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我国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的思考

2019-03-22 02:21迪丽达尔乌斯满江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官当事人

迪丽达尔·乌斯满江

(新疆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63)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离婚登记程序中一个建设性的努力,它存在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够给与当事人更多冷静的时间,从而避免一时冲动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离婚冷静期能够更好的调节婚姻危机,化解家庭矛盾,让人们有一段时间去冷静思考这段婚姻,对于人们更为慎重的对待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样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应有的题中之意,值得我们给予应有的关注和重视[1]。

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及建构必要性

1.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是指行政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婚姻关系破裂的夫妻双方分开居住一段时间,并在这一时期对两方给予针对性的婚恋辅导,帮助夫妻双方以更为冷静、审慎的态度做出二次选择的制度。

1.2 在我国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

1.2.1 弥补婚姻理论不足的需要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不仅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精神的直接体现,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能够统一法官在这一方面的价值导向,尤其是对于在法律规定比较模糊,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时,这种价值取向的引导尤为重要,也对于维护司法威严、维护家庭和谐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不仅涉及到婚姻家庭法学,而且也包含了社会学、社会法学等相关学科内容。对国外相关制度建设进程加以审视,可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所以,研究探讨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对我国当前的婚姻制度起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作用;另外,也能够更好的发展婚姻家庭法学,实现其与社会学等学科的融合,这对于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值得我们给予应有的肯定[2]。

1.2.2 促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家事审判的一般标准是“感情破裂说”。虽然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就对应的情形进行了举例列示,不过对于夫妻双方的感情处于什么状态,法官在实践中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再加上法官本身的身份决定了其无法拒绝裁判,因此逐步在全国各地衍生出“二次离婚”的潜在规则。事实上,目前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初审通常的判决结果都是不准离婚。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也能够帮助法官更加合理的作出审判。不过必须认识到,这种潜在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同时也在客观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如果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无疑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观察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时间范围,这不仅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而且也避免多次诉讼所带来的费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民政部门做出离婚登记的数量,从2003年到2018年呈现出递增的趋势,数量从2003年69万上升至2018年仅上半年就将近200万;而且其中全国45.9%的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这表明我国当前的婚姻家庭内部充满了矛盾,处于一个极度不稳定的状态,这不仅使得家庭破裂,更可能会给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这其中又涉及到各种相关的法律和权利义务问题。因此,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仅是处理离婚案件,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是为婚姻家庭负责的一种合理做法,还能够调节家庭纠纷,是避免家庭破裂的一种有效手段。离婚冷静期对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人员要更多的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关注当事人的利益和情感,实现在审判中向更加的合理化、人性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将审判本身所具有的修复和治疗功能发挥出来,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维系做出更为积极的努力。这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法律的宗旨。习总书记在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讲话中说到:“一纸判决或许能给当事人正义但如果不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那么案件也就不能真正了结。”

1.2.3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需要

古人言“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这一观点在今天也同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虽然当前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但在家庭事务方面,却经常由于小纠纷无法正确解决,最终上升到法庭之上;甚至不经思考的闪婚、闪离,婚姻的神圣性荡然无存。法院虽然掌握着是否离婚的权利,但是仅仅是判决书并不能有效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来看,一方面能够让更多处于冲动离婚状态的当事人缓解情绪,冷静思考离婚后果的严重性,从而打消由于冲动而产生的离婚念头;另一方面也能够挽救更多的家庭,确保家庭的完整性,从而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并对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3]。

在我国法律中,公民有着婚姻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是对婚姻自由的干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家庭的完整性,避免冲动情况下而做出不可挽回的决定。公民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够让公民更好的使用自己的权利,而非一时冲动的滥用离婚自由权。婚姻案件与一般的财产纠纷相比更加复杂,存在着情绪和伦理等特征;所以,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其标准性也比较的模糊。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能够引导当事人更好的运用自己的权利,并维护自身利益,这对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维护同样重要。

2 我国以及国外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2.1 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截止2019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但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第十六条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依据。需注意,这一规定虽然可以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冷静思考、反悔的时间,但是其实质和本文所研究的冷静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第十六条设置的根本目的一方面在于限定登记时间以避免无限制的浪费资源;另一方面则在于规避同时进行登记、审查所导致的种种问题。所以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十三条中对审查期限的调整,是带有强调离婚自由、淡化行政管理在离婚司法实践干扰的目的。但是关于离婚申请是否需要和最终登记之间设立一个隔离期,始终是司法界和学术界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一点在1986年至今的三次立法的反复中都体现出了立法在婚姻自由及防止轻率离婚之间取舍和衡量的徘徊。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诚然,家庭纠纷往往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往往难以在真正意义上区分出谁对谁错。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实际上都是当事人在气头上不冷静的决定。但是法官本身所扮演的角色,使得他们往往无能为力。这种情况之下,家事审判模式的创新尝试开始在全国各地出现。例如,某地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创造性的增设“6个月感情冷静期”的实施意见,留给夫妻双方6个月的时间去思考他们的婚姻,使得他们能够更冷静的考虑离婚的决定。这一制度创新所取得的现实效果,值得给予应有的肯定。再如,某地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的创新中,设定提请离婚诉讼的夫妻,必须经过一定时长的思考期,方可进入庭审阶段。实际上,我国各地民政部门也同样开展了大量此类的探索和实践,一般都会在劝说无效之后,留给当事人双方一段时间用于冷静,在双方认真思考之后,再予办理。

2.2 国外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实际上,由于冲动而离婚的情况,不仅在我国较为普遍,而且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有所出现。因此,各国普遍会在离婚程序中设置一个期限,为当事人双方以更为冷静的态度去思考提供支持,避免冲动离婚而后悔。在冷静期时间长短上,各国有不同的选择。如在法国《民法典》中就规定,提请离婚的夫妻,应在首次提请离婚之后的3个月后,重新提交申请;而俄罗斯则将这一时间设定为1个月;奥地利、比利时以及瑞典等国家,冷静期一般设定为6个月[4]。除此之外,由于目前韩国离婚率在过去十数年时间里始终保持高增长,因此在2008年正式实行了冷静期制度,并按照是否有子女的情况来设定冷静期的长短[5]。

3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3.1 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原则

现阶段,我国在民事调解方面,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因此,对于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在不选择调解的情况下,就要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判决。笔者认为,冷静期制度应该以强制原则为基础,强制性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不得重复提交离婚诉讼申请。这是因为,该制度的设立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完整、给当事人双方以思考的时间,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基础,那么这一制度的设立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因为冷静期的设置,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作出冲动的选择,而对于冲动的当事人,在没有强制性的约束下,极有可能拒绝冷静期。而这样就无法发挥出这一制度的作用,同样也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另外,从国际案例来看,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强制性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也成为了国际惯例,因此,我国要加快法律与国际惯例接轨,就应该采用强制性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3.2 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标准

在适用标准方面,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该以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求最大程度的保护为标准。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诚然,家庭属于私人领域范畴,所以最大的自由化是必须的。不过也要明确,婚姻本身也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影响,所以,法院拥有着判决离婚纠纷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要公正合理,不能对于离婚轻易的作出判决,也不能够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维护家庭完整而全部判不离。笔者认为,从我国家事审判现阶段的发展来看,离婚案件涉及到的利益居多,而关于权力方面的却很少,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要从利益的角度着手,探究当事人所关心的利益,从而才能够发现矛盾的根源,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作出最公正人性化的判决。所以,家事案件的根本,并不是公平性,而是保障各方面的利益。

3.3 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对象

客观上来说,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存在,对于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亦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6]。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就是避免过快的家庭纠纷诉讼,确保为家庭情感修复提供一定的合理期限。而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适用对象,并非对所有的家事案件都适用。因此,为了达到最大化的效益,并且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果,要对离婚案件进行区分。对于婚姻矛盾较多,并且情感已经破裂到无法修复的地步,或者已经不存在挽回的可能性的案件,应该直接判决而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不仅能够较快的解决纠纷问题,也能够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达到司法目的。因此,要划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就要划定相应的标准。在《婚姻法》中列举了家暴、重婚等5种类别,其余应该由法官自由裁量,判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如果在接受了“离婚冷静期”,并且之后仍然坚持离婚的,则应该尊重双方的选择,判定离婚。在实践中,法官应该总结各类离婚案件,并根据判断经验,作出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自由裁量。最好在首次调解之后,根据调解的结果选择是否应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对于接到的离婚案件,法官应该迅速做出分析,并向当事人发出冷静期通知书。对于离婚案件,法官应该对离婚案件的情况有所了解,并判断出是否属于危机婚姻,如果确定为危机婚姻,则法官才有了积极作为的可能。对于这类婚姻,法官应该更加深入的了解离婚背景,并分析当事人离婚的原由,指出双方离婚的根源,从而引导双方冷静思考,积极的帮助当事人正确看待离婚的严重性,并下发冷静通知书。法官在冷静通知书的发放中,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必须强调的是,法官的工作经验、生活经验、对当事人双方家庭的了解程度,都是法官能够正确判断离婚案件性质的重要基础。所以,本文所重点研究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应以经过预审后判定婚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为适用对象。而对于公告离婚案件,一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案件,因为丧失了双方沟通的基础,无法开展有效的沟通,因此显然不能适用此制度。

3.4 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期限

目前来说,学界尚未就冷静期期限达成共识,主流观点有两种:以夏吟兰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应以1个月为宜;但陈苇则认为,为了最大限度的预防冲动离婚的问题,应将这一期限设定为3个月[7]。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冷静期”期限长短,可采用弹性审限。这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更好的配合制度的执行,同时对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离婚冷静期不宜过长,一般1~3个月最佳。除此之外,结婚时间长短,也同样是判断冷静期期限长短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结婚时间短的当事人,对于婚姻的认识度不足,通过设置较长的冷静期,能够让他们更加深入的了解婚姻关系的重要性。而对于结婚时间长的当事人,可以相应的缩短冷静期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的感情深厚程度,往往和结婚时间成正比,更长的家庭生活,往往意味着双方能够给予对方更大的宽容。也可以根据家庭是否存在子女来作为“冷静期”长短的判断标准。因此,对于冷静期期限的设置,应该主要依据婚姻年限来制定,并且要考虑到家庭的子女情况,这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创设理想成长环境的必然选择[8]。

4 结语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种现代思潮的冲击,导致当前我国婚姻家庭处于较大的波动状态。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正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的题中之意。在民法典分编编纂之际,希望能在婚姻家庭编立法中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为我国婚姻家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最大的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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