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平
摘要: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具有教育价值,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对学生成长、教育规律、教师权利的尊重。教育惩戒的对象是被惩戒者的不良行为,实施教育惩戒须遵循针对性、合法性、教育性、清晰性、有序性原则。教育惩戒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严厉批评、加倍完成任务、取消部分特权、暂时收管、静坐、诵读、隔离、陪读等。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要因人而异,循序渐进,并让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一起参与管理与监督。
关键词:教育惩戒;惩戒制度;学生管理
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9)04B-0004-04
2018年11月,我校(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一次关于教育惩戒的听证会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多数人认为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具有教育价值,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学者也认为,“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方法是可能具有正面意义的,现代教育观只能意味着对惩罚实施的限制和规定,并未完全否定惩罚存在的必要性”[1]。但现实教育活动中,教育惩戒的实施却面临许多难题:一方面,学生是成长中的人,难免会犯错,犯错应该受到惩罚。另一方面,教育惩戒的度在哪里?惩戒会不会给学生造成伤害?家长和教师每一个人群基于的立场不同,对于“惩戒”与“体罚”的理解也不相同,不少所谓的“过度惩戒”的案例总是让教师成为众矢之的,不少教师“想管而不敢管”。
如何让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学生的成长?如何让教师理直气壮、得心应手地运用教育惩戒的手段实施教育?作为学校,应该积极采取行动,制订相关的制度。这既是教育学生的需要,更是规范办学行为的需要。
一、教育惩戒的意义
我校长期坚持“教育是一种生命关怀”的教育理念,而教育惩戒某种程度上是对学生生命成长的另一种尊重,是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之一,它比那种无条件放纵学生的伪“生命关怀”更具生命关怀的意义。
1.对学生成长的尊重
儿童成长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人格、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古语云:“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学生全面发展。惩戒是为了让学生知道,什么事不该做,做了不该做的事后应该承担责任。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2]。在著名教育法学家劳凯声教授看来,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人的社会化,社会化是一个适应的过程,教育无非就是以正强化和负强化两种不同的途径,帮助学生不断实现社会化。正强化通过表扬激励,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负强化通过批评、否定、惩戒等措施,帮助学生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予以改正[3]。
2.对教育规律的尊重
奖励和惩戒一样,只有正确使用才能具有教育的功能。并不是所有的奖励都是积极的教育方法,奖励也要讲究时机和度;同理,惩戒也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马卡连柯指出,“如果没有要求,那就不可能有教育”[4]。在马卡连柯看来,对一个人提要求就是包含着对他的尊重。适度的惩戒,让学生为自己的犯错适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是维持正常的教育秩序、确保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的切身利益的需要。事实上,不管承认不承认,教育惩戒一直客观存在于我们的教育之中的,作为学校管理者,应该对教育惩戒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本身就是对教育规律的一种尊重。
3.对教师权利的尊重
正如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一样,教师也拥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权利。教育惩戒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被认为是教师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法律为准绳、以校纪校规为依据,从教育学生的角度,制订相应的教育惩戒的办法和措施,以明确界定教育惩戒的“规”和“度”,给予教师合法合理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教师的保护和尊重。这种尊重是对教师心灵的一种释放。长期以来,教师面对问题学生,当激励等正面引导的方法难以奏效的时候,当学生因自己的无知肆无忌惮地挑衅自己的时候,是多么痛苦和无助!如果能给教师教育惩戒以一定的规范性指导,这样的教育可能更有张力。
二、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
1.针对性原则
这是教育惩戒实施的条件性原则。教育惩戒是在使用正强化方法没有明显效果的情况下采取的后续行为。一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惩戒应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同样的惩戒形式并不适用每一名学生。二是惩戒应该就事论事,惩戒学生做错的事,要把人和事区分开来。犯错接受惩戒,但惩戒对象不能因此被贴上标签。三是惩戒的实施也要关注家庭的支持度,在得到家长支持的情况下实施效果可能更佳。
2.合法性原则
教育惩戒要能顺利实施,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性原则。惩戒必须要遵守《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允许被惩戒者及其家长提出申诉,惩戒实施的过程必须有监督。劳凯声教授指出:在中小学教育阶段,不允许开除学籍,以此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除了这一条之外,其他的教育惩戒,非肢体接触的教育惩戒是允许的,比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等。但有关教育惩戒问题的焦点是肢体接触性惩戒,即当学生严重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教师对学生做出强制性的行为要求,学生拒不执行,这时候矛盾就发生了。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行为的合法性[5]。因此,教育惩戒时要尽可能避免肢体接触。
3.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是惩戒不同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最根本的原则。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戒”,而不是为了“惩”。实施教育惩戒时要保证方式手段的教育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同时要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使家长了解并认同惩戒的意义与方式,与学校教育保持一致,形成学校和家庭的共同教育。青少年学生的心理发展尚不成熟,难免会有一些学生心理发展出现问题甚至误入歧途。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需要对学生加以引导、规劝外,还需要結合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通过惩戒教育加以矫正,充分调动学生发展的积极性,有效促进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6]。
要结合说理和激励教育,让学生明白他为什么被惩戒,惩戒他的依据是什么,惩戒他的目的是什么,特别要让学生明白惩戒是针对他的错误行为而不是他这个人。当学生自觉或愿意接受惩戒时,也要对其进行鼓励[7]。
4.清晰性原则
这是教育惩戒实现最大化效果的重要原则。首先,要告知学生,让学生了解教育惩戒的意义和方式。也可以引导学生参与惩戒制度的讨论,清晰了解惩戒制度,提高对惩戒制度的认同度。其次,实施惩戒时必须事实清晰、责任明确、处理公正,以保证被惩戒学生对惩戒的认可和接纳。
5.有序性原则
这是教育惩戒实现最大化效果的另一重要原则。惩戒制度的设置本身就有一定的层次性和序列性,依据学生错误的大小设置相应的惩戒方式。根据错误大小,惩戒实施的主体可以是学生自治组织、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课程教学中心主任、校长等。惩戒必须基于学生犯错的程度和次数选择不同的实施主体与方式,不能越级。
三、教育惩戒的对象
教育惩戒的对象是什么?目前并没有什么标准答案。有人把教育惩戒的对象界定为学生的品行或道德问题,但笔者还是比较认同《辞海》和《教育大词典》中的定义。从《辞海》中看,惩戒活动的对象是“过错”,是被惩戒者的不良行为,而非被惩戒者本身的身心健康[8];《教育大词典》则说“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人和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9],也指明了惩戒的对象是不良行为,而非人。因此,我们也结合小学生的特点,对教育惩戒的对象进行了界定:
1.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
2.经常不能达成局小学生日常作息规范;
3.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活动;
4.经常怂恿他人犯错,并借助谎言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
5.经常出现暴力倾向,伤害班级同伴;
6.经常不经过他人同意,随便取用他人的东西;
7.其他(经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可)。
这里的“经常”,指的是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出现三次同样的行为,且教师已进行常规指导和纠正但没有效果。
四、教育惩戒的实施方式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塑造、发展与完善个体,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则是对学生的生命关怀。以人为本,不仅是教育惩戒的立足点,也是教育惩戒得以发挥正向育人价值的基础。真正的教育惩戒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之上,其最终目的指向对学生的生命关怀。指向生命关怀的教育惩戒,不同于传统教育中过分强调对纪律和秩序的维护、过分强调整齐划一的惩戒,其惩戒实施的方式必须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不能对学生造成伤害[10]。因此,我们对教育惩戒的方式进行了梯度化的设置,按学生犯错的程度不同,学校进行不同程度的懲戒,让教育惩戒更具人性和弹性,最终让学生实现生命成长。
1.严厉批评。直接用言语指出学生的错误,让其明白自己的错处,并产生愧疚感。先进行单独当面批评,若没有效果,可以选择在学生可接受的范围进行公开批评,让同伴一起指出其错误。
2.加倍完成任务。让学生将自己力所能及应完成的学业任务和劳动任务完成,并加做一次;然后与学生约定如再犯错如何翻倍。根据反复犯错的情况,不断增加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
3.取消部分特权。取消的特权应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如不能评先进、不能参与午间活动等。
4.暂时收管。收管与违规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如手机、玩具、不利学习的课外书等。收管是暂时的,在学生有明显改善后归还学生,或通过别的方式先转交给家长。
5.静坐。放学后将学生留下,让学生在教师的监护下在自己的座位上反思自己的错误,反思后与教师进行交流。
6.诵读。让学生诵读与克服错误行为相关的经典语录,并进行抄写和背诵。
7.隔离。将无法与伙伴友好相处,或经常影响集体生活的学生从集体环境中抽离出来,与学校专业指导教师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下学习一段时间。
8.陪读。请学生的父母到校陪读,帮助教师共同督促学生的言行。
值得一提的是,惩戒方式的选择和递进使用要关注不同被惩戒对象的心理特征及其家庭支持情况,进行区别化对待。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
惩戒教育要实现预想的育人价值,作为学校,必须对惩戒对象、实施者和实施流程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一般性的惩戒和特定的惩戒做出相应的界定,确保对相应的主体实施相应的教育惩戒。为了保证教育惩戒的规范性,教育惩戒的实施者必须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任何指向学生的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戒都是违反教育惩戒初衷的——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而非为惩戒而惩戒。实施教育惩戒的措施是以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为基础的。惩戒的实施应该引导学生认识行为的错误,因人而异,循序渐进,每一个程序均要弹性化实施,给予学生反思与悔改的机会。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规范:
1.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并签订共同支持合约;
2.学生第一次犯错,指出;学生经提醒后再次犯错,警告,并告知家长;
3.学生第三次犯错,经学校惩戒委员会和家长同意,实施相应的惩戒;
4.学生依然犯错,经学校惩戒委员会和家长同意,提高相应的惩戒级别。
六、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督
当下学校难以规范实施教育惩戒,除了因为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出台相应文件并对学校赋权,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层面缺少相应的惩戒监督机制。监督的缺乏很容易出现该用教育惩戒的不敢用、不该用教育惩戒的却滥用的现象。如何在校级层面对教育惩戒进行监督与管理,保护好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让教师合理惩戒呢?
1.学生自主管理监督。让学生通过参与学校教育惩戒制度的学习和讨论,结合班级公约的制订,进一步明确与认同班规校规。在此基础上,建立班级学生自主管理与监督组织。在实施教育惩戒的第一步可以引入学生自主管理,通过学生自主管理与监督组织与学生的交流谈话引导学生及时认识与改正错误。同时,在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学生自主管理与监督组织也参与监督。
2.惩戒委员会。成立由资深专家、班主任、学校行政人员、家长代表组成的惩戒委员会,负责指导与审核相关教育惩戒实施工作,对惩戒对象做进一步研究,对惩戒的阶段和方法的适切性做进一步论证,确保惩戒实施的合理性。
3.惩戒监督委员会。成立以上级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学校行政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为主体的惩戒监督委员会,研制特殊学生档案记录表、实施惩戒活动记录表与惩戒成效记录表,并要求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做好相关记录,定期交由惩戒监督委员会审核,确保教育惩戒的适切性。
这样,让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一起参与到教育惩戒的管理与监督之中,将实施与监督监管紧密结合起来,既充分激活了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又得到了家长的理解与支持,这无疑增强了学校和教师科学合理地进行教育惩戒的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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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