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处
近年来,辽宁省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当中,发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不及时变更登记,瞒报、漏报工作业绩的情况等,针对这些问题,辽宁省采取了一系列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监管效果。
截至2019年2月,辽宁省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50家,其中甲级机构5家,乙级机构35家,丙级机构10家,专业技术人员1 145人。在近年来的监管工作中,辽宁省发现了一些不及时变更登记,瞒报、漏报工作业绩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辽宁省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并全面实施信息化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组织召开了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视频会议。总结分析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面临的形势,通报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技术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提出要求。二是严格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2018年,累计对11家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进行了延续评审,对1家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扩项评审,对7家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信息进行了变更。三是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共47家技术服务机构参加比对,其中,甲级机构1家,乙级机构35家,丙级机构10家,拟申请资质的机构1家。经评定,有11家技术服务机构5个检测项目均为一等,占比23.4%。四是组织开展了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自查自纠活动。印发《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组织全省取得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违规行为自查自纠活动。要求各机构针对历年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目前参加自查的50家机构均已报送自查情况表,自查发现的问题均已完成整改。
辽宁省研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两个“全覆盖”的原则加强监管。一是数据全覆盖。省内和省外在辽宁开展工作的机构的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包括机构的人员、设备、证照和服务项目等信息;系统为每份技术服务报告生成“二维码”,作为唯一身份标识。二是监管全覆盖。机构的基本信息凡有变动必须及时更新;在现场采样前3日,机构要上传采样计划,监管部门据此进行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告没有“二维码”标识,将对相关机构开展调查,防止机构脱离系统开展工作。此外,系统还设有机构对比功能,用人单位可以对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从业经验等进行比对,择优挑选服务的机构。通过实施信息化监管,降低了监管的时间成本和人员成本,取得了更好的监管效果。
辽宁省借助与第三方培训单位合作开发的网络视频教育平台,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时效性、一致性和针对性。课程内容一是及时对国家和省重点文件进行解读。二是定期邀请国家级和省级专家讲解日常工作中常见问题和错误的解决对策。三是对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项目的实际操作,统一标准,统一培训,实现标准化作业。四是对机构好的做法,由相关人员录制视频讲座全省推广。学员可利用业余时间反复观看视频课程,既提升了培训质量,又降低了时间成本和培训费用,得到了机构的一致认可。
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辽宁省贯彻“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思想,将资质评审多个主观评审指标赋分量化,制定了实操考核打分表、档案完整性检查表、技术服务报告审查表、现场调查与实施检查表,对每一个关键环节都统一标准,减少评审专家的主观判断,也让技术服务机构更直观地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更有效地改进服务。同时,针对人员代签字、业绩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以及国家实验室管理要求更新等情况,将机构评审手册中的99项内容增加到130项,进一步严格了资质评审工作。
针对技术服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内容缺失、责任人不清、归档不及时等问题,辽宁省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出台了《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相关人员档案管理责任,规范了档案管理程序,提出了质控管理措施。同时,在资质延续评审前,对照档案完整性考核表随机抽查报告档案,抽查不合格的必须整改后方可开展技术评审,有效提高了机构负责人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
自2013年开始,辽宁省开始组织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盲样考核,所需费用从财政列支。6年来,累计有339家次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对于连续3年盲样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机构,在延续换证过程中给予盲样免考的政策。同时,将机构盲样检测结果在辽宁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作为用人单位选择服务机构的参考,督促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水平。
辽宁省研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当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随意变更从业单位,不及时变更登记;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未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技术服务机构擅自简化工作程序,不按照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和现场采样;技术服务报告人员代签字现象,以及瞒报、漏报工作业绩的情况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各技术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及时变更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接收监管部门发送的任务通知并作出反馈。为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及时更新、确保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唯一性、防止机构脱离数据开展工作等问题,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处做了4项工作。
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入厂开展服务
辽宁省要求各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及时删除“信息管理系统”中离职专业技术人员、报废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录入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新购置的仪器设备信息,确保人员的专业和数量、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始终满足资质要求。要求各市监管部门在对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对照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工作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发现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编制技术服务报告,或冒用他人签字的,以及使用超出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的,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为确保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杜绝租赁、借用资质证书,或谎报、瞒报业绩行为,“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了“生成二维码”功能。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第一部分内容录入后,系统自动生成二维码,报告编制人应下载后留存,待报告编制完成拟印刷时,将二维码同时印刷在报告封页或扉页的左上角,印刷规格为2 cm×2 cm。公众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可以直接跳转“信息管理系统”的网址查询该项目的相关公示信息。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技术服务报告无“二维码”标识,或扫描“二维码”标识后无法查阅有关信息,或不是通过跳转“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有关信息的,要及时报告,并对该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虚假报告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辽宁省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采样和检测前,将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报告采样时间。采样时间必须是明确的日期,如采样时间跨度较长且不连续时,应在每次确定采样时间后,报告采样时间。如技术服务项目不需要开展现场采样的,也应及时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技术服务报告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采样检测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报告书著录页”应上传照片或扫描件,“显著标志物照片”应能够显示被服务对象的名称。
同时,辽宁省要求各市监管部门随时关注“信息管理系统”,自行制定抽查计划,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机构的现场采样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在本地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抽查时应严格按照“四不两直”要求,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到现场或擅自缩短采样时间、减少采样数量等行为。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拟依托“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参考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业绩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检测能力、评价能力、技术服务规范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内容,建立完善技术服务机构的综合评估体系,为用人单位更好地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依据。要求各市及时汇总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明确检查内容,细化检查指标,量化检查结果,定期报告,不断更新、充实“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鼓励用人单位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充分参考技术服务机构综合评估结果选择技术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