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旭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目前辽宁省正在响应国家号召发展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的收入,降低因灾害带来的农业损失,大力发展农业保险。辽宁省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不断的开创新型的农业保险类型,建立“保险+期货+银行”的保障方式,这样的保障方式比原有农业保险的保障性更高,原有的玉米保险,每亩的保额只有280元。现在在创新模式下,保额有所增加,并且补贴力度加大,农民只需要缴纳每亩十几元的保费。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辽宁省农业保险不仅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发展速度也在提高。
表1 辽宁省农业保险2016—2018年数据统计表
从表1中能够看出,目前辽宁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是呈逐年扩大覆盖面和影响面的态势,总保费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辽宁省农业保险在2018年总保费突破16亿元,被保险人数量突破90万户,农业保险保障了农户的经济利益,在遭受自然灾害时能够获得赔偿,快速进行农业再生产,稳定了辽宁省农业的发展,加速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农业保险在辽宁省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具有保障性作用,能够保障农业生产同时能够保障农户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鼓励农民开创新型农业产品和创新新型农作物,提高农业经济收入,但是由于辽宁省农业遭受自然灾害具有高频率、面积广、损失大等特点,严重阻碍新农村建设。只有提高农业保障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创新农业保险模式,增加农业保险产品种类,才能够为保障辽宁省农业稳定,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稳定农村经济发展,使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规划和政策能够稳步向前。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既要改善农村现有的环境,同时也需要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带入到农村之中,采用科学的种植方式、加快农业机械化、设计科学保障计划等。农业保险是科学化种植的一部分,属于农业科学风险防范的范畴,农业发展不仅需要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农产品质量,还需要采用科学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为前提,以技术促发展。所以完善辽宁省农业保险,是科技农业发展的前提,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是金融三巨头之一,保险行业的资产量要远高于证券和银行,辽宁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完善新农村的金融服务,保险就是其中之一。农业保险保障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在灾害发生的年份中,农民能够通过保险理赔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在丰收的年份中农民同样能够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农民的经济收入变得稳定了,购买力增强,能够促使农民接触更多的金融产品,像银行理财、基金、股票等投资,只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农民才能够涉猎更多的金融产品,刺激农村金融发展。
由于北方地区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尤其是近些年来受到产业转型的影响,辽宁省经济发展速度日益放缓,居民购买力下降。特别是农村地区,辽宁省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民还从事着传统农业,属于小农种植方式,农作物产量低、种植效率低、预防灾害能力差,使得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加之长期以来“靠天吃饭”的小农经济思想,导致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认识比较浅薄,购买意识差,致使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保费低下,赔偿不足等情况比较常见,这些情况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对于农业保险的要求不断增多。保险金额低下是影响农业保险保障能力的主要原因,农民风险保障需求随着经济增长有所增加,原有的一些农业保险条款之中的保障水平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并且随着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经济大环境问题,农业种植成本不断提高,原有的低保险金额已经不能够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的需要。其次,农业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险产品保额低,虽然2018年辽宁省的农业保险保额有所提高,将玉米灾害保险保额由原来的280元/亩增长到了370元/亩;水稻灾害保险保额由原来的400元/亩提升到了590元/亩,但是还是远低于南方经济发达地区。
表2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对比表 单位:(元/每亩)
从表2中能够看出,在三省之中,辽宁省的水稻和玉米灾害保险保额最低,保障能力也最差,这远远不能够满足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保障力度,所以辽宁省未来将要加强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度。
首先,辽宁省的农业保险覆盖面积不足,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村庄和地区不能够享受农业保险,并且还有一部分农民由于自身的保险意识低下,不购买农业保险,也是导致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不足的主要原因。
其次,辽宁省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比较少,目前主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为中国人保、中华联合财保和安华保险三家,经营主体数量较少,与辽宁省农业地位完全不匹配。保险经营主体少,导致保险业务保障范围不足。并且保险公司一般设有的分公司都集中在市、县,在村、镇上的营业网点比较少,办理业务能力和宣传力度比较小,导致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不足。辽宁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同时需要实现农业保险全面化,使农业保险覆盖面积达到99%,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
最后,目前辽宁省强制农民购买的农业保险,除指定灾害破坏之外的损失,不予理赔,这使得保险责任范围不足,不能够很好的保障农民的利益。
辽宁省农业保险发展比较缓慢,阻碍新农村建设。首先,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缺乏创新性,同时辽宁省农业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保障功能,农民在购买保险以后,只能够保障成本不受损,还有的一些地区由于政策支持力度比较低,购买农业保险以后,受灾严重的年份,赔偿金额还不足以抵补成本费用,严重地阻碍了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
其次,农业保险主要是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保障农业生产,能够在受灾的年份中,快速的帮助农民进行二次种植。自然灾害频发会导致农产品大面积受损,如果遇到大型灾害,像一些水灾、旱灾等,受灾程度将更加严重。农业保险就是为了缓解农民损失,加快农民再生产,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但是目前辽宁省农业保险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政府没有起到主导作用,保险意识不足的农户中对农业保险的购买率偏低。还有在发生巨灾后,政府需要动用大量的政府财政资金,没有专项的巨灾基金。这些不足之处严重阻碍新农村农业保险的发展。
1、增强农民农业保险购买力
增强农业保险保障意识,首先,加强农业保险宣传,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应该大力宣传农业保险,农业受灾以后如果没有保险,政府就需要调拨大量的资金进行救助,这会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所以政府应该大力宣传。实施农业保险到户,利用政府组织,调动村、镇等下级政府职员,积极的进入每家每户进行宣传,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并且鼓励农户购买。在农村实施保险文化主题周,利用广播、黑板报、放电影等形式,宣传农业保险。召集村、镇内的先进党员,主动进行农业险购买,起到带头作用。其次,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由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比较少,所以在宣传的过程中影响力比较小,可以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联合宣传、资源共享,提高农业保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最后,提高农产品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将互联网农业和现代化科技融入到农业生产、管理和销售之中,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并且在生产的过程中加强特色农产品的引入,在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进行营销,提高农产品收益,增加农民收入。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民农业保险购买力。
2、加强农业保险保障力度
首先,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对于一些种植面积广的农作物灾害保险产品,应该提高目前现有的保额,加强保障力度,吸引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像水稻灾害保险、玉米灾害保险、大豆灾害保险等产品的保额都应该相应提高。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对于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应该根据其购买总保费提供差异化补贴,根据农产品的种类和保障灾害类型制定补贴政策。例如在比较干旱的年份之中,政府可以采用差异化补贴政策,提高一些抗旱能力比较高的农作物补贴金额,引导农民躲避自然灾害。第三,差异化政策能够加快再生产速度,当农村地区遭受巨灾以后,政府可以集中收购,集中加工,集中运输处理,利用差异化政策提高农户种植积极性,快速恢复受灾情况。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能够帮助农业保险公司减轻赔偿压力,同时能够稳定农民经济收入。第四,还可以增添特色农业保险补贴,对于一些引入的特色农业,可以加大其补贴力度,由于特色农业引入的根本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加速新农村建设,所以应该提高农民种植信心,减轻农民赔付压力。
1、农业保险产品多样化
首先,从农业保险角度来看,鼓励内部员工创新以及增加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员工长期在农业保险销售的一线工作,对于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民的需求十分了解,鼓励基层员工创新农业保险产品能够设计最贴近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对于提供新型保险产品思路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产品设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获得晋升、加薪等更多福利待遇。其次,增加农业保险产品多样化,还应该针对不同的地区,根据地区自然环境、种植情况等因素设计农业保险产品,例如辽宁省生产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作物,在设计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可以针对地区特色建立水稻灾害险、玉米灾害险、大豆灾害险等险种,这样能够使农民的选择更加具体,保障程度更高。最后,应该细化灾害类型,使农业保险产品增多,例如可以分为水稻旱灾险、水稻飓风险、水稻虫害险等,将单一农作物与多样灾害进行结合,这样能够降低农民保险成本。还能够使农民具有更多的选择性。
2、积极引入商业性农业保险
目前农业保险主要的模式就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比较少,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比较多,并且经营范围、辐射范围都比较广,辽宁省应该增强商业保险主体的参与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农业保险之中。一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还应该采取合作模式,以自身为核心,把一些中小型商业保险主体作为合作目标,利用商业保险的资源,增强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和农业保险的认知度。
1、农业保险模式创新化
目前辽宁省的农业保险保障性比较差。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辽宁省农业保险应该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在经办的过程中,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但是需要统一归属国有保险公司管理,统一调配。政府在主导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基础性的农业保险产品,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购买的方式,避免保险意识较差农户对农业保险购买率偏低的情况,但是对于一些其他产品,可以有农民自由选择。并且辽宁省政府还应该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核算机构,对农业保险的赔付和保费进行统一管理,实施保险资金独立化。
其次,辽宁省还应该分化农业巨灾险和农业基础灾害险,巨灾险应该采用政府和保险共同承担的模式,这样能够快速聚集赔付资金,在第一时间赔付农户,让农户能够重新有足够资本进行二次生产,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另外,像一些普通的灾害,可以将灾害分化给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履行保障责任,商业化的模式比较灵活,能够快速的应对市场。
2、建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辽宁省应该鼓励农村地区建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原则是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业保险保障力度,快速完善辽宁省农业保险存在的滞后性问题。首先,应该对提高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专业性,由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为主,为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提供农业保险相关知识培训,并且委派相关保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长期的指导,帮助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快速发展,尽快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其次,在经营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分散风险,积极地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为其分保,这样能够降低互助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使其在提供保障功能的过程中,稳定经营。最后,应该积极地向一些外省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学习,吸取一些先进的经验,结合农业发展现状,建立属于辽宁省的特色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像黑龙江省的阳光农村互助保险、河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保险互助组织。
农业保险是国家重要的调控农业发展的方法,能够通过农业保险保障农民经济利益,降低农民损失,同时农业保险也是“三农”问题的重要解决措施。辽宁省是农业大省,在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产业结构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常年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蚀,农业受灾严重,并且受灾频率高,严重阻碍了农业发展。农业保险能够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辽宁省农村地区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量不断增长,但是由于辽宁省农业保险发展相对缓慢,保险模式缺乏创新性、保险产品保障程度低等问题使辽宁省对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业保险需求难以满足。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针对辽宁省农业保险问题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进行了研究,并制定农业保险发展的完善对策,使辽宁省农业保险能够提高对农民的保障能力和稳定农业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