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校企合作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也是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主渠道。校企共同体的概念源于滕尼斯的社会共同体,它将校企合作双方的合作由传统的二元合作变成一个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明确了校企共同体的主体,明确了校企共同体是一个共赢的利益实体,更明确了其构建原则,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实践范式。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校企共同体
校企合作办学是其永葆生机的必然需求。2015年,教育部出台《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指出高职院校要深化校企合作,鼓励行业参与职业教育,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推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与当地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鼓励校企共建以现代学徒制培养为主的特色学院”。可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律对职业院校深化校企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校企共同体的提出
校企共同体是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首倡的校企合作概念,是在校企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是职业院校明确办学方向、明确人才培养标准、实现专业特色发展、课程联通岗位、建构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并最终促进产业人才需求与职业院校人才输出实现无缝对接的核心载体。叶鉴铭和周小海曾对校企共同体的概念作了详细的阐释。这一概念包括两个主体,一是“校”,二是“企”。这里的“校”,常指高校,尤其是指高职院校;而“企”,字面理解为企业,但是叶鉴铭延伸为“工业界”,事实上,它可分为几个层次,首先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一个个企业,因为当我们探讨校企合作的时候,最直观的合作形式便是一所学校与一个企业的合作;在单个的企业之外,这里的“企”应该泛指各类产业、行业等等。如果我们非要用一个简单的概念来说明这里的“企”,笔者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市场”。这里的市场,不是一般产品的市场,而是人力资源市场,泛指那个对技术技能型人才存在普遍需求的空间存在。当然,无论怎样,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企业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因此,当我们探讨校企合作时,企业依然是我们集中关注的“企”。
二、校企共同体的定义
关于“共同体”,叶鉴铭借鉴了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关于“Gemeinschaft”(共同体)的界定。滕尼斯在界定共同体这一概念时,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的,毕竟他是一位社会学家。滕尼斯在探讨共同体时,指出共同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类型,是一种群体,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不仅仅是物质、制度层面的,还有精神层面的,譬如个体对这个群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这个概念来看,共同体包括诸如血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以及精神共同体等多种形式,一个共同体中的所有个体至少应该具备一些共同倾向,在物质上,也许表现为共同的利益,在精神上,也许表现为共同的信仰、认同和归属感等等。一百多年前被提出的这个概念,至今被广泛使用,任何一个集体或者组织,都试图证明自身是一个共同体,十分热衷于“共同”二字,于是才有区域共同体(例如欧洲联盟通常也称作欧洲共同体)、血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甚至诸如学习共同体等各种各样的使用。这样看来,共同体这一概念使用过于泛化了,以至于想要将这一概念引入到一個新的范畴使用,必先再一次厘清这一概念的所指。基于上述分析,叶鉴铭给出了校企共同体的定义:“它是政府、高校和企业三方以合作共赢为基础,以协议形式缔约建设的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利益实体,是校企合作的新型组织形式。”这是校企共同体最原初的界定,为校企合作提供了一种新的要求和实践范式。
三、校企共同体的内涵
叶鉴铭在研究校企共同体时,一开始就对共同体作了几条内涵式的界定:“首先,共同体是群体概念,而不是个体概念;其次,这个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着重要的共同体特征或共同利益;再次,这个群体中的个体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我们需要对这一最原初的定义的内涵作如下理解:
(一)这一定义明确了校企共同体的主体
在这一定义中,叶鉴铭在校企共同体中加入了除学校和企业的另一个主体,即政府。这说明,在校企合作实践中,政府同样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回到上文关于共同体的理解中,叶鉴铭已经指出,“共同体是群体概念,而不是个体概念”。因此,校企共同体中存在着多种主体,虽然各个主体共同组成一个共同体,但是其主体地位依然十分重要。就像一个核心家庭虽然是一个共同体,但这并不否认这个家庭中父亲、母亲、各个子女各自所具有的主体地位。共同体中各个主体的主体地位,使得他们都具有主动性,这一点,是校企共同体发挥育人作用的重要保障。共同体没有压抑个体的主动性,而同时,个体作为组成这个共同体的主体性,也并不能单方面动摇共同体的统一方向。
(二)这一定义明确了校企共同体是一个共赢的利益实体
在明确了校企共同体的多元主体的背景下,这一定义又在多元主体之间架构了一种内在联系,这一联系纽带便是利益。政府、企业和学校是校企共同体内部各自相对独立的主体,各个主体其实具有不同的利益。我们不能试图为三个主体找到一个共同的利益方向,例如政府以制度、政策引导学校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其站位是超出学校与企业的利益层面的,它的目的是区域的发展。总结而言,政府的利益是处于整个社会层面的。企业和学校的利益点相对单一,不过虽然利益点明确,但获得利益的方式却颇为复杂。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因此,它们的利益点就是盈利。不过,盈利的方式多种多样,企业之所以选择与职业院校合作实现盈利,也是基于多方面考虑的。首先,企业可以通过获得适应企业发展的人才而实现盈利;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研发、降低成本等实现盈利,而刚好这些,都是职业院校所具备的资源。职业院校的利益点更加单纯,作为教育机构,它的利益就是要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然而,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究竟怎样,不是由职业院校本身来检验的,甚至也不是由政府来检验的,而是由用人的企业、行业来检验的。所以,如果说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都应该具有自己的质量标准,那么这个标准不应该是职业院校、政府制定的,而应该是相关的企业、行业制定的。因此,对专业人才标准更加敏感的企业,如果能够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势必能够提升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基于这一考虑,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企业的依赖同样很明显。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政府、企业和学校,三者之间不可能具有共同的利益,但是他们之间却存在一个很明显的利益结合点,即人才,政府试图通过高质量的人才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试图通过高质量的人才实现更高水平的盈利,而学校的目的本身就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主体虽然没有“共同”的利益,却能够实现利益的“共赢”,利益共赢是校企共同体之所以能堪称“实体”的最根本支撑。
(三)这一定义明确了校企共同体的构建原则是“相互开放、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
校企共同体是多元主体构成的一个实体,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当然,也都要付出一些成本。正是由于政府、企业和学校之间各有所需,而又能够为对方的所需提供支持,这一实体才能够建立起来。于是,建构一个校企共同体时,首先需要评估这一合作对合作主体的价值,同时明确合作主体在这一合作中应该付出的成本或者需要履行的职责。这种相互需要、相互支持的状态即是校企共同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关系的最基本形式,而建立这种关系的原则自然是相互开放、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而相互开放、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内容和过程环节是多种层面的,我们在后文中将详加阐释。不过,这里需要提出来的是,校企共同体内部各个主体之间的上述关系,是通过缔约而实现的,校企共同体的建构,对于学校和企业来说,都应该是一种战略上的行为,而不是短期的应酬或权宜之计。因此,长期的缔约是建构校企共同体并维持其正常运转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
[2] 叶鉴铭,周小海.试论“校企共同体”的共同因素及其特征[J].学术交流,2010(3):198.
[3] 滕尼斯著,林荣远译.关于“共同体”的社会学研究[M].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
[4] 叶鉴铭,周小海.试论“校企共同体”的共同因素及其特征[J].学术交流,2010(3):198.
基金项目:2018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质高职院校建设背景下职业教育产交融合的综合维度与机制创新研究”(编号:2018B041);国土资源职教研究会2018年职教科研课题“双元一体:现代学徒制建设背景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综合维度与机制创新研究”。
作者简介:刘应科(1985.07- ),男,汉族,贵州盘州人,硕士研究生,贵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文化传承、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