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国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历经四次重大改革和调整,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1996年第一次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改和2018年第三次修正。通过四次修改和调整,诉讼理念更新,刑訴法逐步演变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法,加速了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修改;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17-02
作者简介:李蜜(1975-),女,广东潮阳人,硕士,广西警察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教学。
从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出台至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正式实施,展示了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新进展,对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四次重大改革和调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
在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典,共四编1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配套法律的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有法可依,初步走上了法制轨道。
(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确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新特点和趋势,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势在必行。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进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上日程。1996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增加法条防止国家机关任意或过度地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对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特别是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将收容审查的适用对象纳入刑事拘留的范围;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增加了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在审判阶段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增设简易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等等。
(三)2012年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时间流逝,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势在必行。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法条增加到290条,其中新增法条达65条,还有149处改动。
(四)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之后更为明显。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颁布并实施。本次刑诉法作重大修改,包括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增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等方面内容,解决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大反腐力度,更好地实现了人权保障。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一直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基本方向,在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借鉴世界上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公正的有益经验,不断更新诉讼理念,使刑诉法逐步演变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法,加速了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研究述评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有些问题达成共识,有些问题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有些问题的研究在讨论中不断深化并取得重大进步。
(一)辩护制度
1.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的界定。刑诉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介入诉讼的辩护人地位,在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在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时也在第8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院应当听取其意见。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羁押场所律师值班制度,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些法条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侦查阶段辩护权的行使,有效减少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1]
2.充分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刑诉法确立了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律师可以在会见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时不得监听。这一规定有利于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目前,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在羁押场所普遍得到了很好的履行。
3.保障了辩护人的阅卷权
刑诉法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规定了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些规定保障了辩护人的阅卷权,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必要途径。有学者提出,下一步应当进一步规范案卷的制作程序,实现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制约;还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2]
(二)证据制度
围绕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证据制度的完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证据的概念,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的法定种类
1979年的刑诉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2012年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只有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之后,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与当前电子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普遍适用相适应,是刑事诉讼法的重大进步。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定证据种类是有遗漏的,如“情况说明、抓捕经过”等等材料应当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中,单独成立一个证据种类,更有利于控辩平衡,从而实现程序正义。[3]
2.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
刑诉法明确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起辅助作用,有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真正实现实体公正。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有利于保持控辩平衡,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和标准,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院还有权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刑诉法还规定了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確立非法证据相对排除的规则,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三)逮捕强制措施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项强制措施,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险性和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掌握程度等要素设计的由轻到重的强制措施体系,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刑诉法对“社会危险性”做出了明确解释,以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的重要适用条件。对三种社会危险性较为严重的案件不需要进行社会危险性审查即可以直接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对逮捕条件的完善实质上是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贯穿于整个羁押过程之中,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色
从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发展过程中借鉴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有益经验,逐渐形成了明显的中国特色。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诉法作为程序法,其首要任务是惩罚犯罪,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向来是正义之一体二面,惩罚犯罪的根本目的仍旧是保障人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程序优位应当更能体现保障人权的最高目的,也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二)确立了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刑诉法对基本原则进行了专章规定,不仅包括了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包括了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等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地位平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自承担了不同的职责。同时,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又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制约,与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工作机制明显不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四)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不仅承担了侦查、提起公诉职责,还负有整个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对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程是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历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王锡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2]陈瑞华,黄永,褚福民.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2:17-23.
[3]吴宪国.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