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律史学科70周年记
——以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历程为观照

2019-03-27 13:46赵晓耕刘盈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制史法学学科

赵晓耕 刘盈辛

一、初创时期:1949—1978年

1950年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素来被视为新中国新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工作母机”。①参见徐显明等:《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杨昌宇:《中国法律体系苏联渊源的当代反省》,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5期。这一论断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其他部门法学科领域,也体现为新中国法律史学科②此处需要解释“法制史”与“法律史”两种提法。通常认为法律史包含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部分,其实法制史研究中往往也包含有法律思想的内容。中国法制史最早的统编教材及之后的多种版本的教材,在结构划分上大都将每章的第一部分列为立法概况和法律思想。因此,法制史在研究范围上也涉及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等内容。在严格意义上讲,过去的法制史学科与现在的法律史学科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自2018年起,基于学科发展考虑和官方统一表述,“法律史”的提法取代了“法制史”的提法,法制史学科亦统称为法律史学科。为此,本文除特定需要和固定用法外,一律表述为“法律史”。的建立与人大法律系之间的紧密联系。③本文主要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教师的教学科研内容归纳综述而成,希望通过分析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这一典型案例,收获“窥一斑而见全豹”的效果。

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新中国建立后创办的第一所新型大学,法律系则是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设立的八个院系之一。1950年3月,人大法律系开始逐步展开教学研究工作。起初,全系设有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法、民法和刑法四个教研室。1950年10月,人大法律系系委会决定增设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1950年12月,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置的法律史教研机构。当时,在中央政策的号召和引导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学习苏联教育经验的热潮,④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中国人民大学积极响应中央政策,学习借鉴苏联经验,成为全国聘请苏联专家最多的高等院校。⑤参见前引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书,第18页。由于本专业导师暂缺,第一批中国法制史专业的研究生由学校聘请的苏联专家指导。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在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与实践相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的教学方针的指导下,全面学习苏联法学教育以教研室为主导的教学模式,配合法律系的教学制度与教学计划,逐步开展以教研室为单位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作为法律史教研机构的独立地位得以确立,这为学科的独立发展打下了重要基础。

人大法律系对苏联教育经验的学习,不仅体现在以教研室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上,还体现为对具体教学工作和教学经验的学习上。在课程设置上,根据苏联司法部编定的《苏联法律学校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在教育部《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的课程表修正稿》及相关课程要求的指导下,人大法律系开设了政治理论课、法律基础理论课、主要法律业务课、业务辅助课和普通公共课五类本科课程,国家与法权历史则是法律基础理论课的主要课程之一。为了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配合法律系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相继开设了“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国家与法权史”“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等课程,同时开展教学讲义的编写工作。在参照苏联《国家与法权通史》讲义体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实际,教研室编写了《近代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汉晋以来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等体现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具有创造性并为课堂所接受的一系列教学讲义。在此基础上,教研室又陆续编写、整理了全套国家与法权历史方面的讲义和《通史讲义》等,足见当时教学工作的一丝不苟。编写教材也是教研室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20世纪60年代,在张希坡、林榕年、张晋藩、曾宪义等老师的参与下,教研室编写了《中国国家法权史(古代部分)》《中国国家法权史(近代与现代)》《国家与法权通史(近代部分)》《国家与法权通史(现代部分)》等教材,还与法律系资料室合编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参考资料》《国家与法权通史参考资料》等。随着教研室自主编写的系列教材的完成与不断完善,国家与法权历史专业逐渐形成了能够满足基本教学需要的教材体系以及相对完整的教学体系。这一时期,法律史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已经初步建立。

与此同时,由于时代与政策原因,人大法律史学科在全国产生了辐射影响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肃清国民党伪法统残余,重建新中国法学教育,中共中央于1952年开始发动司法改革,进行旧法改造,实行全国范围的院系调整。在此次院系调整中,许多政法院系被撤销,大量旧法人员被清理出去,那些只懂旧法的法学教授也被清除出法学教育领域。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新中国法学教师十分短缺。在这种状况下,亟须培养大批能够满足新中国法学教育需要的高质量教学人员。因此,建立培养法学教育师资的法学教育基地成为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为了与旧法传统相区别,严格划清与旧法的界限,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意识形态色彩浓厚,进行法律教学工作、讲授法律知识都要经过严格正规的培训,以保证法学教育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正确属性。人大法律系正是当时进行法学教育师资培训的重要基地。作为此次全国性撤系改革中保留的少数几个法律系之一(“五院四系”即在当时形成,“四系”指人大、北大、武大、吉大四校法律系),人大法律系承担起为全国培育法学教育师资的任务,为共产党法学教育的发展及新中国法律人才的储备作出了贡献。人大法律史教研室在法学教育师资培训工作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政策导向的意义。通过对全国各政法院系的师生进行专业化培训,人大法律史学科的教学模式、课程设置等教学实践以及相关科研内容,对全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左”倾趋向越来越严重,教学与科研工作越来越多地与意识形态挂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也扼制了法律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社会科学研究都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法学研究严重受阻。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影响下,法律成为政策的附属品和政治运动的工具,许多政法院系被撤销,正规法学教育被中断。人大法律系撤系后,法律史学科发展也因此中断,全国法律史学科发展更是几乎停滞,新中国成立后一度兴旺起来的法律史学研究几近凋零。但从总体上看,1966年以前,人大法律史学科已经基本建立,在全国法律史学科建设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示范作用。这一时期的法律史学科建设普遍受到苏联模式影响,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学科中的指导作用,突出强调法的阶级性,学科内容同政治制度与国家制度的联系十分紧密。

二、恢复与发展时期:1979年至20世纪80年代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秩序逐渐正常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八字方针,从根本上纠正了长期以来“左”倾错误的影响,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从此,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法律虚无主义思潮被摒弃,法律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并受到关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成为新中国法学实现复兴与繁荣的关键转折,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得以恢复并迎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随着政治与社会生活的有序化,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工作重新步入正轨,此前被撤销的政法院系也相继恢复,人大法律系亦于1978年恢复招生并开始正常工作。在这一背景下,人大法律史学科于1979年至20世纪80年代进入恢复与发展时期,全国法律史教学与科研也逐渐呈现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一)一场突破“禁区”的讨论

改革开放之初,部门法律规范还不健全,法学研究主要围绕法理、法律史等理论法学的内容展开。此时的法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理论法学的引领下发展的,理论法学使得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日渐活跃起来。这一时期人大法律史学科的恢复和发展,折射出了改革开放以后法律史学科在全国的恢复与发展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国理论法学研究的恢复及活跃。

1979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氛围的感召下,人大法律史教研室在全系发起了一场突破“禁区”的理论研讨会。由于此前“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法学界一直没有正视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的价值,中国古代与西方法律的继承问题长期被视为法学研究的“禁区”。此次研讨会直指与法律史研究密切相关、对整个法学界都十分重要的“法律的继承性”问题。⑥参见林榕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破法学“禁区”:再谈法律继承性问题》,载《法学家》1999年第1期。围绕这个议题,全系展开了热烈讨论,法律史教研室的林榕年老师对研讨会的讨论成果进行了整理,在吸收讨论会成果的基础上写成了《略谈法律继承性》一文,发表在《法学研究》创刊号上。这篇文章从法律继承的角度对当时极为敏感、一直为法学界所讳言的传统法与外国法的价值问题作了说明与解释。文章认为,所谓法律继承,是批判性的继承而非照搬全收式的继承;对历史上的、国内外的法学遗产进行批判性继承是法律史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的法就是在批判继承剥削阶级的法的基础上,不断破旧立新发展起来的。⑦参见前引⑥,林榕年文。文章一经发表,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当时就有外国学者对这篇文章评价道:“中国法学‘坚冰尚未打破,春天已经到来’。”⑧参见前引⑥,林榕年文。在国内,这篇文章更是引发了包括法律史、法理学在内的全国理论法学界的热议,影响范围很快蔓延至整个法学界。关于法律继承性的讨论突破了此前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禁区,重新树立了法学界对国内外法学遗产的正确认识和态度,即通过批判继承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此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这就解除了人们的思想禁锢,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理性而全面,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在全国法律史专业同僚的共同努力下,法律史成为“文革”后“人文社会科学中最早、最快恢复的学科之一”。⑨林乾:《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作为理论法学的法律史学科的复兴,为整个中国法学学科、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恢复和发展带来了曙光。

(二)学科内容初具独立性

法律史学科的恢复与发展除了在解放思想禁锢、重塑法律认识等思想理论方面发挥了作用,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教学实践的进步也功不可没。作为理论法学的一部分,重建后的法律史学科在基础课程设置、教材编写以及教学模式的确立和探索方面作出了贡献,在重建并完善自身学科体系的同时,对理论法学学科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课程设置上,人大法律系开设的12门本科生专业必修课中,包含“中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后改为“中国法制史”)、“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后改为“外国法制史”)两门法律史方向的课程。专业必修课的设置使得法律史学科在法学学科内的重要性持续得到重视,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史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工作。1979年,中国人民大学开始招收正规的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也成为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此基础上,人大法律史学科得到了充分发展,师资力量也得到了扩充。中国法制史方向的范明辛、雷晟生老师,外国法制史方向的梁秀茹、叶长良、邵景华、梁治平老师,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的吕世伦、谷春德、史彤彪老师,以及中国法律思想史方向的刘新、杜钢建、曹磊、王振东老师等,都为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据刘新老师回忆,“文革”以前有一位郝振宇老师,曾在人大法律史教研室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留下了大量宝贵的教案,为法律史教学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教材的编写也在继续进行。在教材和讲义编写方面,人大法律系可谓奠定了新中国法学教材体系的基础。⑩参见前引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书,第145页。人大法律史教研室的张晋藩、曾宪义、张希坡、林榕年等多位老师都曾参与全国法律史专业统编教材的编纂工作,编写了《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制史简史》等。这些教材被当时许多学校使用,受到政法院系师生一致好评,奠定了法律史教材体系基础。张晋藩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也在当时具有很大影响力,获得了司法部优秀教材奖。人大法律史教研室还以此前积累为基础,克服诸多困难,以教研室为单位独立编写了《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一分册)》(张晋藩等,公开发行)、《中国法制史讲义(一、二、三分册)》(中国法制史小组,校内发行)、《外国法制史讲义(一、二、三分册)》(外国法制史小组,校内发行)等讲义。⑪上述教材和讲义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师参加统编教材情况表”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79—1982年编写教材登记表”。参见前引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书,第145-148页。

除了热情投入教学和教材编写工作以外,不断探索多样化的法学教育模式也进一步推动了学科建设和发展。受教育部委托,1982年人大法律系开始举办法律史教师进修班,进修班学生毕业后到各政法院校从事法律史教学与科研工作。⑫参见前引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书,第132页。这项工作使得人大法律史教学成果影响到全国众多院校,也有力促进了全国法律史专业领域的沟通与融合。

(三)学术研究走向科学化

这一时期的法律史学术研究展现出蓬勃生机,苏联式的泛政治化模式对法律史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的影响逐渐消除。法律史学科的研究对象被界定为“法律制度”而非“国家制度”,学科名称由“国家与法权历史”转变为“中国法律史”,并演化出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更为细致的分支方向。新时期的法律史学科体系逐渐形成,学术研究开始朝着更加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1979年9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全国法律史学术讨论会在长春召开,由此确立了法律史学术研究的中国特色。中国法律史学会在此次会议上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学界成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学术团体,⑬参见前引⑨,林乾文。对全国法学学术研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专业领域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上,人大法律史学科与国内法律史学界保持一致,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不断探索新的研究领域、寻找新的研究视角,不断加强既有研究成果的深度和广度。这一时期的法律史研究尤以秦汉与隋唐两部分为重,代表性成果有《云梦秦简研究》《秦律通论》《隋律研究》《唐律初探》《唐律概说》《唐律研究》《唐律译注》《唐律论析》等。⑭中华书局编辑部:《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倪正茂:《隋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乔伟:《唐律概说》,吉林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钱大群:《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钱大群、钱元凯:《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参见顾元、曾尔恕:《中国法律史学三十年(1978—2008)》,载姜明安:《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83页。

随着国内法律史学科的恢复和活跃,对外学术交流也开始正常化,与外国法律史学者尤其是同日本法律史学者的学术探讨与争鸣日益频繁。在这些论争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即与日本学者展开的有关唐律制作年代问题的讨论。以佐藤诚实和仁井田陞为代表的日本学者早在20世纪初就对唐律的制作年代提出了异议。佐藤诚实率先对《唐律疏议》是《永徽律疏》的说法提出了质疑,而后仁井田陞更是直接作出了《唐律疏议》是唐玄宗开元年间颁行的《开元律疏》的考证,⑮[日]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程维荣等译,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转引自王立民:《中国唐律研究三十年》,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这在法律史学界引起了极大轰动。但由于历史与政治的原因,中国法律史学界直至1979年以后才开始对日本学者的研究进行正式的回应。杨廷福、蒲坚等学者通过严密翔实的考证,指出现传的《唐律疏议》应为永徽年间颁行的《永徽律疏》,这一重要观点至今仍为中外法律史学界所广泛接受。

从20世纪80年代法律史学界兴起唐律研究热潮中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学界多偏重于从中国古代(以唐律为代表)的各种法典、史料中寻找现实依据,试图证明从西方发达国家移植的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早在中国古代就已存在,并以此来说明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学术研究价值与必要性所在。这一时期的法律史学科在学术研究的热度、深度、广度方面,都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研究的科学性程度大大增强,但学科的研究视野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壮大与辉煌时期:20世纪90年代

1988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下设法律系和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系主任曾宪义与法学研究所所长王益英的共同努力下,1994年11月9日,法律系和法学研究所合并,法学院成为管理实体,曾宪义任法学院院长。⑯中国人民大学文件校长字13号,参见前引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书,第155页。在曾宪义院长的带领下,人大法学院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从“法制”到“法治”,不仅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新创举,也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这一时期的人大法学院迅速发展,曾宪义院长在带领人大法学院发展的同时,也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人大法律史学科迎来了繁荣发展的新时期,也推动了全国法律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曾宪义为法学教育实践所作出的努力,体现了法律史学科在法学教育与改革中的实践价值与重要地位。

(一)法律史学科与法学教育实践的发展

首先,人大法学院在曾宪义任院长期间,不仅为法学教育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使得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得到认同与重视,法律史学科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受到充分关注。根据1997年10月召开的全国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决定,“中国法制史”被列为全国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作为当时法律史学界唯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曾宪义院长为“中国法制史”被确定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作出了重要贡献。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议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成为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自1996年起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随后成立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专家指导小组”(1996年)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1998年)中,曾宪义院长分别担任组长、副主任委员。在他的推动和努力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极大促进了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水平和培养能力,进一步提高了法学教育实践的专业化程度。同样地,“中国法制史”也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一,受到足够重视。自“中国法制史”课程被教育部正式列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必修课程以来,法律史学科获得了大量教育资源的投入,十分有力地推进了学科建设和发展。

其次,在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法律史学亦是重要的考试内容之一。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被列入国家司法考试的考核范围,体现了司法考试对理论分析和理论素养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史学科在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方面的作用。

法律史学科在法学核心课程、法律资格考试中始终占据着重要位置,这与曾宪义院长及人大法学院在全国的影响力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当然,这也离不开全国法律史学界的共同努力与追求。出身于法律史专业的曾宪义院长,在为法学教育改革作出贡献的同时,更彰显了法律史学科在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地位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实践价值。

此外,人大法学院积极开展的一系列法学交流,也提升了法律史学科的域外影响,间接推动了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一方面,是与欧美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的交流。在全国政法院系中,人大法学院率先同欧美各国开展法学交流。1998年,在曾宪义院长的倡议下,首届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中美法学教育的未来”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此次会议是中美联合声明发表之后展开的第一次正式的法学交流,为中美两国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交流创造了条件。此后,我国对外法学交流频度、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整体水平也迈上了新台阶。另一方面,是海峡两岸的法学交流。人大法学院是最早展开海峡两岸法学交流的政法院系之一。教育部较早地批准了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的中国法律史学科下设置“台湾法专业”,同时在法律史专业的硕士学位点和博士学位点设置“台湾法研究方向”。1988年2月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曾宪义任所长,主要从事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和海峡两岸关系法律问题研究。⑰参见前引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书,第156页。这是全国较早成立的研究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及海峡两岸关系法制的专门性质的研究机构。20世纪90年代以后,曾宪义主持下的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在对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展开全面研究的同时,还积极促成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与合作。1990年,曾宪义所长组织和主持了首届海峡两岸法学家学术研讨会,极大地推动了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与合作。由于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是依托法律史教研室而成立的,台湾地区法律问题研究与“台湾法专业”也成为人大法律史学科的特色所在,为人大法律史专业注入了新的活力。1992年,曾宪义赴台访问交流,同台湾东吴大学合作举行了法学教育学术研讨会,这也是海峡两岸法学教育交流的又一次突破。20世纪90年代在曾宪义院长的努力下展开的一系列海峡两岸法学交流活动,不仅为当今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交流打下了坚实基础,而且对人大法律史学科乃至全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有所助益。

(二)学科建设的成熟化

1990年以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重新调整了法学二级学科专业目录。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10个法学二级学科中,法律史学科成为可授予法学硕士学位的8个二级学科之一。同时,人大法律史博士点开始设立,成为人大法律系较早获批的5个“前四批博士点”之一。1992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后流动站设立。此时,人大法律史学科已经建成包含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律文化等研究方向在内的较为成熟丰富的学科体系。这一时期的人大法律史学科走在了整个人大法学院学科建设与实践的前沿,在整个人大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

除了法律史学科内部建设基本成熟并形成体系外,其他学科对法律史学科的配合与助力使法律史学科的涵盖内容更加丰富,研究视野更加宽广,研究方法更加多元。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立,其下设的刑事法律史研究所以刑事法律史作为主要研究领域,同时配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这也成为人大法律史学科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刑事法律史研究所的成立,扩大了法律史学科在人大各学科中的影响力,使得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与刑法学科的发展形成了有机结合与互补,实现了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基础与应用的结合,拓宽了法律史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使之更具综合性和应用性。⑱参见前引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书,第173页。

(三)研究的系统化与多元化

20世纪80年代末,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⑲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⑳曾宪义、范忠信编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从学科体系、研究现状、发展状况及重点问题等方面,对中国法律史作了全面系统地阐释,再次明确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为20世纪90年代法律史学术研究走向系统化打下了基础。

20世纪90年代,法律史学术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规模宏大、极具系统性的法律史专业书籍的出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果即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史通史》(十卷本)。该套书共计500万字,由70多位参编人员历时19年完成,㉑参见前引⑭,顾元、曾尔恕文。是当时中国主流法史研究智慧成果的凝结,被认为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制史学’最成熟的表现形式”。㉒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载《中国文化》2002年第19期。在近代法制史研究方面,曾宪义的《检察制度史略》㉓曾宪义:《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一书系统介绍了近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情况,是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关于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代表性的有张希坡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史》㉔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和《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㉕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版。等。彼时尚属人大法学院青年一辈的法律史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同样丰富。在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方面,赵晓耕的《宋代法制研究》㉖赵晓耕:《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和《两宋商事立法述略》,㉗赵晓耕:《两宋商事立法述略》,载《法学家》1997年第4期。对在汉唐、明清法制研究大热之下稍显受冷遇的宋代法制研究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其中对宋代民事和财政法制的研究相对更为深入。范忠信的《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㉘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㉙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和《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㉚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等文章,从传统法律制度中“亲亲相隐”的内容出发,将中西法律传统进行比较,并对传统法的价值问题作了讨论和辨正,是中西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优秀成果。胡旭晟关于法律史的伦理性的相关文章,以思辨的论证方式对法律史演进过程中的法与道德的关系作了透视与解释,创新了法律史学研究的范式,形成了具有个性和特点的研究风格。㉛参见胡旭晟:《守法论纲——法理学与伦理学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胡旭晟:《东方宗教法概观——以法律伦理学和历史的理论逻辑为视角》,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胡旭晟:《论法律源于道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外国法制史也是人大法律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以降,人大法学院外国法制史研究在古代罗马法、东方法以及西方法律制度等领域建树颇丰。林榕年的《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㉜参见林榕年:《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和叶秋华《关于罗马法的几个理论问题》㉝参见叶秋华:《关于罗马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等文对罗马法作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叶秋华的专著《西方经济法律制度》㉞叶秋华:《西方经济法律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将外国法制史研究同经济法相结合,对西方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渊源、流变及其现状作了系统阐述。王云霞、何戍中的专著《东方法概述》㉟王云霞、何戍中:《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和王云霞的论文《东方三大文化圈的法律改革初探》㊱王云霞:《东方三大文化圈的法律改革初探》,载《法学家》1996年第3期。是人大法律史学科在古代东方法研究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曾宪义的带领下,人大法律史学科对台湾地区法律问题研究不断深入,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全国对台湾地区法律问题的研究热潮。在积极开展海峡两岸法学交流的同时,人大法律史学科产生了许多关于“台湾法研究方向”的优秀成果。㊲人大法律史学科在“台湾法研究方向”的代表性著作有:曾宪义主编:《台湾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曾宪义等:《台湾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郑定:《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曾宪义、郭平坦:《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代表性论文有:赵晓耕:《台湾四十年律师制度的发展演变》,载《法学家》1990年第6期;赵晓耕:《台湾四十年的土地立法》,载《中国土地》1995年第7—12期;郑定:《略论台湾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范忠信:《海峡两岸律师权利义务差异之比较》,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第2期。这些成果涉及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宏观、系统介绍,还涉及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具体研究;有关于海峡两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还有关于海峡两岸交往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海峡两岸法学交流的大背景和海峡两岸交往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实际需要下,法学界对“台湾法方向”的研究进入了活跃和繁荣期。

这一时期也是人大法律史学科实力最强的时期。在师资力量上,兼备老、中、青三代,不仅有曾宪义、张希坡、林榕年等奠定深厚学科基础的资深法律史学家,还有赵晓耕、王云霞等学术功底扎实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在研究范围上,涵盖了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领域,在中国法制史领域又包含中国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以及独具特色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在研究成果上,涉及法制史通史、断代法制史、部门法制史以及专题法制史等方面。这一阶段的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迅速,学术研究不断深入,研究成果的数量与质量、深度与广度以及体系化程度都大大超越以前,法律史学科建设已基本成熟并走向繁荣。从中也可管窥全国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法律史学科建设的成熟,法律史研究进入繁荣时期。

四、传承与升华时期:21世纪以来

(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推动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是我人生的两大志向,也是我在人生发展的不同阶段一直倾心追求、立志进取的两个领域”,这是曾宪义先生的生平志愿,也是人大法律史学科孜孜以求的方向和目标。曾宪义认为,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以及对法律史学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度规范的研究,还要将其放在制度赖以形成和发展的文化背景下来考察,并与思想理论对制度形成所发挥的指导和影响作用相结合,而“法律文化”正可以代表制度背后的文化背景和思想基础。由此,“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概念得以提出并获得证成,在法律史学科中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将制度史的研究置于法律文化的大背景之下去讨论,这无疑开创了法律史研究的新范式。

2005年,以曾宪义为首席专家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课题被教育部正式确立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这也是继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通史》(十卷本)之后,法律史学科内部的又一宏大学术工程。课题组集结了全国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50多位优秀法律史学者,在整个项目进展过程中对各子课题的实施计划和细则进行了反复讨论与调研,并以“和谐社会中的法律史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等为主题,对课题中的重点问题多次展开专题讨论。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还编辑出版了《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的配套丛书,以总结中国法律史学百年研究成果;创办了《法律文化研究》学术集刊,以刊发课题组阶段性成果;举办了几十次“明德法律文化论坛”,以促进课题组成员的学术对话和沟通。整个课题历时近6年,最终形成了逾千万字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本)丛书㊳曾宪义总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及其相关成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本)代表了当时法律史学科总结学术研究成果、宣传并发展法律史的一种典型方式,即集结全国优秀法律史学者,在大家的协同努力下合作编写一部规模庞大的法律史著作。作为当时法律史研究的代表性成果,该丛书充分反映了这一时期法律史学科的学术研究水平、方式和重点内容,对今天的法律史研究也有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其中所关注、涉及的重点话题,至今仍影响着法律史领域相关问题的研究。

在积极开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重大课题攻关的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在依托法律史教研室学术积淀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研究,兼收中外法律文化研究的优秀成果,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推动全国法律文化研究的进步。作为人大法律史学科带头人,曾宪义带领人大法律史学科不断深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取得了丰富并极具价值和影响力的成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方面的研究由此成为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速度最快也是最强势的学术阵地。㊴参见叶秋华、赵晓耕:《守千古之常,发一时之新——记人大法律史学科六十年》,载《法学家》2010年第4期。在曾宪义的支持下,在人大法律史学科的倡导下,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得以创办。自200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第一届论坛以来,至今已举办了十二届,为促进青年学子的学术交流、推动法律史研究的理论创新、发扬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为纪念曾宪义先生而设立的“曾宪义先生法律史奖学金”开始评选,其宗旨是鼓励青年学子潜心钻研、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法律史学科繁荣发展。

(二)不断完善的学科建设

教材建设是完善学科体系的必要途径之一,在推动学科发展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教材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是人大法律史专业的一个重要优势。2000年,人大法学院推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曾宪义任总主编,韩大元、叶秋华、朱景文、刘志任副主编。这套教材包括教科书与配套用书,涵盖了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和法学各领域主要内容,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站在法学教育发展的前沿,把握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新动态,成为“全国法律院校编写出版的教材品种最多、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套法学教材”,㊵参见前引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书,第237页。极大影响了中国法学教材体系的建设和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

在此前教材编写的基础之上,在人大法学院“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的带动下,人大法律史学科的教材编写和教材体系建设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早在1985年,曾宪义主编的《新编中国法制史》㊶曾宪义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就率先将法制史教材的编写分为“纵”与“横”两个方向。纵向与历史时期、朝代相对应,横向则与当代部门法划分相对应,即按照历史分期来编纂的同时,将每一朝代的法制内容划分为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等几部分,以使读者在掌握历代法制概况的同时,对法律史与当下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史与部门法实践之间的关系。这一“纵—横”相结合的编写结构,在中国法律史教材编纂方面影响极大,被此后各种版本的法律史教材广泛沿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的《中国法制史》㊷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沿用了这一编纂结构,介绍了自夏商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历代法律制度,对每一王朝的法律思想、立法概况和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该教材经过不断修订,已出版至第五版。㊸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此外,曾宪义、赵晓耕主编的第四版《中国法制史》㊹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在前三版基础上,按照传统的以时间为序的编排方式,将每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内容与当代部门法相对应,注重吸收国内外法律史学研究的新成果,内容更加丰富翔实,同时在结构上也有所突破和创新:一是将以往教材中单独列出的“清末法律制度”归入“清代法律制度”;二是将以往教材中分别列出的民国各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统一编排为“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经过这样的调整和完善,该教材的结构和内容安排更加科学合理,也更易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更有助于发挥对本科教学的基础和导引作用。赵晓耕主编的主要面向研究生的教材《中国古代法制史专题研究》㊺赵晓耕主编:《中国古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以每章选取专题的形式对各历史时期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阐述,并在每章开始部分提供了同时期西方法文化背景介绍,使得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律史的过程中可以同外国法律史形成比较与联系,从而拓宽法律史学习的视野和领域。

基础教材之外的相关配套教辅资料的编写也在同步进行。赵晓耕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㊻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㊼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和《中国法制史练习题集》㊽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等,作为中国法律史专业教材的配套辅导用书,将法律史原理同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相结合,以适应法律硕士注重实践、培养实践型人才的专业设置需求,通过案例分析及练习题的形式加深对基础教材的理解和掌握。

外国法制史教材主要有林榕年、叶秋华主编的作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的《外国法制史》㊾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及其历次修订版。该教材在对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对象和地位进行明确的前提下,对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法系及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从内容、形式、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角度作出阐述。

总体而言,人大法律史学科的教材编写,具有中国法制史与外国法制史并重、基础教材与配套系列并重的特点,形成了结构清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独具特色的教材体系。这一学术底蕴深厚且不断推陈出新的教材体系,也在更为广阔的层面,辐射和引领了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法律史教学和研究。

(三)“重其所重、兼收并蓄”的科研特色

进入21世纪以来,人大法律史学科在科研方面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始终保持对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关注,这在全国法律史学科发展中也是独具特色的。新中国成立之初,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研究是法律史研究的热点,曾呈现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三足鼎立的局面。受制于改革开放后学术研究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革命根据地法制特殊的时代特征,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在法学研究领域日渐冷落。但需要明确的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降温”并非代表其不重要,反而,革命根据地法制是中国近代法制变革进程中的关键一环,是“连接清末以来中国艰难的法制近代化转型和新中国法制建设乃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重要的桥梁和纽带”,㊿参见韩伟:《十年来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报告》,载《榆林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可以起到很大的参照作用。在对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方面,人大法律史学科一直保持着极大的热情。21世纪以来,张希坡在此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51]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1921—1949》(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1921—1949》(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又出版了《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52]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53]张希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和“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系列[54]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系列有:《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2辑)》(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2辑)》(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等著作,其中既有关于整个根据地法制状况的宏大叙事,也有对具体部门法律制度和专题问题的细致研究。除此之外,人大法学院还成立了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以期与法律史教研室相互配合、相互依托,推动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不断走向深入。革命根据地法制史能持续不断地产生许多具有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成果,其中当然饱含人大法律史学者的辛勤付出与耕耘;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在热闹纷繁的法律史领域至今仍旧保持生机与活力,更加离不开全国法律史学者的共同努力与坚持。

在中国法制史研究方面,人大法律史学科的特点是继续保持对传统研究的重点领域和基本问题的关注,并在此基础上突破既有研究方法的束缚,创新研究范式,在重视传统法基本问题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法律史学科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古今之平:唐律与当代刑法》[55]参见赵晓耕主编:《古今之平:唐律与当代刑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这一以唐律为视角的著作,不同于以往侧重于从古代史料中寻找依据的研究方式,而试图以当代眼光去认识唐律、理解唐律,从唐律中发掘传统法律的宝藏,将法律史研究与部门法研究相结合,从“传统中寻找力量”,使中国法律史研究更具实践品质,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营养。青年学者朱腾和娜鹤雅分别在先秦、秦汉法律史和明清法律史研究方面成果突出:朱腾通过整体史和过程论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剖析先秦、秦汉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相互关系;[56]参见朱腾:《早期中国礼的演变:以春秋三传为中心》,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娜鹤雅则侧重于清末的刑事审判制度和刑罚制度的研究。[57]参见娜鹤雅:《晚清中央与地方关系下的就地正法之制》,载《清史研究》2018年第1期。

在外国法制史研究方面,人大法律史学科外国法律史研究团队将学术力量主要集中于两大法系的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其中既有像《大陆法系研究》[58]参见叶秋华、王云霞主编:《大陆法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这样的关于大陆法系的专门性、系统性著作,也有像《从分立迈向合并——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59]参见王云霞:《从分立迈向合并——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和《论英国法制传统的形成与英国法体系的确立》[60]参见叶秋华:《论英国法制传统的形成与英国法体系的确立》,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6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这样的关于不同法系具体问题的专题论著。此外,高仰光在专著《〈萨克森明镜〉研究》[61]参见高仰光:《〈萨克森明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以一手史料为基础,对日耳曼习惯法作了系统梳理;姜栋则将科研与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在教学中结合相关典型案例,通过解读案例、分析案例来建立体系化的英美法教学与研究模式。[62]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8页。

21世纪以来,人大法律史学科在文化遗产法和“台湾法方向”的研究也有其特色。文化遗产法作为法学的新兴学科,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有重要意义。2007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正式成立,曾宪义任名誉所长,叶秋华任所长,王云霞任副所长。该研究所依托人大法律史教研室,旨在对文化遗产法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国内第一个从事文化遗产法教学科研活动的专业机构。赵晓耕接任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以来,继续推进海峡两岸法律史学研究与交流,积极参与涉台地区法律问题的研讨,持续组织召开相关学术会议,促进“台湾法方向”研究的深入。人大法学院的文化遗产法与“台湾法方向”研究都是依托人大法律史教研室设立与发展的,这些新的研究领域推动了法律史学科向外延伸,为法律史学科注入了活力,也拓展了法律史学科的研究视野。

在这一时期,人大法律史学科建设已成熟完备,同时在学术研究方面体现出了较大的包容性。一方面,对法律史学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反复探讨;另一方面,不断创新研究方法,加强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互动,加强与部门法学、应用法学的合作,使得法律史学在新时期成为更加具有包容性的学科。

五、法律史学科发展与中国法治现代化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史学科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出现过热潮,经历过挫折,遭受过冷遇,也有过低谷,但在一代又一代法律史学者的坚持和努力下,始终薪火相传,生生不息。学科发展始终具有活力,并朝着更加科学完备的方向前进。从过去到现在,从现在到未来,对于法律史学科来说,一直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新中国成立后,新型的法律史学科初建,在苏联模式影响下,形成了以“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为名的相关学科体系,此时的法律史学科的政治性和阶级性特征突出,研究对象与国家制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后,此前遭到破坏的法律史学科得以重建,学科建设中的苏联模式影响逐渐被消除,将国家制度糅于法律史研究中的情况也得到了纠正。与此同时,法律史学科体系建设日渐完备,学术研究日趋规范化和科学化,研究范式不断得到创新,研究视野也不断拓宽。可以看出,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是同社会法治进步状况联系在一起的,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法律史学科的繁荣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而法律史学科则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学科特色和学科优势,总结不同历史时期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发扬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传承性,服务于整个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展望法律史学科未来发展,至少有如下两端值得同仁共勉。

一方面,要发扬学科自省精神,树立学科自觉意识。面对法律史学科在不断发展完善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法律史同仁要及时反省,及时调整思路,及时攻破难关,及时改变策略。譬如在面对学科性质究竟为“法学”还是“史学”之争时,要保持清晰的判断能力。从历史传统与学科划分的角度,应当明确法律史属于法学学科,但要正确处理好其与史学的关系,在研究中不仅要注重法学思辨思维的运用,还要注重史料的整理与应用。作为法学学科的法律史,在史料的整理与利用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典籍、判例判牍等法律史料的整理成果,但是整体上看还是有所欠缺的。比如对秦汉与唐宋法律制度的研究,相关简牍与《唐令拾遗》《天圣令》等史料尤其值得深入研判。我们要注意,在法律史研究中,史料是生命,想法亦不可或缺,以古鉴今与以今度古均不无裨益。

另一方面,要注重学科间交流和学科内的传承。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围具有广泛性,“法律史学的研究与发展在现代法学研究乃至在整个现代社会科学研究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63]曾宪义:《法律史学科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的调查报告》,载《法学家》1995年第6期。基于研究范围的广泛性与所研究问题的复杂性的特点,法律史学的研究必须跳出自我封闭式研究的模式,塑造开放式的研究格局,注重与社会科学的各学科以及法学内部的各学科间的交流与互动,实现学科交叉下的学科融合与合作,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影响。同时,还要珍惜前人艰苦实践和潜心研究的心血,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把握制度、文化、文明的递进形式与内在联系,在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升华,以海纳百川的气度,进一步改革创新,重塑中华法系的价值,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发展,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依据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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