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问题及相关影响因素研究

2016-12-26 14:36张修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影响因素问题

张修

摘要:发达国家的民间金融也是随着其经济的发展,逐步转型为社区银行和地方银行等模式。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点,通过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如何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金融;问题;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1.063

1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我国民间金融与非法金融的混淆

民间金融出现在我国信贷配给和金融抑制的背景下,致力于满足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和借贷需求。中小微企业为了同时拥有多途径的融资渠道,除了通过正规金融体系进行融资外,同时还通过方便、快捷、高效的民间金融进行融资。但是很多人将民间金融与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渠道等同看待,导致他们错误地认为民间金融也是非法金融。民间金融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其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而非法金融是对一种对金融秩序的破坏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民间金融不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弥补了我国正规金融体系不发满足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1.2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民间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其合法性,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和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法律的缺失导致相关监管部门无法对民间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我国民间金融监管部门专业化程度较低,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已有多年,对金融监管有很大的影响作用,但是相比民间金融发达国家,我国相关监管部门的专业化水平仍差距较大。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发布市场准入信息、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和年度报告等民间金融数据的平台,无法提供全面详细的民间金融历史数据。

1.3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环境滞后

我国金融业存在严重的政策导向,目前的大部分的金融政策仍是有效的,尤其在特定的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下,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然而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与之匹配的法律法规没有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修改,使其无法适应目前的现实环境,导致了民间金融发展环境无法满足其现实需求,从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1.4我国民间金融经济和法律纠纷频发

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关系,通常没有专业的、标准的借贷合约,约定通常以口头或者借据的形式来约定还款日期、金额、利息等事项,但是这类非标准的约定非常容易产生经济纠纷甚至法律纠纷。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通常会签订规范的合约,但是我国只对法定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息进行保障,而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利率超过这一标准,通常合约会将和一部分在合约中扣除,以口头约定或者其他形式作为证明,这一行为也可能导致经济和法律纠纷的发生。另外,借款人违约、无法按期归还等事件也会造成民间金融的经济和法律纠纷。

2制约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相关因素

2.1金融制度的约束

金融制度的约束限制了民间金融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由于我国实行的国家垄断的金融体制,我国民间金融不得不一直处于半公开半隐蔽的状态,使监管部门不能实施有限监管,但是正因如此,一些非法融资的行为也同时产生。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国家出于金融稳定性和宏观调控的目的,实行了垄断的金融制度。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生与政府的初衷背道而驰,民间金融可以完成银行业主要的借贷业务,从而对银行的业务进行了分流,使国家对金融业的把控力度减弱。因此政府出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和更好地利用宏观调控工具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必然会压制民间金融的发展。

2.2融资制度的约束

一国的融资制度必须与其经济体制相适应,表明了该国社会资金的配置方式,指的是在一定的经济体制下,与该国社会资本配置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由于我国对民间金融机构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导致民间金融无法扩大其经营范围,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民间金融机构无法扩张其规模,利用规模效应获得更大收益,收益的有限性导致民间金融机构无法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我国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我国民间金融融资制度的完善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发生至关重要。

2.3信用制度的约束

信用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民间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一直以来,我国民间金融机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政府只对正规金融机构给予了信用担保,而民间金融机构无法得到政府的信用保障,使其抗风险能力弱化。因此,民间金融机构一旦遭受风险很可能面临严重的后果。我国国有银行由国家进行信用担保,而民间金融只能依靠自身信用,加大了自身经营风险,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尽快建立民间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制度,使民间金融的经营更稳定。

3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3.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法规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我国民间金融的持续稳步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规范其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间金融合理的生产和发展空间,使其成为金融体系不可份额的一部分。通过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进行管理,可以便于对民间金融规模进行测算、管理和把握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势、作为经济和金融调控政策的依据,同时能减少民间金融发生纠纷的可能性。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给与了一定的支持。目前,相关部门应该在该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势及国外可供借鉴的经验,制定一部系统的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促进我国民间金融未来的发展。

3.2加强民间金融组织的建设

民间金融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监管缺失、缺乏保障的民间合会组织很容易由于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导致投资者的损失。这类组织又不发被完全取缔,但是任其发展又会对经济、金融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中来,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才能真正防范其风险。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扶正管理能帮助民间金融走向公开化和合法化。目前民间金融由于其规模小所以必然存在大量的管理、风控等问题存在,使其公开化和合法化必然相对不合规的机构和组织进行扶正管理,确保其可以具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及相关机构和组织的管理者具有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3.3创新担保制度

目前,我国担保方式选择和担保物的范围依然依据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但是随着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该法已经无法满足现在金融机构对担保的需求,因此对其进行创新是非常必要的。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集中于中小微企业和居民,内部治理结构相对混乱,使得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时抵押品的限制相对较小。然而,很多公司担保物并不属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范围,当企业破产民间金融机构将无法有效通过抵押品来弥补损失。因此,担保法应该进一步进行完善,创新担保方式和扩大担保的范围,制定出详细的实施细节,使民间金融机构有法可依。

3.4扩宽民间金融的投资渠道

通过扩宽民间金融的投资渠道能更加充分地利用民间资本投资在经济发展中的潜在作用。民间金融之所以利率较高时因为其风险较高,如果民间金融机构能够有效降低其风险,那么民间金融的利率也将下降。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是民间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投资渠道多元化能提供民间金融机构更多的选择,对不同的风险水平的借贷主体给予不同的利率,能有效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通过对民间资本的金融化改造,将民间资本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中进行统一管理,使其流向国家鼓励的实体经济,例如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参与一些企业的并购和股份制改革中去,降低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郭沛.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估算[J].农业经济问题,2009,(2):22-24.

[2]王曙光,邓一婷.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演进路径与未来趋势研究[J].金融研究,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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