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自山西 面向全国
——从乐籍制度、礼乐文化和俗乐文化到中国音乐文化史研究

2019-05-23 03:04
中国音乐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音声礼乐仪式

乐籍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学界没有将其收录学术“字库”中。之后二十多年间,学界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历史上的确有延续一千又数百年的“专业贱民官属乐人”国家制度,这个制度下的乐人群体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贡献,我们这些年有了大致把握。从《山西乐户研究》开始,我承担了三个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我的博士生们毕业后承担了五个,研究逐渐进入“深水区”①项阳:《山西乐户研究》(1999),《中国乐籍制度研究》(2003),《中国乐籍制度与传统音乐文化》(2012);程晖晖:《传统音乐曲牌索引及其统计研究》(2011);柏互玖:《基于形态、功能、制度视角下的大曲研究》(2013);张咏春:《宋以来中国封建王朝中央用乐管理机构研究》(2013);郭威:《当下传统音声形态中的“曲子”积淀研究》(2014);孙云:《“制度”视域下佛教伎乐供养的流变研究》(2017)。。中国音乐文化数千年来究竟有怎样的主导脉络,专业乐人群体在国家意义上对音乐文化礼乐和俗乐两条主导脉络创造、承载了什么,礼乐、俗乐各自有怎样的功用,只有将历史文献和当下活态接通,方能挖掘中国音乐文化的深层内涵。

2016年初,时任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社长洛秦先生电告,说他们出版社准备出版一套“中国音乐学百年经典丛书”,我的《山西乐户研究》入选,这是我的荣幸。他的创意并非是将入选著作原样付印,而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由作者将这个选题的生发过程和学术内涵讲清楚,明确课题对中国音乐学术的意义;二是原著付印;三是学界对课题评价;四是该课题对音乐学术有怎样的拓展。洛秦先生的设计非常好,如此可使我将这些年从乐户、乐籍制度研究出发所思所想有相对系统的梳理,同时,上海音乐出版社费维耀社长有出版我和学术团队《礼俗之间:中国音乐文化史研究丛书》意向,出于整体考虑,我与洛兄相商,想以《山西乐户研究》一书作为该丛书的首卷,以显学术研究的整体性意义。洛兄成全,深表感谢!对其再版的思路设计我深以为然,因此想以一篇文稿将洛兄所设计第一和第四部分集于此,既可把握这个选题缘起以及自身意义,亦可看到由此引发诸多新思考和学术拓展。在向洛秦先生致敬和致谢的同时,我们也要向上海音乐出版社费维耀社长和刘丽娟副总编辑所领导的出版团队致礼,你们给了我和学术团队这样宝贵的机会,这是对我们莫大的鼓舞和关爱。

缘起与第一阶段

1977年秋天,我在下乡插队的知青点上听到喇叭里讲恢复高考,经过一番努力于1978年春天以“七七级”身份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艺术系音乐专业,毕业后分配至山东省昌潍师专艺术系音乐专业教书。1988年考入厦门大学艺术教育学院音乐系攻读中国音乐史方向研究生,周畅先生悉心指教,并建议我把握综合大学的学科优势多选课,于是我到中文、哲学、人类学系选修相关课程,知识结构和知识面得到调整和拓展,学位论文《与中国弓弦乐器相关的几个问题的探讨》受到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乔建中先生和上海音乐学院院长江明惇先生等组成的答辩委员会的好评。1991年夏天受乔建中所长和黄翔鹏老所长提携,到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工作。乔先生将他承担的国家级课题《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山西卷》转交给我,并讲,“你去山西绝对不会后悔”。乔先生说得真对,我心怀感恩——既对乔先生、更对山西这片文化厚重的土地。从山西出发,我逐渐有所收获。

音乐文物,涵盖器物和图像两大类,跨度从远古到清代,需遍访收录。在领命之后数年间,我与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的考古学家陶正刚先生合作,遍访山西每一县,搜集整理出音乐文物三千多件(套),深切体会到山西文化厚重而丰富。这是一个难得的学习过程,为我学术发展奠定了相对坚实的基础。

由于我在厦门大学读研期间选修了文化人类学课程,在国内比较早地读到《苏雅人为何歌唱?》(WhySoyaSing)等音乐人类学著作,建立了“音乐文化”观念,把握住文化的整体意义以及音乐在文化中的功能性,认知音乐表达情感的丰富性而不仅限于审美与欣赏。因此,我在山西考察音乐文物的同时,有顺访音乐文化活态存在的冲动,对承载传统音乐当下民间为用的乐人群体进行考察。我注意搜集各地府志、州志、郡志和县志等地方志书,有些可看而拿不回便现场抄录,数年积累了多本笔记。当时胶卷珍贵,对一些相关碑刻最好的办法是原文照抄,这对我也是一种锻炼。音乐文物,反映历史上各个时期的音乐存在,对后世音乐现象也提供可靠依凭。因此,各地文化馆是我必访之处。了解当地传统音乐活态,由一线音乐工作者指引去考察当地所存乐种、曲种和剧种。1992年,我首次在晋东南的长治和晋城听到了“乐户”这个称谓,之后考察了多个乐户后人组成的音乐班社,引发刻意关注。

1993年,我在《读书》杂志上看到一篇《天下谁人还识君》的文章,作者为清代著名学者俞理初鸣不平:“你这么大的学问现在还有谁知道你!”文中所言俞理初在《癸巳类稿》中有一篇为《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附古事》,我请当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的郭润涛兄帮我复印该文深读。俞理初梳理了乐户从北朝到清雍正延续一千又数百载的历史。我意识在这是从南北朝直到清代一以贯之的现象,接下来在音乐文物考察中我对乐户后人群体开始重点关注。

1995年秋天,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主办的“首届全国鼓吹乐学术研讨会”在河北省固安县召开,我向会议提交了《山西乐户考略》①发表时改为《山西乐户考述》,《音乐研究》1996年第1期。一文,多位学者反响强烈。特别是来自山西的景蔚岗和陈克秀学兄,他们长期在山西考察,对这个群体都有认知。参加会议的《音乐研究》副主编黄大岗先生告知我这篇文章将在1996年第1期发表,于是我抓紧修订,强化相关文献内容。这深化了我对这一群体的认知。本文发表后受到来自美国的《音乐中国》(Musicology in China)主编周勤如先生的关注,并尽心校订英文稿刊于2000年春季号,自是后话。

我在厦门大学读研期间的师友、来自华中师范大学的马良怀博士此时在北京大学汤一介先生处做高访,我多次向马兄请益。他对我在考察中发现乐户后人群体给予了学术上的支持与鼓励,认定是值得下力气做的大课题,使我增强了学术信心。着意之中,我在山西越来越多的区域与乐户后人群体“相遇”,感受到这个群体分布的广泛性。

1996年秋天,中国传统音乐学会年会在山东曲阜召开,中国传统音乐理论领域的著名学者、中央音乐学院袁静芳教授再次热情鼓励我读博士,在经历了大半年准备之后,终于考入中央音乐学院,如愿以偿地拜在先生门下。在开学后的第一次课,先生与我讨论论文选题,要我准备一份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清单。在第二次课上先生指着《山西乐户考述》一文要我将考察所见和相关背景讲与她听。先生问得仔细,我尽所能回答,最后先生拍板:就做乐户。说实在的,那一段时间我正与陶正刚先生紧张地编纂《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山西卷》,手边还有一个中国艺术研究院课题《中国弓弦乐器史》,总觉得时间不够用,我特别想在弓弦乐器方面做展开,如此一举两得。但先生表态没有他种可能:就做乐户!此事彰显先生敏锐的学术眼光。若不是先生坚持,我可能走另外的路——感恩吾师!

明确选题之后,除了在中央音乐学院修习学分课程,针对历史上乐户的生存方式,我到北京大学选修“明清经济史”,到中央民族大学选修“民俗学”,重在把握这些学科领域的学术关注点以及学术规范。与此同时,通过前期在音乐文物考察过程中掌握各地乐户后人群体的状况,此时按课题要求重点考察,结果在大同、忻州、太原、晋中、吕梁、临汾、运城、晋城、长治等多地都与乐户后人亲密接触,在河津文化局薛庆荣老师的指引下对张姓乐户后人采访中见到了据称是张居正家族的祖图,令人震惊。由是,我着手对这些考察资料进行相对系统的梳理。在山西,乐户之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既然山西是这样,那么其他省份又如何呢?利用到各省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我开始着意关注这些区域有否这个群体的存在,并从文献上掌握多省市乐户的存在。结果无论所见文献还是实地考察均令人鼓舞,这是我逐渐把握全国性乐户存在的发端。经过一年多的学分修习,开题报告通过后,我进入写作阶段。

我对文献梳理既有官书正史,又有野史稗编、笔记小说,更关注地方志书,还有大量来自实地考察所得第一手资料,涵盖乐户后人所承载的音乐形态以及用乐方式,可谓异常艰辛。当论文写到七八万字时,我在思考:虽然这个群体当下在民间貌似松散,但在历史上却服务于官府,属“吃官饭”的群体,且有广泛性。他们在历史上怎样生存,其所承载又有怎样的功能意义?这个群体是国家制度下存在,其所承载的音乐首先服务于各级官府,依性别其承载有着各自侧重。由是,国家制度、功能性与音乐本体相结合的学术理念开始形成,我将前期写作推倒重来,向先生汇报得到首肯之后便调整论文结构,脉络相对清晰则经常会有新感觉、处于亢奋状态。

乐籍,既然是国家制度,且在一千又数百年间一以贯之,并未随改朝换代而终止,我认为必须从制度意义上将这条脉络厘清。因国家设置这样的户籍方有乐户的称谓,循此追踪,我们看到唐代以降以乐籍附贯的群体所在,这个群体在国家意义上具有制度下的普适性,其户籍归属乐籍。国家制度有统一性,不同时期的官书正史和地方志书上可以看到乐籍。因此,应以乐户之籍把握群体存在。历史长河中会出现的诸如官鼓手、郡娼、府娼、官妓等应是乐籍群体的别称,各地存在的专业贱民、官属乐人都应归入其列。清代这个群体在不同区域有丐户、堕民等称谓,以致雍正在禁除贱民户籍时难以把握整体性意义,只以区域称谓称之。实际上,将这个群体的职能以及生活方式进行把握,应该不难认同。将乐户概念定在顶层,却不去把握其籍之所在,则会产生歧见。

在《山西乐户研究》一书中,我以“乐户的源流”“山西乐户”“乐户的组织和文化形态”“山西乐户的音乐文化特征”“乐户对音乐文化传统的贡献”“乐籍文化研究的现实意义”分六章对乐户与乐籍制度进行梳理和辨析,抓住不同时段乐户对官属用乐的承载,探究其组织结构、信仰、生存方式、社会经济地位,把握其与鼓吹乐、宗教用乐、戏曲等多种音声形态的关系。从其在国家制度下接受统一训练后的执事应差把握其所承载的音乐本体中心特征的一致性内涵。辨析乐籍解体后如何从国家用乐转化为民间礼俗用乐的过程,把握国家制度下的存在对边地乃至周边国度的影响。乐籍制度解体后由于时间相对久远,当下音乐工作者在考察存在于乡间社会中的用乐形态时,多以民间音乐称之,对曲种、剧种、乐种承载的音乐本体一致性难以把握,正是由于历史上长达一千又数百年的乐籍制度导致了当下在乡间社会中多种类型的用乐有着“高文化”现象。但对乐籍制度存在的集体无意识,导致音乐学术研究在把握传统音乐活态存在之时更多以民间论,这是最值得警醒的问题。我们说,存在于民间的、当下由民间乐人承载的音乐有相当比例在历史上是“很不民间”的音乐,由于乐籍制度解体等因素使得这些曾经的官方专业用乐积淀在民间,这中间无论是音乐体裁还是用乐类型、乐队组合、涵盖音乐本体中心特征都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意义,这些在既往少有揭示。

以乐户记录这个群体的早期文献是《魏书》,属北朝偏晚阶段,但后世明确以乐籍论,则说明这个群体制度下存在的一致性内涵。我对中国乐籍制度的发展脉络有大致梳理,因应国家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对这个群体把握有张弛度,诸如宋代是乐籍制度的宽松期,元代偏紧,明代为乐籍制度的畸变期——这与永乐皇帝将不依附于己的官员及其眷属等没入乐籍有关,这些都有相应的文献支撑。清初,乐籍体系依然维系,直到雍正禁除乐籍等多种贱民的户籍方呈解体样态。但问题在于,乐籍制度下的官属乐人承载延续上千年,随着制度解体,那些国家制度下以成的用乐方式究竟如何应对?乐户群体所承载的音声技艺形态如何发展演化并活态传承至当下,都需深入辨析。

乐籍中的男性乐人侧重礼乐承载,女性乐人侧重俗乐承载乃至声色娱人。宋元以降对这个群体有着全国的统一规定性,这便是“男记四十大曲,女记小令三千”。《辍耕录》和《唱论》中有相近的记载。明清时期乐籍对此依循,这是我们在山西所见乐户后人保存明代手抄本文献的意义。相关文献显示,这个群体最初入籍者更多为女性,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男女不同承载。国家制度下礼乐与俗乐为必须有,相关文献对这一群体有职能规定性,唐代国家意义上的轮值轮训制以及宋代教乐所等制度下传承,从而保障律调谱器曲以及音声技艺类型等多方面的一致性内涵。乐籍中人当然会从各地民间汲取相关音乐要素形成独特风格特征后融入国家体系规范,进而通过国家制度反播全国为用,历史进程中的确有音乐文化整体意义的存在。即便在乐籍制度解体后,依旧可以从传统音乐的当下存在中认知。也就是说,中国传统音乐有着主流形态,绝非松散无序。我们注意到宗教音乐形态与官属乐人的内在关联性,也注意到从传播学意义上中国音乐文化并非都为自然传播,恰恰由于国家制度下的存在,各地无论音声类型还是具体音乐作品,包括历史长河中与时俱进“裂变”所成的说唱、戏曲等多种主流艺术形态都是这个群体的创造。或称凡专业创造的音声形态几乎都以这个群体为主导,认知乐籍制度会明确中国传统音乐的整体一致性和区域丰富性特征。这为接通当下“民间音乐”与历史音乐文化大传统找到了依凭。

以乔建中、田联韬、周青青、王小盾、张伯瑜诸位先生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以及外审专家等都给予《山西乐户研究》热情的学术鼓励,答辩评审决议书如下:

项阳同学的博士学位论文《山西乐户研究》,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山西乐户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全文“以制度和乐人的层面与音乐本体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尤为可取。作者根据大量历史文献资料和实地考察收集的材料,对乐户进行源流考证。对历代至近代山西乐户的生活、地位、活动以及组织、传承、艺术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有关乐户对中国音乐文化传统的贡献,以及轮值轮训制和四十大曲、三千小令等内容言之有物。

该论文取材广泛,对本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动态有相当程度的把握,具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较强的学术敏感性,其论点和论证过程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是一篇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

由于该课题涉及的面较广,相关的问题也较为繁复,论文应注意“乐户”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在不同时代的发展性和变异性,关于乐户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创造和传承的作用与地位,也应做更为细致、全面和准确的分析与探讨。

答辩委员会建议院学术委员会授予该同学博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乔建中,2000年5月25日

的确,这只是开端,毕竟作为博士学位有着时间限定,很多问题来不及更为深入地展开,答辩委员会的期望成为我其后前进的动力。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对山西乐户后人专项考察中,我多次向当时在山西省音乐舞蹈研究所工作的景蔚岗兄请益,他参加编纂《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山西卷》,对这个群体有大量接触,有些考察对象是景兄直接为我联系的,令我感动。在1998年,山西大学音乐学院的高兴学兄电话与我,告知祖籍山西,曾经是香港中文大学人类学系主任、时任台湾世新大学讲座教授的乔健先生用文化人类学研究方法在上党地区考察乐户,高兄与乔健先生同在山西大学参加学术会议。他告诉乔先生我研究乐户的信息,不久乔先生来到北京东直门外新源里的音乐研究所与我见面。在交流中我向先生出示了不仅仅是在上党地区,而是在山西全省,以及多省市有乐户相关资料的存在,这是先生事先所不知者。先生见到这些丰富的资料非常高兴,热情邀约我去台湾讲学,嘱我将相关资料寄给他以便办理入台手续,然而资料寄出后不见回音,可见当时还是交流不畅。数年之后与乔先生在京见面,先生告知材料在其时没有收到,与先生在台北世新大学以及中央研究院相聚已是后话。

鉴于有针对性地考察乐户需经费支持,我申报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有幸得到音乐学家于润洋先生和秦序先生在内评委们的垂青,成功立项。好消息不断,乔建中所长转达中央音乐学院德高望重的于润洋先生的建议,让我将这个立项课题纳入教育部学术基地、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研究中心的学术规划中,并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这让我喜出望外,只有感恩。

记得在写作进行到关键时刻的1999年底,当时在扬州大学工作的王小盾先生来京参会,顺便到所里相聚,他很有耐心地用了一个晚上听我讲论文写作情况,没有发表什么意见让我一夜不安。不料第二天王先生带着两个博士弟子来到我办公室,将我论文思路讲给他们听,先生不仅叙述课题内容,更有点评,有些学术点先生的归纳对我亦有很大启发,之后先生对我所做的课题给予了肯定和鼓励。更令我感动的是,中央音乐学院聘请王小盾先生作为我的答辩委员,答辩过后,王先生将密密麻麻的两页稿纸交给我,讲这是他门下多位博士生读了我的论文之后写出优缺点,他将弟子们的学术评价和自己的评审意见一并转给我,供修订论文时参考——又是感恩!

应该是在1999年初,我收到了一封来自美国的信函,《音乐中国》主编周勤如先生希望在他主编的刊物上发表我的《山西乐户考述》一文,让我授权与他,由他组织专业人士翻译。这又是好消息!还是感恩!

我在山西考察音乐文物,在曲沃天马北赵晋侯墓地与现场考古发掘的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的邹恒先生、刘绪先生、徐天进先生、雷兴山先生等相遇相识,由此有了多次向诸位先生请益并受邀为学生们讲音乐考古的机缘。我博士论文完成之后,徐天进先生安排我在北大讲音乐考古,我见到了时任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院长的李伯谦先生。讲座后诸位先生与我一起就餐,这顿饭竟然吃了近三个小时。在聊音乐考古之余,李先生询问我做的课题,我便将乐户研究向先生汇报。先生听得仔细,不断提问,他对时任教育部学术基地、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秘书长徐天进先生讲,项阳研究的是社会底层的群体,然而这个群体却承载着正宗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先生讲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中心正在策划出版丛书,如果评委们认定达到要求,可纳入。我喜出望外,当时出版是一件难事。我向袁静芳师汇报之后便综合各方面意见开始了长达三个月的改稿,之后惴惴不安地将文稿呈上。再过三个月后等来了徐天进先生的电话:通过评审,进入丛书。获得“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出版经费资助”,交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倍感荣幸之余只有感恩!

第二阶段:中国乐籍制度研究

完成既是博士学位论文、又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山西乐户研究》,只是拉开了乐户、乐籍研究的序幕。时间所限,许多学术问题难以更为深入地展开,但毕竟有了雏形。雍正禁除贱籍,于乐户重山西和陕西,引发我在山西考察时将音乐文物与乐户研究并举,逐渐把握乐籍的全国性存在,遂以国家制度加以考量。乐户绝非仅山西独有,但明清时期山西乐户数量出于种种因素比其他省份较众,却是不争事实。研究乐户,必须统一到乐籍的意义上来。2003年,我的《中国乐籍制度研究》成功申报国家课题。初衷是由点及面,由一省而全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深切地感受到这个课题量度之大绝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文献证据要充分,需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次,作为国家制度则要从全国各地活态存在中找到相关积淀,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我首先从第一期工程中总结提升,把握制度内涵,撰写了《论制度与音乐文化的关系》,把握制度左右中国音乐文化主导脉络的意义。制度有显性也有隐性,而作为音乐本体之律调谱器亦受制度制约。至于当下民间态的音乐传统如何与历史对接,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毕竟音乐有着时空特性,我们不可能听到古人的演奏和演唱。然而,恰恰是音乐与仪式相须固化为用、加之有“为神奏乐”虔敬而不可轻易改变的理念,我们有可能从当下传统音乐的活态存在部分地把握久远的音乐形态,这是我撰写《音乐史学与民族音乐学论域的交叉》以及《中国音乐民间传承变与不变的思考》两篇文稿的初衷,我们应将两者有效对接,把握哪些易变、哪些相对守成,这当然要涉及音乐的功能性意义①项阳:《功能性·制度·礼俗·两条脉——关于中国音乐文化史的认知》,《中国音乐》2007年第2期。,这是一个重要命题。当下音乐更多以艺术加以考量,重在审美与欣赏,然而在中国历史上乃至当下乡间社会礼俗生活中这乐的功能显然不仅于此,这就是我们把握社会、实用、教育、审美、娱乐五大功能的道理。二十四史中论乐部分显然不仅是审美娱乐。我们注意到乐在国家礼制中重祭祀为用的意义,作为两条脉络的初期把握以“为神奏乐”和“为人奏乐”分野。虽然为神奏乐亦有娱神意味,但诸如丧礼仪式中的用乐显然不会是人们沉浸在悲哀之中去“欣赏”音乐,这就是乐在历史上有音声论、而音声涵盖乐的理由。为神、为人的思考虽有一定合理性,但终觉不够完善。这是因为没有把握住仪式和非仪式为用,礼乐和非礼乐为用的意义。认知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首先是在实地考察中看到多地民间礼俗仪式用乐,特别是作为嘉礼——庆典、祝寿和婚礼用乐之时的思考。这是仪式用乐,却不能简单以为神奏乐认知。带着问题,我阅读相关原典,诸如《周礼》《仪礼》《礼记》以及《论语》乃至《十三经》中多种著述,但相关问题并未解决,可能还是未把握仪式与非仪式的关系所致。大学术界重在礼乐把握,且更多关注两周:何以大家都在形而上的意义加以把握呢?

《光明日报》理论版、后为“国学版”的主编梁枢先生来访,让我对礼乐问题有了新的思考。梁先生以“乐觞”立题,重在那些尚未成熟便永远进入历史的乐器。我说这些乐器并未失传,有些依旧存在,有些属于转型。梁先生因之有采访文章发表②梁枢:《哪种乐器失传了》,《光明日报》2004年3月18日。。采访中,梁先生邀我思考“乐经”问题,这是我相对系统进入礼乐研究的初始。由于我的音乐学背景,导致我在思考礼乐之时与礼学、经学界视角显然不同,梁先生不断追问,我拿出一篇短文《“乐经”何以失传》,着重从乐的本体意义来把握和回答这个问题。既然礼乐是礼与乐的结合,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理念和形态。礼有不同类分,在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吉、嘉、军、宾、凶五礼加卤簿的样态,国家礼制既分类型又分层级,礼制仪式为礼的形态。礼乐首先是为礼,但作为乐既有类型性亦有等级化,乐制自身亦形成类型性,所谓乐制类型的意义。这是不可忽略的事实。当礼乐观念确立,仪式为用的乐方为礼乐,非仪式为用的乐不属礼乐范畴,这是重要特征。其次,礼乐有类型性,乐制类型并非机械地与礼制对应,而是依照不同类型和层级有所差异。这表现在同一礼制类型之不同层级会有不同乐制类型对应,不同礼制类型会有相同乐制类型以为对应。诸如两周时期“国之大事”与“国之小事”同属吉礼,但其乐制类型不会都用雅乐为称的“六乐”;明代宫廷中最高等级之大祀用雅乐类型,但涉及中祀和小祀者则可用教坊大乐——鼓吹乐类型;在最高层级中,嘉、军、宾诸礼中有些仪式类型可用雅乐,有些不可用雅乐,但所用同样为礼乐;至于凶礼,在唐代即便是最高层也不能用雅乐类型。更何况作为国家制度规定性,有些礼制仪式并不用乐。《礼记》记载明确,“凡用乐必有礼,有礼则有不用乐者”。如果明确礼乐是仪式为用,则群体性意义凸显,乐与仪式相须固化。礼制仪式有其规定性,一朝一代依制固化,不可随意更改,更非任意为之,其中的仪轨、仪程都需固化,乐在其中也具固化意义。

经学和礼学界研究礼乐是为“以礼观乐”,梁枢先生建议我逆向而行,“以乐观礼”,这对我来说是一个挑战。我先是对学界相关礼乐认知进行梳理,意识到对礼乐大多认知限于形而上,忽略了礼乐应该是形而下与形而上、礼制仪式类型与乐制类型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换言之,恰恰是在国家意义上“引礼入乐”③此处借用马作武先生“引礼入法”的理念,其实乐亦如此。参见《引礼入法奠定中华法系基石》,《光明日报》2017年2月18日11版“国学版”。我引用这种观点的表述见于《乐与“国学”》,《国学研究》2018年第1期。导致了礼乐一脉的确立,是礼与乐的有机结合。从形态上讲则是将既往本无礼与俗的用乐类分为二:仪式用乐与非仪式用乐。作为仪式用乐当属礼乐范畴,其中又因对应丰富的情感性分出不同类型和层级。当礼乐观念确立,虽在不同历史阶段有增益和删减,但总体在有类分依循的基础上前行。由此,功能性为用的意义凸显。把握礼乐一脉的意义在此。

如此,我们对何以不同历史阶段国家都会有官属专业乐人群体的存在便有豁然开朗之感。恰恰因为乐有稍纵即逝的时空特性,在缺失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的时代,若进行如此繁复的礼乐和俗乐体系化为用,必定要有专业乐人活态存在以因应仪式和非仪式诉求。这个群体之承载显然不会松散无序。在国家制度规定性下,从宫廷、京师、军镇、地方官府都有用乐的仪式诉求,这是各级官府必须养这个群体的理由;在俗乐方面,同样是从宫廷到京师、军镇和地方官府都要存在,这毕竟是大家所喜闻乐见的用乐形态。在这种意义上,一些音声形态、体裁、形式甚至作品都既有相通一致性,又有丰富性。

理念确立,则见文献相当丰富且表述清晰。我们先对历史上国家仪式用乐的礼制仪式类型和乐制类型进行辨析,探究乐与仪式的关系,把握中国礼乐制度四阶段的意义;继而对不同时段的仪式用乐进行剥离,在有乐谱形态之时把握其本体意义,认知仪式用乐类型和用乐范围,看其有怎样的相通性和变异性。特别是对一些基本理念依历史语境中的意义进行定位,诸如礼乐、雅乐、俗乐,胡乐、鼓吹乐等,主要还是观察辨析其与仪式为用的关系,这就将“国乐”和“非国乐”、雅乐和非雅乐区分开来。虽然仪式为用都以礼乐论,但毕竟有类型性上的差异,最为彰显的即是以“金石乐悬”乐器领衔的雅乐类型和“胡汉杂陈”乐器领衔的鼓吹乐类型,分工有自,却都属礼乐为用者。①项阳:《重器功能,合礼演化——从金石乐悬走向本品鼓吹》,《中国音乐》2011年第3期。

就俗乐类型讲来,既然是非仪式为用,更多表达个人情感诉求,重在技艺的展示。无论唱词还是音乐形态,都是直抒胸臆式的表达,直抵人们心灵深处,且不拘泥于场合。当然,有些类型亦需群体性集合展示,诸如器乐组合以及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戏曲形态。因此,依制配置官属乐人,其数量的多寡可能会限制这些体裁和形式,这就是在乐籍制度存续期高级别官府能够有更为丰富的音声体裁和类型的意义所在。可以这样讲,在国家制度规定的专业乐人创承下,无论礼乐还是俗乐均由官属专业乐人以为引领。

值得思考的是,何以音乐学界在20世纪相当长的阶段一直将传统音乐活态侧重以民间态认知?在下以为,还是因为更多以当下存在认知却没有把握住历史上国家用乐的两条主导脉络所致。既然国家以制度保证专业乐人群体的存在,其礼乐和俗乐两条主导脉络则必定以创造为引领。在不同时期都会以音调素材从民间所汲取与提升,但更多将其作为专业性存在的基础,提升则是专业乐人的意义,千百年来以制度下的专业乐人引领音乐文化的发展。恰恰是历史上一直存在的官属乐人制度在清代雍正时期解体,导致国家制度下的创作和运行机制消解,转化为民间存在,但从形式、体裁、作品本身所反映出的专业特质未变,只不过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民间态,人们缺失了把握其曾经的归属而已。如果不是刻意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历史脉络有所把握,则会更多以当下存在认知。我们有必要提升或称强调官属乐人存续期制度下存在的传播方式,这是制度下组织态的传播为主导,由于乐籍制度全国体系化的存在,各地官府都有专业乐人群体,他们在承继的同时也有创造的欲望,特别是对所在地的音声或称民间用乐形态有基本把握,当他们与文人结合以行创造,其中的精品会通过乐籍体系上达,亦会进入宫廷经过整合规范之后再反播各地,这就是制度下组织态的传承与传播的道理。当然,这些官属乐人所承载的俗乐并非自娱自乐,而是要面向官府乃至社会传播,这就有传播之后再传播的现象存在,这属于自然传播;再有,当雍正将乐籍制度废除,将曾经的官属乐人放归民籍,恩主产生变化。当他们更多以社会民众为主要服务对象之时,便越来越民间化,久而久之,人们竟看不清历史样貌,只是以当下的民间存在来认知传统音乐文化,这是学界更多从民间意义认知的道理。有着千百年积淀、国家制度下从宫廷到各级官府用乐制度消解,我们真是应该把握这个庞大群体发展的走向,不应将其“平面化”处理。

当国家注重对当下民间存在的诸种音声技艺类型进行梳理,在十大集成志书编纂过程中有些现象引发关注,这就是各地所揭示出来的民歌中小调部分、说唱中曲牌音调、戏曲中的剧目乃至曲牌、器乐中许多曲牌以及乐队组合类型等多显现相通一致性内涵,这引发我们的思考。在把握国家乐籍制度的前提下,我们开始有意识地从文献乃至各地实地考察中去把握这些相通性,这一阶段收获颇丰,从全国意义上的确存在着“官乐民存”,依此持续发展的积淀。

从礼乐讲来,我们对不同历史时期的礼制仪式类型和对应的乐制类型进行梳理,特别是乐制类型对应礼制类型在不同阶段哪些属于必须,哪些形态在哪些层级中可用,哪些不可用,何以如此?既为国家礼乐体系,地方官府能用的类型必依制广泛拥有,即便是边地也不会改变。这就是我们从云南禄劝、武定土司府之明代传谱中把握《朝天子》之共性且活态存在于当下的意义①项阳、张咏春:《从〈朝天子〉管窥礼乐传统的一致性存在》,《中国音乐》2008年第1期。。既然是鼓吹乐类型的礼乐形态,地方官府中普遍为用,则必定有制度下的深层内涵,鼓吹为用的礼乐乐曲当然不止这一首,从《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各省卷所载乃至有王府和地方官府官属乐人背景的乐班所承载中可以充分认知这一点;我们看到作为国家吉礼小祀类型的全国一致性内涵,毕竟这属于群祀,由衙前吹鼓手承载。中祀的一些类型,诸如《文庙祭礼乐》之全国存在,属雅乐类型,因此说,并非宫廷不再,国家礼乐不再。

至于俗乐,当确立了礼乐与俗乐两条主导脉络以为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整体的学术理念,许多问题便好认知。不如此则难以理解其深层内涵。这是我们提出“宏观把握下的微观研究”②项阳:《传统音乐的个案调查与宏观把握》,《中国音乐》2006年第4期。的意义所在。否则会将中国音乐文化整体定位在审美欣赏层面,这显然有失片面。我们可以对其中某些现象进行把握,但应有传统音乐文化整体意义的认知,把握多种功能性存在的意义。如此我们把握宫廷和社会上仪式之外的音乐现象,看到“词牌/曲牌与文人/乐人之关系”③项阳:《词牌/曲牌与文人/乐人之关系》,《文艺研究》2012年第1期。,辨析夏庭芝的《青楼集》④项阳:《一部元代乐籍佼佼者的传书——关于夏庭芝的〈青楼集〉》,《音乐研究》2010年第2期。,相对系统梳理唐宋以来俗乐存在与戏曲等音声技艺类型裂变的过程。看到同一时段从宫廷、王府乃至各地高级别官府之俗乐体裁和形式所具有的一致性内涵。

我们在乐籍制度的基础上去梳理礼乐和俗乐两条主导脉络所存在的一致性和相通性,这样做具研究的阶段性。来自台湾的著名学者王秋桂先生向我提问:学术界更多在讲差异性,你为何强调一致性?问题重要。依在下看来,音乐学界既往对乐籍制度没有认知,不把握中国音乐文化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具有的国家整体性意义,研究历史不关注当下活态存在,研究传统音乐只从民间视角认知,且不去把握何以有活态传承,这就将历史与现实割裂。不把握历史上国家制度下的传承和传播方式,更多以一时一地,更多就事论事,就难以把握其深层内涵,似乎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就是松散存在,显然不是历史的真实。大学术界把握了中国文化传统有着制度下整体一致性然后去把握区域差异性,而音乐学界由于看不到历史音乐文化存在整体一致性,只从区域性认知,从研究理念上便有缺失。不同区域当然有自己的特色,但其中的确有国家意义的存在。这是我参加乔建中先生组织的陕西榆林民间礼俗用乐考察之后(2006)提出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应该是“整体一致性下的区域丰富性”⑤项阳:《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整体一致性下的区域特色》,《榆林日报》2006年8月5日第4版。的意义所在。

我们的研究当然要有相关实例以为支撑。好在国家集成志书在此时已经基本编纂完成,我们可以借助于丰厚的活态存在加以辨析。但集成志书并未解释这些音乐形态当下民间活态中何以存在,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既然我们已经梳理出乐籍制度,把握住礼乐和俗乐两条主导脉络由这个群体为主要创承,我们在这一阶段增强实地考察力度,扩大考察区域,认定民间礼俗接衍国家礼制仪式,并对其类型性进行把握和辨析,对民间礼俗多种仪式类型进行采录,涵盖吉礼、嘉礼和凶礼(亦有宾礼和军礼的形态)类型下多种仪式用乐,录制了40多个完整的仪式和500多小时的录像资料,这是不同省市和区域、相同和相异仪式类型的采录,对辨析其中的文化内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阶段我们所考察到的区域有北京、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南、广西、江西、福建、浙江、台湾、香港、重庆、江苏、安徽、新疆、甘肃等省、市、自治区及地区,更多深入乡间社会,不限一时一地。在各地考察中逐渐理论提升,深感中国音乐文化传承内涵之深厚,我们有团队的力量却显单薄,经费掣肘时间紧迫,留有许多遗憾。

我们的学术团队无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都在实地考察中增长才干,他们展示团队作战,各司其职,录像、录音、记录、访谈,亦显示出较强的独立性。他们对音乐形态、乐队组合、乐人生存方式、民间礼俗内涵等进行辨析,深化了对传统音乐文化的认知,特别把握历史人类学的学科理念,将历史文献与当下音乐文化活态有效对接。

这一时期有多篇硕士学位论文成型,基本都与历史上的乐籍制度和乐籍制度解体之后当下乡间社会的积淀密切相关。成晓辉的《经济与文化之因果:临清时调与天津时调的比较研究》(2004),魏晶的《唐以前制度文化中中原与西域的音乐交流与传播》(2005),张咏春的《孔府的乐户与礼乐户》(2005),李卫的《鲁西南鄄城县王家乐班的民族音乐学追踪》(2006),孙云的《礼非乐不行,乐非礼不举》(2006),巩凤涛的《制度下传播与小调的同宗现象》(2007),林乐飞的《还愿仪式音乐研究:以河南宜阳为例》(2007),白莉的《河北安新县圈头村“音乐会”与吹打班的比较研究》(2008),逯凤华的《泰山岱庙藏谱〈玉音仙范〉的相关研究》(2008),徐倩的《胶东道乐“勾凡调”及相关研究》(2008),刘佳的《游走在都市的边缘:音乐的功能性与传统的延续》(2010),周晓爽的《房山区北窖村音乐会传谱及其活态传承研究》(2011),王丹丹的《上党梆子生成发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2011),袁郁文的《历史现场的音乐文化积淀:济宁地区礼俗用乐对历史大传统的接衍》(2012),秦晓妍的《一支乐队的传统》(2012),董旭彤的《隋唐至明代礼乐观念变化辨析》(2013),孙茂利的《音乐本体中一致性的背后意义:河北音乐会与西安鼓乐社的比较研究》(2013),都集中产生于这个阶段。

这些选题围绕音乐本体意义,看到国家制度对实际用乐的影响,注重从当下活态中与历史音乐文化大传统对接,并涉及音乐传播,注意学术界理论与方法的具体运用。活态存在涵盖北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新疆等地,音乐型态包括民歌、器乐、说唱、戏曲等,从乐律、乐调、乐谱、乐器乃至乐队组合视角把握,注重国家制度与民间礼俗的对接,或称民间礼俗接衍国家用乐后的发展与活态积淀。这些区域所显现的相通一致性更加促使我和团队深层思考。有些音乐会社声称传自佛教,像胶东道乐和泰山岱庙藏谱既与国家礼乐有关,又与道教相联。有对一支乐队所承载深挖内涵,有对一个剧种之存在把握其演化的深层意义,还有对音乐会社重吉礼和凶礼为用,更多与仪式固化相须,在这一个乐社内部传承数百年其所演奏的乐曲竟然少有变化,作为民间音乐班社因应礼俗为用则会礼乐和俗乐共在。我们根据团队成员来自不同的省份设定课题,恰恰就是不同区域所显现出音乐本体中心特征以及体裁、题材等多方面的一致性和差异性,更使我们的团队有着凝聚力,也把握历史上国家制度下所具有的用乐“向心力”。当下都城周边区域所显现的传统功能性用乐形态说明传统并未远行。我们看到,无论是小调还是多种音声形态都显现出制度下、组织态传播的意义,即便遥远的边地也会与中原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当然也会有一些自然传播在其间,诸如临清时调与天津时调就是既借助组织态传播亦有自然态传播的存在。

我们开始特别关注乐籍制度存续期和乐籍制度解体后的差异性变化,这样做还是为了认知历史上的“官乐”与当下“民乐”的内在关联性。就乐籍制度讲来,在不同历史阶段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乐籍制度解体是一个历史节点,前后对比定然显现出诸种变化和差异。地方官府其官属乐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既然国家不再供养,但官府又有仪式和非仪式用乐需求,礼乐制度并未消解,改变既往全为官养的模式,进而为用时付费为之,将曾经的官属乐人妥善安置成为官府的职责。我在陕西户县考察中见到乐户后人崔永义老先生,他告诉我其祖上是明代大官,因犯法被贬“充乐”。雍正禁除乐籍之后,他们家族被县太爷分配至大王镇,以民间礼俗用乐为生计,这就将其家族所承载的官乐带至民间。类似的表述在山东泰安地区和济宁地区考察中也明确存在。秦晓妍和袁郁文在对民间艺人采访中都涉及州县官属乐人被安置到乡镇的状况①秦晓妍:《山东莱芜西部鼓吹乐班之“窝铺”辨析》,《中国音乐》2011年第4期。,山西壶关六大家族乐户后人亦如此。我们在山东菏泽、陕西绥德、河南新密和新郑考察,乐人们也是这样表述,其祖上多涉官属乐人,可见具同一性。我们在浙江绍兴、诸暨、萧山考察堕民,虽然这个群体不以乐户相称,但其承载与乐户有相通性。①项阳:《堕民的传统与现代》,乔健编著《底边阶级与边缘社会:传统与现代》,北立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7年。当我们将这些与学界同人交流,得到了各地更多相关信息,我们的判断相对准确:这就是官属乐人将其承载的国家礼制仪式及其用乐以及非仪式用乐带到民间的意义所在。2009年夏天,在江西抚州召开的“孟戏”学术研讨会上我提出正是由于雍正禁除乐籍使得“官乐民存”。我们不能仅以当下存在来看待民间所存有的传统音乐形态。我们当然看到乐籍解体后乐的发展状况,我和我的学术团队有持续性、拓展性关注。

这一阶段几篇博士学位论文有程晖晖的《秦淮乐籍研究》,张咏春的《中国礼乐户研究中的几个问题》,郭威的《曲子的发生学意义》,任方冰的《明清军礼与军中用乐》,柏互玖的《大曲的演化》。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给其理念、在整体把握的同时让他们有较大空间,其选题应具成长性和发展性意义。

《秦淮乐籍研究》:秦淮之地作为六朝古都,也是明代早期都城,其后为南都,王府与高级别官府云集,乐籍较集中,特别是其中的女性乐人,为“小令三千”的承载者,对时调、说唱和戏曲有重要担当,属俗乐范畴,她们为官府需要,与文人唱和。对这个群体组织态的创承与传播相对全面把握和辨析,既可认知乐籍中女性乐人的承载与引领,亦对乐籍文化中俗乐之整体有益。这个课题的典型性和重要性随着研究的深入会有更深层次的显现。作者毕业后拿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这个群体承载乐曲本身有集中梳理研究。

《中国礼乐户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我在《山西乐户研究》中对礼乐户这个群体有所认知,认定这是与乐户身份和性质不同的社会群体。张咏春硕士论文为《孔府的乐户和礼乐户》,对这两个群体在孔府用乐的不同职能已有整体把握。正因为此,在博士论文阶段他从金代礼乐人、元代礼乐户以及明代以降的乐舞生群体及其承载做了系统性梳理,把握住这个群体的名实之辩,认知其身份与乐户的不同,明确其所承载是宫廷雅乐以及地方官府中的《文庙祭礼乐》。元代以礼乐户论,显然不足以把握礼乐的整体性意义,改称谓势在必然,这就是明清时代这个群体以乐舞生称之的道理。他们是从事宫廷和地方官府中雅乐为用的非贱民群体。元明以降、直到民国时期都有全国性存在,与乐户职能有着质的差异,作者申请的国家课题会对这个项目有效拓展和深入。

《曲子的发生学意义》:借助“发生学”的方法论认知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中曲子这种现象的有益探索。这要对乐籍制度下乐人承载有整体认知,继而侧重俗乐类型和曲子本体为研究重点。这个选题的意义在于从当下社会积淀存量巨大、音乐和戏曲界称之为曲牌、文学界称之为词牌的现象上溯,把握源头,看其生发之时代背景以及承载群体,然后探究其发展演化,注重其作为多种音声技艺形式之母体,由此所成的聚合与裂变,认知其对中国音乐、戏曲、文学等多领域的实质性影响,把握其作为中国音乐文化的特色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种现象是由乐籍制度下的专业乐人群体在与文人的互动中创造发展,至于多种音声技艺体裁的生成与开拓也同样如此。应明确,文人参与词牌和戏曲内容创作,终要交与乐人实施,乐人除曲调旋律创制,其文词内容也常常自己填充以成。这个课题完成之后得到了音乐学界乃至戏曲学界和文学界的肯定。其巨大的空间就是要对当下民间活态传统与历史大传统进行有效对接,这是历史人类学的意义。作者其后的研究已经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支持,正在有效展开。

《明清军礼与军中用乐》: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安排我与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李双江主任联合指导,原本命题“中国军礼与军中用乐”,但开题之后由于材料发掘越来越多,一篇论文难以驾驭,因此选作其中部分。周代确立的五礼制度这军礼即位列其中,在不同时段呈现内涵变化,需要系统性梳理,并把握军礼类下多种与乐相关的仪式意义。对军礼用乐既往缺乏有效辨析,做起来难度较大。除此之外,尚有军中非仪式用乐的形态,这个选题有着很大的学术空间,好在任方冰博士后期间能继续深入。

《大曲的演化》:重在音乐本身的结构以及功能属性意义。所谓大曲,当指大型乐曲结构。历史上大曲结构复杂,且在不同时段有着不同发展。大曲初始阶段应为氏族、部落、方国典型性、象征性乐舞的综合体,发展过程中形成不同归属。在国家意义上,大曲总是用于宫廷乃至较高层级的官府之中,既有仪式为用亦有非仪式为用,其功能意义决定了其为用的属性。所以说演化在于其原本是从曲体结构上论,其特征属于歌、舞、乐三位一体,但其后发展则显示出既有这种特征彰显的样态,亦有其独立性的器乐样态,直到当下乡间音乐会社与班社中依旧有着较为完整的传承,且以大曲称之。这种贯穿数千年之形态的结构、宫调、创作机制、属性值得深入挖掘。学界对于大曲更多关注汉唐,却难以把握其整体意义及演化关系,缺失大曲属性的认知辨析,这正是本课题的意义所在。本课题作者毕业后在拓展论域的前提下成功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相信会有新的建树。

他们五人都很好地完成了学位论文,各有特色,从不同视角和层面把握了乐籍制度的整体性意义,且得到学界较好的学术评价。我与他们共同学习与提高,这些选题都由乐籍制度而引发,各自有深入的空间。充分体现了教学相长和团队精神。

这一时期我对宗教音乐、特别是佛教音声思考较为集中。在第一阶段我把握乐籍与宗教音声的关联,并以“乐户与宗教音乐的关系”立题辨析,这是我在实地考察以及文献梳理过程中感受官属专业乐人们所奏曲目有些与佛教和道教联系密切后所作的思考。2003年,我发表了《释俗交响之初阶:中国早期佛教音乐浅释》一文,主要对佛教在天竺时期所用音声以及进入中土后的状况进行把握。我关注到佛教戒律的存在,这是音乐学界不曾涉及的学术点。既然佛教戒律不允许僧尼动乐,何以当下僧尼会冒犯戒之大不韪呢?矛盾怎样消解,又有怎样的道理与演化?何以当下学术界将这些矛盾置之不顾以佛教音乐论?这是我对佛教用音声进行系列研讨的初衷。

我以佛教进入中土所用音声的几个节点把握其中的演化关系,这就是佛教在天竺时期的状况,进入中土后的变化;对“改梵为秦”过程中的不适进行辨析;中土佛教改由僧尼动乐是怎样的意义?南北朝至唐代多个政权数次“灭佛”对僧尼动乐产生怎样的影响?何以明代以降僧尼动乐名正言顺?国家专业乐人承载的仪式和非仪式用乐与宗教音声有怎样的关联性?佛教自身对这些问题有怎样的认知?其所用音声与乐、与乐籍制度有怎样的关系?前后十多篇相关文章基本将这些关键点厘清,顺带也把握了道教用音声的意义,这也是本阶段的重要收获。这些文章以文集形式收录在本丛书中,这里不做展开。

进入21世纪,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我国开始关注“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其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类,涉及用乐的类型至少有民间音乐、民间戏剧、曲艺、民间舞蹈、民俗等,这些形态当下以民间形式而存在,但有些形态是因为某种因素原为官属后积淀在民间,当下民间社会保存了这些艺术形态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应对这些现象进行辨析和剥离,以把握其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注重“当下传统音乐与民间礼俗的依附和共生现象”①项阳:《当下传统音乐与民间礼俗的依附和共生现象》,《音乐研究》2005年第4期。,辨析“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②项阳:《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中国音乐》2008年第3期。,由此把握“中国音乐文化的‘大传统’与‘小传统’”③项阳:《中国音乐文化的“大传统”与“小传统”》,《天津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反思当下民间礼俗承载中国历史音乐文化大传统、却以小传统存在的意义,将当下的民间音乐形态与历史文化大传统进行有效对接。

我们的研究注重文献梳理和理念把握的系统化,逐渐形成整体文化观念,从而使课题向深层发展。特别是注重专业乐人承载的两条主导脉络,对学界既有学术认知重新思考。我们提出“‘六代乐舞’为《乐经》说”④项阳:《“六代乐舞”为〈乐经〉说》,《中国文化》2010年第1期。,并探讨其失传的原因,认定由于所指为国家最高礼制仪式为用的经典乐舞,需有相关机构群体性承载,如若相应条件缺失,则《乐经》必失,此观点已得到文史和经学界一些学者的认同。《中国文化》主编刘梦溪先生与在下言道:“对何谓《乐经》、何以失传这个问题学界探讨了两千多年,我虽然还不能完全同意你的观点,但我以为至少可以立为一说。”刘先生将本文刊发以后,有西安交通大学和广州暨南大学的几位教授撰文对该观点予以支持①如孙振田、范春义《从〈汉志〉看“乐经”为“六代乐舞”说之成立——兼论〈汉志〉之〈乐〉类的著录问题》(《音乐研究》2015年第6期)等。,这对我是莫大鼓励,这是音乐学界与大学术界的对话。《礼乐·雅乐·鼓吹乐之辨析》一文,辨析学界将雅乐和礼乐概念混淆的原因,提出鼓吹乐亦属礼乐构成。至于《中国礼乐制度四阶段论纲》,是基于中国传统礼乐文化从国家意义上确立三千载的整体把握。我将两周作为中国礼乐制度确立期,两汉至南北朝为演化期,唐宋为成熟期,元明以降为礼乐制度持续发展乃至消解期。这是基于“以乐观礼”的意义,有些礼制和乐制随社会发展有所增删,但礼乐观念一以贯之,这是将礼制仪式类型与乐制类型对应之后分层次、分时段的解读。其后又有《小祀乐用教坊:明代吉礼用乐新类型》以及《明代国家吉礼中祀教坊乐类型的相关问题》,这主要是对于能够来到县治、多层级的国家礼乐类型进行把握。中祀有些可用雅乐类型,有些则可用鼓吹乐类型。诸如“文庙祭礼乐”用雅乐类型,旗纛之祭则用鼓吹乐,先农之祭曾用雅乐后用鼓吹乐。国家小祀属吉礼中的通祀。唐代国家吉礼用乐不能用胡汉杂陈的鼓吹乐类型,而明代吉礼中祀的部分和小祀全部都以教坊大乐之鼓吹乐类型为用,这是全国各县衙以上官属乐人的职责。在清代雍正年间这个群体被下移至乡间社会,他们既承担国家祭祀和多种仪式用乐,也承担乡间社会庙会、过三周年等吉礼仪式用乐。承载鼓吹乐的群体在乡间社会中还要承担婚仪丧纪用乐,这是国家礼乐民间接衍的意义,有效地解决了国家礼乐与民间礼俗用乐的相通性问题。

明代将王府置于全国各地,这是一种甚为独特的现象。全国31个府、卫之所在设有王府,如此成为区域音乐文化的中心,文献显示国家对王府钦赐乐户27户,钦赐乐谱1700本,他们依制实施多种类型的仪式用乐,也有日常欣赏为用的乐,涵盖多种音声技艺形态。许多王爷和王公显贵还亲自参与音乐以及多种音声体裁的创制,甚至可以说是对中国音乐文化事业的巨大贡献,诸如周橚王和代简王之于戏曲、宁王之于琴,王子朱载堉更是创制出影响世界的新法密率,我们撰写《关注明代王府音乐文化》,就是从王府全国性存在的意义上看制度规定性下的相通性和丰富性内涵,这个视角还有待更为深入的探讨。

我们对国家礼乐核心为用的雅乐进行形态分析,在《以〈太常续考〉为个案的吉礼雅乐解读》和《一把解读雅乐的钥匙:关于邱之稑的〈丁祭礼乐备考〉》探索过程中,我向音乐史学家和传统音乐理论家请益。由于中国乐谱在清代乾隆年间之前没有创造节奏和时值符号系统,此前乐谱更多是乐音与字词对应,给人以中国乐曲特别是雅乐曲调就是一字一音、一音一拍的印象。从歌词内容上我们可以感受到韵律感,但没有节奏和时值的曲谱唱起来却只是音高变化,韵律全无。当我将这样的曲谱唱与音乐史学家冯洁轩先生听,他笑言道:“我相信古人不会这么蠢!”我们注意到,《太常续考》中的雅乐词格是为长短类型,这与前朝有着极大不同,而且旋律有转调在其间,显示与时俱进。对《文庙祭礼乐》的辨析是建立在邱之稑《丁祭礼乐备考》以及杨荫浏先生对浏阳孔庙祭礼乐的研究上。乾隆《律吕正义后编》中已经有了节奏与时值符号,虽然同朝颁行全国的《文庙祭礼乐》没有用节奏和时值,但邱之稑所用的节奏时值符号与“后编”有一致性,所以说邱本的合理性就在于此,这是对太常乐师阙里教习的完整记录。

我在研究过程中经常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将当下各地传统音乐的活态与历史上的相关的描述予以对接,特别是我们在实地考察中把握住一些曲目与历史上的记载相同,又有乐谱支持,且与民间礼俗中吉礼仪式相须为用、不可轻言改变之时,愈发感觉到乐虽有稍纵即逝的时空特性,但恰恰是这种与仪式相须固化的存在方式很可能将久远的乐曲活态遗存到当下。既然我们已经有了多地实地考察的依据和佐证,不由从形而上意义上认知。其实我们有这样的实践,在《中国弓弦乐器史》一书中,将当下多地活态存在的挫琴、轧琴、瓦琴等与唐代以降形成的轧筝类弓弦乐器相接,继而上溯至筑的意义。这既需要活态考察,亦要音乐史的整体把握,某种意义上这应属“文化自觉”。如此,在2000年,当美国华裔学者郑苏女士在中国音乐学院做讲座时提到有“历史的民族音乐学”理论存在,继而薛艺兵先生在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做讲座时也介绍了理查德·威戴斯“历史的民族音乐学”,有了“历时与共时”一对新的概念将这种理论把握的同时,我意识到这应是对民族音乐学理论的一种延伸或称拓展。还是在这一阶段,台湾著名学者王秋桂先生将我引入在中国大陆探索民间信仰的课题组,在2005至2010年间,我多次与王先生及其他海内外学者一起考察,并参加由王先生在香港、台湾、厦门和北京等地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与宗教学、文化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民俗学多学科的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开拓了学术视野。特别是同历史人类学“华南学派”学者群郑振满、陈春生、科大卫、刘志伟、周大明等以及劳格文、丁荷生等诸位先生的交流,促使我不断思考,明确了音乐学界谓“历史的民族音乐学”应源自历史人类学。我结合自身研究于2006—2007年在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系为硕博研究生开设《中国乐籍制度与传统音乐文化》选修课,提出“九个接通”的学术理念,即:当下与历史接通;传统与现代接通;文献与活态接通;宫廷与地方接通;官方与民间接通;中原与边地接通;中国与周边接通;宗教与世俗接通;个案与整体接通。2010年,在南京艺术学院召开的中国传统音乐年会上,我的《接通的意义——传统·田野·历史》得到了学术界的鼓励和呼应,星海音乐学院周凯模教授在其博客里刻意介绍这种学术理念,上海音乐学院洛秦先生向我索稿,将其发表在次年的《音乐艺术》第1期。南京艺术学院音乐研究所所长、从事歌剧和音乐批评的著名音乐学家居其宏教授热情邀约我以此题讲学,并称要开班宣传这种理论。这是对我们学术团队极大的肯定。大家秉承这样的学术理念前行。

虽然我们下了很大的功夫和力气,但由于课题既有纵深又有宽度,越研究感觉问题越多,我们只能探索前行。作为实地考察需要时间和经费,需要有更多学者和学子参与,这是我讲对“中国乐籍制度”应群起而攻之的道理。令人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学子与我们相伴而行。当然,学界也有一些不同观点,甚至是质疑和诘问,这更加促使我们认真思考,我们会在探索过程中不断修正,正视问题思考解决,我对质疑充满感恩。

第三阶段:中国乐籍制度与传统音乐文化

第三阶段是以我申报第三个国家课题为标志,这三个课题有着连续性和拓展性意义。2012年,我的第三个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乐籍制度与传统音乐文化》立项,与此同时,中国艺术研究院课题《以乐观礼》也在进行中,可谓双管齐下。在这一阶段,我们重在关注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逻辑起点,持续把握礼乐文化和乐籍制度的节点意义,并从当下民间礼俗用乐中去把握仪式和非仪式用乐的关系。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注意到二十四史中乐志和礼乐志的相关问题,从官书正史把握乐的功能性存在。我关注“周公制礼作乐与礼乐俗乐类分”①项阳:《周公制礼作乐与礼乐、俗乐类分》,《中国音乐学》2013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5期转摘。,这是从国家意义上逻辑起点的把握。明确了仪式用乐属于礼乐,非仪式用乐自然为“非礼乐”——俗乐的意义,如此显现对应性,拉开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国家意义上两分序幕。同年发表《俗乐的双重定位:与礼乐对应,与雅乐对应》一文,辨析如果将礼乐与俗乐作为对应的层级,以仪式为用显现礼乐特征,则隋代太常的俗部乐属于礼乐范畴(也有非礼乐为用的部分)。一些类书辨析仪式为用的俗部乐称谓时上溯到《仪礼》为用,而《仪礼》用乐应属礼乐范畴。更进一步讲,与雅乐对应的俗部乐属礼乐,彰显雅乐在礼乐中的核心为用。仪式为用的雅乐显然不能与非仪式为用的俗乐作为最高层级对应,这是我们考辨礼乐与俗乐对应的意义所在。沿这两条主导脉络下探,显现中国音乐数千年并行不悖、互为张力发展前行的样态。《礼乐与俗乐两条主脉是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特征》是对前期思考的一种强调,如此认知对把握中国音乐文化的意义至关重要。

中国文明有礼乐文明之谓,然而学界却有礼乐文明在两周的观点,并称其后不再。我从“以乐观礼”的视角感受“‘礼乐文明’的困惑”②项阳:《“礼乐文明”的困惑》,《中国音乐学》2015年第1期。,认为礼乐文化和礼乐文明之于中国均为形而下与形而上的有机统一,不可仅以形而上认知,否则会将中国传统文化割裂开来,实际上汉魏以降中国礼乐文明不但延续且有新发展。《周代国家礼乐教育相关问题辨析与启示》一文重在礼乐本体思考。作为引礼入乐、并以音声形态为主导的用乐类型,在其时有仪式性的群体意义,首先是专业乐人承载礼乐形态整合以成,继而是对国子教习,使其在其中体味与升华,毕竟音声形态具稍纵即逝的时空特性,不把握这一点难以认知礼乐实质性内涵。出于以上考量,我对“‘诗经’与两周礼乐之关系”①项阳:《〈诗经〉与两周礼乐的关系》,《中国文化》2013年第1期。进行辨析,学界更多谈《诗经》的文学意义,事实上这《诗经》为“乐语”,其风、雅、颂三种类型都与仪式为用相关(当然不是全部)。这可从《周礼》和《仪礼》加以佐证,这是制度规定性的意义。国风中《周南》和《召南》明确以“乡乐”论,规定仪式为用;《小雅》中一些篇章作为“房中之乐”用于仪式;至于《大雅》与《颂》,原本就是仪式中的存在。明确这些则可以看出《诗经》与仪式用乐的紧密关联,我们应考量在其时的为用意义,如此显现仪式与非仪式两条主导脉络的实际作用。《“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辨析——兼议“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所论,将孔子所言前后句联系,可把握西周礼乐教育制度以及孔子乐教思想,认知乐的时空特性和礼乐活态传承,把握周王室之大司乐与诸侯国有司承载之关系,这是周代乐教的整体性所在,通过完成这样的教育整体过程走向社会。你想走这条道路可随你走,不想走这条路亦可知有此通途。《从王侯之颂到平民之颂》一文,是在《诗经》探研过程中通过对传统音乐实地考察所感所悟。颂这种体裁在周代祭祀为用,《诗经》三颂尽在高端,体现等级性,之后颂既为文学体裁,亦在高端祭祀仪式特别是雅乐中持续存在。乐籍制度解体后,当承载国家礼乐的官属乐人们转为民间服务之时,将这种体裁形式带到民间为用,这便打破了既有的等级观念。山西临县丧礼中的这种现象成为颂之民间礼俗为用的典型案例,如此体现历史人类学的思考。这形成我对《诗经》与礼乐文化关系的系列思辨。

礼乐何以存在,何以与仪式相须,何以具群体性固化为用,仪式具有怎样的意义,人类情感何以会有仪式性诉求,《中国人情感的仪式性诉求与礼乐表达》一文意在将这些厘清,把握礼乐深层内涵。《礼俗·礼制·礼俗——中国传统礼乐体系两个节点的意义》一文,我们把握礼乐国家存在和雍正禁除乐籍两个历史节点,探索从民间礼俗形成仪式用乐上升为国家礼乐制度后逐渐完善、影响后世数千载不断演化规范的过程;因为国家禁除乐籍,官属乐人将其承载的仪式用乐下移至民间礼俗为用,活态积淀于民间,导致国家用乐与民间用乐相连。所以说,礼乐制度与乐籍制度联系密切。虽然周至两晋国家并未有乐籍制度,但国家制度下同样有专业乐人群体存在,只是未明确乐籍身份标识而已。对乐籍制度研究辨析,把握音声形态的时空特性,认知礼乐的群体性和固化为用,在注重这个群体承载的基础上去探究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主导脉络更具实际意义。

我们的研究由山西存在乐户后人群体的历史及其承载发端,显现区域性把握,随后不断拓展,看到乐籍制度对于全国各地当下积淀传统音乐形态的具体影响,由此继续前行。《关于“凤阳花鼓”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辨析》《凤阳花鼓形成之历史渊源辨析》涉及的问题很令人深思,虽然凤阳当下是为县域,但明代为帝乡与中都的凤阳府,其深厚的音乐文化积淀究竟有怎样的意义?是否是所谓“乞丐文化”?这样认知存在局限。在21世纪初叶我与文史学界学者交流中关注到明代卫所制度,继而通过《明一统志》把握卫所的全国性所在。作为帝乡的凤阳在明代有多卫相拱,且有王府在此,国家优渥,形成独特的区域甚至是都市文化。但清代将这些优渥消解,这里养不活如此多的人口,加之天灾人祸,人们流离失所,四处逃荒。明确卫所制度国家用乐,加之府衙等层级,是乐籍众多之地,这乐绝非仅是民间存在。其音乐形态所谓“卫调”也不支持纯粹民间音乐说,不能仅以当下之存在看待历史传统内涵。与之相关还见于《关于吹歌的思考》《南音内涵与研究理念拓展的意义》《音乐会社文化内涵》等数篇,是对区域性传统音乐文化当下存在的辨析。

戏曲应为俗乐一脉裂变以成,高级别官府之乐籍是承载这种形态的温床。《从官养到民养/腔种间的博弈——乐籍制度解体后戏曲的区域、地方性选择》《雍乾禁乐籍与女伶,中国戏曲发展的分水岭》是在《男唱女声:乐籍制度解体之后的特殊现象——由榆林小曲引发的思考》基础上的延续,这样把握基于“历史节点”的意义。梳理出乐籍制度存续期的发展脉络,就要看其解体后产生怎样的变化。既要看宫廷与京师,又要看各地官府音乐形态和用乐的转化。“男唱女声”是我参加乔建中先生组织陕北榆林考察之时的思考,这个被定名为榆林小曲的音声形态,直到20世纪中叶之前其特殊样态就是男唱女声。乔先生将榆林小曲与兰州鼓子、常德丝弦和扬州清曲并列以行比较,认定无论是乐曲形态还是组合方式,在音乐本体意义上有相通性内涵①乔建中:《〈榆林小曲集〉序》,《榆林小曲集》,霍向贵编,陕西旅游出版社,2005年,第1—6页。。我刻意关注男唱女声现象,认定这是乐籍制度解体所为,由此形成延续数百年的所谓“传统”,毕竟此前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中并非如此。我们沿这种现象下探,从文献中把握这是因为雍正禁乐籍、乾隆禁女伶所致。其他音声技艺类型难以明确,戏曲生旦净末丑原本依性别而分别对应,但禁除女伶恰恰导致了职业乐人层面性别倒错现象的普遍存在,如此认知方显国家制度的意义。高级别官府中面向社会的俗乐形态,诸如说唱和戏曲等,原本是职业模式,一旦乐籍解体,女伶被禁,则现从官养到民养、或称官民共养的状态,其所承载的戏曲,原本在乐籍体系内以腔论、以调称,此后显现称谓混乱,地方性增强,这就是各地所谓剧种、曲种难以规范类分,有以腔论,有以种计,有以民族论,有以地域论的道理所在。直到20世纪初叶这种状况依旧。选择戏曲进行辨析,在于从宋代开始,教坊类下官属乐人承载为“正色”的戏曲是从俗乐一脉裂变以成。20世纪中叶之后戏曲又回归了性别与角色之间的对应样态,所谓“传统”宣告终结。

当下存在的传统音声技艺形态都以民间论,这样认知其实并无不妥,毕竟当下就在民间。但还是显现问题,我们不能仅以当下存在看待传统,应以传统音乐论。传统是在历史上生成,经过长期演化与积淀,活态传承于当下。基于此,我在多地考察过程中对民歌概念进行思考,写下《民歌认知与思考三题》和《民歌认知续论——对花儿等歌种创承机制的相关思考》。当下民歌类分为三,号子为特殊劳动形式,山歌有特殊地理环境,多以民间样态存在,但小调类型由职业和半职业艺人群体创造和承载。这一大类传播范围最广,其中相当数量是唐宋以来由专业乐人创承的曲牌音乐,其后积淀在民间,应对其深层辨析。其实民族器乐以及戏曲、歌舞,相当程度上也不都是由民间艺人创造,把握历史上的音乐存在,可理解其究竟有怎样的深层内涵。

我们继续思考宗教音乐文化。《佛教戒律下的音声理念——由云冈石窟伎乐雕塑引发的思考》一文,重点探讨了佛教音声“改梵为秦”和“改梵为鲜卑”的过程,这是一种外来宗教必须走的路。通过较为详实史料把握北朝时国家为佛教在中土设置僧祇户和佛图户两种人户,其佛图户下应包括寺属音声人。《中土音声人理念的存在与消解》探讨的是佛教在天竺时期由于戒律所成僧尼将音声为工具论和世俗为伎乐供养的两分样态。入中土的佛教维系僧尼持戒修行,形成依附寺院伎乐供养的音声人群体。经魏晋南北朝涵化,隋唐国家太常寺中官属乐人以音声人定位,其后佛教因统治者数次“灭佛”,出于无奈将音声供养与音声法事合一,僧尼动乐现实存在,依附寺院的世俗音声人群体消解,由是国家和佛教寺院都不再用音声人的概念。我多次赴新疆考察,明白木卡姆这种形态与伊斯兰教关联密切,认真学习刘湘晨先生影视人类学作品《最后的“阿希克”》后写出相关札记《宗教信仰的“痴迷者”与木卡姆之关系》。在维吾尔族聚居区,阿希克与伊斯兰教信仰依附共生。围绕宗教信仰所存在的种种社会礼俗形态都有这个群体参与。他们承载的技艺在多种宗教信仰仪式中不可或缺,亦在与宗教信仰相关社会生活中整体显现。音声技艺既融入仪式也融入生活,这是宗教信仰——多种礼俗——阿希克——木卡姆形成链环的意义。阿希克掌握了音声技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必须到场赞颂真主、赞颂生活,向真主虔诚倾诉。他们所唱既为仪式之必须,在向真主真诚告白中代表当地伊斯兰教众的心声——显现宗教崇拜、净化心灵,这是维吾尔族聚居区木卡姆存在的意义。这篇文章显现我对宗教用音声之思考范围的拓展。

中国音乐学院樊祖荫教授主持国家重点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多声部音乐研究”,学者们以为中国多声部音乐为近代所有,这引发我的思考。我感知中国礼乐核心为用的雅乐三千年一以贯之,《国语·周语》“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的表述具有典型意义的多声思维。将同一乐队组合的乐器分为两类:金石与丝竹,却又集于一体,这至少有两个甚至多个“声部”意义,金石之器在其时旋律为简,丝竹乐器旋律为繁,各自有旋律线却又相和。因此撰写《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中国早期多声音乐思维浅识》一文,得到学界认同。这是我在礼乐本体形态研究中的收获。

这一时期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既有对乐籍制度解体前后的把握,亦有对不同时代礼乐观念的探讨,特别是对非中原民族入主进行辨析更显学术意义。还有以历史人类学视角把握当下传统音乐文化的活态存在。堂名,是苏南区域存在的一种与戏曲、说唱、器乐、宗教等密切相关的传统音声技艺形态,把握乐籍解体前后的变化,认知戏曲、器乐以及宗教乐班为主导的差异,乔俏《“堂名”辨》将民间礼俗为用的戏曲堂名、吹鼓手堂名、道教堂名进行辨析,认定是在各自既有主项前提下融入他种音声形态为民间礼俗以用所成。郭艳君《卫所与地方官府双重作用下的聊城鼓吹乐积淀》,抓住明代山东东昌府治下有三个卫的建制,当下还有千户营屯的地名,把握官制与军制双重作用下的鼓吹用乐,辨析当下积淀的意义。这种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有存在,地方官府官属乐人与卫所建制下的官属乐人都承载鼓吹乐,这是国家制度下的需要,具典型意义。

南北曲,是中国社会宋元以降的特有现象,宋代形成,元代合套汇融,明清时期仍有较大发展,对多种音声技艺形式有重要作用。既可以曲子形态独立存在,亦成为诸宫调乃至戏曲的有机构成。分南北应是政权更替所成,具国家用乐引领意义的太常与教坊南下北上,虽然地方官府亦有仪式和非仪式用乐,但国家机构的引领意义不可轻视。还应看到高级别官府之所在城市文化中乐籍众多且文人云集。明代,由于全国多地设有王府,这区域文化中心应着重把握。经济发达地区特别对于俗乐艺术形态发展更为有利,也是不争的事实,元明时期这南北曲以“北曲为尚”,北曲除了俗乐为用,还用于礼乐,在南方会依循北曲改造为用,所谓“方壶圆盖”,永乐钦赐寺庙歌曲也是北曲比例占先。赵楠《北曲云中派钩沉》,对南北曲作了整体把握,抓住代简王封国以及大同乐籍比他藩多数倍的事实,梳理北曲的历史形态以及当下存在。这个课题的意义会在其后越来越显现出来,毕竟学界对北曲把握彰显不足。

周婧婉《胡夏之交融——北朝礼乐观念探析》一文,选择了北朝这个非中原民族入主的阶段进行研讨。在国家意义上,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要借助“坟藉”,努力保持文化的“正统性”与合法性,又要融入本民族文化特色,体现诸种仪礼,这是北朝时期礼乐观念以及礼乐形态与南朝的相通和相异之所在。如此定然对后世产生影响,这是我们将这一阶段认定为礼乐制度演化期的意义。郑娜《器乐“演唱”——河北吹歌辨》,首先把握吹歌历史脉络,从当下乡间礼俗用乐考察中把握吹歌的功能以及实际用途。吹歌涵盖了社会上存在的多种传统音声形态,将民歌中的小调、说唱乃至戏曲等都以器乐化的样态表现出来,关键看其在民间礼俗中仪式为用和非仪式为用。李玲《“常德丝弦”音乐形态特征及其历史成因研究》,是要把握有王府存在的高级别官府所在地积淀传统音乐体裁形式与它地具有同样状况区域其传统音乐形态的相通性问题。此前王丹丹有长治地区上党梆子的研究。李玲为湖南常德人,从当地传统音乐形态入手,对包括福建南音、扬州清曲、南京白局、海州五大宫调以及山东等地音乐本体形态和相关体裁形式进行辨析,把握常德传统音乐文化发展与演化,在与它地比较中提升,这样的研究思路具典型性,毕竟全国范围内有同样背景和相同音声技艺形式类型的区域甚多,研究可为它地提供借鉴。王芳芳《当下民间礼俗仪式及用乐对国家礼制的接衍:以河北胜芳和廊坊、京津为例》,在对历史上五礼制度梳理之后通过对京津地区、特别是河北胜芳当下民间礼俗及其用乐的实地考察,把握区域民间礼俗接衍了国家礼制的哪些类型,乐在其中怎样为用的意义。如果全国各地学子们都能在把握国家礼制的前提下看当下传统的活态存在,会夯实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内涵的认知。

4篇博士学位论文分三种类型。一是孙云《佛教音声为用论:以五台山历史演化和音声活态为例》。孙云所在的忻州师范学院在五台山脚下,做实地考察较为便利。我们应该把握音声这个概念,佛教即是这样认知。有学者讲佛教音乐已是约定俗成,但学术研究应溯流探源,这是选题的道理。本课题从佛教的天竺阶段开始梳理,把握进入中土被改造、以及其后的演化、最终由僧尼接手承载多种音声形态,更为重要的是对佛教进入中土不久即为佛教圣地的五台山当下音声为用中去感知佛教音声以及佛教用乐的存在。将历史上佛教音声类型厘清非常有必要。孙云毕业后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并成功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说明学界认同的意义。

在我把握住明代小祀乐用教坊司鼓吹乐类型,明确小祀属于国家制度下遍布全国的必须存在,则考虑由博士生将小祀中承祀对象及其用乐进行有效梳理和辨析。我将先医药王祭祀及其用乐考察交由常江涛,将东岳庙祭祀交由逯凤华,意在整体把握下各自梳理之后的互证。常江涛将目光聚焦先医药王庙较为集中的河北,继而将视野放至全国,他做了相当数量的实地考察,思考比较深入,这是他的“明清国家小祀‘先医药王’祭祀仪式及用乐研究”的展现;逯凤华硕士阶段做岱庙藏谱,在此基础上,以“泰山·岱庙·东岳庙祭祀用乐研究”为拓展延续,她从学界对岳镇海渎、泰山东岳祭祀,碧霞元君祭祀,与道教的关系,乃至与之相关的民间宝卷与宣卷中用乐进行辨析,比较好地达到了学位论文要求,也为学界提供了可参的小祀用乐例证。

国家小祀对象在清代尚有拓展,诸如龙王、窑神、炮神等都成为宫廷和地方官属乐人必须承载的祭祀仪式类型。文献中有用乐规定性,但未明确与仪式对应的乐曲,我们认为,这应该是由官属乐人承载一套仪式用乐曲目拿来对应多种承祀对象仪式为用。承祀对象不同,所用曲目相同。我们应将这些承祀对象的源流脉络以及发展轨迹梳理清楚,明确国家礼制仪式类型的前提下注重其存在意义。乐籍制度解体后,这些国家群祀的神祇如何被民间礼俗接衍,由谁承载这些仪式及其用乐。与之相关俗化过程也应刻意关注。应该说这两个课题都达到了预期。我们期待学界将这些国家祭祀对象及其用乐和民间接衍过程都梳理清楚,如此方可真正把握官属乐人之承载转化为民间礼俗为用的意义所在。

我深切体会到教学相长的意义。我一直在乐籍制度和礼乐制度领域探索,将一些选题交由学术团队完成,以期在有序解决过程中不断追问并发现新的问题。当我们发现了中国音乐文化由礼乐与俗乐两条主导脉络并行不悖、互为张力前行后,即对学界既有的一些认知重新思考和辨析。我注意到汉唐间国家用乐难见承载俗乐的机构,有可能这一时期国家用乐机构以礼乐为重,礼俗兼备。隋文帝虽将太常用乐分为雅部乐和俗部乐,但俗部乐应重礼乐存在,仪式为用不是俗乐。若能理解这一点,则隋代太常中还应有非仪式为用的俗乐存在,这就是唐代玄宗朝设立教坊专门安置俗乐的道理:唐代之前这俗乐由什么机构负责训练和实施?

疑问提出,我在辨析文献中看到明代大学士郑纪所言:“太常寺礼乐之司”“教坊司亦礼乐之属”①[明]郑纪:《东园文集》卷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认知由太常职能分立以成的教坊,本为俗乐所设,其后发展中成为礼俗兼具的机构。是怎样的理念使得俗乐有了专门管理机构,又是怎样使教坊成为礼俗兼用?教坊在宋元以降其所承载的音乐形态不仅限于宫廷,与地方高级别官府之所在的乐营等有相通性意义,在礼俗兼具之用乐职能上彰显宫廷和地方官府的相通一致性,甚至可以教坊乐系认知。怎样将这中间发展演化关系作全面而深入辨析,我为张月设计了“教坊乐系研究”的博士论文选题方向。因为机构承载与演化、礼俗两脉的相关文献太多,她将目光聚焦在“由俗及礼、礼俗并用:唐宋教坊职能演化探研”,用阶段性成果得到答辩委员会和外审专家肯定。她已经进入博士后研究阶段,相关问题研究正在继续,新理念下把握有新进展,毋庸置疑。

中国艺术研究院前些年研究生考题有这样一问,即来自西域和西方的音乐有否对中国音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个问题提得好!我们说不仅有实质性影响,而且影响巨大。在中国上古和中古相对封闭的情状下,音乐形态容易形成特色并有较强独立性,但随着西域的“凿空”,丝绸之路开通,国势强盛,周边国度越来越多的音乐形态通过战争、礼贡、商旅等方式进入中土,有些以乐部形态进入。西域音乐形态由于语系不同,其词格、节奏、时值、旋律进行等多方面与中原有异,当这些被统治者纳入太常规范教习,以制度使之相对固化国家礼仪为用,其非仪式为用者更是为社会民众所喜爱,形成“洛阳家家学胡乐”的状态。无论国家礼乐还是俗乐形态都成为必需,这注定对中原音乐文化产生实质性影响。首先体现在中国诗歌以齐言为主导变化为曲子词的长短句形态,继而影响到中国礼乐之核心为用的雅乐改变词格和句式,甚至是结构的改变。至于由“海上丝绸之路”引入的西方专业音乐,更是较为全面地对中国主流音乐,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的主流音乐造成实质性冲击,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我的《一带一路与中国音乐“特色话语”》《进入中土太常礼制仪式为用的西域乐舞》,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只有从仪式和非仪式为用,从音乐本体中心特征把握上辨析,有些问题方能看得相对清楚。

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我们学术团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24篇,博士学位论文9篇,计四百余万言,我自己也完成了百万言,可谓从《山西乐户研究》出发之后的拓展。这凝聚了导师、师友、同事、民间艺人以及教学相长过程中多方面结晶。由乐户—乐籍制度引发,从制度、功能与音乐本体相结合的视角切入,延展至中国音乐文化史理念下的种种学术探索,这是学界能够产生一定学术认同的道理所在。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知网检索“乐籍制度”显示我们学术团队之外的相关文章已有50余篇,如果加上礼乐研究等,还有更多。新的学术理念和学术观点是不断体悟形成,在有效汲取学界研究成果的前提下,必定会有新的思考,对学界的既有论点有些更为肯定,有些成说亦会予以否定。既为学术探索,这些都在情理中。这些探索只代表开端,路漫漫,甚至不是一代人的修为,我们始终在路上。

我们的相关研究也得到国际学术界的关注,我和我的学术团队成员多次出席在国内以及日本、韩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等国家的国际学术会议,其学术论文被译成英文、日文、韩文等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地发表。2007年,我的《乐户: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承载者》一书经友永健三先生举荐,由日本冈山大学好并隆司先生翻译,日本大阪解放出版社出版,可见我们的研究已经有国际认同的意义。该书出版后,来自冲绳的学者喜名盛昭先生将他用该书的理念研究冲绳“打花鼓”的论文寄赠与我,刻意表达一种学术认同。

我们以音乐文化史立论,重在学术论域拓展,并非脱离既有研究,亦非顾左右而言他。音乐是艺术,更是文化的有机构成。应在把握其本体形态的前提下看其在国家、社会多层面的实际功用。音乐文化史研究并非一颗带着硬壳的核桃,只见其形不知其味,应是涵盖音乐本体、看到其艺术性意义的前提下把握其在社会文化中的整体作用。这如同摄影有远景、中景、近景、特写,缺失了哪一种都不可能全面,音乐只把握一脉当然也有缺失。当我们将视野拓展,从国家制度意义上、从用乐多种功能性意义上去把握,会更明确音乐作为艺术和审美功能的意义,我们在拓展过程中短期内的研究可能会更强调既往不够关注的一面,但这不代表我们不关注整体意义。

从研究乐籍制度发端,把握国家制度下生存的官属乐人之承载,认知乐以音声技艺形态为主导、具有时空特性的存在方式,从礼乐文化、俗乐文化、宗教音声为用展开;注重文献梳理与田野考察相结合,形成接通理念。运用历史人类学方法,注重发生学意义,从国家意义用乐的逻辑起点去认知,把握礼乐和俗乐、或称仪式用乐和非仪式用乐两条主导脉络,架构中国音乐文化史研究新模式。许多既往缺失关注的领域被挖掘,许多既往难以解释的问题有相对合理的把握,许多既往争论不休的观点得以肯定,当然也会有既往认定为常识甚至是结论的东西被动摇。所谓“礼、俗之间”,如果能够以此关注各自研究的论域,准确定位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主流存在与民间存在的关系,看到国家体制下用乐所具有的引领性意义,诸如轮值轮训制以及各地设教乐所,高级别官府以及王府承载的相通一致性,就会感受到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体系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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