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2019-04-29 00:02高若潆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19年4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规制法律

高若潆

【摘要】根据《2018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网民已达7.72亿。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使用互联网人数最多的国家,人们在享受着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事情。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引发了人们的广泛讨论。网络暴力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网络”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一个社会问题,亟需一些手段规制。从网络暴力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网络暴力的特征、表现形式,并尝试给予一定的法律建议,探讨从《刑法》角度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制的可行性。

【关键词】网络暴力 法律 规制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公民的使用便利性需求、企业的卓越性追求等方面的拉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各种新型互联网“黑科技”颠覆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拓宽了人们的言语自由,给了人们对社会事件发表看法的新途径和监督的新方式。然而,网络言语自由若是无法正确使用,会带来一些网络副产品。其中,尤以网络暴力最为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滋生了一些轰动网络的“事件”,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语言暴力,基于其互联网语言暴力的特征,给法律的规制带来了挑战。

二、“网络暴力”的概念

“网络暴力”一词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词汇,起源于2006年。关于网络暴力,不同的学者的认知有所偏差,笔者认为,网络暴力中,其场所不仅仅限于互联网,“网络”除指在互联网上发生外,还指由互联网引申而出的其他场所,包括人肉搜索、非理性的侵扰行为等。“暴力”一词即我们通常认知的语言暴力。

三、“网络暴力”的特征

与传统的现实暴力相比,网络暴力具有以下特征:暴力主体具有隐匿性,暴力场所具有虚拟性,暴力危害具有深远性。

1.暴力主体具有隐匿性

任何一场网络行为中,参与到其中的网民数量都是巨大的,在网络交流中,网络主体大多是匿名使用,互联网用户现在采取的是“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法律政策,后台的实名对于大多数的网民来说遥不可及,仅是作为平台内部使用和监管需要,并不对外开放。网络这种虚拟性,让大家脱离了平时的局限性,在网络里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评论。在一些热点事件中,多数人仅凭臆测和猜想进行发言,罔顾事实,随意煽动网民的情绪,并争取道德制高点,一旦争取到制高点就开始用合理的语气进行评判,对与自己观点相违背的人进行攻击。

2.暴力场所具有虚拟性

网络暴力的场所是互联网组成的网络世界,是一个由计算机硬件和各种代码通讯组成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的一切信息不过是一个个代码组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为暴力主体的身份隐匿提供了便利,也是網络暴力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部分网络暴力行为会产生一些现实影响,如非理性的现实侵扰等,其是网络暴力的后续延伸,总体来说,暴力场所具有虚拟性。

3.暴力危害具有深远性

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之特性,一旦暴力成型,可以快速地传播开来,且目前无有效的方式可以隔离,使得互联网会给人造成多重伤害,既有直接言语上的伤害,又有可能会产生被害者住址、工作等隐私被侵害之伤害。这种伤害的程度和持续时间之长,远超其他方式,并且还会带来其他不可估量的后果。

四、“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1.“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顾名思义,就是以人力作为搜索引擎,查找信息。人肉搜索是基于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但其原理可追溯至多年以前,在网络未出现的时代,托亲朋好友打听某事或者某人的下落等,这种行为已经具备了人肉搜索的雏形。我国自21世纪初开始有了人肉搜索,起因是网络上的事情引发了人们的热议,网友自发地或有组织地进行搜索、曝光,内容涵盖住址、个人信息、车辆违章、开房信息等隐私信息,被动地接受人们的评议等,从而引发了当事人的自杀。我们认为“人人都可以进行评价,但不能人人都做警察”,在日渐非理性的人肉搜索中,人们将其当作了一场集体参与的无须负责的“狂欢”,在上面肆意地挖掘着当事人的信息。即使是在信息化的时代,任何人也应当拥有保留自己隐私的合法权益。

2.“恶意语言攻击”

网络暴力的主体基于行为的隐匿性,降低了法律在网络活动中的警示作用,也使得行为主体认为可以不必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导致语言暴力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言论、图片等载体的行为。而网络管理者进行筛查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无法也无力去规制网络暴力行为,使得网络成为暴力的温床,各种无端辱骂随处可见。

我们通过研究发现,网络暴力现象横生的主要原因,既有当代网民自我辨识能力差,对一些社会现象无力辨识真相便盲目跟风,又有我国当前对网络暴力的立法不到位之原因。当前我国对网络暴力的规定较少且不系统,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网络暴力行为涉嫌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取证困难,实际遭到追究的网络暴力行为少之又少。即使有民事救济可以申请,但不管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亦或是赔偿损失,都难以真正达成法律之目的。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低,犯罪成本低,难以真正抑制这一犯罪现象。

五、“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1.完善相关法律框架,构建专门性法律

网络暴力的前提是个人信息被泄露,这也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人们个人隐私保护的弊端,构建专门性法律例如“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等法律,可以有效针对网络上肆意泄漏他们信息的行为,也是其他规制手段的基础。应就个人信息的范围、网络平台利用界限、保护途径和违法追责等方面进行规定,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在《刑法》中增加专门的罪名,打击网络暴力,必须有法可依,要想实现真正有效的打击,必须从《刑法》层面进行规制,我们国家在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是对一些网络暴力行为的规范。

2.加强运营商监督力度,提高准入门槛

网络运营商和网站监督者作为网络社会的管理员,在提供基础的网络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对网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等网络暴力现象。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看到大量的网络暴力行为的背后,折射出的是网络运营者与犯罪主体的共谋。一般来说,对于符合入罪标准的网络暴力行为,均表现为在网上存在大量跟帖或者转发等行为,网络运营者完全可以根据风控的最低标准进行小范围的筛查,防止事件的进一步的发酵。但由于网络运营者为取得高额的流量和人气,对于此类事件非但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反而推波助澜,导致了一起起令人震惊的网络暴力事件。因此,应加强对于网络运营商的监督,提高准入门槛,成立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组织,让行业规范、合理的运行。同时,要求运营商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机制并交由主管机构审核,并加强对于不严格执行审核机制的监督检查。

3.明确犯罪主体认定

网络暴力难以控制,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犯罪主体的认定难,在司法实践中,亦是公安取证之难点。网络暴力的参与者众多,不能将每个参与者都予以处罚,这样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能将犯罪主体规定过窄,不然打击范围过窄。一般来说,在网络暴力中,可区分为“意见领袖”(广泛活跃在网络中,并对他们的时间提出看法并能够施加影响之人)、积极参与者、其他参与者。应对参照刑法中对于聚众犯罪的处罚原则,对于首要分子应严厉处罚,对于积极参与者视情节严重决定是否处罚,对于其他参与者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总结

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兴的热点事件,本文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对纳入《刑法》规制进行了讨论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案,在目前用户爆发式增长的互联网时代,要想对网络暴力的规制立竿见影,就要提高违法成本。当然,网络暴力的本质是多学科的复合体,不是某一个学科可以独立解决的,一方面,我们要從法律角度进行规制;另一方面,思考如何提高互联网使用主体的思考理性,亦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推广人文理性、法治规范、社会公德,让大家心中存一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存一分对法律的敬畏,存一分对美好社会的期许。网络暴力才可能会真正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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