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 康毓佳 王美珍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公共服务、参与慈善事业、开展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参与度不高、服务能力薄弱、作用发挥不明显、公信力不强等现实困境,究其成因是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机制不完善、社会力量自身发展存在着问题、缺乏保障社会力量发展的法律环境和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的限制。
关键词 社会力量 社会治理 政治文化
基金项目: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创新我省社会治理体系问题研究”(2019lslktqn—040);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研究”(L16CZX002);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社会力量参与沈阳社會治理的模式与机制研究》(17070)。
作者简介:高健,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理论及其当代现实问题;康毓佳、王美珍,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75
近年来,我国社会力量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了一支促进社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他们密切联系党和人民群众,在化解矛盾纠纷、参与慈善事业、开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再上新台阶的关键要素。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参与度不高、服务能力薄弱、作用发挥不明显、公信力不强等,这导致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为了使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探寻其参与治理的困境成因迫在眉睫。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
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力量蓬勃发展,在很多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参与度不高、服务能力薄弱、作用发挥不明显、公信力不强等问题。
(一)参与度不高
社会力量对社会治理没有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大部分人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等公共部门的工作,离自身生活比较远,对于社会治理的工作标准,也仅仅是不打扰、不破坏政府的治理内容。有的人即便是参与了治理事宜,大多也不是自主选择的,而是被迫参与,公民的自主参与意识并没有形成,其过程也只不过是流于形式化,这样使得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很多人拥有不想特立独行的从众心态,表现出应付任务的态度,而没有把社会治理中真正应享有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落实到实际中去。这些扭曲冷漠的心态使公众很难真正地参与到治理中来,极大的影响了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服务能力薄弱
我国社会力量由于分布不均等、在不同地区发展失衡,所以普遍出现可使用资金不足等现象。并且社会组织属于非盈利性组织,自身筹集资金能力较低,筹集渠道较窄,直接影响了他们的资金运转能力;加之政府对其单一的资金供应机制,大大影响了他们自身的正常维护和运转,这样一来一些社会力量的部分业务将会停止工作,服务能力自然降低,同时会使得许多专业知识过硬的人才流失,甚至他们其中的部分人会为了获取生存资金而开展一些与组织目标不相干的业务来维持运行。
(三)作用发挥不明显
政府部门在应交由社会力量的部分职能未能成功转移,限制了其履行社会治理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利。政府在工作过程中主体意识较为严重,缺乏一种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思想意识,造成其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一种尴尬的局面。此外,一些社会力量对政府的依赖度比较高,遇事大多希望能够依靠政府,习惯使用行政权力来处理公共问题。他们与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社会力量在无法解决问题时更多的想要将问题交由政府解决,而不是自身积极地去寻找解决问题的着力点,导致无法达到优势互补的状态,最终造成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不佳、作用不明显。
(四)公信力不强
由于中国几千年的中央集权思想影响根深蒂固,老百姓遇到问题首先想到要政府来解决,认为社会出现问题只有政府才能解决,对社会力量表现出一种不信任。加之人民群众对这一群体缺乏足够的了解,国家对于他们的宣传力度不够,其在社会治理当中的地位作用还没有被人民群众所掌握,群众对其参与社会治理观念上仍然存在误解,造成群众对他们进行的工作和活动持不信任的态度。同时,社会力量中部分个人借用非营利组织的名头,做着收款盈利的工作,存在私自分配公有财产、擅自挪用组织内部资金、按比例分红等问题,违背了组织准则,为其公信力度造成消极影响。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成因
造成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困境的成因主要是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机制不完善、社会力量自身发展存在着问题、缺乏保障其发展的法律环境和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的限制。
(一)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机制不完善
随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力量队伍不断壮大,国家相应出台了社会治理政策,同时逐步将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移交给他们,所以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在不断增多和细化。但是,由于政府对他们的过渡干预,以及他们对政府的依赖,导致其在实际治理过程中表现出力不从心,造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协同机制不完善。
首先,政府与社会力量对于社会治理范围划分不明确。政府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实际治理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不够,忽视了他们在治理中的能力,习惯性的将治理工作大包大揽,没有给其成长发展的机会,给其参与治理造成了障碍。并且他们在很多方面也都过于依赖政府,以至于其结构模式与工作方式也深受政府影响,脱离了他们固有的本质特征与属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其次,政府与其缺乏合作机制。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着独断专权的思想,对于社会力量有着认知上的偏差,没有很好的践行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加之其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客观事实,对于政府的依赖度极高,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离不开国家的扶持,久而久之造成他们仅仅单纯的服从政府部门的命令,多数情况下两个主体之间是隶属执行关系,而没有形成健康的合作关系。
(二)社会力量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多数社会力量不能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更多的是自身内部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普遍面临的资金人才缺乏、对自身定位不准确等问题。
首先,社会力量的资金和人才缺乏。一股成熟的社会力量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才能成熟,人们普遍认为公共服务事业的新鲜血液和主力干将应该是社会力量。尽管近年来他们发展的势头极其迅猛,但是由于其先天条件不足,如起步的时间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以至于他们的发展进程缓慢。并且社会力量的财政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补贴,仅有一小部分是来自于民间捐赠。这样的模式使其对于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缺乏自身的独立性,从而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他们对于政府的监督能力,阻碍了其自身对于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其次,社会力量对于自身的定位也不够准确。在传统的社会治理机制下,其独自进行治理的能力不足,更多的依靠国家指挥监督,绝大部分社会力量在内部管理,如人事、財务方面并不规范,甚至在筹资措施和项目策划等方面与社会的需求存在着较大差距,部分社会力量没有严格履行章程,存在乱用会费等现象,他们没有正确的认识到自身在社会治理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使得其在进行社会治理过程中陷入困境。
(三)缺乏保障社会力量发展的法律环境
目前,我国对社会力量的内外部环境的法规制度建立不够全面,阻碍了其健康发展,造成其社会治理的效益较低,甚至引发组织内部与外部冲突。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保障制度缺失主要体现在:参与制度、程序制度和保障制度。
首先,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缺乏参与制度的法律支持。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其管理和运行若无法律规范,很容易偏离其建立的根本目标。当前国家在一些领域并没有明确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没有统一明确的管理条文,仅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个别行政管理领域专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而且有些条款或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或有滞后性,远远满足不了当前社会力量发展的需要。此外,社会参与的基础保障制度严重缺失。表现在事前的信息公开制度、事中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制度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公共部门将涉及国家机密作为了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约,公开社会治理界限不够明确;尽管一些部门公开了政务信息,但语言难懂、模棱两可也阻碍了社会力量的参与。
(四)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的限制
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政治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由于长期的封建制度影响,我国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较为模糊、不够明确,大部分人觉得这项工作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与社会其他人员无关,人民的职责就是服从政府管理,所以人们在社会治理方面不会表现出参与的主动性,对社会力量参与意识的提高造成消极影响,限制了其发展与完善。此外,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行计划经济,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核心,政府部门来解决社会的各项事务,此时的政府是全能型的,这样的治理理念在政府各部门及人民心中根深蒂固、影响深远,一时很难有根本性的改观。
另外,受到传统政治文化因素制约,社会力量参政议政的影响力微乎其微,没有足够的话语权,与政府上下级分层明显,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所决定的一切事务,从而导致其逐渐降低了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慢慢失去了向政府建言献策的信心,大部分社会力量的参与意识也因此慢慢减弱。即便如此,社会的进步使得更多的人们提高了对参与社会治理的关注程度,并且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发展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相协调,一定程度上对政府行政和决策治理起到了显著的成效。
综上所述,及时地发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分析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才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探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模式与机制。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18.
[2]高健,康毓佳.浅析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现实困境的解决对策[J].才智,2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