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因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刑点是14周岁,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越来越多,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现实社会中犯罪的未成年人起不到震慑的作用,所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从另一方面考虑对于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出现需要从很多方面一起入手,不仅需要来自法律法规的约束还需要来自社会、学校、家庭各方面的道德教育。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
作者简介:洪宇澄,国际关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18
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八种罪的时候才会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说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但是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越来越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所以并没有起到法律该有的震慑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且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需要监护人在场,但是随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很多人对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产生了质疑,很多人提出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的主张以达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重要的是绝对不能单单用加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来解决出现的社会问题,还需要分析为什么会发生此等社会现象。如若要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且越来越呈现低龄趋势的现象,要法律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管理,不能仅仅依靠刑法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
一、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用的是“三分法”。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三个节点。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相联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近年来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未成年人相对“早熟”的越来越多,对于刑法所规定十四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比起现实生活中应该负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相对较晚,这也就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针对法律的空白,在这个相对的时间差中走向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重要性
在探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重要性之前要先探讨一下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用年龄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是否准确。
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但是任何一种犯罪现象的出现绝不是单方面原因的影响,均是要从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接受教育的程度等各方面来共同考虑。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大幅度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未成年人各方各面的发展都呈现出了“早熟”的现象。在接受教育的程度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已经开始接受初中教育所以在心智上也有了逐渐成熟的表现。传媒技术越来越发达,信息资讯的传达速度也越来越快,未成年人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程度原比其他人要快,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远比实际年龄要成熟,所以不能单单只用年龄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唯一标准,但是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是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分析也是尤为重要。
(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
未成年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接受教育的不断加深以及对于新鲜事物的掌握程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生理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超出了本身,这也就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变化发展正是因为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达不到让其震慑的程度。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显示特征来看,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无惧化的特点。
(二) 针对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方式的失灵
我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坚持的一贯原则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家长或者是监护人进行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大部分时候是由家庭教育或者是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是大部分走向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是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所以将犯罪的未成年人由父母或者是家庭进行矫正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另外对于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这点规定中对“必要的时候”的时间界限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规定不明确在实施起来也就不容易。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也就更难实现,而且由于政府的经费的缺乏也很难实行。
(三)不符合我國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对受害人家庭不公平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八种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对于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处于死刑。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予以了保护,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保证纠纷多方的利益,不能因为对一方予以了保护就不去考虑受害另一方的需求。如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杀人罪,若因为没有到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而对其不予处罚,这对于受害人一方不公平也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长此以往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反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
当然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会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符合国际的主流思想但是也不能仅仅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一种方式,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仍有学者主张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一是,主张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一定程度上有摆脱责任的嫌疑。之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是因为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结果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更好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但是家庭经济乃至是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并没有使得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得到更好的发展,未成年人甚至是会受到来自一些不健康的社会习性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绝对是不同的两个方面,未成年人涉案与其说是犯罪还不如说是来自家庭教育乃至是关爱的缺失或是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的差距而导致的错误。所以要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的方法,不仅仅是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个单一的办法,还需要纠正社会不良风气,给予未成年人健康的社会和家庭的成长环境。
二是,从关爱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看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打击犯罪案件多发情况的发生是不理智的做法。如果一味的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处以徒刑任其在监狱中服刑,会让他的身心健康得不到健康的发展,在未成年人年满出狱之后不会很容易的融入社会。
三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扩大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范围但也不能仅仅是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达到震慑犯罪遏制犯罪发生的作用。我国刑法预防犯罪的发生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预防另一种是特殊预防。若是一味的让犯罪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将其送进监狱,在特殊预防方面不一定会做到阻止本人再次犯罪的结果,而在一般预防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的心性是否成熟是否会受到“杀鸡儆猴”所带来的震慑效果也不得而知。
四是,若修改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经济发展尚不发达的西部地区的未成年人不公平。因为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乃至东西部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等方面都是不平衡的,所以若是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在这一方面上也是不公平的。
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如何有效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不仅要从表面上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扩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范围还要从根本上纠正我国未成年人矫正体系的错误,纠正不良的社会风气。
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心理或者是生理等各方面的成熟,还是因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社会发展发面的影响。所以对于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不仅要从法律规制的单方面入手还要结合社会和家庭等多方面的努力进行综合治理。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让家长或者是监护人进行教育,在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以要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仅仅是从家庭或者是政府单方面入手,要多方面多维化治理。政府方面应该加强对于收容教养制度的监督,不仅要从经济上支持发展一些进行收容教养的场所,还要在人力上增加对教养场所的重视,更要加大对政府收容教养的监督保证政府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时要注重程序和实体双重方面的公平。在分析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性以及不主张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之时,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的缺失是诱导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在家庭方面,一方面要对父母或者是监护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在父母或者是监护人的正确引领下可以明确是非,能够认识到触犯法律的后果。另一方面,对于从家庭角度入手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通过加强社区矫正来代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能仅仅是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来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更是要从社会、家庭、学校教育等多方面综合入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不能一味的坚持法律严打,还要兼顾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道德品质上进行引导,努力纠正社会的不良风气,给予未成年人一个足以健康成長的社会和家庭环境。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们的共同重视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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