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
摘要: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特殊教育可以推动国家教育整体发展。在土耳其共和国,特殊教育起源于20世纪初,为了推动其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颁布法律、设立特殊教育院系等。最终土耳其的特殊教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关键词:土耳其 特殊教育
中图分类号:F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3-0184-02
一、土耳其特殊教育的起源
土耳其特殊教育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23年,以国家教育部的成立为标志。然而,在国家教育部成立之前,在奥斯曼帝国统治的1455年,土耳其境内开始出现第一所正规的专门为天才学生设立的特殊学校。建立这所学校的目的是培养有天赋的年轻人,使他们成为国家行政人员、科学家和艺术家。1889年,土耳其在伊斯坦布尔为那些有听力障碍的学生开设了一所特殊学校。后来,这所学校又开始同时对具有视觉障碍的学生也给予教育。这所学校的学生年龄在6岁到20岁之间,学生的最长学习期间是4年。这所学校存在了30年,一直到1919年才关闭。1921年,土耳其境内的一个协会组织专门为聋哑人和有听觉障碍、视觉障碍的人建立了一所学校,学校设在伊兹密尔。这所学校受到健康和社会福利部的监督和管理。一直到1950年,这所学校都在为土耳其境内的特殊学生提供服务。1951年,健康和社会福利部不再对这所学校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学校的管理权被移交给了国家教育部。教育部将这所学校分成两个不同的部分,并将他们分别迁往土耳其的两个不同的城市。1955年,国家在一所普通学校的校园内建立了第一所特殊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和第一个专为智障学生而设立的特殊班级。1980年,该中心成立了特殊教育总局,后来于1983年演变成为特殊教育部,专门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1991年,国家又专门成立了特殊教育委员会。
二、土耳其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在土耳其特殊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特殊教育的发展。土耳其于1983年颁布了关于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的法律。然而,在这项法律颁布之前,1982年颁布的《土耳其共和国宪法》中已经为国家的特殊教育制定了一些规定。
1982年10月9日颁布的《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五十一、六十一和七十条制定了特殊教育的一般原则。在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因存在特殊情况而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个人,将为他们提供教育,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必须在工作环境中保护青年、妇女和身体或心理有缺陷的个人。《宪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社会上的身体或心理有缺陷的个人,使其很好地适应社会。《宪法》第七十条进一步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然后平等地从事工作。所有的这些条款中都表明残疾人无论是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还是工作中都应该得到保护。这些法律规定有利于这些残疾人士融入社会并被社会所接纳。
除了宪法中的这些一般性规定外,土耳其还于1983年颁布了关于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的法律。颁布这一法律的目的是制定统一的规则,以确保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可以接受符合土耳其国民教育制度基本原则的教育,使他們在接受完特殊教育之后可以有一份工作,从事某种职业,从而很好地适应环境和社会。根据这项法律,对残疾类别、特殊教育的基本原则、国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还有一些其他与特殊教育有关的法律。《小学教育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必须为那些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孩子建立学校和班级。此外,第十二条规定,应该向有智力、身体、心理或社交缺陷的小学生提供特殊的培训和教育。在这方面的另一部法律是《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机构法》。这部法律于1983年制定。根据这部法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为有身体、智力、心理及其他方面的缺陷而需要受到保护和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应当在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学校内接受教育”。已经实施了两项规定,一项是关于指导服务的条例,另一项是关于国家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的条例。《特殊教育指导服务条例》对特殊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土耳其共和国的宪法中提到特殊教育机构时,第一次提到“研究和指导中心”,并规定由他们来规划和实施特殊教育。第二项条例规定了特殊学校的设立原则和办学宗旨,规定了要对不同的特殊学生进行分组教学,对学生的入学、注册和转学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特殊学校校内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三、土耳其特殊教育发展举措
根据土耳其国家教育发展计划,国家教育部在特殊教育咨询和指导服务总局下设有分局,特殊教育指导和研究中心就设在总局之下。到20世纪末,这些指导和研究中心的数量已经达到93个,有440名教师。这些中心负责管理和安置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这些中心测定和评估学生的能力、需求和兴趣,以及他们的优点和缺点。在经过详细的测定和评估后,这些学生和他们的家长根据学生个人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将要在何种类型的学校中接受教育。那些有听力和视力障碍,以及智力和身体缺陷的学生被安排在特殊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其他的学生,包括那些有不同残疾程度的学生,由私立机构、组织和大学提供服务。从总体上来说,国家为特殊学生提供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形式。普通特殊学校,部分为学生提供住宿,但是部分却不提供寄宿条件。普通学校的特殊班级。特殊教育重点实施项目。在大学和私立机构中为每一个特殊群体提供的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是不同的。
除了由国家教育部的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外,还有不同的机构和组织为各个类型的特殊群体提供教育服务。当然,大学、医院、基金会和私立学校都在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教育机会。各个大学的有关部门负责诊断、预防、康复、指导和提供必要的教育设备。他们还努力为特殊人群提供职业教育。每一类残障群体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基金会,负责为相关的特殊群体提供特殊教育、资金、康复、职业教育、指导,并且为特殊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支持。在土耳其国家境内,听力和视力障碍以及智力和身体残疾被认为是主要的残障类型。这些特殊的残障人群可以得到特殊的教育和特殊的职业安置选择,并且为他们提供有关服务。其他残障类型,包括那些有学习障碍、言语和表达障碍、多重残疾和行为障碍,以及有天赋和有才能的特殊学生,他们都可以在普通学校内接受教育。
1952年,土耳其的加齐大学特殊教育系开始在大学内对特殊教育人员进行培训。设立这个系别的目的是专门培养不同残障类型的专业人士,包括专家教师、行政人员和检查人员。这个系别在两年内共培养了60名学员,在这之后这一系别暂时不再开立。1987年,国家又重新成立特殊教育系,专门负责培养智障及视觉障碍方面的特殊教师。20世纪末,土耳其有四所大学设有专门的特殊教育系别。其中两所大学设有专门的特殊教师教育系,其中一所大学在特殊教育系之下还设有两个独立的专业,听力障碍专业和智力障碍专业。每年大约有160名新学生进入这些系,接受土耳其迅速发展的特殊教育领域的培训。
四、土耳其特殊教育发展的成就及不足
在国家和社会各界力量的推动下,特殊教育领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其中之一是调整高校特殊教育院系的结构,重点培养智障、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儿童的教师,以克服这些方向教师不足的问题。另一个新发展是一些大学在组织的支持下开始了早期特殊教育计划。这一以家庭为基础的早期特殊教育计划的目的是帮助身心残疾的儿童的父母。除这些发展外,还设立了一个新的政府机构,称为残疾人管理机构。在法律层面,颁布了一项特殊的法规,称为特殊教育法律授权规定。
由于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设备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主要是少年儿童和青年)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的和特殊的培养目标的教育。①因此,土耳其普通教育体系中的问题也同样适用于土耳其的特殊教育。特殊教育領域的主要问题是学校数量和受过培训的人员不足。此外,许多现有的学校缺乏必要的设备,再加上这些学校的学生人数过多,以及教育方案不符合学生个人的学习需要和兴趣,这些都是特殊教育领域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都有负面影响。学生无论是在哪种教育环境下都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获得相应的教育,而学校只向学生提供了基本技能。而特殊教育比起普通教育,其本质在于促进特殊儿童的发展。②也许最重要的问题是,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的实际数量是未知的,有必要对所有的这些个体进行筛选和评定。因此,应该在土耳其组建一个包括所有相关科目代表的团队,以便接触到这些个体。残疾儿童作为特殊教育管理的对象,在管理内容上不仅仅包括常规意义上的教育教学管理,还要涉及安全管理、饮食起居管理等方方面面。③在土耳其,为了推动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在所有教育领域执行一项长期改革计划,特别是在学校的数量和质量、人员和教育方案方面。
为特殊学生开立的公立学校和机构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够,因此,私立学校和机构逐渐增多。国家对这些私立学校和机构提供部分财政支持。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国家有责任建立和运行公立学校和机构,以达到向所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务的水平。只有面向特殊学生的公立学校和机构的数量得到增加,并得到必要的设备和训练有素的人员的支持,国家才能达到法律的要求。特殊教育院系的数量不足。大学招收特殊教育方向的学生不应该仅仅基于高考中的知识测试,还应该基于学生的个性、兴趣和能力。相关院系、专业的数量应该增加,以促进特殊教师的发展,提高他们的素质。此外,国家教育部和大学之间应该有更密切和更频繁的合作和思想交流。从总体情况来看,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土耳其的特殊教育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其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注释:
①朴永馨.特殊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1.
②王娟华.浅议特殊教育的本质、特点及要求[J].科教文汇,2017(4).
③李拉.论残疾儿童教育的几个特点[J].绥化学院学报,2014(1).
参考文献:
[1]叶立群.特殊教育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
[2]刘全礼.特殊教育导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3]朴永馨.特殊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
[4]余中根.匈、意、土、罗四国早期儿童特殊教育制度之比较[J].教育瞭望,2016(7).
[5]余中根.意大利等四国早期儿童特殊教育制度比较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16(4).
责任编辑: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