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下乡的逻辑与现实
——从白雪梅被拐卖谈起

2019-03-28 09:37:19谢锐勤
法治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白雪山村权力

谢锐勤

内容提要: 从法律和制度角度来看电影 《盲山》, 可看到乡村治理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乡村对合法与非法的认定有自己的标准, 这可能导致法律在本土化过程中出现合法性危机。乡村执法/司法中, 场域逻辑规定着权力运作逻辑, 并使得事件/案件最终在纠纷解决还是规则之治中摇摆不定。 熟人社会中的法律需求, 应以情理和利益为基础, 以社会福利为导向。 在各方参与者的权力博弈中, 尽管法律被有限适用, 尽管是实用主义导向, 但法律毕竟在迂回中前进。 正视法律实践中的制约性因素, 强化法律的实用性与本土化、 包容性与竞争化, 是法律现代化需要真诚面对的现实与起点。

电影 《盲山》 是李杨导演继 《盲井》 之后的又一部力作, 它再次给世人带来震撼, 其对人性刻画之丰满、 之复杂、 之深刻, 令人久久思索不能忘怀。 作为一名法律人, 应更关心人性背后的法律和制度, 应更 “关注事实, 研究真实世界中的法律, 而不是意识形态化地固守这种或那种法理的教义”。①苏力: 《也许正在发生: 转型中国的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第154 页。《盲山》 的故事背景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中国西北某个偏僻而封闭的山村, 这是一个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传统村落, 尚不具备转型乡村的经济社会特征。②吴业苗: 《乡村转型及其路向: 基于“人的城镇化” 发展逻辑》, 载《人文杂志》 2017 年第8 期。

一、 乡村治理的场景

当下中国法律是假定商业社会的国情来运作的, 但正式的法律和制度在山村失灵了, 是什么导致这些拐卖悲剧频频发生呢?

(一) 村民: 愚昧还是聪明

黄德贵的无奈与挣扎。 是村民愚昧吗? 是, 但其买媳妇的目的却很理性, 生理需要和传宗接代, 这两个目的并不能说过分, 而是本分甚至本能, 是个人在封闭环境中顺应环境秩序并寻求自身平衡的体现。③赵世佳: 《〈盲山〉 中个体在环境秩序中的无力追寻》, 载《电影文学》 2009 年第21 期。黄德贵们并非天生的坏人, 他们也孝敬父母 (黄德贵每次打骂白雪梅时都会照顾其母亲感受), 他们也整日辛勤劳作 (黄德贵父子每天都在地里干活), 他们也 “爱” 买来的媳妇 (黄德贵用省吃俭用的钱为白雪梅买了一件 “时尚” 的红色外套), 但无论他们怎么辛苦劳作就是很难正儿八经的娶到媳妇, 买媳妇也是走投无路下的无奈之举, 甚至还需要七拼八凑到处借钱。 可以说,买个媳妇, 耗尽家财, 甚至负债累累; 媳妇逃跑, 无力再娶, 几乎 “家破人亡”。 媳妇可能是家里最重要的 “财产” 了, 这种贫困又何尝不需要国家在不同的法律位阶和地域层面予以制度化改变和保障呢?④赵新龙: 《权利递嬗的历史逻辑——生存权保障机制的法哲学史考察》, 载 《政治与法律》 2011 年第4 期。

存在合理性与局限性。 俗话说得好: “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如果上述问题无法解决, 相信山村的买卖妇女行为还会长盛不衰, 走了一个白雪梅, 还会再买来黄雪梅。 因此, 这不是一个普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虽然可能有一点作用; 不是一个严厉打击就能解决的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适得其反; 也不是一个靠提升文化水平就能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代表村里最高学历的黄德诚对白雪梅的态度也是诱骗多于真诚。 问题的解决, 是 “一种复杂的利益算计, 一种价值的平衡, 甚至还可能是一种诉诸社团、 群体与行业的经验、 观点、 道德和经济判断的吁求”。⑤[美] 本杰明·N·卡多佐: 《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 董炯、 彭冰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第140 页。需要整合政治、 经济、 社会与文化的各方因素, 单纯的司法治理难以实现实质公正, 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之间存在内在冲突。⑥王国龙: 《乡村治理中的司法治理——以一起邻里宅基地纠纷案为分析样本》, 载 《北大法律评论》 2017 年第1 辑。因此, 解决思路更多是 “功夫在诗外”, 靠经济发展, 靠财富增加, 靠男女比例平衡等其它因素。

(二) 白雪梅: 麻木还是清醒

白雪梅的绝望与抗争。 是白雪梅文化程度高吗? 作为一名大学生, 其心态和视野确实无法适应山村环境, “这里的人都是畜生, 我以后屙屎都不会朝这个方向。” 白雪梅也并非心高气傲, 她只想赶紧挣钱帮助家里还清债务, 资助弟弟学费, 能和家人团聚, 过上日子有点盼头的生活。 于白雪梅而言, 山村是精神上无边无际的荒原, 既找不到出口, 也看不到未来, 宁自杀也不愿留下。 因此,我理解了白雪梅与黄德诚的 “通奸”, “通奸” 是其精神上仅有的慰藉; 理解了白雪梅为得到40 元逃脱费而与小卖部老板上床, 上床是最便捷甚至仅有的取得逃脱费途径。 长期的压抑和愤恨, 扭曲了白雪梅的心灵与性格。 当第二次解救时, 白雪梅看到黄德贵殴打其父亲, 便挥刀砍死了黄德贵(《盲山》 海外版情节), 仇恨瞬间完全被引爆了。 这是激情犯罪, 还是正当防卫, 或是防卫过当?⑦冯军: 《漫谈防卫过当的认定规则——以昆山砍人案为素材》, 载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 年第20 期。

生存理想化与现实性。 白雪梅正是靠其坚强和毅力才能最终走出 “魔窟”, 但如果她不是大学生呢? 没多少文化呢? 没见过外面的花花世界呢? 最终可能还是像陈春丽和郑小兰一样, 舍不得孩子而选择留在山村。 所以, 与其说白雪梅 “越狱” 成功是法律和正义的胜利, 是独立的女性意识的体现, 是自身意义追寻与自我救赎的体现,⑧王乐乐: 《中国女性的生存困境——电影 〈盲山〉 的社会视角解读》, 载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 期。不如说是山村众多买卖媳妇行为的一个意外、 一种偶然、一次难以复制的成功。 作为一名大学生, 白雪梅出去后还有更多选择机会, 但像陈春丽她们呢? 恐怕离开山村后境遇更惨, 没文化、 没技能、 被拐卖、 有孩子……这些标签都足以扼杀她们以后的人生, 这也是很多被解救后的妇女后来又回到被拐卖地的原因。 被拐卖——被解救——主动回到被拐卖地, 多么 “愚蠢” 的选择啊! 但是, “一个群体的长期 ‘愚蠢’, 从功能主义视角看, 很可能就是他们在生存的具体情境中被提出来的唯一选项, 因别无选择, 所以是智慧。”⑨苏力: 《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 第3 页。

(三) 村干部: 失职还是尽职

村干部的进退与得失。 是村干部乃至有关部门失职吗? 是, 但他们也面临深深的无奈。 难道村干部能够把所有被拐卖妇女都命令村民送回去吗? 难道就看着自己领导下的山村成为老人和光棍的聚集地吗? 难道他们要对每次拐卖妇女的行为都做合法有效的营救吗? 可能不用等到村干部开始做这些事情, 村民们早跟他们拼命, 至少会将他们赶下台。 如果不能为村民谋福利, 不能平稳乡村秩序,⑩吴思红: 《乡村秩序的基本逻辑》, 载《中国农村观察》 2005 年第4 期。村组织和村干部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就会土崩瓦解, 乡村治理也将难以为继。 所以, 村干部表面上看是两头风光, 在警察面前摆架子, 在村民面前耀武扬威, 但实际上也是两头受罪, 两头都不敢得罪。 如果在警察面前的架子失去分寸, 那势必引来公权力的严厉打击, 可能连村干部都当不下去; 如果在村民面前不能够维护其利益, 那也会遭到村民们的唾弃, 可能连生命安全都保障不了。

两害相权或两利相权。 村干部虽然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应做遵纪守法模范, 但问题是他们首先要解决村民面临的实际困难, 如果不能满足其需求, 那至少也不要去搅黄, 最多就睁只眼闭只眼,预防村民做出出格的事情来, 比如打骂媳妇至伤亡。 在山村, 法律并不会自然而然首先进入村干部决策视野中, 而是在多种利益权衡之后的或然选择。 此时, “法律不再是一种共同的意志的表达,不再是自然法的公平与正义, 更不再是法律法规上的白纸黑字, 而是充满了断裂、 错位、 变异、 谋略、 偶然性, 充满了权力的争斗或者表现为一种知识对其他知识的权力征服。”①邓炜: 《法律场域的行动逻辑——一项关于行政诉讼的社会学研究》, 上海大学2006 年博士学位论文, 第3 页。于乡村治理而言,村干部也只是一颗棋子而已, 也想解决问题, 但也难以自主, 实际上是被山村的形势与人心所 “绑架”。 可见,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 而是为了解决实际上的问题, 调整社会关系, 使人们比较协调, 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②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28 页。

综上, 同情和理解不能代替问题的解决。 也许, “生活就是这样子, 顾得了这头顾不了那头。”但一时合理不代表永远合理, 一时局限也不代表不能突破。 从白雪梅事件中可见: 法律是统一的,但城乡的法律需求很不同, 表现形式更是千差万别。 城乡场景本身是社会行动的一部分,③Garfinkel, Studies in Ethnomethedology, Englewood Gliffs, NJ: Prentice-Hall, 1967.是由权力关系组织起来的, 这就决定了规则和制度应多元化。 如果法律不能适应现实需求, 或者现实需求不能从法律或制度中得到满足, 那将带来大量的法律规避乃至反抗。 “如果一个规则不断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那么它就最终将被重新塑造。”④[美] 本杰明·N·卡多佐: 《司法过程的性质》, 苏力译, 商务印书馆1998 年版, 第10 页。因此, “法律与其说是被规定, 还不如说被实践。”⑤强世功: 《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第219 页。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实践, 在于效果, 法律不会自然而然得到严格执行, 它只是世人整体利益权衡下的一个考量因素, 最主要考虑的依然是如何高性价比解决问题, 是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 法律实践的效果

当下中国法律是假定工业社会的国情制定出来的, 但对于还处在农业社会和偏远山区的村民来说, 这种陌生感会带来哪些不同认知呢?

(一) 权力场域: 博弈此起彼伏

场域权威与权力流变。 每一种权威对应于一个场域, 对应于一种权力格局下的关系类型。 场域中的核心原则由相应的权威类型来界定, 核心原则下还会渗入其他场域的核心原则, 并成为此一场域的非正式规则, 两种规则通过共同运作而解决纠纷。⑥赵旭东: 《习俗、 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 载《社会学研究》 2001 年第2 期。当国家权力渗透进民间社会之后, 制度化权威与非制度化权威就处于力量博弈中。 《盲山》 中, 公权力的 “阳痿” 在这个俨然 “独立王国” 的山村得到彻底体现: 当白雪梅第一次找到村主任求救时, 他以一句 “没有身份证怎么证明你是被骗的” 给挡回去; 当白雪梅第二次在屋内猛敲窗户以引起收费村干部注意时, 被他们一句 “这是你们的家事, 我们管不着” 给挡回去; 当警察第一次解救被围攻时, 村主任竟还以一句 “你们不打招呼就下来抓人, 太不把我们村委会放在眼里了” 来训斥他们。 可见, “总体上强大的国家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孱弱, 而总体上孱弱的某个个体的力量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相对强大。”⑦苏力: 《送法下乡: 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第37 页。

法律执行与政治选择。 法律和公权力在山村运行时与村民利益相违背, 自然就没有得到他们的支持, 相反是激烈的反对, 甚至连公安机关的法定授权都需要村委会来 “界定”, 而且训斥得 “理直气壮”。 可见, 权力的本质不在于占有, 而在于运用。 权力的运用与知识的运用不可分割, 由此构成“知识——权力”。⑧强世功: 《国家主权与公民伦理》, 载《读书》 2007 年第1 期。在山村, 村委会比公安机关掌握更多地方性知识和“窍门”, 更清楚乡村权力的 “命门”, 也更清楚公安机关权力的 “七寸”。 因此, 他们对知识/权力的运用更加到位与自如,“强者” 与 “弱者” 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 于拐卖事件而言, 对于法律规则的认同过程并没有随着法律制定而完成, 而是不可避免地 “转移” 到法律的执行过程中。 执行法律的过程还原为选择法律的过程, 村民的行为方式是根据当前利益对法律进行权衡, 而不是根据法律衡量利益是否正当, 法律主导变成利益、 影响力、 力量和机会主导, 法律执行变成政治选择。⑨张静: 《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 一个解释框架》, 载《中国社会科学》 2003 年第1 期。

(二) 公检法: 介入还是不介入

政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从黄德贵行为来说, 如果严格按照 《刑法》 规定, 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等, 而且从情节上看, 应从重处罚。 但无论从公安机关的疲于解救, 还是从观众的观后感受来看, 白雪梅能被解救出来已经 “破天荒”,想对黄德贵乃至当地村民定罪量刑近乎天方夜谭。 对于拥有合法暴力使用权的公安机关而言, 没有想着来个回马枪抓捕涉案村民, 也没有想着地毯式排查解救村里其他被拐卖/收买妇女, 选择性执法的背后是间接执法成本和间接损害过高的问题。⑩戴治勇、 杨晓维: 《间接执法成本、 间接损害与选择性执法》, 载《经济研究》 2006 年第9 期。甚至观众也不会想到要对公安机关问责, 觉得他们已经尽职尽责了。 至于检察院乃至法院介入, 拐卖事件从头到尾连提示性情节都没有, 也许介入才是荒唐, 甚至介入会更让村民们对法律丧失信心, 选择性执法/司法也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次优选择。①Kevin.J.O’Brien and Li Lianjiang, Selectiv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Rural China, Comparative Politics, Vol.31, No.2, 1999.

权力下乡有条件接纳。 法律无法自给自足, 检验法律实效或规则合理性的, 不是世界潮流或主流理论, 而只能是长期的社会实践与公共选择。 作为暴力机关, 公安机关处于半失语状态, 而检法机关则处于完全失语状态, 山村虽不至于 “帝力于我何有哉” (古民歌), 却也能 “躲进小楼成一统” (鲁迅语)。 可以说, 如果没有经济活动强烈渗透导致利益明显分化, 如果没有外部文明强烈注入导致文化异质质变, 如果没有人员加速流动导致逐步向陌生人社会转变, 对于高同质化的偏远山村而言, 国家正式权力就难以打破乡村固有的“血亲情谊” “人情面子” 和“隐权力”,②吴钩: 《隐权力: 中国历史奕局的幕后推力》, 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 第215 页。权力乃至法律的 “入侵” 注定是一个长期且迂回的过程。 就实践而言, “没有任何一种法律秩序或者社会秩序能够完全自发地产生, 任何法律传统的形成都是在与其他法律秩序、 社会秩序的相互作用中完成的。”③刘思达: 《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 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 载《社会学研究》 2005 年第3 期。

(三) 利益平衡: 实用主义逻辑

以退为进与虽败犹胜。 第一次解救时, 警察也不敢强行带走白雪梅, 不敢鸣枪警告围攻的村民, 甚至仍把白雪梅及其父亲留在山村里, 法律和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屈服了。 然而, “局外人认为行动者的行为不够合理或非理性, 并不反映行动者的本意, 用行动者的眼光衡量, 他们的行动是合理的。”④[美] 詹姆斯·S·科尔曼: 《社会理论的基础》, 邓方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年版, 第22-23 页。一定意义上, 公安机关也胜利了, 虽过程惊险却没有伤亡, 可能避免更大伤害的发生。庞德认为应 “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 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 与保护所有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⑤[美] 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第148 页。因此, 并非说现行法律与民众利益相违背, 只是说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 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并非一句全局利益、 长远利益或集体利益优先就能解决的问题, 而要进行利益的重要性判定和比较, 要确认局部利益、 短期利益和个人利益中的基础利益和累积型理想利益的相对重要性,⑥于柏华: 《权利认定的利益判准》, 载《法学家》 2017 年第6 期。法律是利益衡平之艺术。

实用主义与利益导向。 从上级领导来检查而村主任对村民的重复广播恐吓中, 从白雪梅与黄德诚的 “通奸” 行为被发现后黄德贵父亲提出的 “公了” 意见中, 从警察的第一次解救不成反被村民围攻中, 都可发现村主任在山村里俨然就是一位 “国王”。 村委会的权力既可向上流动, 可根据“上面” 的靠山来给村民压力; 也可向下流动, 可根据 “下面” 的支持来给警察压力; 哪个更符合乡村正义观和乡村利益就往哪边倒。 因此, 熟人社会中, “判断一种权力的行使是否得当, 并不在于这种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有关权力的正式规定, 而是看权力的行使是否合乎 ‘情理’, 对于官员的行为是否合情合理抑或伤天害理自有民间标准的判断。”⑦孙立平、 郭于华: 《“软硬兼施”: 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 镇收粮的个案研究》, 载谢立中主编: 《结构——制度分析, 还是过程——事件分析?》,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年版, 第181 页。基于自身生存与发展考虑, 村干部也会以一种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态度, 以最终的收益而非正义量来对待国家的法律和政府部门的行动。⑧方乐: 《转型中国的司法策略》,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7 年第2 期。用杜赞奇的话说, 就是村干部既可成为保护型经纪, 也可成为赢利型经纪。⑨[美] 杜赞奇: 《文化、 权力与国家: 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 王福明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 特别是第二章。

综上, 场域逻辑规定着权力运作逻辑。 进入一个场域就意味着默认这个场域的基本法, 这实质上是一个同义反复, 它要求在这个场域中, 依照这个场域本身的规则和常规来解决。⑩[法] 布迪厄: 《法律的力量: 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 强世功译, 载《北大法律评论》 1999 年第2 辑。熟人社会中,国家的技术性治理效果可能还比不上村干部的身体治理效果。 无论法律还是公权力都只是一个考量的因素, 可能还不是最重要的因素。 法律和公权力只是提供了一种话语权, 如果被运用得好, 就可能是 “尚方宝剑”; 如果被抛在一边, 就只是一些写在文本上的空话; “书本上的法律” 与 “行动中的法律” 出现巨大断裂, 出现适用上的“语言混乱”。①朱晓阳: 《“语言混乱” 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 载《中国社会科学》 2007 年第2 期。并非说这种话语权无足轻重, 在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环境下, 它可能就是最重要的话语权, 最重要的制度变量。 也并非说在陌生人社会中公权力就不会流变, 只不过说熟人社会提供了更多公权力流变的资源, 而如果要使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就必定要关注这些流变, 法律效果和权力边界总是最末端互动中才更清晰彼此的 “势力范围”。

三、 熟人社会的法律需求

当下中国法律是假定陌生人社会的国情制定出来的, 但对于还处在熟人社会、 半熟人社会或半陌生人社会的村民来说, 又会呈现出哪些变化呢?

(一) 法律: 真需求还是假需求

乡村情理合法性逻辑。 “情理” 之于中国人, 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 而且是一种正义观。②吴英姿: 《“乡下锣鼓乡下敲” ——中国农村基层法官在法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 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5 年第2 期。在黄德贵乃至当地村民眼中, 买卖媳妇天经地义 (黄德贵说 “哪家娶媳妇不用钱, 城里人娶媳妇更花钱”), 而且被买来后就应安心干活生孩子 (黄德贵母亲劝白雪梅 “等你有了娃就明白了”), 哪怕被打也是当地村民所认可的 (白雪梅每次被打都没人上去反对或阻止, 甚至到黄德贵家收费的村干部还鼓励他打骂), 如果逃跑那更是 “大逆不道” (公安机关两次解救都被村民围攻甚至打砸)。 村民有自己的正义观 (逃脱或解救要付7000 元等价交换), 对相互都有利的 “作为互惠的正义” 的追求, 是其社会行动的前提, 且互惠关系具有差序性。③赵旭东、 何利利: 《“争” 出来的公正——对赣南一村落林权改革的法律人类学考察》, 载《法律和社会科学》 2015 年第1 期。在村民眼中, 显然买卖妇女和打骂媳妇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且据此集体行动, 相比 “为权利而斗争”, 他们更像是 “为生存而斗争” “为情理而斗争”。

国家法律有为才有位。 “对社会中这种绝大多数人的信念, 即便是错误的、 无稽之谈, 也必须予以适当的尊重, 因为这就是作为法律运作之前提条件之一的一个社会事实。”④苏力: 《司法解释、 公共政策与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 的司法解释切入》, 载《法学》 2003 年第8 期。正因为其普遍性才拥有合法性, 而如果外来法律破坏其普遍性, 反而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合法性, 语境使合法性产生流变。 此时,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相关法律不被作为考虑因素, 没有进入村民视野。 仅仅是理论上甚至法律上正确的原则或知识, 并不能保证被正当合理的运用, 更不能保证其运用都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法律运用也是一种社会建构, 是在满足需求基础上的价值判断。 只要法律一直与村民的 “正当需求” 相悖, 法律就注定无法轻易抵达山村。 因此, 要将法律下乡转变为法律在乡, 法律和权力真正为乡民所掌握和谋利, 服务于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⑤谷家荣、 杨素雯: 《从“权力下乡” 到“权力在乡” ——滇越边境瑶族村治变迁实证研究》, 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4 期。乡民才会自觉服从和运用法律。

那么, 为什么在大城市甚至小城镇 (白雪梅在最后一次几乎逃脱但又被黄德贵拖下车时, 小城镇车上的乘客也都有微弱的反对乃至阻止) 都认为应对拐卖妇女或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定罪量刑,山村却对此熟视无睹, 甚至认为买卖妇女理所当然, 难道真如李杨所说的, 他们 “亡目” 了吗?

(二) 治理半径: 法律有限适用

解救是成功亦是失败。 白雪梅能被解救出来, 与其说是国家治理的胜利, 不如说是一次意外成功。 即使白雪梅被解救出来, 其小孩还是没能解救出来, 其他被拐卖的妇女还是被留在当地, 对黄德贵和当地村民的定罪量刑也仍无法落地, 这是法律的胜利, 又何尝不是法律的悲哀? 可能还未必是法律的胜利, 而只是现代技术的胜利——利用警车的快速把步行追赶的村民远远抛在后面。 如果警车和警察一进入山村就被发现, 如果村民有追得上警车的车辆, 那么无论警察还是白雪梅及其父亲, 都可能遭遇警察第一次解救时一样, 不仅逃不出去, 甚至可能被打砸抢, 这类事件的报道并不陌生。 山村与法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场域, 如果说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剧场化是一次从政治到法律的分化, 那么从司法的剧场化到广场化则是一次从法律到政治的混同。⑥舒国滢: 《从“司法的广场化” 到“司法的剧场化” ——一个符号学的视角》, 载《政法论坛》 1999 年第3 期。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 政治追求的是力量对比, 警车就是这场力量对比中的 “符号暴力” (布迪厄语)。

法律被信仰或被挑战。 法律并不能自然而然的统治到它名义下的每一寸土地或每个人的心里。《盲山》 中, 法律在山村遭遇尴尬, 不但没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相反被故意规避乃至违反, 为何?损害村民利益。 临时性下乡的公安力量,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拐卖集结地的力量对比和权力均势 (第一次解救时曾试图联系兄弟单位协助), 因此, 这既是一场权力的游击战, 又是一场权力的运动战。⑦赵晓力: 《通过合同的治理——80 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 载《中国社会科学》 2000 年第2 期。本应成为运动战代表的暴力机关, 反而通过快速奔驰的警车成为游击战的代表, 这究竟是 “强者的武器”, 还是 “弱者的武器”? 公安机关分两次解救白雪梅, 究竟是有勇有谋还是软弱不堪? 伯尔曼说: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⑧[美]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译, 北京三联书店1991 年版, 第28 页。被信仰的法律, 才能发挥出巨大的能量与作用, 那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呢? 应是对民众有利的法律、 表达民众利益的法律以及经常被挑剔反思且适时修改完善的法律。 毕竟,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⑨[德]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 第82 页。

也就是说, 法律要 “接地气” 才有生存和发展空间。 那么, 乡村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呢?

(三) 合法性: 冲突还是融合

法律实用性与本土化。 拐卖妇女和虐待家人在工业社会属于犯罪, 在山村被认为合情合理, 村民始终对黄家行为没有任何质疑, 白雪梅最多就得到同为被拐卖妇女的陈春丽和对白雪梅有好感的黄德诚的一些同情。 在工业社会不构成违法的通奸, 在山村却是 “罪大恶极”, 黄德诚与白雪梅的“通奸” 以黄德诚的赔钱 “私了” 结束。 此事若传开, 黄德诚以后在村里将永远抬不起头, 这是比刑罚还要严重的地方性 “惩罚” (事后黄德诚也确实出走山村)。 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遵循各自不同的逻辑, 治理合法性面临本土化和语境论的问题, 被移植/适用的法律在实践中经常只有符号化功能。 因此, 无论中国对西方, 还是农村对城市, 法律移植/适用都应考虑本土的经济、 社会和政治需求, 都应对本土文化有最低限度的尊重, 通过调和不同合法性之间的冲突而达成新的 “社会共识”。⑩“这种社会共识建立, 应该而且也必将是, 以真实的现实利益交换作为基础, 和现实的物质化制度化的事物相互裹挟。” 参见刘星: 《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 “历史” 到 “当下”》, 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04 年第5 期。

法律包容性与竞争化。 费孝通曾说过: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 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 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 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 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①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第58 页。必须承认, 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存在内在紧张关系, 国家法如果把民间法的合理因素吸收进入正式制度中, 对民间法的 “落后” 因素予以合理改造, 以一种融合的姿态来消除它们之间的对立, 而非以强加的姿态来加剧这种对立, 那么法律会以更融洽更易接受的方式进入村民视野中。 这种融合不只是简单的吸收与改造, 而要根据制度移植的难易程度予以策略性推进,②福山将制度移植能力划分为四个构成部分。 参见[美] 弗朗西斯·福山: 《国家构建: 21 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 黄胜强、 许铭原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年版, 第一章。既要注意到地方性, 也要走出地方性。 要允许乃至鼓励制度约束和解纷模式的多元竞争,③谢锐勤: 《冲突与融合: 法院调解中的地方性知识与法律现代——以城乡二元社会为背景》, 载《法治论坛》 2017 年第4辑。使得每个纠纷都有最适合的规则依据和解纷模式, 在有效解决问题上维持一种有序竞争和生态平衡。

综上, “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④参见前引④, 本杰明·N·卡多佐书, 第28 页。于很多人而言, 支持一部法律, 不是因为它先进, 而是因为维护其利益; 反对一部法律, 也不是因为它落后, 而是因为损害其利益。 作为一种制度福利, 法律不仅需要强制性变迁, 更需要诱致性变迁, 在合作博弈中达到共赢。 社会福利不仅要面向城市, 更要面向农村, 保障属于全社会而非部分人的福利。 像村干部、 党员和邮递员 (想想小说/电影 《那山那人那狗》 中的邮递员) 等这些可正可邪、 亦正亦邪的人, 如果正式制度重视对其引导, 他们会在乡土社会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效果。 根据乡土社会——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经验, 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流动加速下, 熟人社会将不可避免被破坏, 乡村社会也将结构性改变, 所以更需要一个现代性的司法体制来填补乡村治理空白。⑤陈心想: 《权力·知识·地方性: 评〈送法下乡〉》, 载《北大法律评论》 2016 年第1 辑。如果法律能以维护村民正当利益和乡村公正秩序为导向, 那就可能将拒法下乡变成迎法下乡。⑥董磊明、 陈柏峰、 聂良波: 《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 载《中国社会科学》 2008 年第5 期。

四、 结语: “向前划”

俗话说: “乡下锣鼓乡下敲。” 于乡村治理而言, 无论立法、 执法还是司法, 权力下乡都与西方社会相去甚远, 也与立法设想大相径庭, 呈现出典型的中国特色和乡土气息, 这是正常现象还是扭曲状态?

城乡二元社会背景下,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 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⑦[德]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 第32 页。因此, 现代化对国人的冲击是有层级差异的。 随着地理区域(东西部及城乡)、 社会位置(高中基层)、 利益基础、 文化程度等条件的不同, 人的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展现方式也会不同, 对现代化的认知与反应自然也就跟着有所不同,⑧叶启政: 《传统与现代的斗争游戏》, 载《社会学研究》 1996 年第1 期。有时甚至差别极大, 法律概莫能外。 于现代化而言,农村是短板, 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接受与实施是衡量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 现代化乃至全球化的制度标准。 霍姆斯说: “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 也许, 这才是中国法律现代化需要真诚面对的现实与起点。

影片最后, 当白雪梅呆呆的望着远去的娃娃和村民时, 不知道她是高兴还是愤怒? 对法律是爱还是恨? 不过,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⑨[美]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普通法》, 冉昊、 姚中秋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第1 页。无论如何, 她对人性与公权力有了更深的体会, 即便再次被拐卖, 她也将慎重选择救济途径。 黄德贵乃至村民们也对政法的 “体内循环” 与“体外循环” 有了更深的认识, 即便再次买媳妇, 他们也会更仔细的考虑规避法律乃至公权力的问题。 公检法人员对乡村法律实践也将有更多的敬畏, 即便再次解救, 他们也会采用软硬兼施、 刚柔并济、 联动治理、 情理法相融合等手段,⑩栗峥: 《国家治理中的司法策略: 以转型乡村为背景》, 载《中国法学》 2012 年第1 期。在法治化和治理化之间保持合理平衡。①陈柏峰、 董磊明: 《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 载《法学研究》 2010 年第5 期。所以, 法律的挫败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 “法律的成长”。

不宜妄自菲薄, 但也不宜夸大作用, 既然祸福相依, 既然任何法律都是一场试错, 那就不要害怕前进路上的磕碰与挫折, 而是继续 “妹妹你大胆地往前走”。 就像美国诗人艾略特在 《救生岩》中所说的: “不是划得漂亮, 而是向前划, 水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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