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的本土化探索: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庭审实战教学法
——基于与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比较*

2019-05-08 12:21刘湘琛
时代法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学院庭审实务

刘湘琛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一、 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引进及本土化困境

中国法学教育在经历大跃进式发展之后,其深层问题也渐渐凸显,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在于:法学院培养的毕业生难以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的需要。对此,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抑或法律实务界的一致结论是:中国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理论阐释而轻实务技能;过于注重课堂讲解而轻法律实践;过于注重应试功能而轻法律思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因其注重对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而被寄予厚望,故当初即被作为“教学改革项目”引进。

然而,由于中美两国不同的法律体制、司法体系,以及迥异的教育、文化和政治背景,作为一种“原产”于普通法法系、以案例为载体的教学方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在移植到中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本土化困境。具体表现为:

其一,经验主义的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思维模式无法有效与我国主流法学教育思维模式对接。不同于以理性主义为法哲学基础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主流一直是以经验为基础的实践性法学教育。与此相对应的是,基于长期的成文法传统,我国的法学教育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传授,不提倡在法学院里进行“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技能的操练。中国法学教育秉承大陆法系理性主义、科学主义的教育理念,重实体而轻程序,重在追求法律制度体系内的逻辑圆融与自洽,认为法律实务技能是程序性、附属性的次要问题,依附于实体权利义务。在这一法学教育思维之下,推定如果学生能理解实体法体系的内在逻辑,法律实务靠着“熟能生巧”的方式,自然就能在诉讼或非诉业务中熟练掌握。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始终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虽然近年来出于对现有法学教育体系的反思,我国的法学院也在补强法学实践教育的短板,但在法学教育思维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前提下,这两种原本殊途的法学教育思维方式能否同归,实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其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存在较大的功能性缺陷。在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诞生地美国,其目标是培养律师,这一目标与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有着内在的和谐。然而,法学教育在中国还基本被定位为通识教育。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多维度的,是培养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成为律师仅仅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诊所式教学法并不能满足中国法学教育的多维度功能,存在着明显的功能性缺陷。

其三,师资、资金和案源的匮乏。美国发达的法律服务市场为法律诊所式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首先体现在师资方面。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发展得非常成熟,按不同的专业方向细致地划分出不同的子诊所,均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院教师担任指导老师。同时,美国法学院法律诊所能够从多种渠道获得资助,如联邦政府资助、州政府资助,社会各类捐赠款和基金会的慈善捐款,校友捐赠等等,使得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有能力向社会提供免费优质的法律服务[注]袁翔珠.论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以密西根州立大学为例[J].大学教育,2016,(2).。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美国法学院法律诊所的案源自然也就越来越多。

与美国相比较,诊所式教学法在中国的实践,最大的问题就是师资、资金和案源。师资相对而言更为突出。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往往需要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否则无法有效应对诊所法律实务的各种问题。而当前中国高校各法学院的老师往往是学院派出身,理论功底深厚而实践经验不足。随着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逐渐增多,师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

法律诊所的日常运行,需要大笔经费,涉及到日常管理、办公设施的购买、教师报酬、学生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而法律诊所办理的大多是法律援助类案件。因此,我国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运行资金,大多由各高校自行负担;如果缺乏高校或法学院资金支持,法律诊所运行往往会陷入困境。资金是束缚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

同时,在中国的法学教育背景下,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也不容忽视。在现阶段,学生的身份只能做公民代理,因此刑事案件完全不能涉及。即使是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现有的法律制度[注]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对代理制度作了相应调整,能够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法律诊所学生只能依据第三种情形担任代理人。但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做出了如下解释: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如果从法律援助的角度分析,《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从这些法律条文中不难分析出,学生担任代理人的空间实际是越来越小的。,法学院本科生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空间越来越小,也会严重影响到法律诊所的案源。

二、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对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超越

(一)以“庭审”和“实战”为支撑点的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庭审实战教学法

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庭审实战教学法(以下简称“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以法学院本科学生的实习课程为平台、利用实习期间能够直接参与办案的条件和便利,由实习指导老师组成“理论+实务”双师型导师团队倾力指导的实践教学方法[注]“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庭审实战教学法”是以“双千计划”专家——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夏新华为首的教改团队组织策划,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同推动的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一种全新的实践教学方式。实习生队伍是湖南师范大学2014级卓越法律实验班的16名学生。在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庭审实战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同学们分别办理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各一件。。本教学法以庭审式实战化操练为基本特征,其具体操作分为“庭前准备+庭中观摩+庭后提升”三大阶段,六个具体步骤。具体流程见下图图示。

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庭审实战教学法图示

第一阶段为“庭前准备”。这一阶段又细分为“庭前优选”和“模拟开庭”两个步骤。

第一步:庭前优选。“优选”即择优而选。体现为实习参与人优选、案件优选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优选三个方面。实习生以原告、被告、法院三方组成角色方阵,组织被挑选进入庭审实战演练方阵组的实习生签署保密协议。将案卷做技术性处理后交由实习生庭前阅卷。

阅卷完毕后,由实习生根据原告、被告及法院三方角色方阵各自的诉讼任务和目的,分别撰写诉讼文书。原告组准备起诉书、代理词和质证策略,被告组准备答辩书、答辩策略和质证策略,法院组理顺庭审程序、厘清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提炼双方争议焦点。

第二步:模拟开庭。经过原、被告和法院三组角色方阵实习生的精心准备,进入第一阶段的第二个步骤——“模拟开庭”。担任模拟审判长的同学主持整个模拟法庭,所有程序严格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模拟原被告的同学需要完全进入角色。模拟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模拟被告针对模拟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当场答辩,主动改变答辩策略。模拟被告对争议焦点产生异议,模拟合议庭简单评议后当庭处理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异议。这些鲜活的小细节增强了模拟法庭的对抗性。

第二阶段:庭中观摩。第三步:“观庭听审”是整个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最关键的一步。通过组织学生亲自到庭听审,扮演原被告的实习同学比较自己与真正的原被告代理人在案件办理上的差别,扮演合议庭法官的同学比较自己与真实的主审法官在法庭庭审组织能力、控场能力和争议焦点提炼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并对这些差距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阶段:庭后提升。模拟开庭和旁听真实庭审之后,收获最大的将是第三阶段的“庭后提升”,因为“功夫在庭下”。第三阶段“庭后提升”又分为三步:评庭交流;总结提升;推广运用。第四步:评庭交流。庭审结束后,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团成员为同学们答疑解惑,从法学理论、诉讼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答。第五步:总结提升。观摩正式庭审后,同学们对比模拟法庭与真实庭审的不同。在这一阶段,同学们往往会深刻地体会到自己的不足,比较差距,有针对性地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第六步:推广运用。运用多种方式,借助新闻媒体,利用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形成辐射效应,将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的经验、流程介绍、推广到社会,以舆论带发展。

(二)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庭审实战教学法吸收了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优势

1.选用未审结的真实案件

1870年,兰德尔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创设了“兰德尔案例教学法”。他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必须通过学习和研究包含法律原则或学说的案例入手——“判例教学法既具有实践性又符合德国科学主义的知识传统”[注]R.Stevens, Law School: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 Chapel Hill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3,p.157.。然而,兰德尔教学法适用不久即遭到美国法学教育主流观点的批判。它的主要缺陷在于,所用案件均为已审结案件,其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已经由诉讼两造和法院三方提炼出来,细节已经固定,案件最终的裁决结果也已经确定。因此这一学习过程仍然是一个被动吸收的过程,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未被充分调动起来。正是基于这一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美国大多数法学院确认了“兰德尔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法学教育模式,学徒式教学法重新回归。

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优势在于,它使用的全部是未审结案件。学生自行设计特定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并参与到相应纠纷解决步骤的实施中。这一过程是开放的、悬而未决的,法律事实还处于学习者的主观构建之下,甚至有相当细节超出学习者掌控能力之外,需要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尽力解决。法律诊所课程才具有真实的能动性,能够真正沟通认识主体与外在客观情境,引发认识主体主动建构起自己的法律实践知识体系。

在这一点上,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与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是完全一致的。在观摩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的模拟法庭时,笔者的真实感受是:因为是未经庭审的案件,三方角色方阵同学的思路完全没有被真实案件局限,最充分地挖掘了自身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素养,使出浑身解数研读法律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尽最大努力争取对己方最有利的法律结果。模拟庭审增加了第三人(第三人在实际审判中未出现);模拟原被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环节唇枪舌剑,火药味十足,已经成功将自己代入到了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中;而担任合议庭法官的同学也表现出极强的代入感,模拟审判长牢牢把控庭审的节奏和争议焦点,数次在原被告双方论辩偏离主题时出言制止并加以引导;模拟合议庭当庭做出判决(实际庭审是择期宣判)。

2.吸收了法律实务操作的学徒式指导

从本质上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注重在法律实务操作的培训中掌握法律体系最基本的原理。源于英国中世纪律师会馆[注]律师会馆,Inn,Inn of Court,又称律师公会或律师学院。英国的律师会馆自12世纪开始形成到19世纪趋于衰落,历时数百年,在英国法学教育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5世纪后律师会馆的教学管理日趋成熟,林肯会馆、中殿会馆、内殿会馆、格雷会馆脱颖而出,除非是四大会馆之一的学员,否则不能加入律师行业,不能在普通法院出庭和辩论。参阅韩慧.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0.18-20;[英]塞西尔·黑德勒姆.律师会馆[M].张芝梅编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9.的学徒制法学教育,其“唯一目标就是培养实践技能,而不是获得关于法律的系统的全面的知识”[注]J. H. Baker,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 London Butterworths, 2002,pp.147-148.。受英国的影响,直到1850年,学徒式教学法仍然是美国主要的法律教育方法。

学徒式教学法的优势在于,这是一种最具可操作性的、能够最快掌握法律流程的教学方法。它的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立足于英国经验主义哲学。正如洛克、休谟等英国经验论哲学家所主张的,“我们的全部知识是建立在经验上面的”[注][英]洛克.人类理智论(第二卷)[M].I.1~4.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450.,科学的“惟一牢固的基础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注][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8.。因此,英国中世纪以来的律师会馆采用的就是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潜心聆听出庭律师和法官们的指教,通过观察法律在法院中的实际操作”[注][比利时]R.C.范.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欧洲法律史篇[M]张敏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0.,耳濡目染、亲自实践,掌握法律的操作技能。

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的学徒式指导和培训,在三大阶段六个步骤均有体现。第一步庭前优选,由业务庭精选出双方争议较大且争议焦点集中的典型案例,主审法官和实习指导老师指导学生阅卷技巧。在第二步模拟开庭,理论实务兼优的双师型导师分别从办案方向、案件程序和法庭技术上做方向性指引。如在查找相关法律依据时,不仅要注重查找法律规定,也不能忽略同为法律渊源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判例、解释和批复;同时在准备诉讼文书和代理策略时必须有“角色互换”思维,换位思考、多角色换位反思,感受三方立场,这样才能保证准备充分,证据运用和法律分析周密详实;法庭审判过程要注重原、被告双方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程序,注重对证据三性的分析和论证。模拟庭审结束后,指导老师及时点评,指出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哪几点需要与实际庭审重点对照。第三步观庭听审、查找差距,同学们仔细聆听实际庭审中主审法官、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诉讼观点,体会主审法官应对法庭突发事件控制庭审节奏的能力、总结争议焦点和关键事实提问的能力,体会原被告代理律师的证据突袭运用策略、质证策略和答辩策略。第四步评庭交流,合议庭的主审法官与同学们面对面交流,为同学们答疑解惑。实习指导老师再针对同学们在模拟法庭上的表现进一步细致分析,帮同学们找出差距。第五步,同学们将前几步中主审法官和指导老师的指导意见进行总结提炼,体会差距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从同学们自己的体会来说,通过实务专家与指导老师贴身指导、透彻分析,能够直接提高同学们的法律实务技能,同学们普遍感到“机会难得”,希望能多开展此类活动。

(三)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庭审实战教学法对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超越

1.在对比中领悟和提升——两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对接

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在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模式中处于主流地位,与兰德尔案例教学法平分半壁山河。一般说来,法学院一年级新生的课程多采用课堂教学,运用兰德尔案例教学法。进入高年级后,法学院每个学生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进入一个法律诊所,感受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而中国法学院的教育模式始终以课堂讲授为主,甚至连模拟法庭这样的实践教学课程也大多在课堂上完成案例的讨论和模拟庭审的流程。尽管自2000年起中国法学院纷纷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注]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赞助下,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等七所综合性大学和政法院校法学院,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这门课程。这是中国最早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大学。,但无需讳言,这门课程始终处于非主流地位,仅有部分同学有幸被选拔进入法律诊所,每期诊所学时一个学期。往往一个案子尚未审结,所有法律程序尚未走完,诊所学习即告结束。

而在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中,无论是在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学生均可选择即将开庭的案子进行模拟,走完最重要的庭审阶段。在前期阅卷、准备诉讼文书阶段,学生将实习前课堂上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用于分析和解决案件,并在实习期间通过模拟庭审、旁听实际庭审、合议庭成员答疑解惑、总结提升、反思差距等数个步骤的实战训练,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两种法学教育理念、两种法学教育模式完美地融合在了一起。同时,这也是本教学法最大的特色和优势。模拟庭审之后能够与真实庭审进行比对,这个过程“充满悬念、充满期待、充满挑战”。这一点在功能上直接超越了当下国内法学院实践性法学教育的所有模式,因为无论是模拟法庭,抑或法律诊所,或者是普通实习,都没有与真实案件庭审的“比对差距,总结提升”这个环节。在对比和总结的过程中,同学们最深刻的体会就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并不只有一种解决途径,没有标准答案,作为有扎实基本功的法律人,一定要找到实现诉讼目的的最佳方法。

2.培养多维度法律思维——超越功能性缺陷

就美国经验而言,法律诊所是隶属于法学院的教育机构,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既是案例的来源和载体,也是法学教育得以施展的平台。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引入中国后,除了规模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差异,法律诊所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教学机构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法律诊所课程训练的主要是律师的思维和技能。这一点中美相通。然而,美国法学院的目标就是培养律师,而在中国的法学教育背景下,这一点却恰恰成为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无法克服的功能缺陷。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正好克服了这一缺陷。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案件,均可演习和训练法院、原告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公诉方)和被告代理人的三方法律人思维。而且本教学法还可实现角色互换、反向思维训练。模拟法庭后与真实庭审对比的过程,也是三大角色方阵换位思考、讨论己方与对手不足的过程,最终形成“法律职业人”的整体意识。

3.实现与现有课程体系的嵌入式对接——解决资源匮乏的难题

作为从美国法学院引进的法学教学改革项目,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是在我国法学院原有课程体系之外设立法律诊所开展课程的。由此带来了一系列资源匮乏问题,如师资、经费和案源等资源的不足。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却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课程体系的内部资源,达到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

首先,关于师资问题。本教学法就是利用中国法学院本科生最基本的法学实践课程——专业实习——展开的。各法学院都有自己的实习基地,也会给实习生指派实习指导老师,这些指导老师往往都是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这些法律实务专家和院内的实习指导老师一起,可以组成理论与实务双优的双师型导师团队。

其次,关于案源问题。实习生在各法律实务部门实习时,是可以在指导老师带领下参与办案甚至独立承办案件的。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事务所,这些法律实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就是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可以选择的案源库。因案源丰富,还可择优选取。

第三,经费问题。专业实习是教育部规定我国法学院本科生必修的一门法学实践课程,各法学院均有专项资金予以保证。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以实习为基础展开,不会产生额外的经费和费用。

可以说,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最大程度地利用了中国法学院现有课程体系内的精髓,也有效吸收了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精髓,且超越了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移植到中国法学院后产生的“本土化困境”,是对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的突破,值得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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