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李坤
近年来,股东主张因知情权受到侵害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也日益丰富。经分析发现,此类纠纷多发的原因在于公司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二元化机制。股东无权直接控制公司日常经营,往往只能通过选任的股东或聘用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人之间时常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今天,本文要讲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的行使上也是有限制的。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股东知情权的概念,简单来说,股东知情权即是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权利体系,其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某些真实信息有知晓的权利,同时公司负有依法向股东提供有关真实信息的义务。
股东知情权在股东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目的是获得资产收益,股东的资产受益权依赖于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策,而股东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人事任免权等股东权利是以掌握公司相关真实信息为前提的。正因为如此,各国公司法普遍赋予了股东知情权,并且规定股东知情权不能以公司章程予以剥夺或限制。
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给予了较大程度上的尊重和承认:权利范围上获得极大扩张,包括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权利行使方式上更加丰富,在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利行使程序上进一步规范,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应的公司义务也更加明确,公司依章程约定向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为无条件之义务,公司如拒绝提供财务账簿,则须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通过笔者多年的审判工作发现,按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的目的不同,可分为:
1.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此类纠纷主要源于在公司存续期间,一些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以致无法知晓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故提起知情权之诉。
2.通过行使知情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此类纠纷多发于公司长期不公布财务状况、不分配利润,股东通过知情权之诉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3. 通过行使知情权,为对公司进行清算做前期准备。此类纠纷多见于股东之间产生根本性分歧,一方意图解散公司,故通过知情权之诉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为公司的清算做前期准备。
4. 通过行使知情权,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的管理行为。
5. 通过行使知情权,确定原告股东身份。此类纠纷多见于原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希望通过知情权之诉以判决的形式明确其股东地位,为日后主张其他权利奠定基础。
1.诉讼主体范围。原告应当且只能是公司股东,主要包括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备案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的股东。被告应当且只能是公司,即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义务。
2.知情权范围界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知情权行使对象大大扩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对于会计凭证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发现,股东对于查阅会计凭证的诉求屡见不鲜。就其原因,应当是目前公司财务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而会计凭证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运行情况。因此,诸多学者认为,会计账簿应当包括会计凭证。目前,已有地方法院明确了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3.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程序。为了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也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恶意利用知情权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股东须提前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以便公司有时间将要查阅的资料准备好,供其查阅。
4.股东的保密义务。依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股东行使知情权后,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在美国,法院要求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后必须严格保密,这在1982年特拉华州CM&M Group,Inc.v.Carroll一案中已得到充分体现。
5.诉讼时效。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既然股东知情权为民事权利,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就应适用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肆意裁判。
正当目的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现行《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但并未作出具体界定。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不正当目的”主要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民终3220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美赛达公司是否有权查阅车联公司2013年10月8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第一,美赛达公司在出资设立车联公司之前,与杨某等案外人签订了四方《合作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各股东对同业竞争负有严格的禁止义务。第二,美赛达公司在出资设立车联公司之后,又出资设立前海公司,占股比例均为35%。根据四方《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车联公司的设立目的系为美赛达公司研发、生产和采购车载设备、互联网产品等,此范围与前海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有理由相信两公司在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美赛达公司设立前海公司存在占领车联公司开发、销售市场、损害车联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第三,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其中会涉及车联公司以往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销售价格等商业秘密,通过查阅车联公司的会计账簿可了解车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前海公司一旦获悉商业秘密,将在与车联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可能损害车联公司的利益。第四,美赛达公司可以通过查阅会计报告等资料,或者通过中间人审计的方式了解车联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其股东知情权。车联公司为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已分10次向包括美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发送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2014年度及2015年1月至2月的财务会计报告。每份财务会计报告均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此外,还向美赛达公司提供了车联公司《审计报告》等材料,上述材料能在宏观上反映车联公司的总体经营情况,又不会过于详细地反映交易细节,既为车联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供了有效途径,又不会使车联公司经济利益及商业秘密受到严重损害。第五,股东知情权应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行使。经过利益衡量,禁止美赛达公司查阅车联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对美赛达公司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小于允许美赛达公司查阅车联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对车联公司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
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公司成立背景及利益衡量原则,美赛达公司提出的要求查阅车联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可能损害车联公司合法利益,车联公司有权拒绝美赛达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故法院对美赛达公司关于查阅车联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不予支持。
首先,公司应提高法律意识,保障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妥善保管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但如果某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依法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
其次,保障公司权益与股东知情权不受损害互为条件。因此公司应知悉,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且该限制不以已实际产生损害为条件。如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存在下列情形,公司可以依法拒绝,主要包括: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原告并不具备合法股东身份,包括出资不实、股份已转让、仅为实际出资人等;原告股东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再次,诉讼中应注意原告的诉请范围。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本质是侵权之诉,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请求权,股东应当请求的是判决公司履行提供财务资料的义务。如果原告附带提出要求公司分配盈余、解聘高管、公司解散、进行清算等,实质是将多个请求合并起诉,公司可请求法院严格审查,依法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最后,有的股东在起诉时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保全。但是,保全公司财务资料,极有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股东起诉的目的可能是意图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的。此时,公司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