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为
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产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因为缺少健全的法律机制与管理措施,各类网络犯罪问题大量爆发,严重威胁着国家的法治权威。本文就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进行深入地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犯罪;刑法规制
1.引言
互联网时期的来临,提高了网络行为的活跃度,人们经过网络获得了更加多的便利。然而,虚拟的网络形态以及不成熟的监管制度导致了网络犯罪行为的产生,网络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当前,我们国家在互联网领域中的立法无法满足相关的监管需求,急需完善立法加强刑法规制。
2.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所指的是行为人应用计算机技术,依靠网络对其系统又或是信息实施攻击,破坏或者运用网络实施其它犯罪的统称。其不但包含行为人采取加密、编程、解码技术又或是相关工具在网络中所开展的犯罪活动,同样包含行为人运用软件指令进行犯罪。
3.网络犯罪的特征
第一,成本较低、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来看,其与传统寄信方式对比成本比较低,特别是邮寄到国外的信件。伴随网络的快速发展,仅需敲击键盘,几秒种时间内便能够将电子邮件发送给很多人。
第二,隐蔽性、互动性强,难以取证。网络的不断发展构筑起了一个虚拟的空间,不但消除了国境线,同样突破了空间与社会的限制,促使双向性、多向性沟通传递变成可能。在此虚拟空间中针对全部事物的描绘均是一大堆密码数据,所以谁把握了密码便等同于得到了对于财产等有关权利的绝对控制权,便能够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进行网络犯罪、难以取证。
第三,社会危害性大。伴随计算机信息技术不断的变革创新,电力、国防、电话以及银行系统等均在向着网络化、数字化方向发展,如果以上部门受到入侵与破坏,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4.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4.1 建立完善的网络犯罪刑法机制
网络犯罪问题的日益恶化,立法部门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同样制定了一系列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整体而言,现阶段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规范显得比较笼统,并未构建起完整的刑法规制机制,很难防止网络犯罪行为的出现。并且,伴随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之前的刑法规则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需要创建起较为完善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机制,刑法不单单是调节实际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同时还应该是调节虚拟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以更加好的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然而因为刑事立法具备滞后性的特征,为了有效加强刑法的适用性,立法人员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第一,在立法时需要制定部分适用性比较强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防止列举式的立法形式,以维持基本性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充分结合各式各样或许会发生的犯罪行为与形式。第二,在立法时需要充分融合互联网领域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走向,为新技术开发留有一定的空间,需明确立法是为了更加好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并非是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
4.2刑罚配置科学化
目前,我们国家所执行的刑法对于计算機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相对较低,较为宽松的处罚很难满足遏制网络犯罪的要求。例如: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是拘役”,然而当今网络犯罪所引起的危害是巨大的、无法想象的,如此宽松的刑罚手段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极大危害显得有点格格不入,同时因为法定刑较低,此条文或许会造成犯罪人员在国外开展犯罪活动时,我们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没有办法行使。所以,针对网络犯罪,需要对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全面的评价,创建起全新的罪责相对应的罪行阶梯。从制度角度来看,强化立法,将网络和信息安全融入法律控制范畴,比如在刑法当中增加计算机网络犯罪专章,科学实施刑罚配置。除此之外,国内现行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惩罚仅仅是自由刑,造成其它的刑罚措施完全被忽视。针对大多数出于经济目标的网络犯罪,能够运用国外所常用的罚金刑以避免此种犯罪。并且,还需增设资格刑,即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种类不得过于单一,对于网络犯罪人员可以处以资格刑、自由刑以及财产刑等等,对于犯罪的法人运用“双罚制”。
4.3健全有关罪名体系
在刑法当中明确几种不同的罪名而并非是系统化地针对目前的各类网络犯罪活动实施规制,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犯罪。根据以往的犯罪方式来看待网络犯罪活动,是没有办法达到目前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要求的。并且,在罪刑法定规则的基础上是不得进行无罪推定的,对于所有行为的定罪量刑均需完全遵守刑法中的规定,此便更加需要我们充分融合现阶段我们国家网络犯罪大面积爆发的情况改善刑法中对于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新增多种罪名以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并且,需要以相关的司法实践为基础针对当前的罪名实施优化与改善,将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从结果犯转变成行为犯;将制造、传递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与其它的破坏活动单列罪名,与以上罪名相同转变成行为犯,因为其对于公共安全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同样能够在刑法第二章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拓宽非法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将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的三个领域拓宽到关系百姓民生、社会稳定的其它领域,其需要包含金融、电信、电力以及交通等行业,上述行业领域如果发生混乱,必然会导致无法想象的后果,全球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中均将此种社会保障机制融入到了其法律保护范畴内,以避免其受到网络犯罪的影响。
4.4创新技术防范手段
首先,在立法层面需要创建起完善的以即时验证制与网络实名制为中心的网络追踪机制。此机制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对于牵扯到资金结算的购物网站与金融交易,以现有网络实名制为重要知识,为了能够确保网络行为人与实名认证账号保持一致,强制性实施即时验证制,经过脸部验证以及即时通信等途径进行确认;第二,对于非资金结算的其它网络平台,全面贯彻落实网络实名制。其次,健全当前所具备的网络安全技术。大致涵盖设立专门的网关针对信息实施过滤,设置信息防火墙,合理应用各式各样的网络加密手段,运用杀毒与防范相互融合的形式避免网络病毒的传输,强化对上网主体的身份辨别与验证技术的研发,运用重复率查询软件、关键词辨别技术等针对有关信息实施辨别与过滤。
5.结论
总而言之,伴随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与大量普及,其不但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样引起了非常多的社会问题。伴随网络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我们国家的法治秩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所有,我们需要合理有效的运用互联网技术,对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实施严格的把关,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机制,明确起科学高效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对策,对于实施网络犯罪的人员进行严厉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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