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度创新

2019-04-29 03:54王保成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

王保成

摘 要: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状况、将三权分置作为核心,以更好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增加农民收益、保护农民土地利益的新法案。相较于2002年出台的土地承包法,新法案在承包制度、法律要求上都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创新。本文主要分析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制度上的创新方式,为充分发挥新法案效用、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三权分置;家庭承包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全面振兴乡村计划的深度实施,之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难以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新法案将三权分置和长久不变的政策纳入其中,并将贯彻落实三权分置的政策作为此次法案改革的重点工作内容,为当今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提供科学、完善的理论指导和法律依据。

一、明确家庭承包关系,重视农民利益的维护

实现我国全的乡村振兴计划,首先需要实现农业的稳定发展。新法案更加重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稳定并加强农村耕地家庭承包关系。对耕地承包年限、所有权及人员关系变动带来的耕地权益转移等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保护农民利益。

1.强调家庭成员间的土地权益平等化。新法案将承包家庭成员间享有平等的承包土地相关权益纳入其中,旨在保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工作的内部稳定。此外,土地承包的相关证明需将每个家庭成员都列入其中,保证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平均到每个人,即无论是农村生产经营的主要劳动力还是小孩、老人、妇女,都享有相同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的土地财产占农民财产的大部分,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加多样化,土地的综合利用大大提高了农村人口的经济收入,关乎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例如,耕种带来的农作物收益及国家给予的粮食补助、国家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时获得的合法补偿、农户通过转承包获取的地租等。各种利益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矛盾随着土地经济效益的提高越发明显,使得农村人口中的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新法案对平均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民利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明确进城务工人员的土地权益。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和全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进城务工正改变着农村人口的结构和比例。原土地承包法案要求农民在移居到城市后交回承包地,并改变其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不得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各种权益。新法案则将该条款更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务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将承包权转让、交回或流转。法案规定,不论农户落户到哪一级城市,发包方均不得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进城务工农户的土地权益。

3.关于“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规定。为维护农村妇女群体的权益,新法案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籍的承包地。此外,妇女遭遇离婚、丧偶等情况,不论其是否在原籍居住,都应保证其在原籍或新居住地拥有承包地。加强对农村妇女承包地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维护家庭和谐,同时也是新时代尊重女性、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

此外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新法案将土地承包年限进行延长,要求在承包期满后再向后延长30年,草地、林地等的承包年限也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长,即实现农村承包地长久不变。延长承包年限有利于促进承包户对土地的管理和投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合理支配承包地的使用权限,以全面提高我国的农业经济效益。

二、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实现土地合理经营

农村土地的利用情况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带来的效益,对土地经营权的获取、使用方式等进行灵活配置,保障农民进行土地经营活动时的主动性,能够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合理进行土地资源配置。

1.丰富土地经营权获得方式。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在向发包方进行备案后,可以以转租、合作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户可将承包地的经营权自行分配,将承包地自己经营或转让给他人经营。法案将流转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内容,扩大承包方的权力范围,且在承包地的流转形式上,也具备一定的多样性和自主性,农户可选择将承包地进行出租、将经营权流转给其他承包者,也可将土地的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交由集体使用。

2.明确土地经营权具体内容。新法案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占有土地并进行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收益。法案将承包地的使用权上升为占有权,明确表示承包方有权利在其承包地上进行合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决定土地经营方式。法案还规定,承包地可进行二次承包,即在取得经营权人同意并进行书面证明后,承包方可将土地进行二次流转,其流转形式与一次承包无差别。

此外,新法案还将融资担保功能纳入到土地经营权当中。土地经营权享有与其他不动产相同的抵押功能,可作为担保到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活动。相关的活动需要向发包方进行备案,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在进行融资担保活动时还要取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在该条款正式确立之前,曾在北京、天津等部分區县进行试点工作,新法案的颁布正是根据试点工作的实行情况和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和研究后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给农业生产融资困难的现象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3.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措施。为保障土地经营权在农户中的落实,新法案提出了一系列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1)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可单方解除;(2)在符合一定法律规定时,土地承包者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土地经营权;(3)土地经营权所有者有权获取改良土地、加设相应生产经营设施的补偿;(4)对于侵犯他人土地经营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5)滥用工作权力、侵害承包者土地权益的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土地经营权保护措施的提出,能够有效防止农户土地权益被侵害、防止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并促进农户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改善土地状况、完善相关地上设施,以提高经营效益。

三、安全与效率并行,合理处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土地是农业生产经营获取利益的主要承载着,关乎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并且关乎我国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在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不断分离的今天,农户对土地经济的安全需求与土地经营者追求的经济效益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何处理好农户与土地经营者间首要需求不同的问题,将土地安全与效率并行,是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创新的重要问题。新法案针对这一矛盾,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得各方的权利都得到有效的维护,提高土地承包经营工作获得的总效益。

1.明确承包方享有土地流轉经营权。如上所述,新法案将承包地的流转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中,承包者可自行决定承包地的经营权有自己享有还是流转给他人或集体使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迫承包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流转。此外新法案还对流转土地获得收益的归属方进行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对其承包地进行流转所获得的相关收益归其本身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相关收益进行扣缴、没收。当出现类似情况时,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并已于退还。

2.明确土地承包方有权限制土地经营方的使用权利。土地经营方在进行土地土壤改良、增加地上生产设备设施时,需经过承包方的同意。此外土地经营方在进行土地二次流转或进行融资担保时除取得承包方同意外,还要进行书面证明,未经承包方同意进行的土地流转、入股、融资担保等活动均视为无效。

3.明确承包方应遵守的土地使用制度。为保证农耕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新法案对土地承包者的使用权限进行了一定限制。例如,农户获得的承包地不可私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且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不可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非农业生产用途;土地流转合同单方面解除无效,若经营方出现弃耕、破坏土地、将土地用于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承包方可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此外,新法案还规定对获取经营权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资格审查,以保证其经营项目的合法性,防止其影响正常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恶性竞争。

四、结语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明确家庭土地承包关系、灵活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延长农户耕地承包期限、明确进城农户的耕地权益等创新方式,为合理维护农村弱势群里的土地利益、增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更好发挥新法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中的作用,使得法案改革带来的好处落实到每个农户,需要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和基层人员的认真遵守,以保证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工作合理、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任大鹏.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度创新[J].农村经营管理,2019(01):20-22.

[2]丁关良.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特点、变化与配套制度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19(01):23-25.

[3]赵苏阳.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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