行政处罚。当饮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时,酒驾者已经触犯了刑法,则可能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此时即便事先协商达成一致,也不能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但此处有一个重大前提,那就是酒驾者对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认知水平足够高。

(三)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之当事人博弈事件树

从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罪为行为犯,只要有醉驾行为即构成犯罪要件)。因此,当醉驾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醉酒与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醉驾者的第一反应是阻碍对方报警,甚至驾车逃逸。本文基于研究醉酒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影响问题,仅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醉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当事人博弈事件树见图3。

图3 醉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当事人博弈事件树

从图3可看出,如果醉酒者危险驾驶导致第三者(受害人)受到轻微的损害,为避免醉驾入刑,A会积极选择私了,哪怕给予对方超额赔偿,也是其“理性”的选择。如果醉驾造成第三者足够严重的人身损害,醉驾者的理性选择也是私了,因为此时保险公司交强险只是为其垫付赔偿金,也即S的所有损失最后均由A来承担。此外,在这种情况下,A很有可能选择逃逸,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在尽可能保护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对醉驾者处罚最为严厉的一个体现。

如果醉酒与事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即醉酒本身并未影响到驾驶人A的驾驶行为,A仍然能够安全操控机动车,并遵守道路通行规则,但由于第三者S的违规交通行为导致二者相撞,此时仅从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来看,醉驾者无责,第三者全责。如果第三者损害较为轻微,为避免受到刑事处罚,醉驾者也会选择妥协,接受第三者的过度赔偿要求。但如果事故损害结果足够严重,第三者重伤或死亡,相对于巨额赔偿金以及其他因素而言(如公职人员可能会被供职单位辞退),经济比较贫困的醉驾者可能选择报警,宁愿接受刑事处罚,也要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以此来减轻自己的赔付支出。当然,在此类案件中,第三者会积极选择报警。此时,若认定醉驾者无责,第三者全责,则根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在交强险进行无责赔付后,不足部分醉驾者最多承担10%,并且保险公司不得向醉驾者进行追偿。另外,由于此类交通事故中,醉驾者无过错,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入刑,而应判定处罚力度较轻微的危险驾驶罪。

五、交强险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司法建议

(一)人民法院应着重审核交管部门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

在我国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可能有一部分存在与事实不符,并倾向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责任认定情形。在涉酒事故中,此类现象更为突出。因此,法院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查,如不符合,则不予采信。同时,法院可根据事实和证据,重新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具体来讲,就本文研究对象而言,如果酒驾者在事故的发生中并无过错,而受伤或死亡的第三者有过错,则应认定第三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无责”赔偿限额内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为0.1万元),不足部分再由酒驾者承担不超过10%的补偿责任。其余主要的损失部分,应由第三者自行承担。当然,酒驾者本身的酒驾行为,也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酒驾者的“作为性”无责事故,法院可依其“不作为性”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道交法条例》第91条规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须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例如,酒驾者在限速内安全行驶的过程中,第三者行人突然翻越公路中央护栏,致使其受到人身损害。在此事故中,第三者翻越护栏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也是事故的主要过错方。而酒驾者的驾驶行为是安全的,但对避免事故的发生仍存在轻微的过错,即由于酒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驾驶人对机动车的操控能力,延长了机动车的制动时间,从而使其未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动车辆,将第三者的人身损害程度降到最低。换言之,酒驾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作为”的轻微过错,则法院可依此认定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如事故责任比例为10%)。此举并不改变酒驾者的酒驾与事故的发生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事实,但对酒驾者和第三者却有重大意义,根据《道交法》第76条,第三者可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为1万元),不足部分只需由酒驾者承担10%。这样,在充分保护了非机动车和行人人身损害利益的同时,也不会给酒驾者增加无法律依据的赔偿负担。

(三)在依法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维护酒驾者的法益

从《刑法》《道交法》《道交法条例》等立法精神来看,不考虑其他因素,我国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是酒驾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其次是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再次是单纯的饮酒驾驶行为。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其中饮酒驾驶的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承担无追偿权的赔偿责任;而醉酒驾驶的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承担有追偿权的垫付责任。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但单纯的危险驾驶并未造成第三者损害,因此不涉及交强险的赔偿问题。最后,饮酒驾驶造成损害的,交强险承担无追偿权的赔偿责任;未造成损害的,饮酒者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之,除了对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交强险只承担具有追偿权的垫付责任外,其余涉酒事故,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得向酒驾者进行追偿,进而依法保护酒驾者的法益。

(四)维护酒驾者法益,可减少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保护第三者

对饮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醉驾与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无追偿权的赔偿责任,把酒驾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与酒驾者在交强险合同中应当享有的权益分别依法判决,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酒驾者的赔偿负担,进而在此类事故发生时,减弱酒驾者肇事逃逸的动机,从而对第三者积极施救,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事故中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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