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019-03-25 08:11高德绪
法制与社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被害人未成年人人权

摘 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对未超过18周岁的人群,施以的最低程度上的保护行为,分为犯罪主体人权与被害人的保护,目前在刑法总则和分则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失。完善未成年刑法需要多措并举:完善教育条款,完善儿童罪的立法,加强犯罪刑罚适用性,加强人才队伍与司法保护机构设立,加强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 刑法 未成年人 犯罪主体 人权 被害人

作者简介:高德绪,山东省胶州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43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对未超过18周岁的人群,施以的最低程度上的保护行为,分为犯罪主体人权与被害人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刑法保护仍处于摸索性前进阶段,刑事司法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究其原因与理念缺失、专业组织缺乏、运行机制不优化等因素有关;对此,还需加强展开理论研究与人力保障等,从而形成立法科学体系,实现刑法的有效推广、普及。

一、未成年人立法保护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一般累犯、适用条件、强奸罪、妨害公务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聚众淫乱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条例进行了明确界定。

(一)保护犯罪主体人权

针对于14-18岁年龄段的未成年犯罪主体,在生理、心理的各方面虽然尚未成熟,但已经基本具备控制与辨别等能力,被成年人利用后,仍有感化与挽救的余地,以教育加惩罚的原则施以法律保护犯罪主体人权。《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刑法第十七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成完全(16-18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以及小于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如持续发酵的校园暴力案件,不仅对受害教师、学生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美国校园枪击案件发生率逐年增加,尤其是14-17岁男性犯人杀人罪,联邦调查局显示,10-15岁青少年人中,每10万人中,就有156名少年,送至再教育中心,以及管教所。美国在校园暴力案件立法上,虐待、侮辱他人的行为,判处酷刑折磨,严重者处罚1万美元,并判处终身监禁。参与凌辱从犯,以同罪判处,所有涉案人员,均接受最高刑罚判处。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罪,矛盾根源主要体现在判处严重性上,即犯罪者处理手段的轻重。日本对待校园暴力案件,本着裁判所优先主义,本着同时保障受害、施害双方利益的原则,要求各个家庭裁判所,需要附带一所由内科或精神病科医师、护士组成的诊所,尽可能照顾其生长发育,降低对受害人二次伤害。

(二)被害人保护

针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刑法规定,如下所示:一是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将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对象的群体,将受到最重刑法判决。二是拐骗14周岁以下儿童,离开其监护场所,脱离监护人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施以拘役处罚。在《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能体现出来,凡是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解救被收买儿童妇女的,参照第二百七十七条,接受定罪处罚。三是参照第三百六十条,嫖宿十四周岁以下幼女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浙江永康县,发生嫖宿学生事件,犯罪人员包括人大代表,以及企业家等人,“大规模”、“处女”、“嫖宿”、“官员”等字眼,更牵动了社会群众神经。嫖宿幼女罪定罪,其主旨是为了惩治邪恶,加大幼女保护力度,但本身就涉及原罪,且在实践中,这一法律体系的漏洞逐渐显现,因为本身罪名就带有降格之嫌,加之受到大众道德约束,认为此法律体系为放纵权贵阶层邪恶的免死金牌。“嫖宿幼女”事件不断发酵,如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被爆出包含公职人员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案件。公职人员包括教师,以及司法干部、政府官员等,嫖宿幼女案件,从来不缺权力,以及公职人员等官员的影子。最终5人定罪嫖宿幼女罪,判处7-14年。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为五年,而故意杀人罪,以及抢劫罪起刑点,起刑点均设定为三年。虽罪行设立初衷是好的,但威慑力與公信力相对较差。对此,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嫖宿十四周岁以下幼女的,按照强奸罪论处。对此,罪名存废也引起了社会群众广泛争议。因为大众对强奸罪,以及嫖宿幼女罪的轻重,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嫖宿幼女罪迟迟未被取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10年表示,嫖宿奸淫幼女罪,无论是主观意识,还是客观行为,都存在一定差异;对此,嫖宿幼女罪,不应当与强奸罪相提并论。在2010年7月30日,最高法表示处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层面,还是处于法理层面,嫖宿幼女罪的取消,理论依据都相对充分。

二、刑法对未成年保护的缺失

(一)刑法总则方面

基于量刑角度分析,考虑到未成年保护,以及身心发育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对犯罪者执行刑罚时,都会本着刑法谦抑性原则从宽处理。由于刑法事实界定、原则缺失,导致量刑准则缺乏规范性。基于刑罚方式角度分析,针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其刑罚方式包括罚金、管制与牢刑等,前两种刑罚方式居多,导致法律效力、规范能力不理想。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首先事前缺乏积极预防,家庭、班主任、学校预防过程中存在缺漏,其次缺乏专门犯罪立法,刑法从宽力度加大,还需加大相关司法解释,提高特有犯罪处理体系的可行性与针对性,尤其是校园暴力方面的。最后缺乏后续安抚保障机构,导致安抚保障机构措施形式化,实践行动相对滞后,导致受害人存在景胜,并留下了心理阴影,加上社会偏见,以出现负面心理与消极情绪。

(二)刑法分则方面

首先是分则细化补充不完善,对未成年人侵害者的打击力度较低。如黑龙江通河,13岁赵力宝,将同村14岁明芳强奸,法院判定被告人监护人,向受害人赔偿九千余元后释放。被告人顶不住心头怒火,次日杀死了受害人母亲,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半劳教。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绝非偶然,与家庭教育和放纵有着直接关系,但法律对被告人的处罚惩治手段较轻。同时,儿童少年故意杀人,最轻判处9年。美国10岁女孩杀人案件,与英国两个10岁男童杀人事件均被判刑。刑法分则的价值,是对相关法则的修补与补全,从而在犯罪事实中充分体现。其次是分立法则存在空白,如婴幼儿的贩卖、抢夺与偷盗;猥亵男性未成年;骗奸、诱奸女性未成年的犯罪刑罚应当加强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刑法的建议

(一)完善教育条款

教育权是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学校与社会各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职责义务,保护其受教育权力;对此,就应当加强教育设施完善,以及选择教育方式等相关立法的完善。被告人李轶强奸案、王思琦虐待案、潘德峰猥亵案等案件,突显了学校、家庭与社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对此,应加大性教育普及,以及宣教力度,增强儿童少年自我防护意识、能力。作为教师、家长更是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共建学生安全、健康、和谐生长环境。在其基础上,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加大有性犯罪前科者监管力度,形成家庭校园与社会的三道防线,社区也需加强监管,尽可能的降低案件发生率。

(二)完善儿童罪的立法

我国刑法对拐卖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脱离家庭、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此,应当加大保护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将法律保护范围拓展到未满十八周岁,实现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面覆盖。如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案,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任何手段形式,将儿童私自带走,使其脱离家庭,或是监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加强犯罪刑罚适用性

针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应当切实考虑到其成长特征,实现酌情处理。刑法中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处罚,与未成年人并不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考虑到刑法的公正性,未成年人发展前景大,定罪无期徒刑,与刑法公正性不符。二是从社会治安稳定入手分析,政府对其晚年支持的经济负担加重,与国家长久发展理念不符。三是基于刑法权威性角度分析,犯罪者多为初犯,悔改意识强烈,处于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执行中会因为表现良好,而得到减刑等机会,这也是对法律权威性的一种挑战。四是考虑到其未来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稳定,假释后的人员,对外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不了解,不能更好的融入生活中,不利于个人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此,在执行刑罚时,应当通过假释、减刑等操作,真正做到从宽处理,增强刑事处置的合理性与人性化。刑法不仅保护未成年人,更为广泛群众服务,在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加强人性化的融入,实现刑法法规的不断完善。除此之外,还需加强完善“指定辩护”“法定代理人到场”与“不公开审理”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

(四)加强人才队伍与司法保护机构设立

政府机构方面,应当全面围绕未成年人,加强案件侦查机构、法庭、检查科的设立。社会机构层面,应当加强社区矫正机构设立,实现各结构的协作发展。在人才队伍方面,加强对公益性社团、社会帮教机构内部人员的培训,要求其掌握教育学,以及犯罪学和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从而提高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意识与能力。

(五)加强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完善

首先加强附条件不起诉制,围绕各需求、利益价值、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或是在走访调查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性格特征等,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其次加强社会调查制度完善,围绕司法实践实际状况,由社区矫正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联合展开社会调查,要求社会调查员保持中立态度,并围绕犯罪地等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加强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成年人介入时间、法律地位等明确规定,选任成年人時应当加强筛选,已释放为成年人压力。最后相关特别程序,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加大对儿童少年的司法保护;对此,设立了监所检察,施以刑罚执行监督机制,是防、诉、捕、监统一化工作机制的有效拓展。犯刑罚监督,包括监外、所内执行监察两种。所内关押人员,加大分管分押管理力度,加强其教育改造与心理疏导。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逮捕时,都选择了符合其年龄特征的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如惩罚方式、量刑等方面的缺陷,还需加强对未成年刑法的完善,以实现法律保护范围的拓展与延伸,带动和谐社会稳定发展。补充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空白的同时,还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法》等立法的完善,不断拓宽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从而逐渐形成科学体系。

参考文献:

[1]龙正凤.保护人性侵被保护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制.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7(4).

[2]陈培.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6(35).

[3]王弘宁、张旭.论被害人视域下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4).

猜你喜欢
被害人未成年人人权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诉讼欺诈的财产犯罪侧面
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活动,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未成年时期阅读推广研究
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健康成长
论思想政治课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性人权与性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