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建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山西 长治 046011)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在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问题复杂化是一个常态。“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不是治理国家的唯一主体;除政府之外,社会、公民、新闻媒体也能发挥其独有的作用。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除了传统治理方式外,还可发挥现代社会中的“第四权力”——新闻传播媒体的作用,从马克思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就能体会到有效地发挥这一“权力”的重要性。当然,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背景相比,今天在发挥这一“权力”的作用时,有多方面的背景优势,例如我国党和政府的人民性,党和政府给予媒体的自由;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人都有麦克风成为现实;新闻检查法律的日益完善及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升等,都是如今更好地发挥这一“权力”的利好条件。在马克思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可见普鲁士政府的险恶用心。所谓新的书报检查令,没有使新闻自由得以真正实施,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书报检查就是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因此,就很难把这种标准和批评分割开来,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的”[2]3。从这一点上来看,官方掌握了标准,新闻工作者在整个社会中发挥作用是受限的,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体就局限于国家这一单一主体,而这时国家所代表的只是少数人的利益。马克思在写这篇文章时还不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其在很多方面的论述上还带有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其对于书报检查制度的批评一针见血,这对于今天国家治理中如何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很大启发。
随着国家现代化的发展,公民的需要不断升级,社会问题的系统关联性及复杂性不断增强,这就决定了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必须多元化;各主体功能互补及相互合作,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当前的信息社会中,新闻传播媒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不可小视,然而其也无法孤立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相应的客观制度及条件做基础。
法治是一个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要有效地推进法治,有法可依是基础,这里所指的有法可依中的“法”,一定是“善法”,何为“善法”,这里可以把它理解为能够代表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能够推动整个社会公正、公平地向前发展的法律,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治理有序进行。对于发挥新闻传播媒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来说,必须有一部善法来支持这一作用的发挥。在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新闻传播媒体无法发出自己内心真正的声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恶法的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讲的:“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2]17这种只代表当权者即少数人利益的法律注定不能为有效社会治理奠定基础,因此,法治国家之“法”必须是“善法”,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真正的“善法”,这为发挥“第四权力”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前提。
善法的存在是基础,善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于新闻传播媒体作用的发挥来说,有一套可行性强的客观标准非常重要。在马克思所批评的书报检查令中有一个规定:“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二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严肃和谦逊地探讨真理,不得使作家遭受无理的限制,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的自由流通。”[2]6,从表面上看,好像是给予新闻人以自由,让大家能够充分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其实不然,在这一条规定中,“严肃”和“谦逊”这两个词值得注意,也就是说探讨真理是有条件的,必须要“严肃和谦逊”地探讨,但何为“严肃”、何为“谦逊”,没有客观的标准;其实这一标准完全掌握在官员手中,完全是他们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以这样理解,通过新闻传媒提出的对于官员有利的建议就属于“严肃的、谦逊的”的范畴,反之就是“轻佻的、敌对的”,在这样所谓的标准下,公众的善意难以得到表达,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公众的智慧和善良意志都被看做甚至对最简单的事物也是无能为力的东西,但对于官员们来说,却连不可能办到的事情也被认为是可能的”[2]29-30。由此可见,没有客观标准的新闻制度形同虚设,在这样的制度和标准下,新闻媒体的作用无法发挥。
新闻传播媒体经过不断发展,从传统的报刊、杂志到今天的电视、网络,能感受到其中的进步。传媒本身的发展源于生产力的发展。从唯物史的角度来讲,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一方面是我们的生产工具的变革,另一个方面是公民道德素养的提升。这些因素形成合力,才能更加有效地表达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就拿中国来说,通过网络这种时效性强的新闻媒体,把意见和建议反映出来,这里有一个根本的前提,那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网络的发展,没有这一点是不行的。
整个社会是一个由各个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各个要素的相互作用和合力,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多元化趋势不断增长,“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难以为继,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第四权力”的有效发挥,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坚持真理、捍卫真理是新闻工作者需要具备的重要职业素养,新闻工作者要坚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2]7。真理是客观的、社会运行的规律也是客观的,真理及社会运行规律的客观性即意味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马克思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能够看到新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是导致公众利益得不到很好维护的根源。但是,每个新闻工作者都要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其价值追求应当是一致的,这样便成为一股改变不合理制度的力量,一股不可忽视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在这种力量的作用下,新闻传媒会做得更好。
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分工细化是一个趋势,专人做专事既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有序发展的一个条件。在新闻传播媒体参与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其他治理主体的相互配合,有一个公正高效的政府就非常关键,在这里不仅要能够实现政府对于新闻传播媒体的管理,也要能够实现新闻人对政府的监督以及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使之能够形成制约与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职能。在马克思所处的年代,普鲁士的新闻传媒作用有限甚至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其中一个原因便是政府内部的监督缺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人。检察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重责的。”[2]30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官的主观臆断起了关键作用,这在本来就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该制度的糟糕情况,形成一种与人民对立的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是一种虚伪自由主义,这其中的悲剧值得深思,也能够为今天的国家治理提供反面的案例,让人们对此高度警惕。
随着现代化的推进,社会问题复杂性增强,仅仅依靠“小政府”的治理,显得力不从心,新闻传媒人在发挥自身治理作用时,除加强对政府的互动与沟通外,还要加强同社会组织的合作,现代社会中,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助力国家治理的一股重要力量,这类组织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例如专业性强,组成人员多是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对本组织兴趣浓厚的人员,新闻传播媒体可以与之加强沟通与合作,这样不论是对社会问题的理论认识,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讲都是很有裨益的。在这里要准确理解“大社会”的含义,“大社会”不是否认政府治理,不是不要政府治理,而是要充分发挥新闻传播媒体、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使之与政府的作用形成合力,以此来实现更好的治理效果。
实践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在国家治理这一实践中也是这样,治理目标和治理手段统一下的治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实践具有自觉能动性,是人民实践,这决定了实践的重要目标是维护人民利益。新闻传播媒体工作者要践行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新闻素材一定是源于人民实践,从调查研究中作出的,观点一定是发自人民心声,努力的结果一定要回到群众实践中去检验。新闻媒体工作者要能够明确地认识到正确价值理性对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要能够认识到新闻媒体在宣传社会价值观上的特殊作用,更要有自己的担当。
时代的发展给认识与改造世界提供了更多的工具,对于新闻传媒人来说也是同样的,这意味着新闻传媒人的工作方式会发生变革,应抓住电子计算机、网络传媒发展这一契机,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信息时代的到来,有利于公民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今天技术的进步也能够使之前由于信息闭塞而酿成的社会悲剧减少或消失,工具理性服务于价值理性,工具理性的“守正性”可以理解为对于价值理性的服务,不论技术与工具发生什么变化,新闻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不能丧失,要坚持真理。
在马克思的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能够看到普鲁士政府的“恐惧”,“恐惧”给新闻传媒人自由,这也恰恰说明了新闻传播媒体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在当代,要明确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是统一的,两者统一于社会实践。可以这样理解,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精神动力,没有价值理性的精神支撑,实践的方向就易出现问题,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现实基础,没有现实的生产力发展等要素,空谈价值理性也是没有意义的。现在在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使两者更好地结合。使两者形成最大的合力,使预定的实践目标能够实现。
总之,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各个主体之间相互依赖与作用,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主体都是其中的一个要素。新闻媒体人要立足时代实际,充分利用好时代赋予的条件,尽自己的努力处理好与国家治理中各主体的相互关系,使各要素能够以最好的方式组合与发挥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作贡献。