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作权

2019-05-14 08:52夏楠
锋绘 2019年2期
关键词:劳动权劳动土地

夏楠

摘要:农民的工作权意指农民所享有的,获得就业保障和从业安定的权利。本文的“农民”是指在我国现有户籍制度条件下尚未脱离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并且在从事农业劳动。然而,现实中农民的潜力远没有发挥出来,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给农村现实生活遗留下的种种弊端仍然大量存在。不论是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其他行业都还存在一些过去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理念,没有赋予农民在市场中真正的主体资格,他们的工作权缺乏有效地维护。

关键字:农民:工作权:个人经济权利

1 农民劳动权与工作权的辨析

谈到工作权,就不得不先说工作权。工作与劳动与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两者中,劳动的含义教为宽泛,马克思对劳动的概括是“人的脑、神经、感官等的耗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部人的活动几乎都是在进行劳动”[1]。由此可见,劳动在此已经上升到人类一切生产生活的高度,也可以说是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我国宪法第42条总括性地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义务予以保障。虽然在劳动法学的研究中,宪法规定规定的都被作为法源来解释劳动权[2],而在此文中应当明确的是,宪法规定的劳动包括劳动法所规范的雇佣劳动,但并不限于此,农业生产的劳动也包括在内。

而就“工作”一词而言,人们普遍能够接受或者不反对这样一种解释:工作就是为社会贡献劳动是劳动的代名词[3]。本文以下是在农民从事农业这个意义上来界定“工作”这一概念的内涵的。长期以来,人们根据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内容不同,把人分进行了分等,等级越低的人,他们的劳动越被人看不起。农业是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我们不能因为当下劳动分工的不同就产生等级区分,必须尊重彼此的劳动[4]。

2 农民工作权的内容

2.1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笔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并没有完全解决农民的土地私有问题,农民是与村委会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农民耕种村里的土地,然后承担相关的税负[5]。农民并不是一定要从土地中分离出去以后才享有工作权,需要强调的是,种植业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产业,他们的工作权理应得到平等的保护。在十五届三中全会中进一步明确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6]。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从法律上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我国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

2.2 农民种植工作所需生产工具的财产权

赋予农民必要的财产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在实现工作权的过程中利益不受损失。《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我们应当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利为农民最重要的私人财产权,是农民从事农业工作的基础[7]。一是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让农民进行自主谈判,就能减少政府部门低价出让土地或集体组织从中截留土地收益的行为。二是发展土地金融,使农民能够以承包经营的土地、宅基地和住房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2.3.农民种植工作在社会中的平等权利

上文中阐述到,农民种植业是社会中的弱势产业。在宏观经济学中了,恩格尔系数是衡量饮食消费支出占全部社会支出的比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以外的消费支出逐渐增加,最终使恩格尔系数日益减小[8]。笔者认这既是实现必需的分配正义,帮助每一个公民过上不失尊严的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培植大多数人口的有效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

3 农民工作权的价值

实现农民工作权是解放农民经济弱势地位的需要。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三农”问题,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状况、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客观地说,农业结构调整、技术推广、产业化经营、农村税费改革、村民自治等措施,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这些措施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律秩序,農民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员,享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平等工作权利[9]。

实现农民工作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来看,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使整个小康社会的建设面临严峻的形势,到2000年底,从国家统计局牵头制定的总体小康的16项检测指标来看,没有实现的3项指标恰恰都和农民等“三农问题”有关[10]。由此可见,农民的收入问题不是单纯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它是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紧密联系的一个重大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就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工作权,保障农民通过劳动实现各项经济权利,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缩小农民和市民的收入差距,繁荣国内市场,从而提高全民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汉语大词典[2].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8.

[4]李强.社会分层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5]参见颜.毅艺: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初步研究[J].法学理论前沿论坛,2003(2):124-126.

[6]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7]薛长礼.劳动权论[D].长春:吉林大学,2006.

[8]孙国茂.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9]徐钢,方立新.论劳动权在我国宪法上的定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

[10]谭凌宇.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路径[J].文史博览(理论),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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