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2019-03-25 08:11简超
法制与社会 2019年6期

摘 要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律中存在的相关性概念,由于严格责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会涉及到一定的人权处理问题,因此英美法律在使用的过程中对其实际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但是对我国刑法内容进行探究,其中并没有对严格责任进行明确形式上的认定,因此对于所谓“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其是就是对我国法律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立场进行解释。

关键词 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推定责任

作者简介:简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特勤局。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39

我國刑法其中存在不少违反责任主义的规定,但是其并没有绝对责任的存在。因此,我国刑法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公开承认公害犯罪场合下的推定责任,并将其合理性进行确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各责任制定的相关规则来对犯罪人的实际责任进行证明。其主要就是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之下的责任主义松散的表现。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的严格责任,其存在的原因并不是其责任主义的松动而导致的。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liability without fault)主要是英美法系中的概念。关于严格责任的相关定义,我国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其更多的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指“法律许可对于部分缺乏主观形式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行为或者其实际结果的责任追究。”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某些特定的行为的一种或是多种行动要件的制定过程中不要求故意、轻率或是疏忽的犯罪,就被称作是严格责任犯罪”。在此过程中就会出现将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间的关系不明的状况,认为其是在缺乏有许可形式的绝对责任。由于考虑到严格责任其自身性质已经开始逐渐趋于非绝对化的特点,因此就对其进行规定:“责任范畴是严格的,但此过程并不是绝对的。”从语言的准确性上对其进行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这种说法在当前讨论的过程中具有极强的合理性 。

(二)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

在最开始出现严格责任定义之初,其基本的概念性定义与绝对责任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因此就可以将其看做是另一种形式上的绝对责任。但是在绝对责任仅仅是处于一种极端的环境之下。其现实的情况就是,在当前发展过程中,若是特定行为的要素中并不需要考虑到其实际的意图,就会将此最新认作是适当的严格责任。这从另一个角度来进行说明,就是由于其存在的不要求犯意的状况下,对于其他各种要件都进行要求,但是由于其现实中存在有一定的不要求犯意的状况。因此其责任也被相应的看做是一种严格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此种情况较为常见 。

(三)严格责任的来源

严格责任就其本源形式进行观察来看,其主要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进行产生以及发展。在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只有在英国对于公共妨碍以及相应的刑事诽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其各个州之间都以法典的形式进行法律建设以及相关内容的完善,因此就不存在除去法典规定形式以外的各种严格责任。制定法中规定对于严格责任的存在有两种主要的方式:第一,就是在制定法明确规定了某一犯罪是无过错犯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少见;第二,就是“空白条法”,就是在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过程中,其相应的省去了关于罪过的词句,因此将此罪名是否成立并需要过错指责就留给了法官进行审判。但是由于法官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不同,因此就会导致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出现滥用和误用的状况发生,其合理性也就存在着一定的质疑。

二、刑事立法方面的实践意义

(一)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特点

上面列出的关于严格责任的立法规定不可避免地被省略,但它们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总之,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条款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这些物品数量有限,不到20个,相对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阻碍了企业和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财务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健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它们是危害公众利益的罪行,涉及许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和人类生活环境,这一点与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严格责任范围相一致。其次,严格责任犯罪的形式尚不清楚,即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但犯罪者的后果是疏忽或故意不清楚。 但是,这不应与故意犯罪的结果相混淆,例如发布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只有在其后续产生较为不好的影响之下才会构成犯罪,但是从其本质上进行探究,其就已经构成了蓄意犯罪 。

(二)刑事立法确定

严格责任应遵循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有罪责任的特殊情况,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其范围应该是刑法规定的一小部分,其内容只是局限于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破坏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对公共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状况等形式的犯罪。严格责任的法定刑罚不应太大,严重责任的罪恶形式兼容疏忽和意向性,疏忽和意图的主观恶意是不同的。当采用同样的法定刑罚时,只有一小部分容易保证司法公正。

三、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关于中国刑法是否有严格的责任,有肯定,消极和妥协的立场。但本文认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所谓严格责任“是否存在”。

(一)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是存在的

在形式界定的过程中,主要是由于其对于严格责任的概念性理解尚存误区,因此学者对于严格责任在中国法律中的实行具有不同的观点。英国的威廉姆斯教授其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或是其事实都会相应的对罪恶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在其刑法的规定下并没有及时减轻犯罪者的罪恶感。可以在此过程中将其看作是严格责任的一种,因此任何国家的刑法就都相应的具有一定的严格责任效果。而这显然就是对严格责任的一种责任范围的扩大,也可将其延伸到违反责任的范畴中去。在这个意义上,所有违反责任的嫌疑人都被视为“严格责任”,应予以反对。

(二)不存在绝对责任

若是严格责任在执行和使用的过程中被看做是一种绝对责任,那么我国的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就不应当对此类责任进行考量。在《刑法》第14条、15条以及16条的相关法规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是疏忽的情况下,就不会相应的构成犯罪,只是造成了一种客观伤害的事实。而在对于基本责任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去看待此类问题,就不应当在刑法中设置“绝对责任”的存在。这是由于对于一个履行注意义务的人来说其较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这也不利于个人预防和一般性预防效果的存在 。

(三)推定责任的类型

若是此时,将严格责任理解为“推定责任”,那么就可以将其看做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部分。但是本文中的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具有两种不同类型和新时代 严格责任。首先来说,就是其对公害造成了一定的严格责任,或是推定责任;其次,就是对传统形式下的严重责任或是推定责任的界定,例如下文中要阐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的问题。

第一种“推定责任”的主要内涵就是在通过向被告进行相应的举证以及责任署名的状况下,有效增强对被告人的出发程度,因此其实际的责任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在此过程中,责任原则以及其自身的基本立场得到了保障,因此在此过程中若是被告能够在一定时间限制之内证明其没有确切的责任,那么在刑罚定量的过程中就可以将其看做是无罪处理。这种和解的背景主要是基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和解意识逐渐增强所造成的。就现代化社会的实际发展来看,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实际活动的影响效果也随着增加,一个人的实际行为对于周围大部分人都可能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因素。同时在工业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其自身系统的限制已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从某种情况下来说,就成了一个风险需要型的社会形式。这种风险型社会的出现就使得人类社会的基本利益模式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危险之中。为了能够保障现代化人类社会的基本安全,就需要在社会生活过程中,不断控制自身的风险行为,防止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人发生各种公共危害性事件。

经过本文的实际研究认为,应当在当前公害行为自身特殊性的基础上来有效实现其推定责任的合理性,并基于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制定出人的实际责任。通过英美法的实际经验和教训,还能够推定出责任可能存在的严重后果以及其对于公共安全或是公共秩序产生的确定性的影响效果。因此可以说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适用严格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对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模糊结果进行明确。例如在《刑法》第135条中对于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中,由于其主观条件并没有进行认定,因此就可以通过严格责任的相关概念或是以日推定责任的立场对此類问题进行解决,以此来确定行为人的证明责任。

对于第二类严格责任或是其基本责任界定的过程中,部分人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时,其也是属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而经过本文的具体探究不难得出,将此种行为归纳于严格责任的范畴,并将其作为责任证明或是规则方面的论证是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的。由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严格责任难以评定其处罚标准,同时又不能不处罚的状况,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存在松动和不明确的问题,就使得该犯罪形式是适例。但是此种最新和罪罚主要还是在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倒置,因此其并不是属于责任主义自身的现象和问题所导致的,因此其根源经过实际探索之后确定属于刑法范畴之外。

四、结语

严格责任自产生、发展一直到完善已经经过了很长的时间,由于英美国家的法系建设对其较为重视,因此就有了很多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案例。严格责任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也是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其存在和适用性也是得到了大众的一致认可。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刑法中适用严格责任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依据的。严格责任在实行过程中,能够更好的符合我国法律中的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时对于刑法中的谦抑性的要求也不满足,因此严格责任的适用就可以在立法上先予以规定,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其谨慎、合理的使用,以此来不断提升其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发展进程。在适用严格责任时一定要注意,将严格责任对于个人权益的侵害降到最低,以此防止在后续刑法定量的过程中产生各种不良影响,适用与较轻的刑法过程中,被告人也可以通过特定的辩护方式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这样就能够更加合理和谨慎的适用严格责任,并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对公众的根本权益进行保护。

注释:

王正阳.浅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6(1).91-97.

刘德法,张奥.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问题——以奸淫幼女犯罪为视角.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郭传宇.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2).2.

赵东.我国刑事严格责任之确立——以风险社会与新派理论为视角.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8,34(7).105-109.

刘梦夏.论我国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的适用.法制与社会.2016(1).

杨源.浅析严格责任.山西青年.2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