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自营模式与委托运输模式比较研究

2019-05-29 12:47高宏伟王怀相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19年5期
关键词:自营铁路局委托

高宏伟,王怀相

(1.北京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2.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运输及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81)

0 引言

我国铁路发展进入了新阶段,铁路行业改革的重点任务是采用公司制改革,要求铁路企业自主经营、独立创新。对铁路企业来说,运输模式的创新是一种重要的经营管理创新。传统上,铁路企业采用的是自主经营全部业务的自营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业务委托模式在铁路行业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由酒店、旅游、建筑等非主营业务的委托经营,转向部分主营业务如运输业务的委托经营。近些年来我国涌现出大量的高速铁路项目,传统的自主经营模式不能满足高速铁路快速发展的需求,高速铁路公司主要采用运输业务委托运营的模式,可以说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拓展了委托运输模式的范围。因此,结合相关理论与研究成果,进一步对我国高速铁路公司采用自营模式和委托运输模式进行定性与数据测算的比较研究。

铁路(含高速铁路)具有规模经济等网络型基础产业固有的特性,需要多业务部门协同运作。在相关研究中,Nash[1]指出铁路由一家公营公司经营是合理的;Drew[2]、Bitzan[3]和 Ivaldi等[4]都持有类似的观点。近期的一系列研究表明,铁路采用委托运输模式也是成功的,如Kurosaki[5]对日本铁路、德国铁路研究后指出,日本委托一家铁路公司进行统一调度运营减少了协调成本,提升了运营效率,并且减少了不必要的竞争,保证了路网的完整性及综合运输效率。Zhou[6]、Wegelin等[7]都较为详细地分析了铁路采用委托运输模式的优势:将铁路线路委托给一家公司运营,既保证了路网的完整性又降低了运营成本;不同的委托代理方式各有其优点,如竞争性向协同性的转换或长期信任度的增加而降低的交易费用等。

委托运输模式在其他基础性行业中的应用及研究则更为广泛。Merkert等[8]研究了欧洲和澳大利亚的航空和公共汽车业的委托代理模式,认为航空业委托模式的成功之处是合同谈判时间减少,合同条款更加清晰、完整,委托代理双方的信任度很高。Shoham[9]研究了委托模式在更为复杂的环境下的成功应用,以跨国公司为例,阐述了跨国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的复杂性,如公司总部和各个子公司数量繁多,跨国界、跨行业给合同制订带来了诸多变化,而这些公司所采用的合理的风险分担与利润分享机制,使委托模式优势尽显。

管理模式在不断创新,从对自营模式的研究转向对委托模式的研究,使委托代理模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10]。目前,高速铁路出行已经成为我国城际间旅客出行的首选,提升高速铁路客运服务质量需要与不同业务进行更紧密的协作和协调,拓展高速铁路委托代理业务的机会将会越来越多[11]。考虑到业务受托方的不同效用和偏好,以合作双赢为出发点,构建更具激励相容的委托代理模式,就能使这一模式发挥出更多的优越性。

1 高速铁路自营模式与委托运输模式比较分析

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善与铁路运营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与创新,委托运输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合资铁路运营模式的重要选择之一[12]。自营模式和委托运输模式各自在理论上的优势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区分谁更优不是一个简单问题。自营模式明显的优势是保证了网络的完整性、运输调度指挥的统一性,以及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属性。对委托运输模式的理论分析表明,该模式不但能够继续保持网络的完整性、运输调度指挥的统一性,还能优化运输资源的配置,实现运输资源共享,体现运输规模经济效应。委托运输模式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委托运输模式能充分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迅速展开运输业务。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于专业化分工,能够让企业充分利用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形成优势互补。铁路企业的运输服务涉及到多工种业务的协作,内部各部门业务关联性强,但部门专业化分工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高速铁路需要专门的技术和管理,委托运输模式更能体现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委托运输模式能充分分享代理方的资源、管理等专业化优势,迅速展开运输业务。这就是快速发展的高速铁路催生了委托运输模式出现的原因之一。京津城际铁路(北京南—天津)采用委托运输模式后,直接利用国铁的设施、设备、技术和人才,无需投资建设动车组检修基地、购置大型机械设备,也不用设置独立的运营管理部门,节约基建、设备支出和管理成本,缓解公司资金等方面的困难,保证了在短时期内就能够迅速展开京津城际客运业务的要求。朔黄铁路(神池南—黄骅港)机车设备维修业务采取的委托代理模式同样也是成功的例子。

(2)委托运输模式能实现铁路资源的共享共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高速铁路采用委托运输模式时,其代理方往往是国铁公司,这些公司拥有长期积累的、系统运营的生产技术、信息和人才。委托模式下,高速铁路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铁路局集团公司的运输设施设备,以及运输安全管理、运输收入管理和铁路用地管理等管理资源,减少自营模式时高速铁路公司需要组建一个庞大的门类齐全的生产组织及管理部门带来的各种问题,降低运营成本。铁路局集团公司也可以使既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增强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京津城际铁路在运营初期,从管理到基层缺乏专业人才,在技术水平、运营管理、运营维护、应急救援等方面均不具备自主经营的条件。但2008年11月起采用委托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铁路局)进行运输管理后,充分利用了铁路局集团公司在线路接入、技术标准、运输组织等优势技术和资源,增强了路网功效,减少了公司运营管理的难度。

(3)委托运输模式能够提升组织效率和公司战略决策能力。组织理论认为,明确任务负责人并规定双方的责权利,能有效提高组织运营效率。在自主模式下,因部门较多,责权利的界定困难较大,难免出现组织冗杂、责任推脱等现象。但是,如果采取委托运输模式,就会尽可能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分配等并明确写入合同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较之自主模式,委托运输模式能更加明确受托责任、强化收入激励、硬化成本约束等,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此外,把庞大的运输业务委托后,与此业务相关的内部协调、交易等问题也一并委托出去,高速铁路公司就能集中更多的精力从事战略顶层设计任务。例如,根据企业核心能力,优化业务组合管理和资本配置;建立顶层创新机制,能提升运输委托能力、更好地采用专业化委托经营;制定长期拓展战略,建立高效的职能中心;集中精力规划资本配置;关注企业长期商业化战略,持续驱动企业增长;进行系统性、前瞻性的扩展规划;更好地优化运输资源的配置,实现与铁路局集团公司的运输资源共享,发挥资源互补优势等。

(4)委托运输模式能改善激励与约束效果。自营模式下,企业业绩要求及激励与约束是弱于委托代理模式的。自营模式下,企业是一个多业务部门组成的整体,很难单独针对某一项业务进行专门的激励,而是需要平衡所有业务的激励程度。相比之下,委托运输模式因责权利界定较为清晰,能够对所代理的那项业务给予明确的激励。例如,京沪高速铁路在北京、济南、上海3个铁路局集团公司的管辖范围内,如采用自营模式则需要对各区域的调度、服务及行车组织等业务进行合理的激励并保持激励的平衡性,激励成本较高。如果采用委托运输模式,则只需对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的运输业务进行有效的激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高额的协调成本与所有业务部门进行激励的协商与平衡。

(5)委托运输模式有利于专业技术的开拓与创新。委托方将高速铁路运输业务委托给代理方,代理方获得更多的客运业务量,规模经济效应更加显著,因此更有积极性进行运输业务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此外,委托运输模式能够寻找业务经营效率更高的公司,也能促进代理人更加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

(6)委托运输模式保证了运输调度指挥的统一性,实现网络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即使采用委托运输模式,我国高速铁路公司一般都保留了高速铁路线网的管理权,只是将旅客运输业务代理经营,网络的完整性并未改变,运输业务部门的协作与联动程度并不受影响,保证了运输调度指挥的统一性。

网络经济性就是网络的价值会随着网络节点的增多而增加。由于存在网络经济性,铁路网络的价值会随着接入的铁路节点的增多而获得提升。高速铁路要提升自身网络的价值就需要将更多的铁路网络节点连接到高速铁路线中,委托运输模式是一种能够将更多铁路网络节点连接到高速铁路线中的模式。如果高速铁路公司采用自营模式,只能在局部高速铁路线上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采用委托运输模式,委托方的高速铁路线与代理方的路网就能得到通盘考虑,就能寻求高速铁路线与既有网络的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实现高速铁路线路价值的增加。例如,委托运输模式能较好地理顺京津城际铁路与国铁的分流、过轨、车辆运用、分界口交接等关系,充分利用城际铁路和国铁路网的运营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高速铁路与既有路网的整体运输优势,实现双赢。再如对专项清算费用,委托方需支付铁路局集团公司专项整治或设备大修费用,而在实践中出现了高速铁路公司得到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支持而较大幅度地减免了管理费,降低了高速铁路公司专项项目清算成本。

2 高速铁路委托运输模式与自营模式的实证比较

2.1 实证分析

为比较委托运输模式与自营模式,通过实地调研收集了2个铁路局集团公司(A和B)工务段近年的相关数据,通过比较某高速铁路公司在2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辖区内分别采用自营模式与委托运输模式时工务段直接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差异,对2种模式选择做出判断。

委托运输模式具体如下:高速铁路公司只将旅客运输业务(含附属业务)委托给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其余业务自主经营。委托业务包括:旅客运输业务(含附属业务,如车务、工务、机务、电务、车辆、供电、车站等,客运组织管理),调度指挥,设备设施维护维修业务;自营业务包括计划财务、运输管理、安全监管、资产经营、党群管理和对外联系等。高速铁路公司采用委托运输模式下减少的管理与生产部门如表1所示。

表1 高速铁路公司采用委托运输模式下减少的管理与生产部门Tab.1 Company management and production departments reduced by high-speed railway company under entrusted transportation model

委托业务的权限假设如下:在运行图编制上,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编制列车运行图方案,经高速铁路公司同意,报中国铁路总公司批准;在调度指挥上,高速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集团公司在受托范围内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在运输设备更新维护与购买方面,高速铁路公司提出标准和要求、提供资金,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实施,提出维修与更新建议。

(1)以A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段业务为例。假设高速铁路公司自营时工务段工作效率与A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段的工作效率相同。比较相同线路上,分别采用自营模式与委托运输模式时,工务业务的直接人工成本的差异。据调查,A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段同时服务于高速铁路与普通铁路,工务人员线路密度为4.43人/km。由于这些工务人员还从事普速列车服务,服务高速铁路的比例大约是35%,据此推算高速铁路线工务人员密度为1.55人/km。高速铁路公司如果采用委托运输模式,则该部分高速铁路线路需要的工务人员数量预期为866人。如果采用自营模式,依据调查数据推算出需要工务人员约1 086人。委托运输模式下人员减少的幅度约为21%。按工务人员人均岗位工资每年10万元计算,自营模式与委托运输模式下直接生产人员的年人工成本(岗位工资及工资附加)分别为16 290万元和12 990万元,由此可得委托运输模式下少支付约3 300万元。

(2)以B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的高速铁路某工务段为例。以实地调查数据为测算依据,高速铁路公司如果采用委托运输模式则该线路所需工务段生产人员预期为636人。如果采用自营模式,则高速铁路公司需要为该路段工务作业聘用的生产人员数量约为687人,委托运输模式较自营模式可减少7.4%的人员需求。如果按B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段人均岗位工资每年9.0万元作为高速铁路公司自营时工务段生产人员的人均岗位工资,再加上工资附加费(按岗位工资的50%计算),则在委托运输模式和自营模式下,该段运营线路上年人员成本分别为8 605万元和9 295万元。由此可得,委托运输模式下工务段生产人员的人工费用少支出690万。

(3)综合考虑A和B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测算结果,虽然2个铁路局集团公司在人力资本等投入要素资源各有不同,比较测算的结果也不同,但结论却是一致的:在一年的运营期内,仅在工务段上的直接人工成本的节约,委托运输模式较自营模式优势明显。另外,工务段组织的设置成本不仅包括直接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还包括间接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等其他诸多组织设置产生的成本。同样,高速铁路公司如果采用自营模式,除工务段组织外,还需要设立包括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多个组织。据此,认为高速铁路公司如果采用自营模式,与委托运输模式相比,各生产与管理部门的组织设置成本合计将远高于委托运输模式下的组织设置成本。

(4)综合比较分析。从更全面的角度看,采用委托模式后,高速铁路公司的管理单位减少大约10个,生产单位减少约8个(见表1),由此减少了大量的间接管理人员与各站段直接生产人员,为高速铁路公司管理者集中精力办大事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外,在生产安全性方面,委托运输模式下的运输安全丝毫不会放松,2种模式不会存在安全事故的差异。

2.2 研究结论分析

委托运输模式与自营模式相比有其优势,为更好地发挥委托模式在高速铁路中的作用,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妥善处理好委托方和代理方目标一致性问题。网络型基础产业特性决定了铁路的多目标问题,自营模式下,这一目标被内部化了,而采用委托模式时则需要妥善处理多目标问题。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公司和作为潜在代理方的铁路局集团公司,都面临着公益性与经营性目标的平衡问题。如何在委托运输模式下兼顾公益性和盈利性,是委托模式不可回避的问题[13]。而长期合同关系能够较好地处理这一问题。

(2)委托方对代理人的有效激励与监督。采用委托模式时,双方就委托对象、内容、目标及相应的激励监督机制进行详尽的确定,并通过协议加以明确。但在实践中,中国铁路总公司是高速铁路公司的出资人之一,高速铁路公司则以企业法人身份与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就委托运输业务签署协议,中国铁路总公司同时也是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资产的全权代表。这会造成常见的软约束问题。因此,高速铁路公司与铁路局集团公司就委托协议的执行争议需求共同寻求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良好沟通。

(3)构建委托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平台。委托代理理论表明,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委托运输代理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信息壁垒会造成内部人控制,损害委托方利益。此外,经营信息不足也会妨碍高速铁路公司的战略决策。建议构建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交流机制、传递机制,时机成熟时构建实时的运输数据、经营信息的传递平台是十分重要的。

3 结束语

高速铁路公司采取委托运输模式是适应我国国情、路情与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现实选择,是适应高速铁路快速发展的机制创新。对高速铁路采用自营模式和委托运输模式的比较研究能够进一步厘清各种模式的优势与适用的条件。为使高速铁路及合资铁路公司更好地应用委托运输模式,可从建立长期的合同关系、共同寻求良好的沟通机制及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等方面进一步优化该模式,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规范委托运输模式的相关政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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