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遛狗”事件的道德与法治思考

2019-04-01 09:17崔丽娜
青年与社会 2019年5期
关键词:金某个人利益任性

崔丽娜

一、“任性遛狗”事件回顾

11月3号晚,家住杭州永乐城的徐女士带着3岁的女儿和6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此时一只未拴绳的狗突然冲出,追着其儿子叫。儿子受到惊吓,她随即将儿子护在身后,用脚作势驱赶狗,但狗依然对着其儿子叫。然后狗的主人就出现了。

狗主人是一名男性。徐女士称,这名狗主人出现后先是质问徐女士为何踢自己的狗,又称狗是他“儿子”。徐女士说“狗吓着孩子”,并指责狗主人没有拴狗绳,双方就此发生口角。

据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狗主人与徐女士理论时,狗仍旧追着孩子跑。徐女士不停将孩子护在背后,当狗再次靠近时,徐女士抬脚踢向狗。此时,狗主人开始动手推搡徐女士,然后掐着徐女士的脖子将其按在轿车引擎盖上。面对这场冲突,附近数人前来劝解,然后将两人拉开。此后狗主人一度走出监控画面,而当徐女士准备带孩子离开时,狗主人又回来了,开始掌掴徐女士,然后将其按倒在地,不断殴打。徐女士奋力反抗,她的两个孩子不知所措地站在一旁。直到又有路人赶来劝架,狗主人才结束对徐女士的殴打。

事发当晚,徐女士报警并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报告称,徐女士左手环指远节指骨近端骨折,建议暂休息2个月。事发后第二天,徐女士又因外伤疼痛再次前往医院,被诊断为多处挫伤。

徐女士表示,从事发至11月6日,她未收到当事狗主人的任何解释,当晚去派出所录口供也未见到对方。“事情过去两天,我只有物业提供的打人者的监控照,一直不知道他的其他信息,只知道他们住在小区公寓楼里。”

徐女士称,儿子和女儿全程目击了她被殴打的过程,孩子受到了惊吓,而她从事IT行业,也因骨折无法正常工作。“儿子这两天情绪非常不稳定,晚上睡觉做梦会哭喊‘不要打我妈妈,老师也说他上课一直在发呆,精神状态不同往常。我也因此事天天失眠,总是自责为什么不能保护好孩子,让他们受到惊吓,看着妈妈被别人骑在身上扇巴掌。我只是本能地去驱赶一条威胁我孩子的狗。”

对于此次发帖的目的,徐女士说,这次站出来是希望提醒养狗人士遛狗时一定要拴狗绳,也提醒有老人、孩子的家庭,遇到这种情况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家人并且报警,希望让打人者受到应有的惩戒,不要再发生此类事件。

警方:狗主人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二、“任性遛狗”事件的法治思考

(一)法律的特征及其作用

法律具有三个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作为公民,行使权利有界限,那就是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金某在小区中遛狗本是自己的权利,但是没有给狗栓绳以致吓到徐女士的孩子,甚至演变成对徐女士人身权利的伤害,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治原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法律对“任性”事件发挥规范和调节作用的具体表现。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目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种“任性”行为的蔓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依法治国基本要求角度看,一是我国民法等法律体系还不成熟、不完善,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民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不到位,公民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反而义务意识差,这就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些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法治问题,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和贯彻实施等各项工作。

(三)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相结合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存在着人们理想虚无、信仰缺失、道德滑坡、自私冷漠等現象。这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公正、不和谐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戒和深刻反思。我们应该站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坚定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思想文化阵地的决心,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我们的人民,教育我们的子孙,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切实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落到实处。

三、“任性遛狗”的道德考量

(一)行已有耻,止于至善

孔子说:“行已有耻”,朱熹称“人能有耻,则能有所不为”。“行已有耻”要求人们知人们知廉耻、懂荣辱,有所为,有所不为,闻过而终礼,知耻而后勇,坚决不做触碰道德底线和法律法规的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于至善”。《大学》的根本主旨在于止于至善,使人达到完美境界。止于至善要求人们有自己的至善追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积少成多,积善成德。

金某遛狗,由于自己的过失引起孩子的恐慌,金某不思己过,反迁怒于受害者,看似是小事,实则恶小事做多了必然形成跋扈,我行我素的习惯。此种“任性”是以伤害他人为代价。

(二)坚持集体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在我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日常生活中,我们坚决反对那些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他人利益,甚至为了个人利益,肆意践踏集体他人利益的做法。

金某随意遛狗不栓绳,更在出现惊吓到徐女士孩子的时候不反思己过,一味地认为徐女士“踢到狗了”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体现。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方能体现正义和公平。

(三)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负责任公民

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不同的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角色不同,责任就不同。一个人可以同时具有多种角色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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