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梦华
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职场性别歧视——一个多年来老生常谈的话题。今天,重量级的九部门再度出手,可见问题至今尚未解决甚至问题还很严重。恰逢三月女性专属月,借着国家政策出台的热点,让我们再来谈一谈职场女性的话题。
《通知》称,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招聘环节的这些行为通通不准
《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不得限定性别 (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改善就业歧视落实到执行上
在这份《通知》里,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对于改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的政策正在如何一步步落到细节和执行上。
在执行上,《通知》要求:
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
此外,《通知》还要求大力支持妇女就业。要加强对妇女就业的培训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要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同时,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
时值“三八”国际妇女节,又逢全国“两会”期间,九部门的这一《通知》下发,一石激起千层浪,让“女性就业歧视”话题再次跃升至微博热搜榜首。多数职工点赞,但也有不少人表示担忧,认为《通知》初衷虽好,但实际监督和执行起来难度不小。
网友:为社会文明进步点赞
很多女性职工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拿着简历与HR见面,本来谈的应该是工作,却被问了一大堆婚育情况的问题。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结婚?准备什么时候生孩子?打算要二胎吗?搞得跟相亲现场似的,关键最后还因为这些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信息,将你pass掉。
此番九部门《通知》的下发,多数职工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值得点赞。不过,反面观点也不在少数。
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你结婚了吗?你有孩子吗?……法律规定企业招聘不能问这些问题,好呀,没关系呀,那就换个方式问:你和婆婆的关系好吗?你们家是属于学区房吗?人家这么一问,你能说我拒绝回答吗?”王女士在最近的找工作面试中就遭遇了此类“尴尬”。
另一位银行职员刘女士也表示了同样的观点:“面试者不好直接发问,但和求职者拉拉家常,总是很难拒绝的:‘我小孩今年三岁,昨天去儿科看病,人山人海,你有没有好的儿科医院推荐啊?’‘我们公司待拯救的单身狗挺多。’‘我们公司文化建设不错,会组织一些相亲会。’……”刘女士觉得,面对这种情况,求职者不可能直接说自己拒绝回答此类问题,而一旦求职者撒谎,那么问题将会更严重。
HR:操作起来也有苦衷
“我们公司一女的,刚转正就宣布怀孕3个月,开始请产假。怀孕、哺乳期间,公司也没安排她做过劳累的工作,问题是工作能力也不行,安排她做的工作经常需要别人给她收拾烂摊子。结果哺乳期一满就辞职了……我要是老板我也很郁闷……”
“前两天还无意间发现我去年6月份辛苦招聘来的小姑娘,在搜怀孕初期症状,下午就请假去医院了。”徐汇区一家互联网企业的HR徐婕向记者“大倒苦水”,“身为女性,我也很无奈被问这个。可我身为招聘者,遇到现在的问题,我更无奈。”
徐婕说,从女性的角度出发,自己也是十分反感职场性别歧视的,但是作为HR,从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的角度说,真的见了太多职场女性结婚生孩子影响工作的种种案例,逐利的企业主肯定会把这一成本开支降到最低的。
职场女性的话题,老生常谈,常谈常新。此番《通知》下发,或许我们可以再思考几点。
被贴了标签的职场女性
关于女性与职场,有这么一个段子:女性还没生孩子,已经被打上“以后要请婚假和生两个孩子产假的特大定时炸弹”的标签;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性,在职场会被贴上“这是个随时生二孩定时炸弹”的标签;已经生完二孩的女性,职场上的标签变成“没有精力工作”。
职场女性和男性的最大区别在哪?女性要生孩子,而男性不用生孩子,固有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都可以改变,但这一点无法改变,除非哪天科学昌明到男性生孩子。这不是女性自己的错,但又是“天生的错”,无法改变。
有苦说不出的企业
对于职场性别歧视,舆论往往把矛头指向企业,但其实很多公司也表示有苦说不出。
换位思考,你是一个企业主,当员工生育期间企业不仅要承担她不在岗的时间成本,还要在她不在岗期间替她缴纳社保,员工休完产假回来以后,隔三岔五可能还会因为孩子的状态而请假,未必能将全身心放在工作上。从企业主的角度,员工生孩子,企业主没有利益。试问,逐利的企业愿意不愿意雇佣女性员工?
但话又说回来,企业有企业的难处,企业行为是可理解的,但并不代表企业歧视职场女性行为是可以原谅的。
政府、企业、女性共同撑起就业保护伞
其实,要解决职场女性就业歧视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女性共同撑起就业保护伞。
先说政府,此番下发《通知》,要求企业在招聘中不得限定性别。这确实是制度的一大进步,它在政策层面亮明了国家对于此事的态度。当然,就具体执行层面而言,执行力度有多大?配套措施跟上了吗?网友的各种担心如何规避?这都是需要进一步具体细化规则、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的,才能避免《通知》成为一纸空文。
再说企业,其实也有不少企业并非一味逐利,他们也会看到女性员工在工作中的闪光点,也会理解女性“生儿育女”承担人类繁衍责任的苦衷,只不过有时候被个别“生了孩子就跑”的职场女性案例吓怕了,从而变得“一刀切”。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企业应该看到女性员工的优点,对女性员工的“特殊时期”给予理解和实际支持,最终让她们感受到企业的关爱,从而更踏实地工作。
最后说女性个人,相信每一个在工作中自强不息、在生活中努力投入的女性都是最美的。虽然女性的自然属性无法改变,但女性的社会地位可以通过每一位女性的付出而改变。女性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理性、守法。
1 专属休息室很贴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2 “特殊时期”照顾多
目前,至少19个省份实施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有的则限定了工种,只允许“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休“痛经假”。
3 “补贴”每月多一份
目前,许多省、市地区都明确了女职工每月可领取一定卫生用品补助费。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这笔“补贴”也水涨船高。
4 “人生大事”不折腾
女职工们如何在工作之余不用为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烦神?放心,这些法律保证你在经历“人生大事”时不折腾。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5 产假增加 另一半可休陪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近期,各地也对产假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不少地区也专门为女职工的另一半设立了陪产假。
6 “三期”内备受保护
“三期”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7 更年期关怀不能少
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8 预防女职工被骚扰 单位应尽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9 繁重体力劳动可拒绝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