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单
城市更新在城市规划学领域并非是一个新词,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在英美城市美化运动、奥斯曼巴黎改造。近年来,中国各个城市实行了《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围绕社区建设、风貌保护、功能提升、设施配置等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城市空间内涵优化解决新时代城市发展问题。最为典型的案例莫过于1954年美国开展的全国性旧城改造计划,通过修缮、拆迁和重建来改变城市的环境、产业和人口的地域分布。1李艳玲撰,〈对美国城市更新运动的总体分析与评价〉,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39—43页。20世纪六十年代,“推土机”式大规模拆迁引发了对无限扩张的公共建设领域的公权力抗争,最为著名的事件莫过于苏荷区居民和艺术家抗议贫民窟清除计划,最终保护了纽约市历史文化底蕴的古建筑区域。2钟晓华撰,〈纽约城记:城市更新与城市治理〉,载《上海城市研究》,2018年11月6日。这一系列抗争使得城市更新计划发生了转向,促使联邦政府意识到城市更新在改善社区,同时应关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艺术对城市空间品质的提升。在城市更新的背景下,美国联邦政府、各个州和地方分别在这一时期颁布“艺术百分比”法案及公共艺术赞助政策,提倡公共艺术作为一种“软实力”营造城市环境和公共设施,重塑已被改造的社区和新型区域。本文试图梳理美国在20世纪中后期城市更新计划下公共艺术立法的缘起、以及总结在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通过公共艺术制度本身的演变,进一步理解在城市更新进程中其意义及社会作用。
随着自上而下的城市更新实践引发的诸多反思,20世纪60年代以后兴起的多元文化美学思潮以及文化艺术对城市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美国政府开始动员更多的资源、制定相应的政策投入城市中文化建设,文化政策主导下的城市更新[Culture-Policy-Led Regeneration]应运而生,而公共艺术作为一项社区更新、公共空间改造的有力途径。在同一时期,为了更好地协调城市与区域间的关系,区域性规划[Regional Planning]在美国空前发展,而公共艺术被引入修订的《区划法》[Zoning Code]中,在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的同时也加大对公共艺术的建设。
与大兴土木的拆迁计划相比,文化政策主导下的城市更新有一定持续性,渐渐成为了旧城中心区更新的一种新模式,在改变城市形象,推进文化旅游、吸引投资和人才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3周延伟撰,〈被展示的文化:关于文化导向型城市更新中 特色塑造策略的思考〉,载《装饰》,第307期,第109—110页。文化设施逐渐从以往独善其身的布局模式转向结合商业、旅游的混合模式。美国这种以文化政策为主导的城市更新成功的经验影响到欧洲及亚洲国家。这类城市更新中最常见的类型是通过文化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形象,以此来吸引文化旅游,并带动房地产、服务业、金融等行业发展。依据英国社会学家西蒙·弗里斯[Simon Frith]在《认识一个地方:文化产业中文化》[Knowing One's Place:the Culture of Cultural Industries]4Frith,S.“Knowing one’s place:the culture of cultural industry”,Cultural study from Birmingham,1991,1,pp.135—155.一书中,将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西方城市文化政策分为3种:一是适用于当地文化产品的产业性文化政策;二是旅游性城市文化政策;三是装饰性文化政策。公共艺术属于第三种文化政策,即一种以美化城市形象,增加城市吸引力的城市更新途径。在文化政策驱动下的城市更新,公共艺术改善了城市的面貌,无论是城市衰败的工业区域,还是市中心的环境,亦对城市旅游经济的推动有着积极的作用。5黄鹤撰,〈文化政策主导下的城市更新:西方城市运用文化资源 促进城市发展的相关经验和启示〉,载《国外城市规划》,2006年21期,第34—36页。
1961年纽约市对第一部《纽约区划法》(1916年)进行修改,制定了一项重要的机制“容积率奖励”,是美国政府部门鼓励开发商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公共设施的重要机制。美国容积率奖励的对象可以分为公共设施(公共艺术)提供、历史文物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6洪霞、刘奕博、梁粱撰,〈我国与美国容积率奖励制度的比较研究〉,载《2013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14年,第1—10页。公共艺术成为区划法中容积率奖励机制中一项重要内容,成为鼓励私人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有效手段。7“Incentive Zoning as a Tool for Public Purposes”,https://www.useful-community-development.org/incentive-zoning.html.随着《纽约1961年区划法》的推进,纽约市时至今日已建成数百个广场、公园和商业街道等这类型的私有公共空间。这种政府引导、以市场为主的公共空间供给方式,改善了原有的市公共空间严重不足的情况,也改善了高密度环境下的市民生活质量。再到七十年代中期,纽约市议会对这类私有开发的公共空间提出更细致的服务设施要求,尤其是开发商在规划住宅广场时需要提供公共艺术品为服务设施。8于洋撰,〈纽约市区划条例的百年流变(1916-2016):以私有公共空间建设为例〉,载《国际城市规划》,2016年第31期,第101—1021页。
城市规划并不是单纯的物质环境的建设与开发,美国早期的城市更新并没有把社区、教育、卫生、就业等诸多方面的建设综合考虑进去。在20世纪六十年代早期,一批学者、政府、记者和市民也逐渐认识到城市更新是一项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9方可撰,〈西方城市更新的发展历程方及可其启示〉,载《城市规划汇刊》,1998年第1期,第56—57页。著名的理论著作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的《美国大城市死与生》或是彼得·布拉克[Peter Blake]的《上帝自己的废物场》[God's Own Junkyard]都对当时大拆大建、不尊重城市遗产的建设规划做一批判。城市更新运动中出现的问题促使政府开始思考美国城市的未来之路,联邦政府开始注重公共艺术对城市更新的介入,以公共建筑的改建和美化作为一个城市更新的典范。联邦总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及国家艺术基金会[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分别以不同的项目推动了公共艺术的发展:前者注重于以联邦政府的资金为主的公共建筑美化,后者更多的是倾向于资助本土艺术家参与公共艺术创作。联邦总务管理局的“建筑中艺术项目”[Art-in-Architecture Program]将艺术融入到新建、大修和改建的联邦政府的建筑,规定将所有的公共建设费用的0.5%至1%用于艺术品。国家艺术基金会于1967年设立的“公共空间艺术计划”[Art-in Public Places Program],标志着在城市重建与扩张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对公共艺术的全力支持。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可以分为联邦、州及地方三个层面。各个州基本沿袭联邦政府的规划授权法模式,地方政府再依据州颁布的法案制定相关的地方性规划。而到20世纪中后期,这种自上而下的规划模式所在的缺陷遭到越来越多的批判。自1960年以来,各州开始制定自己的规划法令,地方政府协会[Council of Governemnts]承担了区域规划的主体工作,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各个城市在城市设计方面负有自身的灵活性及规划权限。10胡敏洁撰,〈美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载朱芒、陈越峰编,《现代法中的城市规划:都是法研究初探》,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635—637页。公共艺术,作为各地方政府城市更新计划的一部分,也受到了相应地方法律的保障。1959年3月,费城是第一个通过“艺术百分比条例”的城市。费城重建局[Redevelopment Authority]制定的艺术百分比计划,成为美国首次将公共艺术委托制作为城市更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该条例规定城市修缮项目中1%工程预算用于艺术,而这里的艺术并不单指一件艺术品,而是适用于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除了雕塑、浮雕和壁画等纯艺术门类,还包括喷泉、石柱、座椅、马赛克墙、带有图纹的地面等设施。11Percent for Art Program Policy,Philadelphia Redevelopment Authority.https://philadelphiaredevelopmentauthority.org/percent-for-art.费城的《艺术百分比条例》并非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立法进程,而是通过当地民间团体蒙特公园艺术协会[Fairmount Park Art Association]游说推动公共艺术立法的进程,很少有人知道费城的艺术家运动激发了美国的艺术百分比的发展。1957年,蒙特公园艺术协会邀请律师、艺术收藏家雷蒙德·施佩塞尔[Raymond Speisers]和建筑师路易斯·卡恩[Louis Kahn]共同规划私人的艺术百分比项目。这个计划机缘巧合被费城重建局采纳,并制定了相应的法案。费城重建局认为:“这个计划赋予公共空间个性化,百分比艺术并不是给予艺术家的资助,也不是提供现代艺术的展示平台,而是用于重塑费城的社区、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12Fairmount Park Art Association Records,Collection HSP.2045,1871 1972。随后,其他的州和地方也在六十年代中后期实施了相应的条例,例如巴尔的摩(1964)、旧金山(1967)、夏威夷(1967)、及华盛顿(1974),并在20世纪七十年代末和80年代期间许多国家移植了这个法案。13John Wetenhall,“A Brief History of Percent-for-Art in America”,Public Art Review,2006-09-01.
20世纪六十年代兴起的艺术百分比法案促生了一种新型的公共艺术。首先,这类公共艺术创作是基于以文化政策为主导的城市更新计划,主要资金来源于是公共建设项目的资金;其次,项目实施地往往是政府已有明确规划的公共空间,不像其他的公共艺术可以在办公大楼的广场和其他私人开发的空间展示;最后,它的艺术形式必须符合一个统一、公益的形象,公共安全和日常维护往往被纳入首要的考虑方面。
问题之一:民主参与程序。美国的城市更新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但更新运动本身存在不少问题。美国政府原有自上而下的模式也在实践中不断地碰壁。学者阿恩斯坦[Arnstein]曾抨击美国当时公众参与制度,并发表了著名的理论“市民参与阶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将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程度分为3个层次,即“没有参与”“象征性参与”及“市民权力”。最后一个层面上,公众通过与政府、规划师的全面互动,参与到规划决策中。14陈振宇撰,《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9—40页。随着六十年代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政府开始通过引入市民参加城市更新的决策程序避免重蹈覆辙。1966年美国颁布了《模范城市和都市发展法案》[Demonstration Cities and Metropolitan Development Act]推进市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制定和决策的进程。到1973年,俄勒冈州通过法案建立规划委员会,并任命州公民参与该委员会中综合规划土地及土地利用的工作。随后,各个州开始参照俄勒冈州规划法案,建立了类似的条款,将公民参与城市规划这一程序予以贯彻。
伴随着美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力度的加强,公共艺术政策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政府鼓励社区自主地提出艺术改造环境计划,公众开始逐步参与公共艺术改造社区的过程。1979年参议员莫伊尼汉[Moynihan]向国会提交了一份草案,建议了公共建设工程中艺术作品的评选程序,并引入公众参与的运作机制。虽然这个草案并没有实施,但公民参与公共艺术运作机制的观念得到了各州和地方的认同15Ivy Schroeder,“Official Art,Official Publics”Art and the Performance of Memory:Sounds and Gestures of Recollection,Routledge,2002,pp.256-264.。20世纪九十年代,联邦总务管理局修改了“建筑中艺术项目指南”[Art in Architecture Program Guideline],明确规定公共艺术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必须参与、评选符合本社区的艺术作品。项目评选组从原来3人扩建到2个组:联邦总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及社区艺术组[The Community Arts Panel]。社区艺术组包括5位艺术专家、5位社区代表及建筑设计师,该组的主要工作是推荐公共艺术作品的位置、作品类型和艺术家人选,并确保艺术作品的质量及艺术家设计的适用性。16Slavica Radišić,Public Art Policies-A Comparative Study,Univerzitet umetnosti u Beogradu.2010.the 6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ultural Policy Research,pp.110-114.
问题之二:文化认同。无论是城市更新进程中文化项目或是公共艺术建设,都面向更大区域或者国际的参观者,同时与当地居民之间产生了一种复杂的感情:一方面环境的改善会增加居民对社区的自信心,另一方面这些文化设施并不关注本地居民的文化诉求和审美趣味,不断地产生了文化认同的隔阂。回顾公共艺术的发展历程,政府在20世纪六十年代末加大了公共艺术的投入,例如联邦总务管理局就“建筑中艺术计划”赞助了250多件作品,最为著名的亚历山大·考尔德[Alexander Calder]的巨型“火烈鸟”[Flamingo],耗费25万美元,伫立于芝加哥联邦政府中心广场。17Grace Glueck,“Art in Public Places Stirs Widening Debate”,The Times,1982.5.23.https://www.nytimes.com/1982/05/23/arts/artin-public-places-stirs-widening-debate.html但是政府往往在公共艺术项目中考虑国际知名的艺术家,而他们的作品缺乏在地性,作品的审美趣味完全由政府决定,与公众喜好无关。这些作品大部分是永久性装置,无论是材料和造型都受到了限制。六十年代的公共艺术一度被认为是“点缀艺术”,是对建筑的装饰和环境的美化。
公众在这一阶段频繁地接触公共艺术,对公共艺术的理解也不断地加深,政府甄选的艺术作品也时常遭到公众的质疑和反对。公众认为纳税人在得不到任何知情的情况下政府花费这些造价昂贵的抽象雕塑作品,而这些作品也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无关;而社会学家和艺术家也质疑这些作品并不适合公共场所,缺乏与当地的关联,公共艺术之公共性并未获得彰显。政府在遭受各种质疑和反对声之后,不得不顾及当地居民的文化需求,要求委托创作的作品必须考虑社区的文化以在地性因素。1974年,各地方的公共艺术政策和国家艺术基金会赞助的项目确立了“在地性”为作品评判的标准之一。18Miwon Kwon,One Place After Another:Site-specific Art and Locational Identity,2004,MIT Press,p.57.公共艺术逐渐从城市更新中装饰性艺术转为强调公共艺术必须融入城市的环境、空间及调解城市空间与人的关系,强调艺术创作本身的“在地性”。公共艺术对城市更新的作用不仅仅是公共空间中装饰品,而是应获得公众对公共建设的认同和支持,以及体现公众介入公共利益领域的自主权。19Rosalind Krauss,“Sculpture in the Expanded Field”,October,vol.8,spring 1979,pp.30-44.
虽然,公共艺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内涵,各国运行的公共艺术机制也各不相同,目前常规类型可分为:一是艺术百分比计划/条例[Percent for Art Policy/Ordinance],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障政府或开发商在建设工程的总经费中若干个百分点的预算作为公共艺术的投入资金;二是从环境规划的整体考虑的“建筑中艺术项目”[Art-in-Architecture Program]将艺术融合到新建、大修和改建的公共建筑中;三是是公共设施中的艺术[Art in Public Facility],这类公共艺术作品更偏向于应用艺术,带有一定的功能性。以上3种类型的公共艺术都与城市更新息息相关。本文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城市更新运动为背景,梳理公共艺术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基本的发展线索,分析所存在的问题。美国的公共艺术从最初的城市“装饰品”,转为由政府引导,公众参与和认同的某个特定空间所创作的艺术作品。这一进程也因美国联邦、州与地方之间复杂的关系,公共艺术的发展脉络略显曲折。这些经验教训都对当下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空间品质提升有着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