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鹏 赵文丹
(西安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065)
荀子为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二者都十分重视“法”的作用。从师承关系上看,韩非为荀子的学生,因此学界往往将荀子与韩非的“法”等量齐观,认为二者对“法”的认知是完全一致的。其实不然,荀子与韩非的“法”在源头上有着本质差异:荀子是由“礼”而“法”,呈现为一种“礼法”,“礼”更侧重于社会经验层面的积累,体现为一种因袭性;而韩非则是由“道”而“法”,呈现为一种“道法”,更注重遵循社会规律的变化,体现为一种变革性。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也体现出了对待人性的不同态度:荀子认为“人情甚不美”,“礼法”就是通过“化性”的方式来改变“性恶”,走的是一条“逆性”的路线;而韩非则主张“因人情”,“道法”是通过顺应人性之“好恶”来实施赏罚措施,走的是一条“顺性”的路线。另外,在荀子那里,由于“礼”完全是“圣人”的产物,进而由“礼”产生出的“法”也完全是由君主一人所左右,“礼法”从本质上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产物;而在韩非那里,“道”具有“自然”之义,体现的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规律,“道法”是君主依照客观规律加以制定的,并不完全取决于君主的个人意志,“礼法”与“道法”所体现出的君主与“法”的关系也是完全不同的。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可以为当下的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益启示:法律的制定既需要汲取优秀传统,也需要与时俱进;既需要对人性进行规范,也有必要顺应人情;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克服“人治”,走向“法治”。
尽管荀子与韩非都十分重视“法”的作用,然而二者对“法”的来源的认知存在巨大差异。“法”是从何而来,或者说最终的依据是什么?荀子与韩非分别给出不同的答案。荀子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以“礼”为准绳的,是“礼”的制度化,因此他经常“礼法”并称;而韩非则提出“因道全法”的思想,认为“法”的最终依据是“道”,而不是“礼”。“礼法”与“道法”的差异就在于:“礼法”具有很强的因袭性,因为“礼”是社会经验的积累,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而“道法”则具有很强的变革性,其强调的是尊重社会变化的规律性,适时地对“法”进行变革,以适应自然之“道”。
荀子如此论述“法”的起源:“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1]517-518在荀子看来,“法度”是以“礼义”为基础的,并且“礼义”与“法度”都是“圣人化性起伪”的结果。其实,荀子的“礼”本身就具备“法”的内涵,他说:“取人之道,参之以礼;用人之法,禁之以等。”[1]284王先谦曰:“禁之以等,犹言限之以阶级耳。”[1]284之所以能取得“禁”与“限”的效果,从根本上是因为“参之以礼”,可见,在荀子那里,“礼”本身就提供了一种标准,具备“法”的内涵。因此,荀子经常“礼法”并称:“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均平,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而礼法之大分也。”[1]253-254总之,荀子的“法”是以“礼”为准绳,是由“礼”而“法”的。而在韩非那里,“法”的最终来源却是“道”,呈现为一种“道法”,韩非认为:“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2]313在韩非看来,“道”本身就是万物的普遍法则,“法”的产生必然来源于“道”,“‘道’作为判明是非的纲纪、准则以成文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是‘法’”[3],因此称之为“道法”。进而,韩非提出“因道全法”的思想:“因道全法,君子乐而大奸止。”[2]314由此可见韩非对“道”的重视,认为“道”才是“法”的根源和依据,只有顺应“道”才能制定出完备的“法”。荀子的“法”是以“礼”为准绳的,而韩非的“法”是以“道”为依据的,那么,要进一步考察荀子与韩非“法”的来源,就必须把握“礼”与“道”的特性。
从根本上来讲,荀子的“礼”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经验的积累。荀子明确地说:“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1]486“文名从礼”就是指“礼”具有一种跨越时代的延续性与稳定性,表现为一种经验层面的传承,后代完全可以效法前代的“礼”。由此,荀子提出了“法先王”与“法后王”的思想。荀子的“先王”与“后王”只是时间久远的程度有差异,都是指已经过去的时代,荀子认为当下完全可以通过“法先王”与“法后王”来延续前代的“礼”,“荀子与孟子相比,可能更重礼义”[4],他说:“法先王,顺礼义,党学者,然而不好言,不乐言,则必非诚士也。”[1]98又说:“法后王,一制度,隆礼义而杀《诗》《书》……以是尊贤畏法而不敢怠傲,是雅儒者也。”[1]165-166由“顺礼义”以及“隆礼义”可以看出,不管是“法先王”还是“法后王”,效法的都是前代的“礼”,荀子认为“礼”具有一种跨越时代的延续性,“强调礼存在的恒久性”[5]。正是由于荀子的“礼”具有稳定性,因此以“礼”为准绳的“礼法”呈现出一种因袭性,凸显的是社会经验层面的积累,荀子称:“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1]69-70其中的“三代虽亡,治法犹存”凸显的正是“礼法”的稳定性与延续性。
而在韩非那里,“法”必须遵循“道”的要求,“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法”必然也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体现出“道法”的变革性。韩非明确说:“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2]34在此,韩非认为只有遵从“道”才会成为“明君”,强调“道”在社会治理中的客观规律性。韩非认为,“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2]208也就是说,万物遵循“道”而发生变化,并没有一定的规则,因此从本质上讲,“道”也不是变动不居的。许建良评价韩非的“道”说:“‘道’没有固定的样式,是‘柔弱随时’‘与理相应’的存在,而且是‘不制不形’。”[6]正是由于“道”没有固定的样式,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于是,以“道”为基础的“法”必然也随着发生变化,体现出“道法”变革性的一面,正如韩非所言:“道者,下周于事,因稽而命,与时生死。”[2]62其中,“与时生死”说明了“道”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法”也必然顺应“道”做出相应的变革。
总之,荀子的“法”以“礼”为准绳,体现为“礼法”;而韩非的“法”以“道”为依据,体现为“道法”。荀子的“礼法”更多地具有因袭性,得益于社会经验的不断累积;韩非的“道法”更多地具有变革性,顺应时代的变迁而变化。通过探究比较荀子与韩非“法”的起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们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中,必须处理好因袭与变革的关系,法律的制定既需要延续之前积累的优秀经验与传统,也需要顺应社会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变革。
荀子的“礼法”与韩非的“道法”都是立足于人性,然而二者对待人性的方式并不相同。荀子的“礼法”是通过“化性”的方式来矫治人性之“恶”,本质上是一种“逆性”的路线;而韩非的“道法”是通过“因人情”的方式,通过赏罚措施来发挥“法”的作用,本质是一种“顺性”的路线。也就是说,荀子的“礼法”与韩非的“道法”分别对人性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审视荀子对“法”与人性关系的看法。荀子认为,“法”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如果完全顺应人性,必然导致社会混乱,“法”是规范人性的必要手段。荀子说:“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1]75换言之,由于人的本性使然,必然导致追逐自己的利益,所以必须运用“法”对人性进行矫治。正如美国汉学家倪德卫对荀子人性的看法:“人是‘恶’的,他们有难以控制的欲望,如果一种欲望想要得到满足,必须对他们的行为加以制约和秩序化。”[7]确实如此,荀子明确地提出了“性恶”学说,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1]513因此,若想化“恶”为“善”,须实行后天之“伪”,而后天之“伪”依赖于“师法之化”:“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1]514“礼义法度在荀子被理解为正面的价值,依礼义法度而行即可成就‘正理平治’而为善”[8]。在荀子那里,“礼义法度”就是防止顺应人的本性,从而化“恶”为“善”的,“通过‘化性起伪’的方式,使现实的道德世界得以挺立”[9]。
总体而言,荀子更加关注“礼法”对人性的制约作用,不管是通过内在的教化方式还是外在的强制方式,最终所要起到的效果都是“化性”,改变人性的本来状态。荀子讲:“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1]211荀子主张用“礼乐节之”与“法数制之”的方式对待“士”和“众庶百姓”,主要是因为“士”能够自觉地遵循“礼”的要求来克制人性,而“众庶百姓”却很难自觉改变自己的人性,因此就必然使用“法数制之”的方式迫使他们做出行为上的改变,从而符合“礼义”的要求。总之,“礼法”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化性”。荀子明确说:“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情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1]170荀子肯定了人性是“可化”的,并且对“化”做出进一步的阐发:“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1]497荀子的“化性”也是一种“状变而实无别”的过程,人性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通过“礼法”的作用,改变了人性的呈现形态,从而约束人们一味顺应自身欲望的行为。在荀子看来,“礼法”采取的是一种“逆性”的方式,通过矫治人的本性,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外在的“法”,而荀子所讲的“法”始终是以“礼”为根基的,“礼义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其施诸四海皆准”[10]。
与荀子采用“逆性”的方式不同,韩非的“道法”采取的是“顺性”的方式,主张“因人情”,通过赏罚措施来顺应趋利避害的人性。韩非明确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2]681韩非认为,正是由于人情有好恶,所以赏罚才能够起作用,而各种赏罚措施其实就是韩非“法”的主要内容,韩非讲:“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2]620总之,韩非所谓的“道法”就是通过顺应人情,采用各种赏罚措施对社会进行治理,“在韩非看来,人有好利的天性,而这种天性是无法改变的”[11],“法”建立在顺应人的天性的基础上,人的天性就是“趋利避害”。我们往往将韩非的人性论视为“性恶”,其实韩非并没有明确地讲人性是恶的,只是采取一种客观的态度来审视人性,认为外在的赏罚措施只能建立在顺应人性的基础上,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韩非认为“趋利避害”的人性是不可改变的,他列举现实中的例子讲道:“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2]161在韩非看来,不管是“欲人之富贵”还是“欲人之夭死”都是人性趋利的自然表现,并不存在任何道德的因子,因此赏罚措施要善加利用这种自然的人性:“士无幸赏,无逾行;杀必当,罪不赦:则奸邪无所容其私。”[2]161韩非认为,“趋利避害”的人性并不必然导致“恶”,外在的“法”只要善于顺应人性,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总体上来讲,不管是荀子的“礼法”还是韩非的“道法”,都是通过“人性”来起作用的,荀子的“礼法”采取的是“化性”的方式,而韩非的“道法”采取的是“顺性”的方式。荀子认为,顺应人性极容易导致社会的混乱纷争,因而必然要用“礼法”对人性进行矫治,防止现实之“恶”的产生;韩非则认为,“道法”必然建立在“因人情”的基础之上,通过制定各种赏罚措施来利用“趋利避害”的人性,从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其实,荀子的“礼法”突出的是“礼”的特色,强调对人性的规范与约束,走的是一条“逆性”的路线;韩非“道法”突出的是“道”的特色,强调遵循人性的客观规律,走的是一条“顺性”的路线。通过对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进行比较,可以为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带来一定的启示,法律的制定既需要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和制约作用,也需要顺应人情的需要,如果过于违背人的自然情感,法律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
荀子的“礼法”与韩非的“道法”尽管最终都是通过君主加以制定产生的,然而二者与君主之间的关系却并不完全相同。在荀子那里,“法”的根基是“礼”,而所谓的“礼”,完全是“圣人”以自己为出发点而制定的,“圣人”落实到现实中即为“君主”,因而荀子的“礼法”几乎完全受制于君主一人,君主是“明君”还是“暗君”显得至关重要;而在韩非看来,“法”的来源是“道”,“道”体现为一种现实社会的客观规律性,尽管“道法”也是由君主所制定,然而并不受制于君主一人的意志,必须遵循客观的“道”,能够遵循“道”的君主即为“圣人”。
荀子的“礼法”几乎完全是以君主为中心的,主要体现在荀子的“礼”完全是以“圣人”,也就是现实中的君主为出发点的,因而以“礼”为基础的“法”必然完全受制于君主。荀子明确说:“圣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度也。”[1]96-97荀子理想中的“圣人”是以自己为出发点来实现“以己度人”的。英国汉学家葛瑞汉这样评价荀子的“以己度人”:“这个思想始于孔子所谓‘恕’,以己度人,虽然荀子在下面的段落中没有使用这个词。但是可从中发现,人际关系应该通过以己度人的方式而使之有序。”[12]荀子的“礼”正是由“圣人”以自己为出发点而制定的:“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1]515荀子认为“礼义”完全是“圣人之所生”。正如前文所述,荀子的“法”是一种“礼法”,是以“礼”为根基的,因而“法”必然是“圣人之所生”,也就是由现实中的君主采用“以己度人”的方式所制定。由此可见,在荀子那里,君主不仅是“法”的制定者,其制定的方式完全是以自身为出发点的。
正是由于荀子的“礼法”是君主以自身为出发点加以制定的,因而君主自身的情况对“法”的产生与实施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现实中的君主是“明君”还是“暗君”就变得至关重要,因此荀子提出了“法不能独立”。荀子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1]272荀子认为,如果是“乱君”在位的话,即便是存在良好的“法”,也无法治理好国家。廖名春评价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既然‘人’与‘法’是源与流的关系,因此他的结论是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13]相较于“法”而言,荀子显然更重视君主是“明君”还是“暗君”,他说:“故明君之所赏,暗君之所罚也;暗君之所赏,明君之所杀也。”[1]295一旦现实中的君主是“暗君”的话,其并不必然按照“法”来行事,也就是说“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制约君主的行为,君主能否很好地利用“法”,完全取决于君主个人的素质修养。在荀子那里,“君主”的地位是高于“法”的,也就是说荀子的“礼法”仍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范畴,极容易导致法律的实施者最终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后果,这正是当前建设法治社会应竭力避免的。
在韩非那里,“道法”尽管也是由君主制定和实施的,然而“法”的来源是“道”,“道”作为一种客观规律并不是以君主为本位的,作为君主必须遵循“道”来制定“法”。韩非明确指出:“凡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2]180在这里韩非将“道”置于“法”的前面,所谓的“道”即为一种客观规律。许建良认为,韩非将“道”作为所以成就万物的存在[14]。确实如此,万物正是遵循着“道”的客观规律性,才能够得以最终呈现,因而君主制定“法”的时候也必然要遵循“道”的要求,而不能如荀子理想中的“圣人”那样以自身为出发点。由此可见,正如韩非所言,“道”并不是由君主产生的,君主也无法左右“道”的存在,因而君主也无法左右由“道”而产生的“法”,君主也必然在“法”的范围内行事,而不能以自身为出发点来突破“法”。韩非讲:“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2]504韩非认为君主应该彻底摒弃“阿”“仁”等私人情感,完全按法办事,“君主不再依靠个人的道德来治国”[15],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国家强盛。韩非的“道法”思想蕴含着现代的法治精神,法律的制定者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必须与所有人一样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总体来讲,在荀子和韩非那里,“法”与君主的关系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相同之处在于:不管是荀子的“礼法”还是韩非的“道法”都是由君主制定和实施的,君主都处于一种核心地位。不同之处在于,就荀子看来,君主制定“法”的标准是“礼”,而“礼”则完全是以君主自身为出发点而制定和实施的,因而荀子的“法”几乎完全受制于君主个人;而韩非则认为,君主制定“法”的标准是“道”,“道”作为一种客观规律性的存在,并不受制于君主个人,而是君主必须遵循的,因而君主并不能从自身出发来制定和实施法律。荀子的“礼治”本质上是一种“人治”,过分依赖治理者的个人素质;而韩非的“道法”则蕴含着现代法治精神的因子。由于我们受儒家“人治”思想的影响过深,因而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合理吸收韩非“道法”思想的有益成分,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者也不能逃离法律的制约。
荀子与韩非分别作为儒家与法家的代表人物,二者都十分重视“法”的作用,然而对“法”的起源的理解并不相同,荀子认为“法”来源于“礼”,因而他经常“礼法”并称,韩非则认为“法”的来源是“道”,因而韩非称之为“道法”。荀子的“礼法”更多地表现出一种因袭性,韩非的“道法”更多地表现出一种变革性。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表现在“法”与人性之间的关系:荀子的“礼法”采取的是“逆性”的方式,主张通过矫治人们的性情来实现“化性”;韩非的“道法”采取的是“顺性”的方式,主张通过顺应人情来制定赏罚措施。荀子的“礼”完全由君主从自身出发,采取“以己度人”的方式来制定,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因而其“礼法”几乎完全受制于君主的个人素质,君主极容易凌驾于法律之上,本质是一种“人治”;韩非的“道”则体现为一种客观规律性,君主制定和实现法律必须遵循“道”,因而君主不能从个人出发来干涉客观的“法”。通过对荀子“礼法”与韩非“道法”进行比较,可以带给我们丰富的启示: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的制定既需要汲取优秀传统,也需要与时俱进;既需要对人性进行规范,也有必要顺应人情;法律的实施必须克服传统的“人治”思维,法律的制定者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做到彻底依法办事,实现真正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