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文楷
【摘要】隨着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增长,预防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有家庭、学校、社会和青少年自身身心方面的原因。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社会工程,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是治本之道,刑法的惩治和预防是治标之策。对青少年犯罪的刑法规定和缓刑执行方法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成因 预防 刑法制度
一、引言
青少年犯罪在全社会的关注度逐年提升。从国家、民族、社会层面上说,“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承载着国家兴旺发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未来世界各国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从个人层面来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基础,优秀的品格、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学习习惯能为自己的梦想插上翅膀,反之,青少年时期走了弯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势必会在学业、就业、婚姻等问题产生负面影响,有的甚至从此一蹶不振,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特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据统计,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82692人,占全部犯罪人数9.81%。二是低龄化。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呈增长趋势。三是女性化。近期,广西、北京等地连续发生校园欺凌案件。今年,北京西城区一所职业学校,5名女生连续6个小时殴打2名女生,还脱光其中一名女生衣服,用手机拍摄视频,手段、情节令人发指。四是犯罪动机多样化。传统青少年犯罪,多表现为索财动机;当前青少年犯罪动机更加多样,有的是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有的甚至动机不明,纯粹是空虚无聊,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五是网络化特征明显。犯罪起因或由于网络不良信息,或因网络游戏,或因网络聊天产生的纠纷,通过网络纠集同伙,约定犯罪起点等。六是青少年犯罪群体性明显。青少年犯罪发生于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的占大多数,来自于示范中学的较少。
三、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犯罪是一种复杂社会现象。青少年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也与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有关。
1.家庭因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青少年大多经济、生活上不能独立,离不开家庭的抚养、监护,家庭的影响就更为巨大。据调查,青少年由于家庭因素走上犯罪道路的约占48%,在各种社会因素中居于首位。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重组家庭不利于成年人性格、身心的全面发展;有的父母忙于生计缺乏对孩子必要的关心和爱护;农村留守儿童越来越多,不仅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也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父母缺乏必要的教育孩子知识,要么过于溺爱,要么迷信“棍棒出孝子”,动辄使用家庭暴力;有的家长自身行为不检点,有不良嗜好,容易为未成年子女所模仿。
2.学校教育的因素
“人非生而知之,孰能无惑?”学校是未成年人获取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主要场所,担负着教书育人,将未成年人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益于社会的人的职责。当前,学校教育在高考指挥棒的指引下,出现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急功近利,各级学校过分重视成绩、升学率,忽视、弱化品格、美德教育;学校、家长功利思想互相作用,形成合力,导致各种辅导班成风;过早将学校分为示范学校和普通学校,学校内部有又分出各种“实验班”“火箭班”,使得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实际上是过早抛弃了一部分孩子,容易导致他们自暴自弃。
3.网络环境因素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当前的网络充斥暴力、色情,充满诱惑的网络游戏泛滥成灾,各种网络直播、“网红”缺乏监管,使有些未成年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有的孩子省吃俭用、甚至偷拿家中钱财“打赏”主播,沉湎于网络游戏、荒废学业的就更多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网络已经成为一些孩子的“精神鸦片”。
4.青少年自身因素
青少年处于发育期、成长期,生理、心理未完全成熟,自制力、抵御能力有限,经历事情不多,社会经验欠缺,遇事容易冲动,走极端。一些在成年人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都会使他们作出过激行为,有的因与父母一点小矛盾离家出走,甚至自杀或愤而杀人,都是这一特点的反映。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犯罪的根本解决,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的提升。短期来说,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全社会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与犯罪率呈反比例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犯罪比例越低,这在暴力犯罪中体现得尤其明显。据统计,暴力犯罪中,文盲、初中、小学文化占绝大多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约2%。就青少年犯罪而言,社会青年也占绝大多数,在校学生犯罪毕竟是少数。因此,大力振兴教育是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可考虑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推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万不可让“有钱修监狱,无钱办学校”的社会悲剧永远持续下去。
2.培养青少年社会责任感
家庭、学校应立足长远,摆脱应试教育模式,共同担负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人才的重任;学校不仅要承担教授知识的职责,也要承担育人的义务,在学校教育中引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法制教育,在初中、高中阶段进行犯罪预防。
3.净化网络环境
健全网络法治,大力整治网络环境,及时清除网络暴力、色情内容,加强对网络游戏、网络广告的监管;出台相关规定,对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进行约束,在游戏软件中附加年龄限制、推行实名认证制度、增设防沉迷功能;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使用智能手机加强管理和约束。
五、对青少年犯罪相关刑法制度的思考
从本质上说,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是治本之道,刑法预防是治标之策。虽治本能断其源,但仍需要依赖治标这种亡羊补牢的措施,给已经发生的错误急刹车。对于已经犯罪的青少年来说,刑法如同及时遏制病情的良药,其作用不可忽视。只有标本兼治,才能收到预期效果。青少年刑法制度应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可塑性强的特点,不能一味强调严厉,而应立足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挽救功能,才能使其作用最大化。
1.缩小14~18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分为四个阶段,可以看出,14~16周岁的人只需对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约占刑法全部罪名的1.7%,而16~18周岁的人则要对所有犯罪承担责任。不可否認,已满16周岁比14~16周岁的人心智更加成熟,但从1.7%到100%,跨度相对较大。另外,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除少数专业人员外,即使是成年人也弄不清楚,要求16~18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有不教而诛之嫌。因此,可以考虑缩小16~18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初步设想,这一阶段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占全部罪名三分之一为宜。从罪名上考虑,可以将过失犯罪和轻微犯罪剔除在外(图示如下)。
说明:A表示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B表示16~18周岁的人和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b表示修改后16~18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C表示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
2.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制定相关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看出,收容教养不是一定要采取的措施,而是必要时,从实际情况来看运用较少。另外,对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问题少年,只能由家长和学校进行管束,严重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实践中收效甚微。这就使得一些屡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得不到及时矫正。而且,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对未成年实施违法犯罪及时进行预防和治理,防患于未然。
3.提高缓刑使用比例,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缓刑执行方式
对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提高缓刑适用比例,有利于防止在未成年身上贴上犯罪的“标签”,有利于防止实际羁押中造成的相互模仿,确保未成年人不脱离家庭监护和社会环境,提高矫正效果。在缓刑执行过程中,要防止一缓了之,放任不管,起不到实际效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青少年走向犯罪,多数也是因好逸恶劳引发的。因此,建议在缓刑过程中引入社区服务,并发给劳动报酬,让未成年人在服务中体会生活的艰辛和收获的快乐,把他们培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劳动中与人沟通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通过劳动收入还可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培养其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意识。
六、结语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犯罪不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久存在,将和国家一起消亡。但犯罪的消亡是遥远的未来的事情,在当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将长期存在,指望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只有家庭、学校、社会、法律各种措施共同作用,久久为功,才能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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