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温州模式探析

2019-04-01 06:09秦婧怡
商情 2019年10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

秦婧怡

【摘要】近些年民间金融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民间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非法融资以及金融诈骗等行为频繁发生,扰乱了民间金融的发展秩序。因此急需建立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通过有效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中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的协调,有效解决民间金融重复监管和空白监管的问题,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 监管协调 温州模式

在我国金融管理领域,我国一直坚持分业经营以及分业监管的格局。但是由于近些年我国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集团以及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分业经营以及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需求,亟需建立新型的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特别是对于民间金融来说,需要通过监管协调来促使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从而更好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较为混乱,金融欺诈以及非法集资等现象不断发生,严重扰乱了民间金融市场秩序,增加了民间金融风险。

一、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条件

(一)传统分业金融监管下存在民间金融监管空白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分业经营以及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进一步催生了民间影子银行的出现和运行。当前民间影子银行类型主要包括:一是以第三方理财机构以及网络金融公司为代表的没有金融牌照、完全没有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二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代表的没有金融牌照、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结构;三是以资产证券化以及货币市场基金为代表的具有金融牌照、监管不足的金融业务。在对民间金融以及非传统金融业务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很容易出现金融监管空白,造成对于某些金融业务谁也管不了,谁也不想管的情况;同时在对某些金融业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监管成本较高。

(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不够

近些年互聯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基本上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促使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之间的界限更为模糊,甚至出现了混业经营的情况,造成传统的单一体系金融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融合在一起,大大加大了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办法,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设的相对滞后。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效果来看,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措施缺乏,同时尚未建立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处于无门槛、无标准以及无监管的状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现有的部分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漏洞,因此这些业务是不规范的,非常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三)民间金融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阶段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主要为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及相应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但是对于民间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均没有涉及。而对于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能和监管范围则采用分业经营以及分业监管的模式,由于在金融监管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金融监管空白的出现。从国家层面来看,尚未建立真正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因此难以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参与主体进行有效监管,更无法开展金融监管协调工作;从地方政府层面来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二、民间金融监管协调的基本定位

在金融监管领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单一的金融监管以及多部门联合金融监管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协调中央银行与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工作;对于多部门联合的功能性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协调主要是协调牵头金融监管者与功能金融监管者之间以及不同功能监管者之间的工作。具体来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事前开展协商、遵守监管规章制度、构建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

基于我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一行三会之间的金融协调管理机制,主要是开展信息共享;二是由国务院牵头,涵盖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等其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协调管理机制,其主要职能为促使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能够有效配合。基于我国目前正规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分析,形成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本定位,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金融监管职责以及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通过立法形式进行明确,包括地方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职责、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地方政府各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监管分支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二是对民间金融的牵头监管机构进行明确,在民间金融众多的监管主体中对民间金融的主导监管者进行明确,对监管牵头人、不同功能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分工进行明确,有效解决监管空白问题。三是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在具体监管执法的过程中,对于那些经营业务非常复杂的民间金融机构,比如典当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等,采用工商、商务、发改委、公安以及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充分广泛收集监管对象的相关数据信息,并汇编成统一的数据报表,有助于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到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五是对金融风险进行协调防范,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牵头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对金融单体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六是建立民间金融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以及法院等进行协调,对民间金融投诉与纠纷进行有效处理。

三、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温州模式

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一般包括法律规定的协调制度框架、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及科学合理安排操作性事项。在民间金融改革中,国务院确立了温州民间金融立法机构,建立了民间金融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进而形成了我国第一个民间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一)温州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立法定位

在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对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进行明确。在这种大环境下,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分层管理的金融监督管理模式,民间金融的地方监督管理越来越明显。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重叠以及监管空白,因此需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明其他各相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对民间金融进行功能性的监督管理,其类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民间金融经营债权的金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对经营股权的金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对经营性信托类产品的金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是对具有负债的金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温州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温州地方政府与一行三会的之间的协调机制,在面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过程中,地方金融办与一行三会的温州地方机构进行沟通,紧急协调磋商,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能和责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温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民间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有效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实体经济发展,不断优化温州市民间融资环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驻温州管理排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规范。

第二,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温州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主要是在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各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下统一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抄送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义务,民间融资当事人、投资咨询公司、寄售行、典当行以及担保公司等不得从事变相吸资以及违法放贷等行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登记信息向相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抄送。温州市公安局具有及时反馈审查结果的义务,如果民间融资涉及犯罪,那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将民间金融犯罪材料抄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有犯罪事实的应该进行立案侦查,并将侦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

第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民间金融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开展民间金融自律监督管理。具体来说民间金融自律组织主要是指各种民间金融协会,这些金融协会通过制定同业公约、有效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维护民间金融的规范有序发展。

第四,建立民间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在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求地方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性的对民间金融的融资行为进行检测、统计、管理以及检查。在民间金融监督管理中获得的数据信息应该在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商务部、工商行政部门以及国家驻温州的金融排出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同时要求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對民间金融监管保密信息进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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