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心亮
【摘 要】《流浪地球》是中国科幻片的优秀之作,其故事是虚构的,但其情节中内在的法律逻辑和法律现象和现实生活并无二致。电影中《流浪地球法》的性质与内容的猜想、各主要角色的情感冲突和相关违法行为、联合政府的制度失灵等在构成影片精彩内容的同时也蕴含着关于法律制度与价值判断的深层次考量;火种计划本身存在合理性,但实施与否也成了一项“列车难题”;莫斯表现出的自主性也敦促着法律规范应满足发展人工智能所需。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将来关于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与价值判断提供参考。
【关键词】流离地球;违法性
中图分类号:I23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14-0007-03
虽然电影情节是设定在“未来”的“联合政府”治理下的社会,但考虑到其主要角色均被设定为中国人且在中国区域行动,本文以下的法律分析将遵循基本的法理并以现行中国法律为蓝本。
一、《流浪地球法》的性质
(一)世界临时宪法
贯穿全剧的《流浪地球法》是电影中反复被援引的法律,从法律名称就可以推断出其在世界范围内适用的广泛性和效力最高性。从电影中人员佩戴的类似于联合国图案和国旗的臂章以及联合政府文件中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画面可以看出,此时的国家还是各自独立存在的,负责各自区域内地下城及其居民的正常生活管理;而联合政府是由各国组成的最高级别的公共机构和权力机关(电影及原著中未涉及三权分立等权力架构),负责制定和领导各国执行整个“流浪地球计划”,包括转向发动机、推进发动机的制造、维护、运行,领航员空间站的指挥,地球迁移过程中的一切决策,组织联合政府军队等等。
从制定主体来看,《流浪地球法》只能由联合政府所组织的立法机构制定,其地位高于各国的立法机构;从效力位阶来看,除《流浪地球法》外影片中也出现了“危急法”和“紧急预案”等法律和法律性规范,比较之下流浪地球法无疑处于最高位阶;从核心要素来看,对比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以“法治”“人权”“民主”为核心要素。而联合政府根据《流浪地球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治理地球、积极保护人类生命安全和未来的延续、抽签决定绝大部分进入地下城的人选等行为,完全符合现代宪法精神。综上评定,《流浪地球法》应当被认定为全世界的临时宪法。
(二)紧急状态法
首先,法规名称中的“流浪”二字清楚地说明了该法的立法背景是地球正面临的紧急状态。其次,从《流浪地球法》的内容上来看,其第五条是关于空间站权限的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紧急状态下征用的规定。对比之下,作为中国“紧急状态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也是关于突发事件中允许政府征用的规定。此外,整个地球长达2500多年的流浪旅程本身就是全人类的紧急状态,而诸如木星引力过大等偏离联合政府预期的事件发生时启动“三号紧急预案”就是紧急状态中的“紧急状态”,可以预见《流浪地球法》必将在这2500多年的时间里始终有效,直至旅程结束;而当地球停止流浪,人类顺利移居,恢复正常状态之时,《流浪地球法》也就失去了效用。从名称、内容和被援引实施的时间阶段来看,《流浪地球法》无疑发挥着紧急状态法的作用。
二、刘启及韩子昂行为的违法性
(一)刘启无证驾驶
刘启私自用他人驾驶证件驾驶运载车,无疑属于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其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刘启虽有控制不善导致的危险驾驶动作,但并未造成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刘启并无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额载客、超速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不符合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也谈不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综上所述,刘启的无证驾驶行为仅属违法,不构成犯罪,被警察拦下并处拘留并无不当。
此外,若“运载车”属于联合政府或军方专用,则刘启还有违反其他行政法或军事法规的风险。
影片中警察将刘启与其妹韩朵朵一起拘留的表现为剧情走向所需,但也成了一个法律方面的硬伤。韩朵朵作为乘客,虽明知刘启不具备驾驶资格,但在乘坐该运载车期间,既没有参与驾驶的过错,也没有影响刘启安全驾驶的过错,且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属于自担风险的单纯乘坐行为。公安机关无任何理由限制其人身自由,更無论不分男女,将二人同禁一室这样明显违反公安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了。
(二)韩子昂行贿
在得知刘启被拘留后,其监护人韩子昂很快就来到了公安局,这就表明公安机关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要求,在拘留刘启后通知了被拘留人的家属。韩子昂先后递给警察一盒蚯蚓干和一份VR眼镜套装,欲求警察将二人放出,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贿行为。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即时发觉的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故警察有权先行拘留韩子昂,但为剧情需要也只得硬着头皮违反纪律规定将三人共拘一室。
然而,行贿罪的认定有最低数额的要求,按“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一条的规定,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应按刑法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现实生活中平均价格来算,一盒蚯蚓干和一份VR眼镜套装的正常价格不会超过一万元,但考虑到“流浪地球”背景下管理和刑罚的高标准和物资的紧缺状态,以上物品的实际价值应该符合“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综上,韩子昂有很大的可能构成行贿罪。
三、周倩行为的违法性
(一)主体身份判定
由王磊率领周倩等人组成的救援队肩负着在紧急状态下运送火石、维修地球发动机的任务,从“上尉”的称呼和他们配备枪支和武装车辆的情节不难判定:这只救援队全部由军人组成,执行的是军事命令,所有人员除遵守《流浪地球法》和其他普通法律规范以外还必须受军事法规和军事纪律的管辖。
(二)对周倩击毁火石行为的分析
当队长下令继续前进,但救援任务成功无望,继续执行会有更多人员伤亡的风险时,女队员周倩开枪击毁作为任务核心的火石,虽然对救援地下城内人员的任务无甚影响(岩浆渗透下的民众已无生还可能),但直接导致了维修杭州站地球发动机任务的彻底失败。根据刑法第451条,部队领受作战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周倩击毁火石致使任务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战时违抗命令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违令作战消极罪”三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處,当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预见,如果之后地球得以逃离,人类维持生存,周倩无可避免地要接受军事法庭的重判,其情节严重程度完全有可能适用死刑,队长也甚至在情急之下差一点把周倩就地枪决。
不能否认,这一情节凸显了人的理智选择和情感冲突,也作为故事转折点将影片带上了一个小的高潮,很多观众第一反应之下也很可能赞成放弃任务以期避免无谓的牺牲。然而,无论是从军事还是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类似的行为都是绝对被禁止的,所有的军令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我们无法想象,在未来的某一天,在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下,拯救人类的任务由这种脑子一热就凭自己的意愿和价值判断破坏整个行动计划的军人来担当。
四、刘培强行为的违法性
(一)违规操作
在空间站转入低功耗模式后,航天员刘培强违背休眠指令,非法唤醒、跑出休眠舱进入空间站主控制室、造成另一名宇航员丧生、破坏空间站的“大脑”人工智能“莫斯”、在通讯中断而得不到指令的情况下纵火以劫持空间站来点燃木星。虽然最后其行为得到了联合政府许可,其本人的献身也拯救了地球,但如果追究起法律责任来,这一系列的违规操作和近似于破坏空间站的行为就是目无军纪、违抗命令、肆意妄为到不可思议!连同行的俄罗斯宇航员被唤醒的第一刻也开口就说:“你疯了吗,这是要上军事法庭的!”但我们能注意到,刘培强并非蓄意破坏军规,而是在发现问题又无法与联合政府联络的情况之下做出了“空间站的人工智能控制系统叛逃地球”的判断进而果断采取措施试图挽救空间站作为地球“领航员”的总任务目标;最后的纵火行为也只是反抗人工智能的干预,并未违背联合政府的指令(通讯被莫斯切断)。
(二)制度失灵
这一情境使笔者联想到了另一部电影《红潮风暴》中的主要矛盾焦点:核潜艇的正副艇长在得不到上级指令的状况下仅凭各自对战场情况的判断而产生的是否发射核导弹的对立进而产生了数次兵变事件。这是个两难的境地,从结果上来看,不发射的选择是正确的,但从军规来看,二者的行为均有不当之处。最终的结果是:军事法庭上两人均未受到处罚,而发射核导弹的程序制度产生了重大变革——核按钮只由总统控制,舰艇指挥官无权决定。
这种两难局面的产生说明了制度暂时失灵,最应该做的是改革制度、弥补漏洞而非追究执行人的责任。在刘培强事件中,制度的问题在于:第一,是人工智能控制整个空间站、直接向航天员发送指令,联合政府只是间接指挥;第二,“火种计划”对所有一线航天员保密,航天员们不知道任务计划存在变更的可能性;第三,航天员无法自主决定是否和地面的联合政府即时通信。这些问题的存在共同导致了当突发状况出现时(地球无法逃出木星引力,火种计划启动)刘培强坚信莫斯出现叛逃,进而才有了后来的违规行为,且最终挽救了整个地球。笔者认为,若刘培强得以生还,回到地球接受军事法庭审判,也应考虑到在紧急状态下因制度失灵给航天员带来的困难抉择和其立功的因素,对其免于处罚,甚至给予嘉奖。
五、“火种计划”的合法性
(一)保密性
当流浪地球计划失败时,领航员计划更名为火种计划,联合政府授权空间站放弃地球独自逃逸以期人类文明之延续。这一变动显然是在空间站发射之初就已由联合政府设定的预备方案,从宇航员们和民众的一无所知可以推测:该计划在实施前始终处于保密状态。此类计划应予保密还是应予公开,笔者暂且参考中国的《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分析: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火种计划”的影响力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联合政府的绝密信息并无不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例如,整个“流浪地球计划”和“领航员计划”就必须向全人类公开并由全世界人民共同努力推动施行。而火种计划相当于抛弃了地球,涉及每个留在地球上的居民的核心利益,只是无需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故应予公开;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应当重点公开。依此法理逻辑,“火种计划”作为流浪地球计划失败时采取的应急预案,应重点向全人类公开并使具体执行的宇航员们充分了解,做好主观上的心理准备和客观物质条件准备。
尽管两部规范存在矛盾,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保密审查机制,法律和条例的不同效力位阶也说明了保密的重要性要大于公开。在电影的原著小说中有提到反抗联合政府军的存在,试想连流浪地球计划都有大批人反对,如果一开始就公开火种计划,民众知道了自己有很大可能被放弃而丧生,必将引起极大的恐慌,危及社会安全。在此种考虑之下,将火种计划予以保密是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二)电车难题
在面临“是以牺牲空间站来尝试点燃木星而拯救地球还是执行火种计划而放弃地球”的选择时,联合政府正如在“电车难题”中扳动拉杆的人和“洞穴奇案”中的法官。此外,就“点燃木星”计划本身来说,实行该计划也意味着要牺牲至少一位航天员的生命来尝试拯救全世界人民的“电车难题”。两个思想实验的核心都涉及当以人的生命为价值判断基础时人命是否可以衡量,进而是否可以构成紧急避险的争论。关于以上两个问题的资料与观点已然汗牛充栋,笔者认为:作为立法者与法官,应坚持人命无价的价值准则;而作为普通人,根据现实案例以及换位思考的方式只能做出类似于紧急避险的选择。
与经典难题有些许区别的是,无论是火种计划抑或以空间站为火柴点燃木星的计划,其成功的可能都微乎其微(但均大于零,都具备可能性才有相互比较的价值)。联合政府除面对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生存的抉择的同时还要进行“实施哪一个方案才能让人类文明得以更大几率延续”的赌博。电影中的联合政府代表人类选择了被人工智能“莫斯”称作“不理智”的、代表希望的点燃木星计划,至于牺牲的航天员刘培强,其本人自愿献身,也省去了第二重“电车难题”的考量。作为中国人拍摄的、以中国观众为主要客户的影视作品,尘埃落定之后也是符合中国人心目中一贯的大圆满式结局。
六、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范
作为整个领航员空间站大脑和控制中心的人工智能“莫斯”是否叛逃是本片中的一大冲突焦点和故事线索。莫斯为保证空间站及其自身生存主动切断航天员与地面联合政府的通讯的情节也让人脊背一寒:人类是否能在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始终做到对其完全控制?《终结者》系列电影中人工智能和电脑以及机械屠杀人类的情节是否有变成现实的风险?是否应让人工智能保持绝对的理智抑或允许其发展情感?
任何科技的發展都是一把双刃剑,尽管这有些老生常谈,但笔者仍愿在此提出倡议:在研发人工智能过程中的部分阶段和最终产品都应有合理的法律来规范其自主决策的范围、任务目标及其解决方案的替代性方案、功能限制、受制于人的“保险开关”等等。
七、结语
《流浪地球》作为2019年的春节档电影,取得了国产电影票房历史榜眼的优秀成绩,也宣告了中国在世界科幻电影市场上的强势入围。以法律的眼光汲取科幻故事情节中的养分,既是对现世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也可以为未来的法治建设插上想象的翅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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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瑞恩.知乎回答:《流浪地球法》若真实制定会包含哪些内容[EB/OL].(20190218)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1264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