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挑战

2019-03-25 08:11崔璨
法制与社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执法互联网

摘 要 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难点,是推动社会发展、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行政法治建设的精神是通过规范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过程来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经历长期的发展已经取得一定成就,但离行政法治的目标和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现阶段,互联网的普及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推进形成了新的挑战。本文旨在分析互联网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众多挑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 行政法治 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 行政监督

作者简介:崔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97

一、问题的提出

经历改革开放40年的风雨历程,我国政府在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2015年,“互联网+”行动计划 出台,这项计划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希望通过互联网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由互联网引发的信息革命正深刻地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促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不断革新,行政权力形态亦出现新的变化,这对于国家治理的理念、方式、方法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传统法治政府建设的特点

从传统意义上来看,法治政府建设格局总体上呈现出相对封闭化和碎片化的特征。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初级阶段,由于各类行政主体之间呈现出条块分割 的特点,因此各行政单位在职权、程序、人员等方面的信息都是相对孤立的,不仅缺乏信息收集、交流的意识,更缺乏充分发挥信息协同作用从而提升行政效率、建设智慧政府的动力。针对单个行政主体来说,其搜集和运用信息与数据的能力有限,制度的壁垒与成本的壁垒都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由于传统行政职权行使的惯性和条块分割的现实,行政机关看似掌握了海量数据,但实际上仍是数据海洋中的一个个信息孤岛。就行政相对人而言,想要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需付出较高的成本,并且缺乏对行政相对人获取信息的制度保障。因此,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方法和成本都应纳入考虑的范畴。

总体而言,传统政府及各部门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广泛存在,再加上缺少必要的交流机制,导致政府的各项权力难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在互联网普及之前,法治政府乃至整个法治国家的运行成本偏高且效率偏低。

三、互联网对现代行政法治的挑战

(一)基于法治视野下的互联网特性分析

现代社会中,互联网发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及范围广、速度快。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8年6月发布的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6月,我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8.02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968万,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57.7%。第二,匿名性与隐蔽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们难以获知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三,信息传播的交互性与非线性。互联网作为一种普及率高、传播速度快的传媒方式,它比任何其他传媒方式都更高效、更经济、更直观地把信息或思想传播开来。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点对点的信息传播方式,而是由点及面的蜂窝扩散。第四,虚假信息充斥网络空间。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真假混杂,对政府和网民来说,信息真假的甄别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二)互联网对行政立法的挑战

互联网的应用范围与应用场景极其广泛,使得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建立起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许多现实领域的社会立法不能完全适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因此出台一部统领全局的法律以适用于互联网领域意义重大。与西方部分立法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行政立法起步相对滞后,相关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至今为止,我国制定的互联网立法中,行政法规只有不到10部,立法的体系性还存在欠缺之处。

由于立法存在相对滞后性,往往难以通过立法形式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新变化进行同步规制。如果一味地生搬硬套现行法律来规范新兴的互联网行为,不但可能会束缚新生事物发展,还会让新的管理手段面临水土不服的风险;而如果法律对新生事物视而不见,既会破坏法治权威,也不利于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在万物互联互通的新形势下,加快互联网行政立法的研究与制定是行政机关的当务之急。

(三)互联网对行政执法的挑战

传统的行政违法行为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并经历了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行政执法体制。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打造了基于现实社会基础上的虚拟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统一体。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与社会矛盾交织的复杂形势下,传统的行政执法体制已不能适应新技术下的行政执法要求。

1.在行政执法信息化层面,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行政执法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息资源无法利用互联网共享整合、协同应用;加之各部门之间数据难以实现畅通的交流,导致核查比对工作效率不高。二是数据利用程度偏低,数据资源的最大效用难以真正发挥,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大部分仅停留在线下纸质层面。 这导致互联网平台没有发挥出其特有的高效便捷的优势。

2.互联网的隐蔽性提升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在网络平台上,违法主体有时会利用互联网的一般功能实施违法活动,这加大了行政执法机关识别和打击违法行为的难度。另外,由于互联网用户众多,网络平台上的违法信息若被恶意传播更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秩序可能造成重大潜在威胁。行政执法机关及时识别不法言论、跟踪处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任务更加艰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的网络舆论事件成为干扰社会秩序的不安定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若要在短时间内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做到迅速回应舆情,着实对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考验。另外,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能否符合新环境的客观要求,也将直接影响政府行为效能发挥的水平。

(四)互联网对行政监督的挑战

一般来说,传统行政权力的监督仅能事后进行,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同步实时监督。在互联网提供技术支撑的背景下,监督机关与被监督行政权力之间的连接点向前移动。由于網络媒体在交互性、非线性等方面远胜过传统媒体,因此将大大促进行政权力监督过程更加透明、监督渠道更加多元。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另外,通过互联网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也充满挑战,因为行政机关常常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的意见,有时甚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成本,例如,在进行民主决策、整理网络民意时,需要组织人手进行筛选,去粗取精,从中提取真正有价值的信息,这个过程对行政机关也是一个考验。利用互联网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监督权得以实现的同时,互联网也会引发其他负面问题。近年来,“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事件使人们对于网络平台中的行政监督应当如何发挥作用给予关注。一方面,网民可能在对一件事情的探究过程中伤害到他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网络平台还充斥着大量谣言和诈骗信息,这些都阻碍了互联网平台上行政监督的推进与发展。

四、对策与建议

互联网文化起步于“草根文化”,亦是其代表之一。互联网思维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面向大众的思维模式。因此,面对互联网对于行政法治建设的种种挑战,行政机关要将思维从管理为主转向服务为主,从单向灌输转为双向沟通,从封闭的绩效评价体系转向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核心评价标准的评价体系。

(一)加强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民主立法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缺少对互联网行政进行科学全面的规划,虽然十九大之后进行了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但各地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办法,全国范围内还没形成充分有效的开发利用之势。因此,应当尽快推动互联网立法,尤其是相关行政法规的出台,对全国的互联网行政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同时,网络技术的现代化应用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技术支撑与意见交流的平台。网络的便利性与沟通的多元性能让公众更高效地参与立法过程,提出建议和意见。因此,政府在互联网的行政立法中应当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让广大公众、网络运营商、行业协会等各类主体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二)打通互联网领域行政执法的通道

提升自身的互联网水平是新时代行政机关做好相关业务的题中之义。行政执法主体的构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推进:一是在纵向上设立最高级别的执法机关。在中央政府层面上,设立具体国家机关对互联网违法行为进行专职管理和执法监督,并由其他行政机关辅助配合。二是在横向上实行行政执法权力的综合配置,由于互联网执法领域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可以将行政执法权力相近或者密切相关的管辖领域的行政权力进行合并,厘清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

(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互联网中的评估监督作用

传统的行政层级监督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型行政权力行使的需要,如何建立多元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恰如其分地发挥社会公众的评估监督作用,是互联网时代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中,要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让行政权力高效科学地得以行使,还应当做到:一是构建互联网民众教育机制,加强互联网舆论监管、营造网络舆论自律氛围。二是打通行政权力的网络监督渠道,通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开设网络举报信箱,加强线上与网民互动等形式汇集民意。

五、 总结

新形势下,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始终绷紧法治这根弦,时刻注意方式方法并不断创新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行政法治的要求。互联网背景下的行政法治建设对我国各级政府来说确实是重大挑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积极主动地迎接行政法治挑战,化解社会治理的重大难题。因此,身处新时代,面临新形势,行政机关应当直面冲击,迎难而上,加快行政法治改革的脚步,为充分展现互联网的正面效应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与市场环境。

注释: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出台。

“条”指的是由中央直属部委自上到下的一种指挥体制,“块”指的是是以地方行政当局统管的某一区域全部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概括描述,条块分割是比喻两种指挥体系把整个国家人为分割成不同的领域。

周汉华:《论互联网立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03期。

汪利民:《以“互联网+”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2016年11月7日《人民政协报》第5版。

参考文献:

[1]周汉华.论互联网法.中国法学.2015(3).

[2]朱新力,吴欢.“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畅想.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2).

[3]滕亚为、崔梦豪.“互联网+违法行为”对传统行政执法的挑战.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2).

[4]彭涛.“互联网+”时代的行政权力新形态.浙江学刊.2016(6).

[5]汪利民.以“互联网+”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人民政协报.2016年11月7日,第5版.

[6]杨永萍、李祎.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与思考—以网络行政为视角.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2010.

[7]刘兰青.试论政府网络治理的立法规制.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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