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汤伯兴
近年来,各类美容店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美容化妆品备受消费者追捧。而当人们追求精神和外貌享受的时候,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许多消费者美容成毁容、“美梦”成“噩梦”。因此,美容行业假劣化妆品存在安全风险。为回应社会关切,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探索创新法律手段,依法查办一批美容化妆品违法案件,其中不乏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化妆品要案。2019年初,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就美容化妆品违法案件适用法律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
2015-2018年,泰州市共办理美容化妆品违法案件147 件。其中涉及非法生产58 件、非法添加23 件、非法标签标识20 件、假冒侵权28 件、过期变质11 件、其他类案件7 件共六种违法情形(如图1所示),违法产品以美白、祛斑、祛痘类化妆品居多。
图1 泰州市2015-2018年美容化妆品违法案件分类
销售使用非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是指销售未经许可、注册或备案而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经注册审批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等情形。如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生产育发、烫发、染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9 类化妆品必须经过注册审批,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然而部分美容店使用的化妆品宣称上述功效,但并未取得相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是指销售的祛斑类化妆品添加汞、氢醌等禁用物质,美白类化妆品添加糖皮质激素,祛痘类化妆品添加抗生素、甲硝唑等物质,染发类化妆品添加邻苯二胺及其盐类、间苯二胺及其盐类等物质。消费者使用了含有禁用成分的化妆品后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严重者会危及生命。2015年泰州“4·16”非法生产销售汉御等系列化妆品药品案、2018年泰州“3·7”特大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案,都是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涉及美容化妆品非法添加的要案,在全国食药监管系统中产生一定影响,其共同特点是违法主体经营的化妆品中非法添加了氨甲环酸药物、氯化氨基汞等禁用物质,违法犯罪人员通过微信、QQ 等方式点对点联系销售,并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发货。这类违法行为已成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查处的重点。
销售使用非法标签标识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是指销售的化妆品命名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标签标识或说明书内容存在虚假、夸大、绝对化词语,有的产品外包装出现医疗术语、纯外文文字、误导消费者的奇特概念词语或医学名人姓名,甚至有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
销售使用非法标签标识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是指销售的化妆品命名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标签标识或说明书内容存在虚假、夸大、绝对化词语,有的产品外包装出现医疗术语、纯外文文字、误导消费者的奇特概念词语或医学名人姓名,甚至有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
销售使用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假冒他人商标、许可证、注册批文、厂名、厂址等,侵犯了合法企业的权益。
销售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违法行为主要是指销售使用超过限用期、感观腐败变质的美容化妆品,有的产品霉变后微生物超标,消费者使用后会引发过敏、毛囊炎或引发肌肤感染等症状。
其他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美容院销售由新技术催生的生化类美容养颜产品,这些产品游走于化妆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之间,成为“四不像”产品,突破了上述产品的界限,需要认定产品属性。如宣称其治疗功能、适应证等以假药认定的产品,如肉毒素、微晶瓷等。这些产品有些来路不明,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用于消费者美容后,短时间内本人或许不会察觉不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危害逐渐显现,甚至造成严重感染、毁容、致残、致癌等后果。
很显然,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化妆品违法行为时难以发力。
目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至今近30年,虽在2019年对内容进行了修改,但此次修改内容较少,其内容仍然简单,对于化妆品概念的规定过于笼统,一些重要的监管制度没有涉及,或散落于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对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太轻,对制售假冒侵权化妆品未明确罚则,未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虽适用查处假冒伪劣化妆品的案件,但其中的处罚力度仍显不够。《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根据修订前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条文内容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作用较小。很显然,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化妆品违法行为时难以发力。
调研中发现,一些美容院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产品质量安全。而违法经营使用的一些“奇特”美容产品,成分、概念比较新型,也吸引眼球,但国家相关的规定没有跟进,需要先对产品进行定性,才能继续案件程序,依法查处存在现实困难。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注重加强与法制、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会商,综合运用其他相关法律,实现对美容化妆品违法行为有效查处,弥补化妆品监管法律短板。在2015-2018年查处的147 件美容化妆品违法案件中,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81 件、《商标法》28 件、《产品质量法》22 件、《药品管理法》2 件、《广告法》7 件、《食品安全法》2 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 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3 件,如图2所示。有2 件涉刑案件,近20 名违法犯罪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图2 2015-2018年泰州市美容化妆品违法案件适用法律情况
比如,查处假冒品牌美容化妆品,虽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可找到相应条文,运用这两部法律对美容院的假冒侵权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适合“三合一”体制下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办案。化妆品属于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也适用化妆品案件。2017年,仇某在自己开办的美容店里给顾客使用假冒化妆品,某市场监管局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为由立案,依据该《特别规定》第三条对仇某实施了行政处罚。
美容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基层执法办案面临着困难和挑战是不争的事实,当务之急是加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进程,完善顶层设计,建立与时俱进的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同时可参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使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改变美容化妆品违法成本过低情形。必须认识到,我国化妆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即使颁布实施了新的《化妆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然不能涵盖和解决美容化妆品违法行为查处案件中的所有问题。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技术和原料层出不穷,新的违法行为还会不断出现,美容化妆品安全形势在今后的时间内非常严峻。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开展法律运用研究,针对美容化妆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作为,灵活运用执法手段,严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