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觅嘉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401331)
现代学徒制作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在部分西方国家已经普及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在我国,教育部从2015年起分两批布局了364个现代学徒制试点,覆盖600多个专业点、5万余名学生(学徒),试点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省级推荐、部级评议”的工作程序展开。尽管现代学徒制在我国的试点建设、推广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然而在实践中,学校、企业对其认识还不够深入,人才培养工作也暴露出种种“工具理性”问题。如何针对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发挥政府、行业企业、职校之间的联动作用,形成产教融合有机体,推动现代学徒制建设纵深发展,形成具有院校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内涵和意义上看,虽然现代学徒制与传统学徒制已大不相同,但追根溯源,对现代学徒制历史的追寻离不开对传统学徒制的探讨。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城市手工业兴起,逐渐产生了行会制度。为保障本行业利益,保持竞争力,行会中形成了“匠师—帮工—学徒”的封建行会等级制度。由此,“传统学徒制”开始产生,形成了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学徒制的模式[1]。16-18世纪,欧洲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从家庭作坊走向手工工场,行会制度走向衰落,师徒关系转化为雇佣关系,欧洲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的方式介入学徒制管理[2]。工业革命到来,工厂制的生产方式对流水线、标准化的工人产生了空前需要,传统学徒制因其培养周期长、培养人数有限的缺陷走向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学校职业教育。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学校职业教育暴露出学生操作能力弱的缺点。20世纪60年代,德国摸索出“双元制”育人模式,集合了学校和企业人才培养优势,成为现代学徒制的雏形。从广泛意义上看,二战后以德国“双元制”、英国“现代学徒制”、澳大利亚“新学徒制”等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需求、将新型师徒学习方式与学校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被称为现代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的现代性决定了其不局限于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需要,也突破传统学徒制中企业对于自身用工需求的满足,其以产业升级对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为目的,关注学生作为人的生涯发展需求,其价值理性开始凸显,具备强烈的“现代”特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持续、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进程。然而,与世界先进生产力水平相比,中国制造业大而不强,缺乏自主创新力,在资源利用效率、产业结构比例、信息化水平、质量效益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均有明显差距,产业转型升级任务艰巨。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实现制造强国的目标,转变以要素为动力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向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成为我国的基本战略。基于此,培养大量技术精湛、具备创新精神与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成为中国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的根本手段。
要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必先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对技术技能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即既要具备操作技能,又要具备专业技术理论及文化素养,以支撑其不断进行学习和更新。这对职业学校是一个挑战,其难以脱离企业单独提供工作场域的实践技术。因此,校企深度融合,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结构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
2.1.1 现代学徒制相关政策法规尚未形成体系
尽管政府对现代学徒制进行了积极宣传,但缺乏具体的支持措施。现代学徒制中的“制”字决定了其是一种制度,宏观而言,需要一套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则体系去规范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和彼此间的关系[3]。国外学徒制的历史经验证明,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会影响学徒制的发展,因为其不同于传统语境下的任何一种学徒制,强调学校、企业基于某种正式约定的深度合作,且利益相关者的组成比以往任何学徒制都更为复杂。英国在2009年通过了《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明确了学徒制的框架、级别、协议内容、机构及学习者的职责、质量、考试规范等,学徒制走向了新的发展台阶[4]。德国颁布了《学徒制条例》,对企业培训的目的、内容、技能要求、考核手段等进行了规定,为企业标准化职业训练奠定了基础[5]。对现代学徒制进行宏观层面的法律建构思考的必要性日益显现,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略有欠缺,没有专门的现代学徒制相关法规,虽然已经发布了涉及现代学徒制的国家层面的政策要求,但基本都是“意见”“通知”的性质,与法律的指导力、约束力、地位及作用不能相提并论。现代学徒制培训始终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加之各利益相关方的职责没有得到清晰的规定,现代学徒制培训开展产生了重重乱象。
2.1.2 现代学徒制缺乏高效、科学的管理架构
为提高现代学徒制运行效率,2017年国家成立了现代学徒制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委会”),该专委会接受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指导,主要从事现代学徒制理论研究、指导探索实践,为现代学徒制的推广提供咨询、指导、评估、培训、检查及促进交流等服务,部分地区也陆续成立省级现代学徒制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试点院校建立分委会。但从职能分工上看,一方面,无论是国家还是省级层面,工作目标和范围都没有形成清晰、可操作、可检测的规定;另一方面,省级专委会的职能依照国家级专委会一一对应,缺乏不同层级间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而且各管理部门职责主要由“章程”规定,缺乏法律政策约束和保障,易影响指导行动的有效性。此外,由于缺乏一个分工合理的组织架构,我国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呈现出较大的区域差距:中、东部省份依托其与企业之间的天然优势,现代学徒制利益各方融合程度更深,成效更为显著;而西部地区的现代学徒制则更多地表现出政府、学校、企业、地方之间的配合与协同的问题,难以形成人才培养的利益共同体,导致现代学徒制的有效开展受到阻碍。
2.2.1 政府对企业参与的支持力度欠缺
在试行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与政府、职校的热情不同,企业参与的动力和积极性明显不足。缺乏企业的支持和参与是制约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的瓶颈之一。从成本—收益维度进行分析,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成本主要包括学徒工资、培训成本、招聘和管理成本、设备成本、非生产性活动的成本等[6],但短期来看,企业付出的这些成本很难获得明显收益。如果企业不具备长远眼光,没有意识到注重人力资源的储备和培养有利于企业未来竞争力的提升,则企业会更倾向于直接使用短期培训后现成的熟练工人。因此,政府对现代学徒制的投入力度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政府在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企业的支持力度、激励政策等方面仍显不足。从财政支持上看,国家、各省市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经费资助办法,要么对补贴的标准缺乏具体规定,要么以“方案”的形式存在,缺乏法律的强制约束性,更欠缺基于具体指标的动态奖补、进入退出机制。
2.2.2 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中缺位
由于大部分行业协会从属于政府部门,这一“半政府”性质本身就导致了其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规范、引领作用缺乏力度。其既难以在企业当中形成足够的影响力,构建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行业标准,继而引导企业、学校共同制定具备普遍性、符合产业用人需求的现代学徒制育人标准;又加之行业协会与学校、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其无法清楚认识到自己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角色定位,例如,从教学分工上看,国家部委级单位应该组织行业、引领企业制定统一的现代学徒制教学标准,对培训的具体内容、方式,学徒应达到的知识、能力、素质水平做出统一、细致的要求和规定[7],导致大部分职校在推行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关键层面,仍依赖于学校教师,难以体现现代学徒制内涵。
2.3.1 现代学徒制的“自上而下”
虽然目前现代学徒制开展势头如火如荼,但其在许多职业院校的试点更多是政策导向的结果,而非对其意义进行深刻理解后形成的自觉行为[8]。因此,现代学徒制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特点,职业院校鲜少思考过为何要发展现代学徒制,其对人才培养有何帮助,其本质与特点到底为何等问题,从而思维定势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固定模式中出不来。学生到企业时间不足,以就业实训代替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学校将“工作任务、工作过程”依赖于企业实践,在理论知识的授予上存在与生产脱节等现象。现代学徒制需要“双师型”“双师双能”型师资团队的支撑,有的学校甚至为了达到现代学徒制对教师的要求,人为降低“双师型”教师标准,以完成建设“指标”,并未形成校企共建的模式。
2.3.2 学徒制“现代性”意味不足
基于现代学徒制的“现代”性,职校学生不仅要好就业,还要“就好业”。囿于对现代学徒制认识的不足,人才培养工作难以深入,学生在现代学徒班中“工”的身份明显大于“生”的身份,而企业“雇主”的身份明显大于“导师”的身份。由于其自上而下的特点,人才培养的教育意味难以突显,其被错误地认为以促进学生就业为主要目的,导致培训内容过分集中在岗位技能上,良好的素质、教养、通识性知识的获取被边缘化。企业充当雇主的身份,接洽好学生在企业实习部分即可,缺乏对教育规律的理解,缺少对默会知识、高技能、技术的传授,缺少对创新性思维、工作方式的启迪,学生的“工具”意味较重。学生需要成为技术精湛、有未来发展潜能的独特个体,而非局限于割裂的、具体化的岗位操作技能的赚钱机器,在这一点上,学校表现出较强的“工具理性”。
2.3.3 学徒制范围缺乏广度
现代学徒制在各职业院校尚未得到普及,其试点仅针对部分二级学院经过挑选后的班级,大部分学生未进入现代学徒制内圈。由于缺乏制度基础,缺乏利益相关者相互协调的市场环境,加之企业热情不足,因此学校尽量配合企业精选学生,形成小班制。学校面临教学成本高、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导致学校大规模实施现代学徒制的意愿不大,对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容易局限于“试点”,而非形成规模。
将现代学徒制的规范和保障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这要求政府加大对现代学徒制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力度,拨付经费并提供配套服务,推动现代学徒制从试点探索走向全面推广。一方面,中央政府从宏观上为现代学徒制破除制度障碍,可借鉴美国青年学徒制、德国双元制的做法,对现代学徒制立法,界定现代学徒制的性质、与传统学徒制的区别以及参与学徒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实施细节等;另一方面,赋权于省,鼓励各省依据自身条件和特色制定现代学徒制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此外,需从政策上颁布相关“方案”“办法”,明确现代学徒制的核心设计要素,形成一套完善的现代学徒制制度体系。
首先,形成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的四级管理框架,设立现代学徒制管理部门,明确各级职责,为学徒制培训提供决策支持、开展标准,为衔接行业企业参与、规范现代学徒制市场提供保障,真正为学徒制的开展提供有力服务;对现代学徒制形成完善的审查、监督、评估、进入退出机制。其次,基于我国国情和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放手行业,大力赋权,增强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引领企业的功能和作用;充分考虑企业需求,通过行政、经济手段激励企业承担学徒制培训[9],以吸收更多社会资源进入到现代学徒制中来。
首先,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平衡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收益。对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补贴方案进行明文规定,并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体现法律对企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增强行业协会的参与力度,为现代学徒制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智力支持,对现代学徒制进行监督、规范,为学徒制课程编写培训教材等。
其次,学校要转变思维,以价值理性引领现代学徒制,减少现代学徒制试点申请的功利性。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于学校实际情况和专业特色,服务地方经济,实现校企地联动,立足于学生的终身发展需求,形成常态化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做到真正重视现代学徒制建设。职业院校要体现教育本质,明确育人终极目的,在课程设置上要兼顾人文精神,注入职业道德和公民素养;在专业课程中要形成集群能力,而非过细过窄的岗位技能;在师资队伍上要加强专兼职教师培养,落实双导师制,真正明确学校老师和企业师傅的资格、责任、权利、待遇等内容;在企业选择上,要把握准入条件,让对教育有热情、眼光长远的企业成为合作伙伴,避免学生沦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针对地方需求,形成政府、行业企业、职校共同体,共同设计产教对接计划,形成课程体系的校企共同开发、共同建设的局面,凸显“行业定标准、校企共同培养、政府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