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龙+冯亚冷
【摘 要】作为行政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本职能,行政监督司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的必不可少机制。当前,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不够完善,诸多问题层出不穷的严峻形势下,行政监督机制的制度化和机制化发展已被提上日程,成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在运行中所暴露出一系列问题的剖析,进而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监督;服务型;法制
在反腐形势依旧严峻的今天,推进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显得更为迫切。作为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行政监督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有效进行不容忽视的手段和保障。因而,怎样紧跟时代步伐,把我国当前的行政监督现状同时代背景相结合形成独具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监督体制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将公共权利关进笼子里,不仅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快车道”,同时也为政府增强自身建设提供了可靠保障。构建合理的行政监督制度,约束公共权利的运用方式方法,一方面可以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政府自身建设。虽然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仍存在诸多软肋,因而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现状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有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之分。外部监督又细分为外部权力监督和外部非权力监督。权力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而外部非权力监督指的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民主党派、社会舆论、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团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内部监督又可以分为内部专门监督和内部非专门监督。内部专门监督包括:审计监督与质量监督、物价监督和行政监督等。内部非专门监督则包括:平行监督和上下层级监督。
不难看出,现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涉及面广、包含量大,各个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起着防治结合的功效。理论上看,行政监督有着监督内容广泛、客体公开和主体多元的特征,这都有利于实现监督的民主性、经常性和公开性原则。通过内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多维监督体系,最终实现整体行政效率的提高。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中行政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当今的政府已经由最初的行政国式管理方式转变为还政于社会的服务型政府(大政府转变为小政府)。在公民和社会为主体的思想下,以社会秩序为框架,政府按照公民意愿并以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是对服务型政府的诠释。服务型政府以为公众、社会服务作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宗旨。建立起规范的行政监督体制是保证构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图的服务型政府的必要途径。
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是构建廉洁行政和责任行政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步骤。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强化政府责任感和提高政府反腐能力。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责任约束机制才能避免政府活动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防止政府行为的私立化和贪腐化。服务型政府还可以有效的消除行政机关特权意识的弱化和行政特权的消除。最终,服务型政府通过其自身的行政透明化和公民参与使得腐败行为难以找到适合其生存的环境,进而保证其理念的实现。
三、现阶段行政监督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行政监督体系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同时缺少应有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导致监督系统杂乱无章、监督体制运行及其低效。这些问题直接表现为行政监督的滞后、缺失和监督无力,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总体来看,由于监督合力较弱,导致多元化监督难以实现有力的整合。基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机构众多、主题多元、方式和渠道也很复杂这些特征,如若没有有力的整合将很难发挥出监督体制应有的作用。事实上,由于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监督权的界限划分也是模糊不清,致使权力滥用、越权行为、互相扯皮和明争暗斗的情况层出不穷。监管重叠导致人人皆有监管权,事实上确实人人都不管,引发一系列贪污腐败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这一切都使监管的效力大打折扣。
其次,立法机关缺乏规范的立法。行政监督立法对完善和提高行政监督效力起着重要保证。西方通过对行政监督体制立法,使得行政监督体制拥有了更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这对于增强行政监督体制的执行力存在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次,我国行政监督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方面不够重视,只是一味侧重事后惩罚性监督。事实上,在行政监督的三个阶段中最为重要的并不是追惩,而应是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追惩三者有机结合,以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追惩为辅,最终实现防治结合有效监督的根本目的。当前,由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过于忽视事前预防这一环节,而事中控制又往往流于形式,导致行政监督机构几乎天天在做事后追惩的工作,最终使得行政监督活动陷于被动,处处都被牵着鼻子走。
最后,存在对社会舆论的忽视。理论上来看,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社会监督应该是最为广泛、最为有效的监督方式。而事实上,我国监督体制对公民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视往往只停留在案卷上。在实践中,无视群众意见甚至打击报复上访群众的事件已然是见怪不怪。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这些本应为监督助力的角色,被部分笼外的权利扣上了没有权威甚至是无理取闹的恶名。最终,本应盛放权利的笼子里却被关进了诸多监督主体。
四、提高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建立锥形领导监督体系,防止多重领导体制的出现。行政监督体制的具有独立性是一个国家内部公正公平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一国行政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要保证监督体系的独立性,就要求行政监督的实施主体不受外界因素的直接或间接干扰,这才能够保证监督主体充分行使其权力,进而也为其权威性的树立提供了可能。
其次,强化行政监督体系的法制化建设,实现行政监督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最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行政监督立法。现今通过行政立法推动抽象行政成为行政审查的范围已成为大势所趋,构建起行政监督体系的法律保障网势在必行,只有构建起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保障体系,才能保证行政监督高速、高效、不越轨的运行。
最后,完善行政申诉监督体制。行政申诉监督在二战后的西方国家曾普遍流行,是由于那时的政府不像自由放任时期的政府一样,只当“守夜人”,而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负有较大的责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授权性行政立法的增多,造成行政诉讼率的跳跃式直线上升,而其中由行政人员违法违纪引起案件的又占据了绝大多数。面对如此杂如繁星的案件,一般行政诉讼机关必然会应接不暇。这样许多不法的行为就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纠正。行政申诉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可以在公民合法权益收到侵犯之前提前预警,在公民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及时补救。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行政监督体系构建中必须提高行政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图,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和体现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展现阳光行政、清明用权的魅力。作为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强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必须以加强法制化建设、完善监督体系构建、提高行政人员素养等方面作为切入点,稳步推进行政监督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最终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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