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祖炜
鸦片战争的硝烟散去不久,1843年英国领事巴富尔带着一批商人匆匆赶到了刚刚宣布“开埠”的上海县城。巴富尔要上任,总得有个领事馆吧,可是中国人都觉得老外来到城里不是好事,所以不是不愿意出让房舍,就是“索价奇昂”。巴富尔好不容易在上海城里租了个民房安顿下来,可是在人地生疏的东方,横竖觉得不自在,而上海官府看到老外在自己身边安营扎寨也是浑身不舒服。于是双方一接洽,马上达成一致意见,还是让老外去城外吧,于是小东门外沿黄浦江的一片滩地,当时还是“芦草丛生”“丘墓累累”的卑湿之地,就被划定为供老外“租地造屋”的租界。按照中国人的祖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天子,哪有卖给外国人的道理,所以老外只能租地了。巴富尔在苏州河与黄浦江的交汇处李家场租地造屋,建起了英国领事馆。怡和洋行等第一批来到上海的商人纷纷跟进,很快,黄浦江边出现了洋人的聚居区。上海道台宫慕久很中意这样的安排,以为将洋人圈于这片荒僻之地,既可阻隔华夷交往,又可期待洋人无利可图而自行退出。
来自资本主义世界的洋人,自有商人的头脑。刚刚租地时都是按照当地的规矩租一押一,就是交第一年的租金并预付第二年的租金作为押金。原来的业主负责向官府缴交“钱粮”,也就是土地税。很快,巴富尔瞅准了中国式思维的缝隙。他对道台说,我洋人把租金交给中国业主,中国业主再向你官府“完粮”,这样多麻烦呀,干脆我直接通过银行将“钱粮”缴给官府,本来“钱粮”的标准是每亩地六七百文到1300文不等,我就来个统一,每亩1500文怎么样?道台一听,觉得很好呀,多收了钱,还不用花费征收的力气,何乐而不为呢。不过巴富尔的方案是一整套的。他要的是大大提高押租,减少年租。年租就限定1500文,而押租一次性支付,就是以往的十倍、二十倍,甚至更多。不过这是永租,不得退租。宫慕久同意了,并签订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土地章程》。在这个文件的英文文本中是将年租和地税两个词并列混用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原来的业主收了押租等于是卖断了,从此与该地块再无干系。年租也就变成了地税,由租地洋人承担。租界里的土地关系演变至此,可以说已经具备了市场经济中资产的全部要素,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新式房地产业破土而出了。
外商“永租”的土地均由租地人向洋行或外籍律师事务所挂号,由他们向其本国驻沪领事馆注册,再由领事馆照会苏松太兵备道发给道契。这样的交易,手续齐全,凭证可靠,因而广受欢迎。起先是洋人申领,后来华人也转手申领道契,特别是后来租界扩张和华洋分居局面被打破以后,道契成为最吃香的土地凭证,不仅租界土地,甚至在华界也有大片土地转用道契。
持有房地产不外乎四种用途:一是作为生产资料,工厂企业、银行商家都有生产经营用房之需,特别是一些大公司以拥有高楼广厦为信誉和实力的象征;二是作为保值升值的手段,在社会动荡,经济不稳定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拥有房地产对于企业和居民都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三是用作信用筹码,以道契向银行作抵押贷款是十分通行的做法,银行也认为这是可靠的抵押品;四是用作房地产商的经营,或租赁,或转手出售,直接赚取租金或差价。
沙逊洋行、哈同洋行和业广地产公司、普益地产公司等都曾经是上海滩非常著名的房地产商。它们以“永租”的名义购入土地,然后造高楼、洋房和里弄住宅,分割出售或出租,就像今天所说的开发商。还有一些比较新型的经营方式,如哈同洋行将自己手上的南京路地块让永安公司建造商厦,双方议定30年后地上建筑全部归哈同所有,如果届时永安公司还想用作商场,就得开始支付高额租金。那些房地产商是很会利用金融筹码的,它们往往买地造房,然后抵押取得贷款,再买地造房。如此滚动,撬动更多的资金投入了房地产。这样的投机经营,确实可以使房地产业越做越大,但是风险也会随之愈积愈多。遇到经济危机造成房地产崩盘,或房地产倒账引发金融风波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
如今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經有四十个年头,房地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怎样保持这个产业部门的健康运转,从历史经验中应该可以得到一些启示。还有,按照今天的土地批租制度,房地产在50年或70年的使用期接近届满之际无疑会出现许多新的状况,为避免负面影响,当年的“永租制”是不是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呢?我觉得这是值得深入思考和进一步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