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的办理经验与问题归纳

2019-04-30 09:25赵卿韩荣张宪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3期
关键词:套路贷防治对策

赵卿 韩荣 张宪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以此为幌子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活动也随之出现。通过对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办理的“套路贷”案件的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实践中“套路贷”犯罪主要有空放贷、车贷、校园贷三种类型,打击这类犯罪存在线索发现难、侦查取证难、法律适用难等困境。为此,要通过内外兼治、惩防并举的防治对策,即拓宽线索发现途径、提高维权意识,完善侦查协作机制、形成防治合力,加强法律适用研究、维护司法权威等,方能有效应对此类犯罪频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关键词:套路贷 犯罪特征 防治对策

近些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此类犯罪往往与黑恶势力交织,以虚假套贷、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衍生出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下文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办理的8起“套路贷”犯罪案件为蓝本进行研究,希冀对此类犯罪的治理有所启益。

一、“套路贷”类型分析

近两年来,徐州市检察机关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8起,涉案62人,其中5件48人分布于城区。针对不同的犯罪团伙及其诈骗对象,这8起“套路贷”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空放贷

空放贷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或征信存在问题等因素,以无需抵押即可提供贷款为名,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之后再以“考察红包”“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只向被害人发放部分貸款,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的方式与被害人故意形成民间借贷假象,并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以达到骗取“保证金”“违约金”的目的。例如,盛某等37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开展“空放”业务,通过这一手段,盛某等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杜某等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又如,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故意诱惑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在被害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采取恶意垒高债务、虚假承诺还款金额、转单平账、肆意违约、围堵被害人及其家人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进行非法获利。

(二)车贷

车贷是利用车辆抵押、质押等实施的“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假借民间借款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在扣除风险保证金、GPS费用、第一个月的利息及平台费、信息费等费用后实际只支付被害人借款金额的70%左右,后在借款业务中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再以扣车、谈判、威胁等手段随意索要虚增的债务。如,盛某等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车辆二次流动贷款”等虚高借款合同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索要高额违约金,以达到非法获取保证金、违约金等目的。在另一起“903套路贷专案”中,韩某某等人以“零首付购车”“无抵押汽车二次贷款”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签订虚假协议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缴纳虚高车辆首付款或将被害人车辆质押套现,并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车辆抵押高额利息时将车辆转卖,不仅给被害人造成高额利息负担还使其“失去”车辆。

(三)校园贷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款平台借款的行为。严格来讲,校园贷借款平台分为五类,即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消费金融公司、P2P贷款平台、线下私贷、银行机构,校园贷型“套路贷”犯罪往往表现为线下私贷。随着经济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成熟,在校学生产生了消费需求,但这类群体涉世未深、分辨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均较弱,对陌生人或一些所谓“熟人”疏于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在校生这些弱点高额放贷,用“裸贷”“利滚利”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支付超额钱款,甚至采取强奸等方式严重侵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在徐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2件10人、涉案人数达16人的“校园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线下私贷平台,由放贷人发放贷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即采取“硬暴力”催收、“软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以“裸贷”方式从放贷人处获取贷款,继而又滋生多起强奸犯罪。

二、“套路贷”犯罪特征分析

(一)犯罪主体分析

1.黑恶势力插手“套路贷”,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突出体现在以盛某、韩某某为主犯的两起“套路贷”犯罪案件中。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盛某先后网罗魏某某等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固定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徐州市及周边区县大肆开展“空放贷”“车贷”类型等“套路贷”犯罪,并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及暴力、胁迫、滋扰等非法手段讨债,大肆聚敛钱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韩某某等4人诈骗案系在韩某某等19人涉黑案件中发现,该组织将非法经济利益渗入民间纠纷,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实施“套路贷”行为时,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织化程度较高。

2.“空放贷”“车贷”型“套路贷”犯罪主体基本为社会闲散人员,且多人具有违法犯罪前科。例如,在韩某某等人“套路贷”案中,该案组织者韩某某,2011年至2017年期间曾经因为赌博和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罚款和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费某某,2012 年至2017 年期间两次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018 年因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旅馆业被行政拘留2日。又如,在盛某等37人“套路贷”案件中,有10人有前科劣迹;在一辖区检察机关办理的3件9人涉“套路贷”案中,亦有1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3.“校园贷”型“套路贷”犯罪主体低龄化明显,文化程度较低,且部分犯罪主体身份较为敏感。在已办理的“校园贷”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人,占比高达一半,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亦有4人。10名犯罪嫌疑人中有9人系初中文化,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其中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系初中辍学,接受的教育也并非义务教育,大多就读于体育学校,文化程度较低,对自身行为缺乏基本认知,法律及规则意识淡泊。此外,需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中的放贷人,有2人系公安机关辅警人员、1人系当地人民医院医生,3人长期从事放贷工作,“裸贷”等均有涉及,其中1名辅警有赌博前科,这些人员的涉案加剧了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犯罪手段分析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其犯罪特点是通过具体的“套路”体现出来,其基本逻辑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而后恶意制造被害人违约,再通过暴力、胁迫、虚假诉讼等恶意讨债方式侵夺被害人财产。其主要犯罪手段如下:

1.以“快速放贷”为诱饵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利用被害人急需周转资金或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通过网上发帖、微信发布、散发广告等方式对外招揽客户,以“无抵押”“低速放款”等字眼吸引被害人并诱骗其签订虚高或阴阳合同。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会制造银行流水,以“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大幅度压缩被害人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例如,犯罪嫌疑人盛某等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目的,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后,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的方式形成民间借贷假象,扣除所谓的风险保证金、平台费、利息、首期还款等费用后,被害人实际到手资金仅仅为借款总额的七成左右。邹某、余某某合同诈骗案中,在借款过程中,邹、余二人也是为了营造民间借贷假象,刻意制造交易痕迹,并以“违约金”“征信”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合同”。

2.铺设“逾期陷阱”单方肆意认定违约。为了给下一步的“套路”创造条件,犯罪嫌疑人精心铺设“逾期陷阱”,故意迫使被害人违约,尔后要求其偿还“合同”中的虚高借款。例如,在韩某某等人诈骗案中,便是预谋以肆意违约的方式实施“套路贷”行为,即借款期限短,按天计算,违约一次500元,到期时采取不接电话或者不接受还款,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从而赚取違约金。后犯罪嫌疑人采用此种手段,先后多次向被害人张某某放款,共计诈骗违约金及利息近60000元。

3.通过“平账”“违约”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或要求提前还款等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款合同,以此垒高借款金额或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索要高额违约金,索要虚高借款,以达到非法获取被害人钱款的目的。“校园贷”案件中,放贷人规定每次还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息50%,到期未还,则再追加借款金额50%的利息。就这样,初始的小额资金需求被一步步制造成远超初始需求的巨额“借款”。如,在邹某、余某某合同诈骗案中,在借款到期后,犯罪嫌疑人多次采取欺骗手段拖延被害人还款,并诱骗其陆续通过“借贷宝”“今借到”“同信缘”等平台不断高息续借,而续借的借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前期的借款本息,或者在不给付借款的情况下仅以新的借款合同延续已到期的借款合同,新的借款不断形成并继续产生高额利息,由此导致被害人的借款金额被“滚雪球”式放大。

4.软硬兼施恶意讨债。集中表现为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具体方式既包括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亦包括语言威胁、辱骂、电话轰炸、单位闹事等软暴力方法,使被害人不堪其扰而不得不违心归还高息贷款。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催要“套路贷”欠款时,数次组织多人威胁、围堵、辱骂被害人,到被害人家中及单位闹事,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暴打、辱骂、拉横幅、PS 裸体照片等暴力催债的语言、图片及视频,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胁迫其还款,导致被害人屈于害怕报复的心理不断向其家人、亲友借款用于归还高额本息。在“校园贷”中,这种“软硬兼施”的犯罪特征更为明显:被胁迫的被害人基本属于性格较为温润、警惕性较差的未成年人,在被害人无法到期还款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硬暴力”催收,即简单粗暴的殴打、恐吓手段迫使其还款,在其后胁迫其接受“裸贷”,即将其哄骗带离学校,在被害人意识到不对时便以言语恐吓,使被害人在恐慌状态之下只能答应做“裸贷”。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特征还突出表现在团伙协同作案,职业化“套路成熟”,犯罪后果严重。此类犯罪往往呈团伙化,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多为3人以上,甚至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稳定的放贷圈、职业的讨债人等,对最终如何侵占被害人财产有着一整套相对周密的“套路”,形成职业化“产业链”。“套路贷”犯罪涉及数额一般巨大,涉及面广,涉及案件众多。被害人几千元、几万元的借款最终翻滚成数倍甚至十余倍的债务,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在犯罪嫌疑人的恶意追债下,被害人的正常生活被打破,其合法权益受到肆意践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三、“套路贷”案件办理难点及防治对策

(一)办案难点

1.线索发现难。“套路贷”犯罪分子利用民刑交界处的“空子”,给自己套上民事纠纷的外衣,套路手段多样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伪装性,被害人很难甄别,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深陷其中,甚至自始至终将该类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民事经济纠纷,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而是采取消极避债的方式逃避,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逍遥法外。例如上述列举的韩某某等人“套路贷“案件,被害人卢某某、张某某(均系成年人)不仅未认识到韩某某等人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深陷“套路”无力还债时就跑路,致使该案没有及时被发现。

2.侦查取证难。分析以上“套路贷”犯罪案件不难发现,这类案件从表面上特别像民间借贷纠纷,犯罪嫌疑人往往依托涉黑组织或团伙,组织严密,计划周详,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有的案件甚至有律师的参与,涉案环节众多,证据少、埋藏深、证据分散,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在“空放贷”中,犯罪嫌疑人熟悉法院的办案程序,擅长在民刑交界处钻空子,采取借款合同和过银行流水的方式制造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继而采取签订“阴阳合同”故意违约、“做平转账”等手段恶意垒高债务,可谓环环相扣、层层皆“套路”。而“校园贷”案件又往往滋生性侵犯罪,被害人多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泊,证据意识不强,在侵害持续的时间内,无一人主动寻求公安机关甚至是家长帮助,由此使得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相对困难,造成证据不稳定,难以形成证据锁链。因此在“套路贷”犯罪中,一方面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另一方面是缺乏判断力与自我保护力的普通公众,最终导致犯罪分子往往掌握完备的证据,加之犯罪手法隐蔽,被害人往往深陷其中之后才报警求救,无疑给此类犯罪的查证带来很大难度。

3.法律适用难。“套路贷”是近年来开始发展蔓延的一种犯罪样态。目前已达成共识的是,“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在本质上是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伪金融类案件。“套路贷”涉及的罪名可能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也可能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甚至抢劫罪、强奸罪等多种罪名的一种或多种,部分案件还可能涉及黑恶势力。这类犯罪涉及人员多、范围领域广、犯罪手段复杂,也由此造成案件性质复杂、适用的法律法规多,在罪名认定上也往往存在一定分歧。目前对“套路贷”惩处的法律尚不完善,司法机关在处置该类案件时可能出现定性分歧、把握不准的情况,亟需引起重视。

(二)防治对策思考

“套路贷”的防治不外乎是“反套路”。在大力打击、专项整顿的同时,不仅要注重维护金融环境的安全,也应当注意交易主体本身。只有内外兼治,惩防并举,才能有效应对此类犯罪的频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1.拓宽线索发现途径,提高维权意识。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加强案件信息收集与比对。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平台的合作,共享信息数据,形成“平台管理信息、公安保障信息”的双管互补模式,针对“套路貸”被害人特征,注意各类线索的收集和案件信息的比对,做好串并案,以及时发现犯罪团伙。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与民事诉讼监督,拓宽“套路贷”案件的发现路径。发挥宣传引导效能,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微信公众号、检察开放日活动、法治进校活动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大众宣传和普及以“套路贷”为首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引导公民提高自身的防骗意识,强化维权意识,才能有利于从根本上破除“套路贷”之“套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提醒其在借贷的过程中擦亮双眼,不要被低利息、无抵押等条件诱惑,不要轻信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同时更要审慎注意签署的民事合同,面对借贷平台的不平等要求,应当学会拒绝,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报警或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完善侦查协作机制,形成防治合力。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明确取证重点破解取证难点。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套路贷”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启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明确取证重点,及时破解取证难点:除了注意在“套路贷”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并依照此类罪名收集证据外,还需重点调查双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借款的真实去向、犯罪嫌疑人的讨债方式及其后果等,同时还要注意整个案件中涉案主犯及团伙成员的变化,为各涉案人员的正确定罪量刑打下基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查处力度。针对民间借贷市场违法放贷等行为,建议由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经信以及银行等部门配合,结合金融市场整顿工作,深入开展针对“空放贷”“车贷”“校园贷”(“裸贷”)等民间非法借贷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对“套路贷”严防死守,形成震慑力。加强源头治理,使“套路贷”无处遁形。治本的根本在于控源而非引流,“套路贷”的源头是因为非法放贷活动的乱象所致,单靠司法机关的事后打击并不能从根源上杜绝该类犯罪。在市场经济时代,应当正视民众的借贷需求,简批放权,“堵后门”“开前门”,通过引导和舒缓民众正常借贷的途径,公检法机关与工商、金融、银监等其他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合力做好金融示范行为和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工作,积极消除当前“套路贷”犯罪存在的真空和漏洞,方能有效根除“套路贷”犯罪。

3.加强法律适用研究,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研究,准确界定所涉及的各类法律行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间借贷,既不能以报案人欠款为由一律将该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不予刑事立案,也不能从严打角度一概认定为刑事犯罪,而是要从总体上审查案件是否涉嫌“套路贷”,是否符合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对其中可能涉及的罪名,要严把证据链条,逐一分析是否应予立案、是否具有出入罪的可能性,对应当入罪的,可先予以刑事立案,进行全面侦查,对其中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应审慎作出强制措施和定性决定,此外对主从犯、犯罪金融、既未遂等问题的认定也要足够慎重。加强理论探讨与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新型犯罪,有必要加强理论研究,注重对典型案例和犯罪新特征、新动向的分析与总结,发挥理论指导实践作用。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条例》,条件成熟时可以出台《民间金融法》,弥补民间借贷的漏洞,为民间借贷市场定规立制,引导其在法制的轨道上良性发展。在《刑法》的完善方面,建议对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人增设“高利放贷”罪,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滋生“套路贷”的“高利放贷”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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